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福泉市「」民爆物品運輸爆炸事故處理意見的批複》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福泉市「」民爆物品運輸爆炸事故處理意見的批複》

(黔府函〔2012〕79號)

現將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福泉市「」民爆物品運輸爆炸事故處理意見的批複》(黔府函〔2012〕79號)轉發你們,請各市民爆物品安全監管部門,各民爆物品生產、銷售企業認真吸取上述安全生產事故血的教訓,仔細查找本企業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紮實落實安全責任和各項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加強人員培訓、安全教育和內部管理,堅決杜絕此類事故在我省民爆行業發生。

你辦《關於呈報福泉市「」民爆物品運輸爆炸事故處理意見的請示(黔安辦呈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複如下:

二、同意你辦對事故原因和性質的認定,此次事故是因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違規運輸民爆物品造成的責任事故。

1.侯永遠,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吊銷其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證件。

2.陳罡,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吊銷其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證件。

3.左萬彬,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安全員兼車管員,貴jA5551車主之一。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吊銷其駕駛證及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證件。

王永東,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貴JA5551車輛駕駛員。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吊銷其駕駛證及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證件。

5.趙桂軍,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貴JA5551車輛押運員。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曾仕江,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貴JA1528車輛駕駛員。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吊銷其駕駛證及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證件。

7.潘小林,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貴JA1528車輛押運員。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吊銷其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證件。

8.蔡盛清,事故中承擔炸藥運輸的中介人。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和經濟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陳峰,貴州聯合民爆器材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綜合計劃部經理。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和經濟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吊銷其危險貨物從業有關證件。

齊風,貴陽市花溪區安捷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和經濟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吊銷其危險貨物從業有關證件。

陳麗莎,福泉市運管所工作人員。對事故負有監管責任,涉嫌濫用職權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肖禹祥,福泉市運管所所長。對事故負有監管責任,涉嫌玩忽職守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何玉平,黔南自治州運管處具體經辦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運輸資質人員。對事故負有監管責任,涉嫌玩忽職守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田茂州,黔南自治州運管處副處長。對事故負有監管責任,涉嫌玩忽職守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王偉,湖南南嶺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市場營銷部計劃員。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由貴州省公安廳專案組偵查完畢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周麗輝,湖南南嶺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市場營銷部工作人員。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由貴州省公安廳專案組偵查完畢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胡恆建,湖南南嶺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市場營銷部部長。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由貴州省公安廳專案組偵查完畢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8.吳教建,湖南南嶺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由貴州省公安廳專案組偵查完畢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9.馮佑剛,貴州聯合民爆器材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撤銷其貴州聯合民爆器材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職務,建議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0.肖建明,貴州聯合民爆器材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撤銷其貴州聯合民爆器材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職務,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1.任貞賢,貴州聯合民爆器材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二部經理。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撤銷其貴州聯合民爆器材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二部經理職務,並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22.李維捷,貴陽鑫築民爆經營有限公司炸藥庫主任。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撤銷其貴陽鑫築民爆經營有限公司炸藥庫主任職務,並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23.曹順昌,貴陽鑫築民爆經營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撤銷其貴陽鑫築民爆經營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職務,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4.付怡和,貴陽鑫築民爆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撤銷其貴陽鑫築民爆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職務,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方嘉洪,貴陽市花溪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對事故負有重要監管責任,撤銷其貴陽市花溪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職務,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6.呂軍根,貴陽市花溪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7.范鋼飛,貴陽市花溪公安分局副局長。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班小國,貴陽市花溪公安分局局長。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王為桃,福泉市政協副主席兼市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2O03年3月至2011年8月任福泉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1.楊選華,黔南自治州交通運輸局調研員,2001年6月至2011年1O月任黔南自治州交通運輸局局長。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貴陽市公安局、貴陽市花溪公安分局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涉嫌失職瀆職問題,由檢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

1.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由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證照。

2.湖南南嶺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由你辦報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批轉湖南省進行調查,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王偉、胡恆建、吳教建4人,由貴州省公安廳專案組依法立案偵查,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省國資委牽頭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等共同組成工作組,對貴州聯合民爆器材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全面整頓,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加強基礎工作,以「准軍事化」的標準和要求,加強對幹部職工隊伍的管理,堅決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4.由貴陽市人民政府組織貴陽市國資委、貴陽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等組成工作組,對貴陽鑫築民爆經營有限公司進行全面整頓,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加強基礎工作,以「准軍事化」的標準和要求,加強對幹部職工隊伍的管理,堅決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5.由省國資委牽頭組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制定整合重組方案報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由省國資委牽頭組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研究久聯民爆器材發展股份公司與盤江化工廠整合重組問題,制定整合重組方案報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範措施建議。請你辦督促貴陽市、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福泉市人民政府認真吸取事故教訓,並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防範措施認真整改。

請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落實對有關責任人的處分決定,依法向有關單位實施行政處罰,並及時向社會公告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2011年11月1日11時35分許,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貴JA5551號半挂車(挂車號:貴J0128掛)和貴JA1528號半挂車(挂車號:貴J0045掛)從湖南南嶺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運送72噸改性銨油炸藥前往貴陽花溪,途中違規停放於福泉市馬場坪正在建設的佳鑫汽車檢測場內時,貴JA1528號車燃燒引發所載炸藥爆炸,並引發貴JA5551號車所載炸藥爆炸,造成9人死亡、218人受傷,部分民房和公共設施受損,。

