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標準差別化是刑訴法再修急需解決的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證明體系只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個標準,這種一刀切式的證明標準,即消耗大量的司法資源,增大社會成本,又強化了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模式,影響司法的公信。推進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必須改變這種單一證明標準的狀態,將庭審作為查明案件事實中心環節,充分尊重經驗法則在證明中的價值,構建有中國特色差別化、多等級的證明標準體系。  1、單一證明標準既影響公信又影響效率。我國長期以來刑事訴訟以偵查為中心,將偵查結論視為已經查明了案件事實,重視偵查,而將其後的公訴與審判視為不過是走走形式而已。因此,在立法上規定偵查終結與公訴和審判環節證明標準完全相同,都是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面對這種單一證明標準下的訴訟模式,很多人比喻說是:公安做飯,檢察端飯,法院吃飯。因為在偵查環節證據與事實已經確定下來,公安做什麼,檢察自然就端什麼,法院也就吃什麼,這樣的訴訟模式,極大影響了司法的公信。整個訴訟活動運用證據證明的過程依據的是行政力量,基本排除被告人、辯護人參與的因素,也不考慮證據在法庭可能遇到的抗辯。久之,庭審功能日趨邊緣化,司法活動越來越行政化、內部化,司法的屬性得不到彰顯,公信力受到挑戰。從效率角度講,這種一刀切式的證明標準,使訴訟中不管認罪與否,罪輕罪重,案件證明標準都要在偵查階段做到與不認罪和重罪的案件等量齊觀,這是極不經濟的。事實上案件事實證明的過程總是動態的,偵查難以決定後期庭審中證據的變幻,司法實踐公訴機關補充偵查工作量在中成為不可小視的負擔就鮮明的例證。而問題的另一方面還在於,由於忽視庭審公開博弈的價值,法官客觀和中立的地位得不到彰顯,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價值難以得到保證,造成案件一些久拖不決,涉法涉檢纏訴纏訪難以根絕,司法資源極大的浪費。  2、訴訟不同階段應當有不同的證明標準。以審判為中心不是簡單地將證明案件事實的職責由偵查轉移到法院,而是轉移到由訴訟各方參與的庭審中來。訴前控辯雙方收集到的所有證據能否證明案件的事實,應當都處於一種待定狀態。從法律上講,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或是似作無罪辯護,對事實的認識都是一種主張,一種請求,一種「可能性」,只是某一方認為這種可能程度非常高,但都不具有確定性。訴前環節證明標準一律採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顯然與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目標不相適應。法庭未必就一定能查明事實的真相,但是,法庭是法律擬制的大庭廣眾,控、辯雙方在法律確定的公開透明的環境下,所有訴訟參與人法定訴訟權利在得到充分保障的情況下,在各方彼此依法互動博弈下,由居於第三方的法官秉持客觀中立的立場居中判斷,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形成內心確認,這樣的的證明標準才能達到法律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證明標準是形式與實質的統一,「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很多情況下並不能等同於客觀真實,排除合理懷疑也是一種主觀的認識,不能等同於事實真相,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是在訴訟中形成的,很大程序上是與訴訟權利運用密切相關。刑事訴訟的每一個階段、每一個參與方,都應當把發現真相作為優先的價值選擇,竭盡全力去追求。但是,訴訟畢竟不同於科學試驗,其目的在於調整社會關係。刑事證明標準應當考慮到當事實真相難以發現時,應當給予在程序公正得到保障的前提下,通過經驗法則以及無罪推定、有利於被告人原則等價值因素作出判斷具有法律上的確定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一審注重解決事實問題、二審注重解決法律適用問題,很大程度上考慮的是司法程序的安定性。訴前環節證明標準一律採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必然造成偵查、審查起訴工作勉為其難,因缺少庭審經公開博弈而形成的法律確定性,故只能以真相為證明標準,一次性將事實固定為靜止的狀態,而忽略訴權運用及動態證明對查明事實的價值,嚴重影響偵查、公訴在維護秩序,打擊犯罪上的功能。3、不同類型的案件應當有不同的證明標準。刑事證明標準在學理上觀點紛呈,看似很複雜,原理其實簡單,依然需要遵循司法公正與效率統一的主題。針對千差萬別的刑事案件,區別輕重,繁簡分流應當是現代刑事證明標準理性的選擇。近年來中央倡導並推進的刑事速裁改革,是中國一項偉大的司法試驗,極大地推動了證明標準差別化和體系化。被告人認罪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案件,採用極簡方式審理,不僅提升庭審效率,也蘊含著推進證明標準辯證化的用意。在證明要求上將認罪與不認罪區分開來、重罪與輕罪區分開來,案情複雜與憑藉日常生活經驗可以判斷簡單的區分開來。在證明標準的體系上,對重罪,尤其是死刑案件應當採取最嚴的證據標準,將排除可能的懷疑降至最低,以確保「殺頭」之刑的適用萬無一失。而對群眾身邊經常發生的,面廣量大且依照日常生活經驗可以判斷的案件,可以擴大依據基礎事實推斷的運用。公訴是審判程序的啟動者,追訴犯罪的提請者,但不是案件事實的最終確定者。要引入司法豁免理論的合理成份,在評價偵查、公訴質量證明標準運用時,關鍵要分析,看當時的證據狀況,看基於當時證據條件提交法庭審理的心要性,一名話要看司法良知和司法倫理,而不能簡單化以真相為標準或以法院判決為標準。在傳統證明標準不對案件進行區分,一律採取一錘定音式的方式,極大的限制經驗法則的應用,一些普通百姓認為鐵板定釘的事實也不敢移送、不敢起訴。經驗判斷會因人而異,法官可能接受,也可能不接受,實際上這都是正常的。只要慎用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普通輕罪案件法官不接受控方的推斷被壓縮在一定的比例,社會是可以接受,這也是打擊犯罪需要付出的社會代價人,實際上以往在證據把握上倡導的「兩個基本」原則的精神是一致的。  證明標準差別化是刑事訴訟制度的理性回歸,符合刑事訴訟內在規律,應當成為本輪司法改革需要重點謀劃的問題,希望在刑訴法再修時能夠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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