馬滌明:貪污2.6億不被判死刑需要一個理由(中國青年報 2008-9-16)

冰點時評貪污2.6億不被判死刑需要一個理由馬滌明


中青在線-中國青年報    2008-09-17  「海南華銀」、「大連證券」這兩個倒下多年的金融機構再回人們關注的視野。近日,被稱為「中國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落槌。石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海南特區報》9月16日)

原海南華銀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負責人、遼寧大連證券公司董事長石雪,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2.6億元,挪用公款近1.2億元,另外偽造金融憑證企圖詐騙央行14億元、非法集資24億元,此案被人們稱為「中國金融第一案」。同時,貪污2.6億元獲死緩,創造了「貪官不死」與司法量刑「通貨膨脹」的最新紀錄。

貪污數額是貪污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如果貪污2.6億元都判不了死罪,那麼今後還能有多少貪官有死罪的「資格」呢?如果說貪污2.6億元也有不死的理由,那麼請告訴公眾究竟是什麼理由,以至於檢察院都不能接受這一判決提出抗訴。有重大立功表現嗎?沒有;有明顯的從輕情節嗎?兩級法院的判決書中並沒有提及。海南高院的終審裁定說,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這種高度原則性概括,可以適用於任何一張判決書中,但還是沒告訴公眾2.6億元為何不判死罪的理由。古時曾用「莫須有」的理由懲治無罪之人,難道今天我們能夠以疑似「莫須有」的理由,對一個、以及大批犯有大罪的貪官實施「寬嚴相濟」?難道不需要告訴人民,「定罪準確」,「準確」在哪裡?「量刑適當」,「適當」在何處?

我們老百姓不如司法人員更懂得法理,對於某些匪夷所思的司法現象也許只能以常理提出質疑。所以,「法理」面對「常理」時才更應該說出所以然來,更應該以「理」服人,而不是僅僅以「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或「寬嚴相濟」簡單地闡述一下。貪污幾百萬元、幾千萬元可以「寬嚴相濟」,貪污2.6億元仍能「寬嚴相濟」——「法理」說貪污數額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據,刑法中對於貪污罪量刑的規定也是「上不封頂」;那麼,由此推及的話,明天、後天如有十億元、數十億元、上百億元的貪官現身,是不是仍可依照「上不封頂」原則、仍可實行「寬嚴相濟」呢?既然貪污數額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據,2.6億元的貪污犯罪可以「寬嚴相濟」,那麼超出2.6億元的貪污犯罪為何就不可以呢?

假如我是貪官,既然貪污幾百萬元是死緩,貪污幾千萬元、上億元也是死緩,那我就一不做二不休——少貪幾筆與多貪幾筆既然都是一種結局,何樂而不為呢?

一方面是反腐敗的形勢十分嚴峻,貪官們就像割不掉根的韭菜一樣「前腐後繼」;另一方面,司法對貪污賄賂犯罪無限度地「寬嚴相濟」,這究竟是什麼道理?是有利於懲治腐敗,還是縱容著腐敗?

《檢察日報》的一篇題為《「中國金融第一案」何以發生》評論文章說,「一切貪慾熏心之徒在目空一切地非法肆意攫取不義之財的同時,等於一磚一石地給自己建造一個地獄。年僅45歲的石雪貪婪可悲的人生,不正應驗了這一真理嗎?」呵呵,「可悲」是確實,但誰也說不準石雪們這會兒是不是坐在「地獄」里正偷著樂呢。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09/17/content_23602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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