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 SCA5 法案的道德和法律基礎是否成立?
【吳邊落的回答(70票)】:
我的看法:是歧視,是在某地區內的多數族裔對於弱勢少數族裔的歧視,是未來一段時間內美國將要面對的人口比例變化帶來的社會問題的預演,不幸的是華裔又一次被挑出來做軟柿子。
這裡轉一篇MITBBS上的長文,可以一覽在美華人對此事的看法和現狀的分析。可惜這只是有所見識有所擔憂的人才會考慮的事情,相當比例的華人是抱著「現在跟我無關、遇事只能隨趟」的態度。我親耳聽到有人說「不清楚這事,我小孩長大了大不了轉別的州好了」。天知道那時候全美是不是都拉美化了,如果各地法院都引用加州法案,請問可以轉到哪個州?
政治不是醜惡的事,是關乎自己權益和未來以及後代的未來的事,。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CivilSociety/8949.html
O編輯總結:由加州SCA5看AA平權法案及亞裔的應對策略
感謝MITBBS各位網友提供乾貨,本文非原創,綜合MITBBS網友討論而成
一.什麼是SCA 5 ?
SCA 是 Senat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的縮寫。 SCA no. 5 是在加州參議院提出的加州憲法修正案 5.
在1996年加州通過了著名的209提案,也叫加州民權提案。 該提案修改加州憲法,禁止州政府在公務員招募,公共服務合同簽訂,和公共教育中考慮種族,性別,和族群因素。這個提案讓加州成為全美第一個禁止公立大學以種族因素為錄取標準之一的州。(即僅以成績為錄取標準)在209提案通過後隨即很多州跟進,掀起了學校以成績為衡量標準的浪潮。
此次SCA 5 是想刪除掉209提案中任何提到 「公共教育」 的文字。實質是要求公立大學考慮種族,性別,族群的因素。
二.誰提出SCA 5, 什麼目的?
SCA 5 由 西裔背景的加州 參議員 Ed Hernandez提出。理由是加州大學中」少數族裔」比例太少,需要憲法允許公立大學錄取時候考慮種族背景,平均受教育的權力。
事實是什麼?是1996年加州通過209提案成為全美第一個禁止公立大學以種族因素為錄取標準之一的州後,加州大學系統中亞裔學生因為成績優秀錄取率較高,使得其比例大幅度上升(加州華人人口僅有15% 但加州大學系統里卻有40%的華裔學生)而西裔和非裔學生則由於成績不達標大幅度減少。在支持SCA5的人們眼中,加州209 提案在大學錄取中取消種族因素是錯誤的,對西裔和非裔學生「不平等」,因此應該立法保障西裔和非裔學生的入學名額,而不是任由亞裔「佔據名校的多數名額」。這個提案卻忽略了華裔乃至廣大亞裔也是少數族裔。而主流白人的人口根據成績入學率也相對較低的情況。
而SCA5方向的最終目的,則是根據人口比例分配加州的大學教育資源,而不是成績。即招100學生的話,各種族學生僅和自己族群內學生進行競爭。那麼這個提案對重視教育的華裔乃至泛亞裔來說都是非常歧視性的。
三.SCA 5 現在的狀況
加州憲法修正可以由兩種途徑提出,最後選民票表決,超過50%同意就可以修改憲法。
第一種途徑是 兩院中的任何一院提出, 在兩院中都獲得2/3多數同意後可以進入最後選民表決。 SCA 5 由參議員議員提出,已經獲得多數票通過。 現在已經送到眾議院表決,如果眾議院也多數通過。最快今年11月可能選民投票,超過50%同意就成為加州憲法。
另一種途徑是又由一定數量的選民簽字提出。SCA 5不是這種途徑。所以不詳細解說。
SCA5就是參議院提出的,由於加州參議院黨派分布如下28 Democrats 11 Republicans 1 Vacancy
而根據規定39 *2/3 = 26票就大多數通過 28個民主黨就搞定了,共和黨即使全部反對也無用。所以民主黨推出的SCA5在民主黨議員占多數的參議院毫無懸念通過。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加州參議院對SCA5投票中,隸屬民主黨的三位華人參議員(余胤良、劉雲平及劉璿卿)均這一對亞裔尤其是華裔極為不利的法案投了贊同票。而他們的三票是至關重要的,如果缺了這3票,則民主黨只有25票,無法通過此法案。
從現在來看,11月的加州公投幾乎可以肯定對包括華裔在內的亞裔不利。目前西裔民主黨選民在加州是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人數眾多,投票積極。相對來說,亞裔包括華裔人數少得多,投票意願歷來不高,如果公投案得以通過,未來很多華裔子女申請加州公立大學,將會面臨難以逾越的天花板。
四.SCA5的核心問題
1 ) SCA5的支持者認為它通過對社會經濟弱勢群體的優惠待遇促進社會平等。然而,許多大學(包括美國加州大學)錄取學生時高中GPA是重要標準。此外,加州所有高中(不論學區)前9 %的學生都已經保證被UC錄取 。這意味著社會經濟弱勢學生已有優惠待遇。再考慮到種族是刻意傾斜給特定族裔。構成反向歧視。
2 )不符合標準問題: SCA5會使一些本來成績不符合要求的學生被不適合的大學錄取, 然後發現學習太困難,因為他/她不是基於錄取標準而是因為膚色被錄取。這增加了這些學生輟學概率。實際上對他們構成了傷害。如果真的要維持他們的畢業率,那對於這些降低錄取分數的學生只能降低考試水平。難不成以後考試不及格率也要按種族分類不成?
