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關標準(2) ASP.net|論壇 - 武檢論壇 - Powered by Discuz!NT

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關標準(2)三十八、集資詐騙案——刑法第19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三十九、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213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7]6號)。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單位與個人犯罪的移送標準一樣):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2、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四十、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條、法釋[2004]19號司法解釋、法釋[2007]6號司法解釋。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移送(單位與個人犯罪的移送標準一樣)。四十一、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215條、法釋[2004]19號司法解釋、法釋[2007]6號司法解釋。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單位與個人犯罪的移送標準一樣):1、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2、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四十二、侵犯著作權案(查處非法出版物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17條、法釋[2004]19號司法解釋、法釋[2007]6號司法解釋。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單位與個人犯罪的移送標準一樣):1、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2、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4、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四十三、銷售侵權複製品案——刑法第218條、法釋[2004]19號司法解釋、法釋[2007]6號司法解釋。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權的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移送(單位與個人犯罪的移送標準一樣)。四十四、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219條、法釋[2004]19號司法解釋、法釋[2007]6號司法解釋。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移送(單位與個人犯罪的移送標準一樣)。四十五、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221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②造成惡劣影響的。四十六、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四十七、串通投標案——刑法第223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招標活動的參加人採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四十八、合同詐騙案——刑法第224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四十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2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年公布)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高檢發釋字[2002]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複(法釋[2001]11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26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辦理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2003年)、《文化部國家工商總局公安部等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遊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7]10號)。(一)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方面: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二)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經營數額」,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價數額乘以行為人經營的非法出版物數量所得的數額;沒有定價或者以境外貨幣定價的,其單價數額應當按照行為人實際出售的價格認定。)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4、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經營數量接近上述數額、數量標準,且兩年內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或者因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四)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的,應予移送。(五)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移送。(六)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七)非法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予移送。(八)非法生產、銷售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准文號,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2、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添加有該類藥品的飼料,情節嚴重的。(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予移送。(十)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應予移送。(十一)非法經營煙草製品行為。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零售煙草製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製品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十二)、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包括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目前主要包括:1、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即無照經營網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27條;2、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41條;3、倒賣陳化糧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45條第二款;4、倒賣煙草專賣品——《煙草專賣法》第38條;5、未經批准從事直銷活動——《直銷管理條例》第39條;6、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證明書——《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7、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森林法》第42條;8、倒賣、轉讓野生植物採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准文件、標籤——《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26條。五十、強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應予移送。五十一、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案——刑法第227條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變造、倒賣變造郵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1號)。1、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應予移送。2、變造或者倒賣變造的郵票數額較大的,應予移送。五十二、倒賣車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年公布)。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應予移送。其中,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卧鋪簽字型大小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屬於「倒賣車票情節嚴重」。五十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條第1款和第2款、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五十四、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229條第3款、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造成惡劣影響的。五十五、職務侵佔案(企業監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71條第1款、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移送。五十六、挪用資金案(企業監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72條第1款、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五十七、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企業登記監管及查處販私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80條第1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年)第二條。1、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應予移送。2、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國家機關的其他公文、證件、印章的,應予移送。五十八、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案(企業登記監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80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22號)。1、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應予移送。2、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涉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應予移送。五十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刑法第291條之一、法釋[2003]8號司法解釋第十條。1、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予移送。2、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予移送。六十、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對出版業印刷業廣告業監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300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1]19號)。1、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並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的,應予移送。2、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⑴製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300份以上,書刊100冊以上,光碟100張以上,錄音、錄像帶100盒以上的;⑵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DVD、VCD、CD母盤的;⑶利用互聯網製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的;⑷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條幅,或者以書寫、噴塗標語等方式宣揚邪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⑸因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製作、傳播的;⑹其他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情節嚴重的。六十一、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刑法第341條第1款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予移送。六十二、非法採礦案(查處無照經營中可能涉及)——刑法第343條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9號)。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採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移送:1、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3、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六十三、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製品案(野生植物市場監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應予移送。六十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1號)。1、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⑴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體、錄像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的;⑵販賣淫穢影碟、軟體、錄像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⑶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⑷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2、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⑴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⑵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⑶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二百件以上的;⑷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⑸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⑹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⑺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⑴項至第⑹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⑻造成嚴重後果的。⑼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前列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移送。3、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台傳播淫穢語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移送:⑴向一百人次以上傳播的;⑵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⑶造成嚴重後果的。六十五、受賄案(查處商業賄賂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385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不滿」,是指接近該數額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下同),有下列較重情節之一的:⑴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⑵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⑶強行索取財物的。註: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刑法第93條。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時,屬於刑法第93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和發放;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和發放;3、土地的經營、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4、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和發放;5、代征、代繳稅款;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7、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2000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六十六、單位受賄案——刑法第387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⑵強行索取財物的;⑶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十七、行賄案——刑法第389條、第390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⑵向3人以上行賄的;⑶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⑷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十八、對單位行賄案——刑法第391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⑵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⑶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⑷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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