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時隔15年將大修 有望遏制刑訊逼供
2011年06月29日 06:29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作者:李凌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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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時隔15年後將啟動第二次修改已明確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計劃;成都商報記者專訪參與專家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顧問樊崇義。
修改內容提要
◆擬完善強制措施體系,新增電子監控和扣押、沒收身份證、駕照和護照等證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動
◆有望強化律師辯護權,將其正式延伸到偵查階段,而按現行法律,律師在偵查階段只有法律諮詢權和幫助權
◆特別規定只有真正有犯罪行為,法院裁判需要進行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才能送醫
◆跟蹤、卧底等秘密偵查手段有望入法,但要嚴格使用條件
……
樊崇義
河南內鄉縣人,1940年1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導師,訴訟法學研究院專職研究人員,兼任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顧問,海峽兩岸法律問題研究會理事,中紀委專家顧問,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司法部公正律師工作專家諮詢委員,《法制日報》顧問,國家檢察官學院、國家行政學院、國家法官學院等院校兼職教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和執法監督員,北京市訴訟法學會副會長等。享有國務院有突出貢獻專家政府特殊津貼。
亮點解讀
秘密偵查手段有望入法 但要嚴格使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時隔15年後將啟動第二次修改已明確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計劃。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顧問、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說,今年以來,全國人大法工委邀請各界立法專家、相關人士進行了密集的調研、座談,進行《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專題論證,並向公、檢、法、司等各部門徵求意見。他自己也多次參與了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論證、研討工作。
樊崇義介紹,目前,中央司法改革小組和中央領導聽取了相關情況彙報,《刑事訴訟法》修改有望在今年完成第一批的修改任務。他認為,此次修改屬於保留現有《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框架,在重點問題上進行修改。從目前確定的方向看來,此次修改有8大重點:一、強制措施的改革;二、證據制度改革;三、辯護制度改革;四、偵查程序改革;五、一審程序特別是簡易程序改革;六、二審程序和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七、執行程序改革;八、新設特別程序,包括未成年人程序、刑事和解程序、違法所得財產的處置程序、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強制醫療程序等。 針對社會關注的一些熱點、焦點問題,樊崇義結合此次修改進行了解讀。
【強制措施】
亮點:擬新增電子監控和扣押、沒收身份證等措施
解讀:新增電子監控和扣押、沒收身份證、駕照和護照等證件,以及取保候審等非羈押的強制措施的執行禁止令等
樊崇義介紹,此次修改完善了強制措施體系,新增了電子監控和扣押、沒收身份證、駕照和護照等證件,以及取保候審等非羈押的強制措施的執行禁止令等。
「電子監控就是採用電子手段進行監控,比如給犯罪嫌疑人戴上電子手鐲等,讓其在規定範圍內可自由活動,但一旦在規定範圍外活動,設備就會自動報警。」樊崇義說,扣押、沒收身份證、駕照、護照等證件,也將會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動。這些新的強制措施的增加,填補了我國現在只有羈押和不羈押兩種強制措施之間的空白。
另外,對取保候審等非羈押的強制措施執行中可發出禁止令,禁止會見特定人員、禁止到特定場所等,一旦違反禁止令規定,偵查機關可撤銷取保候審等非羈押強制措施,收監羈押。
在逮捕改革上,此次修改對現行《刑事訴訟法》逮捕條件中的「社會危害性」和「有逮捕必要」等抽象概念都做了具體規定。「比如對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有自首、犯罪中止等情節的,可以不逮捕。」樊崇義說,此次修改對逮捕條件都做了明確規定,哪些該逮捕,哪些不該逮捕,都將有具體標準,有望大大縮小逮捕範圍。
【證據制度】
亮點: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
解讀:應確立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的原則,明確規定了以刑訊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證據將被直接排除,不得採用
此次修改將解決刑訊逼供列為重中之重。首先,應確立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的原則,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此次修改將與我國參加的《聯合國人權公約》相協調,將公民有權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精神寫入《刑事訴訟法》,不能把證明責任轉嫁到犯罪嫌疑人身上。其次,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證據將被直接排除,不得採用。如有人仍然刑訊逼供,即使逼出了口供,也將因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而得不到採用,也就是「逼了白逼」。第三,在偵查訊問過程中,對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須全程錄音錄像,對一般案件可以錄音錄像。第四,對刑訊逼供的案件,應當由公訴機關舉證證明自己沒有刑訊逼供。
「我想刑訊逼供通過這幾個規定基本可以得到遏制。」樊崇義說,刑訊逼供的禁止,將反過來倒逼偵查機關轉變辦案方式,真正做到重事實證據輕口供。
亮點:電子證據有望納入法定證據種類
解讀:順應時代潮流,擬將電子證據納入刑事訴訟的法定證據種類之一
「電子證據擬進入《刑事訴訟法》。」樊崇義介紹,隨著社會的進步,科學技術的發展,電子證據的重要性已經越來越凸顯,此次修改順應時代潮流,擬將電子證據納入刑事訴訟的法定證據種類之一。
此次修改還特彆強調了嚴格依法適用證據,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對於證人出庭難問題,此次修改擬規定,對控辯雙方有爭議的證人證言,證人應該出庭,同時對證人出庭的經濟保障和安全保障,也做了相應規定。
【偵查程序】
亮點:跟蹤、卧底等秘密偵查手段有望入法
解讀:為防止秘密偵查和技術偵查手段的濫用,對其規定了嚴格的使用條件