3 )SCA5可能會增加緊張的種族關係. 它會以損害下層白人/亞洲人的利益為代價來造福於中上層的其他族裔.
4 ) SCA5讓學生沒有動力 - 因為成績相對較差的黑人和拉美裔學生沒必要學習也能被錄取,而很多亞裔或者白人學生學習是徒勞因為競爭不在一條起跑線上 - 從而導致對整個社會不利.
5 ) SCA5是適得其反,因為成功的黑人/拉美裔會被認為他們的成功是因為種族,而不是他們的能力. 長期而言,對好大學畢業的這些種族學生找工作不利。 說到底,大學是培養優秀人才的地方。只要水平到了就應該錄取,而不是看膚色。如果某些族裔表現差,如果只是收入低的原因,聯邦政府可以給這些人的學區進行補助,讓這些人的孩子能跟其它族裔同步,但是大學決不能降低錄取水準。國際競爭誰會管你膚色是什麼?
五.SCA5 聯繫到的平權法案
SCA5的理論基礎是平權法案,即affirmative action。 此法案指的是「平等人權在就業領域的體現」,即 「equal opportunity employment」。具體而言,「平權法案」要求美國聯邦的各級 contractors and subcontractors必須遵照執行。 其目的是杜絕各類就業歧視,包括因膚色,信仰,性別,國別等引起的歧視。
平權法案是1960年代隨著美國黑人運動、婦女運動興起的一項政策。由美國總統約翰遜在1965年發起,主張在大學錄取學生、公司招收或晉陞僱員、政府招標時,應當照顧少數種族和女性。目的就是扳回歷史上對少數種族(如黑人,亞裔,拉丁裔)和女性的歧視,把他們在歷史上承受的痛苦折算成現實的利益。肯尼迪和約翰遜兩任總統均為落實《民權法案》相繼簽署了一系列旨在入學和就業上對少數族裔進行優惠照顧的總統令。
平權行動實施之後,有色人種和婦女的大學錄取率、政府合同中的中標率大大提高。亞裔也得到了一定利益,1960年後,亞裔得到了在以前美國歷史中根本無法取得的一些職位,如法官,媒體業,警察等。
高校錄取制度尤其是平權行動的熱點。有的大學,甚至明確地採取了給相對低分黑人、拉美裔申請者「加分」的制度或者給他們實行百分比定額制。至於成績本來就好的亞裔,這更是打開了大學之門。這一定程度促成了美國的大學裡各種族齊頭並進的大好局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到90年代中期,一個曾經幾乎是「純白」的學校,已經被「平權行動」粉刷得五顏六色:39%的亞裔;32%白人;14%的拉美裔;6%的黑人和1%的印第安人。
然而從1970年代開始,人們開始對「平權行動」進行反思和爭論,其主要的矛頭,就是它矯枉過正,形成了一種「逆向歧視」。1978年的「巴克案」(Bakke Case)打響了反對「平權行動」的第一槍。巴克本人是一名白人男性,連續兩年被一個醫學院拒絕錄取,與此同時,這個醫學院根據16%黑人學生的定額制,錄取了一些比巴克各方面條件差的黑人學生。巴克認為定額制違反了公平競爭,因而將學校告上法庭,此案一直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對黑人學生實行定額制是違憲的,但仍然在原則上支持「平權行動」。
由巴克案開始的平權爭論隨機醞釀發酵。最著名的對平權運動抗議,來自1990年代中期加州州長Peter Wilson。他抗議道:「不能讓集體性權利踐踏個人的權利,我們應當鼓勵的是個人才幹。」於是他大刀闊斧地開展了廢除「平權行動」的運動。1995年6月,公立的加州大學及其九個分校廢除了錄取學生中「平權行動」。1996年11月,加州用公投的方式廢除了包括教育、就業、政府招標等各方面的「平權行動」。1997年4月,這一公投結果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認可。受到加州的影響,另外十幾個州也開始相繼跟入,採取不看種族,只看成績的錄取方式。而由於黑人,拉美裔成績相對較差,取消「平權行動」對他們的效果是立竿見影的,1998年是加州大學各分校取消「平權行動」的第一年。在這一年裡,伯克利大學黑人學生的錄取率下降了一大半,從1997年的562個黑人下降到1998年的191個;拉美裔的學生也從1045個下降到434個。而同為少數族裔的亞裔則由於成績優秀,比例不降反升。
