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2005年底李女士與史先生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因李女士經常出差,故兒子由史先生撫養。李女士在周末及寒暑假期可以接走兒子撫養。但,雙方離婚後,史先生不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根本不讓李女士見兒子,更不讓李女士將兒子接走撫養。無奈之下,李女士找到了雄志律師事務所王永靈律師。王律師經調解無效後,代理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變更子女撫養權起訴狀
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某市人,公司職員。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某地聯繫電話:
被告:史×,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某市人,北京市某區某地
住所地:北京市某區某室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撫養。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撫養費1000元整。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與1998年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後因感情不和,原被告雙方於2005年×月×日達成離婚協議書,並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兒子由父親史某撫養,母親李某在不影響兒子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隨時探望。並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兒子在寒暑假期間,由母親接走撫養。若此條款不能履行,則兒子的撫養權可變更為由女方撫養。
離婚後,被告將孩子送到農村老家,托給孩子的爺爺奶奶來撫養。此後,原告每次探望兒子都遭到無理拒絕。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爺爺竟然將孩子藏了起來。拒絕讓原告接走撫養。原告從離婚至今僅見到過孩子一次。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把兒子放在農村老家,並拒絕讓原告探望和撫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離婚協議的約定。該行為不利於兒子的學習與成長,並嚴重損害了原告對兒子的撫養權和探望權。原告作為母親思兒心切,經常以淚洗面。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訴至貴院,望貴院判決兒子由原告撫養。
此致
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本案後,經開庭審理,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兒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
本案的幾點啟示:
離婚協議書必須寫的很清楚。尤其是涉及到孩子的撫養及探望方面。如果本案的離婚協議書中就明確寫著:「兒子在寒暑假期間,由母親接走撫養。若此條款不能履行,則兒子的撫養權可變更為由女方撫養。」
建議離婚協議書寫明孩子的撫養地。現在好多父母在離婚後,都將孩子送到爺爺、奶奶或姥姥、姥爺家撫養。孩子長期不在父母身邊生活,可能不利於孩子的成長。
建議離婚協議書中寫明雙方的聯繫方式,及聯繫方式的變更時要及時通知。並寫明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非常重要,因離婚後,雙方可能變更住所地。一旦發生糾紛,如果?有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就會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離婚後,父母仍然對孩子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婚姻法》規定: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誰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出現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學等新情況,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離婚後,不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該權利不能隨意被剝奪。孩子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也需要父母雙方的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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