樊崇義說,隨著社會的進步,偵查機關已掌握大量的技術手段,比如指紋比對、監聽等,同時還有秘密偵查技巧,如跟蹤、卧底等。同時,毒品、受賄、反恐等犯罪活動中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使用一般偵查手段難以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因此,此次修改擬將秘密偵查和技術偵查寫入《刑事訴訟法》。
「為防止秘密偵查和技術偵查手段的濫用,擬對其規定嚴格的使用條件。」樊崇義說,首先是使用的案件必須是重大疑難案件,特別是反恐、毒品、受賄等特定種類的案件;其次是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即在採用普通偵查手段無法獲得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才能啟動特殊偵查手段;第三是審批程序的規範性問題,要嚴格控制、限制其使用。
【辯護制度】
亮點:律師辯護權延伸至偵查階段
解讀:賦予律師申請調查權和委託調查權,律師在偵查階段有望具有辯護權
「還有亮點是將《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中的律師權利規定進行了基本銜接和協調。」樊崇義說,閱卷權、會見權基本得到了保障,在律師調查權方面,此次修改賦予了律師申請調查和委託調查兩種權利。
更重要的是將原來《刑事訴訟法》中「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改為「有權委託律師參與訴訟」。此前,律師在偵查階段只有法律諮詢權和幫助權,這次辯護權也正式延伸到了偵查階段。
【新設特別程序】
亮點:未成年人犯罪可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解讀:對未成年人犯罪貫徹從寬政策,案件可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樊崇義介紹,此次修改新增了數個特別程序,其中專門規定了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別程序。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論是在逮捕條件上還是在審判程序和法院的裁判上都要貫徹從寬的政策。
特別是未成年人案件還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即在給未成年人限定一定條件的基礎上,(比如一段時間內不再犯罪,不離開指定住所等)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如果未成年人在此期間違反限定條件,檢察機關又可重新起訴。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還突出體現了刑事和解程序,即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達成諒解的,法院可依法從輕判處。
亮點: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送醫須法院裁判
解讀: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如要強制醫療須經過法院裁判
「此次修改還特別規定了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樊崇義說,此前對於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一般都是直接送精神病醫院,而今後如果要強制醫療的,必須要經過法院審判。只有真正有犯罪行為,法院裁判需要進行強制醫療的,才能送到精神病醫院去,防止侵犯人權的強制醫療發生。
亮點:違法財產處置須經過庭審程序
解讀:犯罪分子的財產必須經過法庭審理確定區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後才能進行處理。
「另一個特別程序是違法財產處置程序。」樊崇義介紹,之前對違法財產處置一般都由偵查機關直接處理,但實踐過程中,並沒有一個準確區分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和合法財產的程序。
此次修改特別規定,今後違法財產處置必須經過庭審程序。比如犯罪分子逃亡或者死亡,他的財產哪些是非法所得,哪些是合法財產應該由其繼承人繼承的,都需要經過法庭審理確定區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後再進行處理。
此外,對於之前社會反映強烈的偵查機關介入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利用刑事偵查程序干預民間經濟糾紛的行為,此次修改擬對此明確禁止,並明確了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職責。
修法背景
醞釀修改 緣何跨越兩屆全國人大?
醞釀修改跨越兩屆全國人大
涉及面廣等三因素導致
樊崇義介紹,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制定的,在1996年進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正在醞釀的修改是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其實早在上一屆全國人大時期就被列入了立法計劃,並形成了初步修改意見,但一直到本屆全國人大,《刑事訴訟法》修改才將有望通過,其主要有以下三點原因:
第一,《刑事訴訟法》修改涉及面比較廣,內容比較複雜,而其規定又直接關係到國家懲罰犯罪和公民個人權利的保障問題,以及公檢法司等各部門之間職權如何分配、制衡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刑事訴訟法》本身的複雜性和重要性就決定了,其不能像其他法律那樣很快完成。
第二,目前大量國外成熟的做法是否符合中國國情,其效果如何,還需要大量的實踐、實驗和實證研究。
第三,十七大的召開對我國法制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參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專家理解,十七大的召開對我國司法改革和《刑事訴訟法》修改提出了多個方面的要求:更加強調民主;更加強調依法治國;更加強調實現公平正義;更加註重尊重和保障人權;更加強調權力的制約、制衡和監督。
四大專題多地試點
修改基於司法改革成果
2008年10月,中央政法委根據十七大精神提出了第二輪司法改革的要求,並下發了相關文件。在文件中,中央政法委提出了四個專題,一是在訴訟中如何優化配置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二是如何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三是如何提高政法隊伍的素質以及在訴訟中處理問題的能力;四是政法系統的財務保障問題。
在中央政法委四個專題指導下,各地展開了很多刑事程序改革實驗,我國司法改革正式進入深水區。在此期間,刑事和解、檢察機關監督權改革、量刑程序改革、證據制度改革等一大批實驗的成果也被以司法解釋等形式確立下來。據統計,在此期間,我國共出台了30多個司法解釋等文件,確立了一大批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
「有人說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夭折了、中斷了,是不對的。」樊崇義說,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就是在這一大批司法改革成果基礎上啟動的修改。這正是中國立法的特色,重在解決中國實際問題,在大量實踐和實證研究基礎上,總結改革成果將其寫入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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