2003年「平權行動」再次成為熱點問題。因為最高法院遭遇了一個新的「巴克案」—— 密歇根大學的Gratz / Grutter對Bollinger案。一個時期以來,密歇根大學的本科錄取規矩是,把學生置於一個150分的體系里排序,學生如果得分高於100分,則獲得錄取。密歇根大學的錄取體系里,少數民族學生包括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人,自動獲得加分20;而一個滿分的SAT成績,只有加分12。(亞裔是否包括不確定)1997年,白人學生,密西根居民Barbara Grutter申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時被拒絕, 她的GPA 是3.8,LSAT:161。 但Grutter女士發現有黑人學生的GPA和LSAT成績比她低, 卻獲得錄取, Grutter女士於是把密西根大學告上法庭。 這個Case叫「Grutter V. Bollinger" (Lee Bollinger 當時人密西根大學校長, 現在是Columbia 的校長)2003年6月23日,最高法院再次作出裁決:密歇根大學給每個少數民族申請者加20分的本科生錄取政策是違憲的;但同時又裁定法學院為了增加學生的「多樣性」而照顧少數族裔是合法的。這與其1978年對「巴克案」的裁定是一樣的:原則上支持「平權行動」,但反對用定量的方式來固定這種「平權行動」。
「平權行動」爭論的核心,正如眾多社會問題的核心,是一個「程序性正義」和「補償性正義」的矛盾。「程序性正義」主張一個中立的程序施用於任何社會群體,無論結果如何——同一條起跑線,兔子也好,烏龜也好,你就跑去吧。「程序性正義」的最大問題,就是對「歷史」、「經濟」和「文化」的無視。一個經歷了245年奴隸制、100年法定歧視和僅僅30年政治平等的種族,必須和一個幾百年來在高歌雄進征服全球的種族放在同一條起跑線上。
「補償性正義」則主張根據歷史、文化、經濟條件有偏向地制定法律和政策,以保證一個相對公平的結果。但「補償性正義」面對一個不可避免的操作性問題:由誰、如何、是否可能來計算鑒定一個人的歷史、文化和經濟遭遇?一個祖上是黑奴的黑人錄取時加20分,那一個祖上是華工的亞裔應該加多少分呢?一個祖上四代是貧農的人,和一個祖上兩代是貧農的人,分值又有什麼不同?一個窮白人和一個富黑人,誰更應該加分?這就聽起來有點耳熟了,而且是不太悅耳的一種耳熟。這種「補償性正義」的原則,需要一個巨大的國家機器來整理、裁判歷史和現實無限的複雜性,而這種裁判權一旦被權力機器劫持,問題就不僅僅是如何抵達正義,還有這架機器震耳欲聾的轟鳴聲了。
所以說,美國最高法院對「平權行動」的判決是一種無奈。畢竟美國所有族群都贊同將歷史、經濟等因素融入政策的考慮當中,否定了純粹的「程序正義」;另一方面,對如何具體地補償歷史、經濟問題,卻沒有明確標準。畢竟,任何人都研究不出歷史和現實之間、經濟地位和政治資本之間的兌換率。
我們也必須承認,AA其實是有相當大的民意基礎的,除了黑墨,還包括很大部分利益實際受損的白人。減少階層差別,促進社會融合,提升弱勢群體的地位,是很大部分人的共同理念。也許不根據能力錄取不公平,但是把只進入文明一兩百年的落後民族和已經發展了幾千年的強勢民族放同一起跑線上自生自滅更不人道更不公平。教育是減小差別促進融合的重要手段,所以才會有AA這種理念的普及。AA的理念本身沒有錯誤,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卻有很大問題,比如猶太人憑藉自己強大的財力和影響力,從來都是躲在白人群體裡面悶聲發大財,而弱勢民族如苗人,卻被拉到亞裔裡面墊背。再又如只在大學階段講AA,中小學教育卻任由弱勢民族在惡劣環境中自生自滅。實際上只是某些少數族裔中的特定群體的通行證罷了。
六.平權法案和亞裔關係
平權法案規定凡是受到聯邦及地方政府資助的公立學校都有責任落實「平權法案」,在招生上採取配額或加分的方式讓少數族裔學生優先入學。毋庸置疑,歷史上《民權法案》保障了少數族裔不因為種族、性別、信仰等因素遭歧視,以改變之前他們受到不公對待而處於劣勢的狀態。然而隨著時間的推進,在大學招生中,它的獲益群體中卻並不包含華裔。
本來亞裔本來並沒有介入這場黑白之爭。但是,當美國大學紛紛用膚色來界定多樣性時,亞裔的麻煩就來了。目前,亞裔在美國人口中佔5.6%,但亞裔學生在常青藤各校學生中所佔的比例在12至18%左右。哈佛的亞裔學生比例在1993年一度達到20.6%,後來又神奇的下降到16.5%。並一直穩定在13%-15%,其他常青藤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然而,在1992至2011年間,亞裔大學適齡人口增加了一倍,亞裔在學術能力評估測試(SAT)等學術表現上也越來越好。這樣一算,亞裔學生進入一流大學的機會下降了50%。許多人因此明確指出常青藤各校針對亞裔有著內定的指標(雖然各校並不承認)
唯一的例外,是加州理工。該校嚴格地奉行唯才是舉的原則,不考慮種族因素。其結果是加州理工的亞裔學生的增長率和亞裔大學適齡人口的增長大體同步。亞裔在加州理工學生中的比例,接近或達到40%。
加州理工的例子讓人們不禁要問:如果真不考慮膚色,完全按學生的素質錄取,亞裔在美國一流大學中究竟要佔到什麼比例?我們不妨拿出另外一組參照。美國高中,除了公立、私立外,還有一種考試學校,如波士頓拉丁學校(Boston Latin),紐約的斯特伊弗桑特高中(Stuyvesant)、布朗士科學高中(Bronx High School of Science)、舊金山的羅威爾高中(Lowell)、弗吉尼亞的托馬斯·傑佛遜高中(Thomas Jefferson High School)等等。這些學校屬於公立,但必須經過激烈的入學競爭才能進入,起畢業生不僅有大量進入一流大學,而且培養了眾多諾貝爾獎得主。這些學校的另一特點,就是只問學業,不考慮種族背景。結果呢,亞裔在這些學校占的比例,高達40至70%。《華爾街日報》在一篇文章中指出,在斯特伊弗桑特高中今年入學的新生中,有九名黑人,24名拉美裔,177名白人,620名亞裔。在紐約的另外兩所考試學校,即培養了八位諾獎得主、錄取率比哈佛還低的布朗士科學高中和布碌侖科技高中(Brooklyn Tech),情況也是大同小異。
2009年,普林斯頓大學的社會學家托馬斯·埃斯彭席德(Thomas Espenshade)和亞力山德里婭·沃爾頓·雷德福(Alexandria Walton Radford)通過對9000名申請名校的學生的研究發現,如果成績大致相當,白人學生被錄取的可能要比亞裔大三倍。而在有「美國高考」之稱的SAT中,亞裔必須比黑人學生高出450分(總分2400分),才可能有對等競爭的機會。 也就是說在大學錄取中加入種族因素,造成了對亞裔赤裸裸的歧視,這已經是很難否認的事實。
因此有關亞裔升大學的平權一直是個爭議很大的話題。因為華裔在亞裔中占多數,所以這個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華裔的問題。凡是關心美國華裔大學升學問題的人都知道華裔在申請升入名校時遇到的障礙,例如相比西裔,非裔可以在總分1600分的SAT考試中,獲得310分的加分,而亞裔卻被要求減去140分。唯一的原因,就是他們血統是亞裔。這種不公平的現象一直遭到華裔群體的批評。
有些人認為華裔子女在名校中所佔的比率超過人口比率,就像加州參議會那些為SCA5投贊成票的議員,但是他們忽略了一個事實是,美國猶太人在名校所佔的比率(15%至25%以上),一直到現在都超過他們在人口中的比率,為什麼那些名校只限制亞裔群體呢? 而且值得一提的是,亞裔/華裔在大學升學的遭遇,上個世紀早些年曾經在猶太人身上發生過,但是猶太人通過很快就改變了這種遭遇(被歸類為白人,從白人的錄取名額中分名額)。直到如今,猶太人在名校中所佔的名額仍然超過他們在人口中的比率但是卻沒有人對此提出異議。這和猶太人積極參政,加上猶太人商界和政界,媒體界的大力支持分不開。尤其是猶太人在媒體界的成功,使得猶太人有足夠的力量改變對自己不利的因素,並將對自己有利的因素保持下去。這就是雖然猶太人在美國人口中所佔比率較之華裔差別不是很大,但是二者的地位相差很大的重要原因。
七.平權法案的最新鬥爭及後續影響
「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白人女生Abigail Noel Fisher 和 Rachel Multer Michalewicz 在2008年申請德州大學奧斯丁分校時被拒絕錄取. 由於發現有比她們成績低的有色人種學生被錄取,她們認為自己受到反向種族歧視, 以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為依據,將學校告上法庭, 並進而要求推翻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對平權法案符合憲法的判決。官司在最高法院審判進行中。
現在的情況是, 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中,Elena Kagan已經表示棄權,剩下的八人中,一般認為,John G. Roberts,Samuel A. Alito,Antonin Scalia 和 Clarence Thomas 會投票給 Fisher,而Sonia Sotomayor,Stephen Breyer,Ruth J B Ginsburg 會投給 Univ. of Texas。那麼法官 Anthony M. Kennedy 則是搖擺票也是關鍵票。如果投票結果是4:4,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的判決無法推翻,Race-conscious 得以維持,根據慣例,二十年內,類似案件都不可再被討論。也就是說,大學中種族區分將再持續二十年,如果投票結果是5:3,Fisher 獲勝,那麼2003年的判決被推翻,那麼種族區分錄取政策則宣告在學校錄取中結束,這同時也可能終結了 Affirmative Action (AA) 在大學錄取中所起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這幾次訴訟都發生在個人和公立學校之間,那麼最新的判決結果會對私立學校,尤其藤校,有什麼影響呢?
這個影響就是 Affirmative Action 在大學錄取中的終結。Affirmative Action 雖然被要求使用於公立機構,學校和政府中,但私立學校可以選擇性使用。亞裔學生由於普遍成績出色,競爭力強。私立學校則利用以 Affirmative Action 為依據的種族區分政策,限制了亞裔學生的入學(例如統計顯示,哈佛過去10年內將亞裔學生總數限制在13%,一直未變),從而造成了亞裔學生入學門檻高,尤其是SAT分數極高的現象。而亞裔的學業競爭對手,猶太裔則由於歸類白人不受限制(實際上白人各名校入學生里猶太人能高達30%-40%)
如果 Affirmative Action 不可以在公立學校中使用的話,私立學校同時失去了使用它的法理基礎。任何考慮種族因素的錄取政策都將被簡單指控為種族歧視,學校將無法應對。更何況由於美國的案例法制度,以後再有任何類似的訴訟案,學校都很難獲勝。這就是為什麼哈佛在這次訴訟中很早就地跳出來支持種族區分的原因。他們知道這次案件的判決對他們意味著什麼。如果 Fisher 一方獲勝的話,學校就必須把種族因素從他們錄取政策中摘除。所有的學生將會在不考慮膚色的基礎上僅以成績競爭,而這對於亞裔是非常有利的。
八.華人的鬥爭策略。
在說具體鬥爭策略前,先引述一段加州華人網友的原文:
「我不否認AA有它的歷史意義,但現在是排斥哪個族裔不能接受教育么?自己不重視教育,又想上好學校,說別人太努力,要砸一鎚子。同樣是接受教育,憑啥我就應該多考些分才能讓進,現在連進都要限制了,那就是別有用心。如果作為被被人算計的族裔的代表還這麼旗幟獨特的投贊成票,那真的是腦殘。我可以選擇不去大學,但不可以是別人不讓我去,就因為我是黃皮膚?」
這段話估計能在華人里引起廣泛共鳴。但以此直接反平權本身那是基本是沒有成功可能。畢竟我們要看到,當年黑人抗爭時的主旋律是,不讓做公交車,不要同校,他們中當然也有,不坐就不坐唄,不上就不上唄。但如果都那樣,哪裡來的今天的總統?哪裡來的aa?(aa也不可否認的為亞裔提供了機會)
但是我們也同樣要看到,今天情況變了,AA被拿來亂解釋,亂應用了,明顯同樣作為少數族裔的亞裔被歧視了,還這是主旋律?!當AA明顯被人利用在教育方面偏向性的壓制亞裔時,作為華人,亞裔中的一方本就不應該如此旗幟宣明的支持它。 這裡我也想問一下,那些投贊成票的華人參議員是不是也認為SCA5法案是符合主流的他們要順勢而為?華人自己選出的代表主動放棄自己族裔的利益,那要他們何用?
這個SCA 5 實質就是按種族給教育權的配額。是教育界的排華法案。要知道,當年華工修鐵路幹得又快又好,被主體愛爾蘭族眼紅。推出排華案。壓迫華裔生存權。
現在華人後代讀書努力成績好,被主體墨西哥族眼紅。推出教育排華案。按種族比例打壓華裔教育權。
歷史驚人的重複。還有點腦袋的中國人,不想自己後代按15%配額進大學的,就必須抗爭到底
具體到反對策略時候,反對打著AA旗號的,某些明顯不符合AA理念的實際執行方式才是正經出路。
其重點有幾個:
(一)AA不適用於大學教育。
中小學教育才是普及教育,所有人都有分。高等教育是有基礎條件要求的,不是普及教育。要強調不要搞混邏輯。否則按這邏輯,Ph.d教育也該AA,大學及格率也應該AA。鬥爭中要強調中小學入學率這個最需要AA的地方應該全面支持。而大學則應該反對。尤其應該強調,加州的這個AA提案已經完全走樣,根本不是原來AA的初衷。原來黑人,亞裔,拉丁裔是少數民族,受到各種歧視政策的影響,所以有AA來保證一定的入學率。現在加州拉丁裔是主流民族之一(人口接近40%),搞種族配額就是種族歧視。這是這次最大的區別。
再說一次,這次不是AA,而是多數暴力。抓住這個痛腳就可以最大程度打擊加州此次SCA5宣傳。
(二)此次AA是針對特定區域的逆向種族歧視。
如今仍占人口大多數的白人也越來越覺得種族平權已經演變為逆向種族歧視。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伯特在就大學錄取的膚色問題進行評論時曾說:「結束種族歧視的辦法就是結束種族歧視。」意思是,大學錄取應該像馬丁路德金所說的那樣,要看人格的內容,而不是膚色。
如今美國最大的問題是貧富分化。大學錄取急需的是經濟平權,而非種族平權。最近幾年,對大學種族平權錄取政策的一系列挑戰,都來自「白人的憤怒」。亞裔很少參與(印度裔已經走上了第一步)估計現行政策已經不可能長期支持。但是,一旦取消大學錄取中的膚色因素,美國一流大學的學生,很可能有40%甚至一半以上是亞裔。隨之而來的是亞裔乃至華人和猶太人在精英圈的分庭抗禮。美國人特別是白人,對此作好心理準備了嗎?我看未必。也是哈佛支持AA的核心原因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AA的範圍只針對特定的範圍(一般是亞裔比較擅長的區域),從來不見NBA賽場或者田徑項目上也對亞裔AA。因此強調要AA就都AA,不能亞裔擅長就AA,不擅長就不AA。這本身就是種族歧視。
(三)一定要堅決鬥爭。
在美國這個種族叢林的社會中,對於危害自己利益的事情,就是要爭,自己都不爭,還指望誰替你爭?現在不是反思華裔是不是太會學習的時候,現在是人家想掐死你子孫後路的時候。同樣一個班的同學,他的家庭比你還富裕(華人真有錢么?)就因為他是非洲裔或西裔,就因為是黃皮膚要高他很多分,才能上大學,誰歧視誰?如果說什麼大學比例超過人口比例?要是那個族裔在美國就百十個人,在人口比例上就是0%,那麼大學就不可以招收了?這難道還要反思一下那個族裔的人是不是太會學習?
從這次華人參議員表現來看,現在政客是按黨派投票,只要是自己的黨派提出的法案就大力支持,對手黨派的法案就不顧一切反對。根本是黨派利益之爭,不是為了國家選民利益。這個憲法修改法案是民主黨搞出來的,民主黨的議員即使是華人也全部跟進。反對棄權的都是共和黨議員。
那麼抗議就主要針對幾個亞裔民主黨議員,讓他們明白如果他們敢投贊成票,下次選舉會要他們好看。由於美國現在選舉系統決定只要你有幾個局部優勢,你的話語權要遠遠大於你的選舉權。而亞裔被艹的核心原因不是人數少,是沉默和不願融入體制內。那麼集中力量選願意代言亞裔利益的組織和個人最能最大化作為亞裔這個可變選舉層的力量。
而抗議手法核心是加大對該法案的宣傳度。要讓更多的華人知道該法案的內容和危害。
需要有組織,有捐款支持的包括:+ 翻譯法案內容成中文
+ 普及相關背景知識,相關的加州立法過程,中文版
+ 在加州主要媒體打廣告反對法案
+ 僱人或者召集志願者在華人常去的超市,中文學校散發信息傳單
+ 發動大規模遊行示威抗議
+ 發動在線簽名敦促眾議院投反對票
可以自己做的(如果你是公民)
+ 給投了贊成票的議員施壓,表達強烈不滿
+ 給需要投票的議員表達自己的強烈反對
+ 給反對SCA5的組織捐款。到現在為止,American Civil Rights Coalition是唯一一個明確反對sca5的組織,網站:http://leginfo.ca.gov/pub/13-14/bill/sen/sb_0001-0050/sca_5_cfa
+ 給自己所在的華人組織聯繫甚至施壓,要求出頭組織應對措施,就是你不在加州也沒事,向所在州華人組織提出聲援,主要是造勢。這是關係華裔自己利益的時候,是騾子是馬。就看這種事件如何反應!
+ 聯合其他可能受衝擊的族裔,比如印度人, 韓國人等。如果情況需要,華人要聯合白人對抗這種歧視。
最後實在不行,那麼華人要開始捐款組建自己的大學,黑人可以搞historical black school, 為啥同為少數族裔,而且一直受不公平壓迫的華裔不行? 也許裡面出來的最後一個都是比另外學校的優等生強。進入職場,難道要私人企業逼著僱傭不合格的大學畢業生嗎?
再強調一次,當一個族群被欺負,一定要出聲鬥爭,不然欺負欺負就成習慣了,永遠就是弱勢,再也沒有資源了。
為自己利益鬥爭,是華人唯一出路。
【talich的回答(10票)】:
@吳邊落 引的文章很可讀,大部分觀點是認同的。因為是總結,有些地方雖然莫明其妙(比如 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 案,不知什麼時候寫的,早已經判完了),也不提。
所以就談不同意的。
這裡只從一個小點的不認同講起:原文中說的「高等教育是有基礎條件要求的,不是普及教育」。
在公立大學教育上,加州其實一直走在前面的。
1930 年,加州 30% 的 18-24 歲年青人接受大學教育,同期美國其他州是 10%。
戰後加州推出了三級高等教育系統,由最上層的 UC 系統,中間的以教學為主的 California State 系統,和純教學的社區大學系統組成。1960 年,UC 系統第一任負責人 Clark Kerr 提出的高等教育計劃中,定下了加州 18-24 歲適齡年青人中,65% 可接受大學教育的目標。
如果,一個社會中,2/3 的適齡中學畢業生都可以接受公立高等教育,我認為,這就是普及教育了。
換句話說,一個核心問題是,在當代社會,高質量的高等教育是否應該是一個基本的公共資源,來提供給整個社會?
在二戰後的美國,當時的教育者顯然是這樣認為的。1960 年時,UC Berkeley 的學費是多少?$0 (見 1960 Today)
但是到今天,當年 Clark Kerr 的理想達到了么?
2009 年,加州高校的入學率,是 45%(California College-Going Rates by County from Public Schools Charts),和全國平均水平 41% (ed.gov - Fast Facts)相差無已。
而相比起來,UC 系統的平均學費則竄升至 1.2 萬美元,遠遠高於同期的購買力水平增長。(UC系統自 1975 年以來的學費變化: http://budget.ucop.edu/fees/documents/history_fees.pdf)
這不僅是加州的問題,而是整個美國的問題。
這是美國各級政府在教育上的投入占 GDP 的百分比:
可見,從 1900 年到1975年左右,美國對教育的投入,都在穩步增長,然後到 1980 年代開始下滑,並止步不前。另一個數據表明,「1987年至2012年期間,州政府對高等教育的資金支持按不變美元計算,從每名學生8,497美元降至每人5,906美元。」(美國大學學費為何如此之高?)
為什麼會這樣,是很多書和文章里都積極討論的(比如上面給出的鏈接里就有針鋒相對的觀點)。我比較認同的觀點,是二戰後美國在高等教育上的投入過猛,結果,高等教育人才相對過盛。這在 1970 年代,造成了高等教育無法帶回足夠的回報。1978 年,上大學只能提高工資約 30%,比起上大學的時間和錢(學費或許不高,但畢竟還有雜費),並不太划算。於是,整個社會對於公共教育開始失去信心。
(另一個觀點認為,解除種族隔離和民權運動後,傳統白人對公共教育的積極性下降了,與之相對的,是 1970 年代,私立學校的興起,尤其是基督教學校。Christian Day Schools 就是在著名的 Brown 案後出現,在 60 年代世俗化運動興起後,日益壯大)
但是,在 1990 年代隨著信息產業革命,對高等教育人材的需求增加時,削減對公立高等教育的投入,已經成為一個定勢思維。
可是,到現在,高等教育作為一個投資,其回報率變得越來越高了。
這是前幾天 Pew Research Center 出來的報告 The Rising Cost of Not Going to College,其中一張圖裡比較了上大學的回報
可見,從 1980 年代開始,上大學變得越來越划算了,到今天,已經是一道鴻溝。可見,從 1980 年代開始,上大學變得越來越划算了,到今天,已經是一道鴻溝。
不管怎樣,歷史形成了今天的困境:上大學對於普通人來說越來越重要,但是,廉價高質的高等教育,卻越來越不可得。
為什麼說這些呢?
因為我認為,核心問題,在於:缺少廉價,高質,的全民高 等教育。
面對這個問題,一個觀點,就是,高等教育不是普及教育。教育資源是稀缺的,有了你的就沒的我的。一種典型的高考心態。這在文中的「種族叢林」這樣的詞語中也能看出。
但是,提供廉價,高質的全民教育,是美國的文化傳統。19 世紀時,以 Horace Mann 為首的教育者在美國實現了初級學校的全民義務教育。在 20 世紀初,美國又率先從中部開始了高中教育的革命(The Rise of Secondary Schooling in America, 1910 to 1940)。到二戰後,他們又試圖普及高等教育。
可以看出,美國的教育思維,一直有一種把全民教育向廣向深推的動力,在民權運動後,就是一種強制的 diversity 的需要。
如果你以一種有你沒我的態度去鬥爭,可能從短期之內會得益,但是,也會埋下長期的問題。更建設性的方法,是去想如何讓社會中絕大多數人獲益,而不是說,只是要獲得簡單多數。
但為什麼會產生一種有你沒我的高考心態呢?
一種情況,是我注意到在那篇文章中,沒有試圖說清普通的高等教育,和 elite education。比如文中所舉的高中,幾個所謂的考試學校,都是典型的精英中學。正如文中所說,一個高中出過 4 個諾獎,數個普利策,25%的藤校錄取率,各種公校排名都免於列入,考試入學是由州法規定(而非校方)的特例學校。
精英教育,是撿最好的學生招,招夠為止,不夠也不必收滿,重質不重量。但公立教育,首先是最大限度面向普通人的。民主社會的公共教育,則是劃個線,設個範圍,只要過了,就必須招,有多少招多少。教育體系的建設,要滿足於民眾的數量上的需要,提供基本的質量保證。每個社會,都要有這兩套體系,來滿足不同的申請者。
老實說,我認為一年招十萬人的 UC 系統,比起 Cal State 和社區大學,也是精英的。因為 UC 本身就是從精英私校變身過來的,有這個骨子。但同時,作為公校,又具有公立教育的特質:州內前 9% 只要想進,學校只要有空,就要收(http://admission.universityofcalifornia.edu/freshman/california-residents/admissions-index/)。這也是文中大家的意見,就是 UC 作為公校的責任已盡,不用再平衡。
但是為什麼會成為矛頭所指?說白了,還是一個整個公立教育資源相對萎縮,成本增加,質量下降的縮影。UC 系統已不能像以前那樣,同時承載精英教育和民主化公共教育的重任,整個加州教育系統都不堪重負。
事實上,我認為這個法案的提出,也是這個問題的縮影。因為,在當下的大環境下,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度,能維持現在的教育資源就已經不錯了,指望收稅來增加政府在公共教育上的投入,換取高質量的教育,短期內是絕無可能。(私立學校是否能給出另一條道路,現在似乎也極不明朗)。
也就是說,人們的這種不想付出,又想獲得優質服務的心態,促成了這個法案,一個廉價的、破壞性的法案。
這個法案的問題在於,不管當初 California Proposition 209 通過是有什麼樣的爭議,這之後的 20 年,亞裔是通過自己的努力,在合理規則之下,取得的當下的成功。任何法案,固然應該去幫助落後者,但是,只要成功者的所得是合法獲得的,就不能通過被此法案默許的直接剝奪的方式來平衡。
創造性的方案應該為西裔、黑人,提供更多的教育機會。而公立教育的想法,也是認為這是社會的一種投資,通過受教育者創造更多的社會價值來回報這投資。美國人必須走出當年在高等教育上過度投資造成的陰影。
話說回來了,個人認為教育體系的改革很難。那就說近的,推翻一個法案是簡單的(至少從目標上),但是,看問題的心態很重要,因為心態決定了別人對你的信任,也決定了你能否建立起長期的政治同盟。
我覺得,作為華裔,要用一種更加寬的視角來看這個問題(不要成天華裔亞裔都分清的混用),換成一種更加建設性的心態,想的深刻一點,這樣才能以一種更全面的視角,來看這個法案。
比如,在這個法案里,性別是在內的。而自打民權法案的 Title IV 通過後,女性在大學中的比例早在 1980 年代就超過男性(女博士,男博士),而這個法案是否暗示性別又重新成為一個要被人為校正的指標呢?或許很難想像,但是,這在法律意義上,是可能的。如果能找到女權運動的參與,以人家的資源和經驗……
【李翔宇的回答(1票)】:
我感覺這個法案一定程度上是針對華裔學生的,文中提到華裔學生錄取率增大,如果承認這個法案,則是對華裔學生的一個不利影響,把他們推到了風口浪尖,也有可能是千夫所指。反對的話則是對華裔或者亞裔學生的不負責,這個我感覺是個燙手的山芋!個人而言還是反對此法案的。
【知乎用戶的回答(0票)】:
英文沒那麼好,看了看新聞里的介紹,如果直接限定了亞裔入學比例的上限,那就是赤裸裸的歧視啊。
平權法案來源於對非裔美國人歷史上歧視的補償。
應該付出代價的是白人,而不是亞裔,亞裔在歷史上一直是受到歧視的。
排華法案、把日裔關進集中營也是美國歷史上的污點。
原文地址: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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