事故發生後,國務委員、公安部長孟建柱,省委書記栗戰書、省長趙克志分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搶救傷員,迅速查明爆炸原因,妥善處理善後事宜,加強對危險物品運輸的管理。省委副書記、省長趙克志,省委常委、副省長黃康生,省委常委、省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崔亞東率省公安、安監等部門負責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國家安監總局、公安部也派員趕赴現場指導工作。按照趙克志省長指示,事故當天成立了由省公安廳負責的福泉「11.1」民爆物品爆炸專案組(以下簡稱:貴州省公安廳專案組),對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質進行調查。經貴州省公安廳專案組調查,排除了人為放火引發起火爆炸的可能和外來火源引發起火爆炸的可能,確認這是一起在民爆物品運輸過程中因違規行為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對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侯永遠等8人和貴州聯合民爆器材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綜合計劃部經理陳峰、貴陽市花溪區安捷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齊風以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刑事拘留(上述10人已經福泉市檢察院批准逮捕),對福泉市運管所工作人員陳麗莎、所長肖禹祥和黔南州運管處工

作人員何玉平、副處長田茂州以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刑事拘留(上述4人已經黔南州檢察院批准逮捕),對湖南南嶺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王偉、胡恆建、吳教建4人以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立案偵查。

根據省領導指示,11月7日下午,省公安廳專案組將案件移交省安監局,按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11月8日上午,成立了由省安監局任組長單位,省監察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經信委及黔南州政府、州安監局參加的省人民政府「」民爆物品運輸爆炸事故調查組,並邀請省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組,對此次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和注重證據的原則,在貴州省公安廳專案組調查的基礎上,對有關單位和管理部門的責任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並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事故防範措施建議。調查報告如下:

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成立於2006年3月,註冊資金50萬元,公司地址:福泉市金山辦事處。該公司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其2006年在黔南州運管處辦理的《道路交通運輸經營許可證》許可範圍為承運九類危險物品運輸:一類爆炸物品,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三類易燃液體。2009年運輸許可證到期後,該公司申請延期至2013年12月並增加運輸汽油和柴油。該公司現有各類運輸車輛170餘輛,具備危貨運輸資質車輛136輛。經查,該公司申報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無專用停車場,申報材料上只有4輛車符合運輸炸藥條件,達不到運輸炸藥資質條件。法人代表:侯永遠,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貴州省都勻市開發區東升公寓一單元801號。

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貴JA5551號半挂車,屬重型倉柵式貨車。貴JA5551廠牌型號:東風牌DFL4251A9,初次登記時間:2011年4月13日,檢驗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貴J0128掛,廠牌型號:成事達牌SCD9400CXY,初次登記日期:2011年4月13日,檢驗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

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貴JA1528號半挂車,屬重型倉柵式貨車。貴JA1528廠牌型號:東風牌DFL4251A9,初次登記時間:2010年7月16曰,檢驗有效期至:2012年7月31日;貴J0045掛,廠牌型號:秦騁牌LHT9401CLXY,初次登記日期:2010年7月16日,檢驗有效期至:2012年7月31日。

上述兩車非運輸民爆物品的集裝箱式專用車輛,未按規定使用警示標識。雖然取得運輸民爆物品資質,但車輛不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要求,不具備運輸民爆物品的安全技術條件。

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貴JA5551號車駕駛員:王永東,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貴州省甕安縣草塘鎮新華磷肥廠居委會A棟18號,准駕車型:A2,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號:,從業資格類別:道路旅客、危貨運輸駕駛員。

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貴JA5551號車押運員:趙桂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貴州省福泉市金山辦事處倉坡街16號附16號,曾因搶劫被勞教,因吸毒多次被強制隔離戒毒或接受社區戒毒,其持有的危險貨物押運證系偽造。

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貴JA1528號車駕駛員:曾仕江,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貴州省餘慶縣構皮灘鎮,准駕車型:A2,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號:,從業資格類別:道路旅客、危貨運輸駕駛員。

福泉市永遠發展運輸有限公司貴JA1528號車押運員:潘小林,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貴州省都勻市蓮堡街3號附77號,道路危險貨物押運從業資格證件號:。

經查,11月1日事故發生時,以上四人均不在車輛停放處,且停放於馬場坪未報告當地公安部門,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湖南南嶺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8月1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註冊資本為元,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有效證件。共有郴州市七三二O化工廠等5個生產點、9條生產線,核定各類炸藥的年生產量共9.1萬噸。公司總部在湖南省永州市雙牌縣,法人代表:陳正光。

貴州聯合民爆器材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02年12月,註冊資金50萬元,是具有一級法人資質的民爆物品銷售國有企業。持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有效證件。公司地址:貴陽市寶山北路213號,法人代表:馮佑剛。

3.貴陽鑫築民爆經營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9月,國有控股的民爆物品銷售企業,註冊資金210萬元,持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有效證件。公司地址:貴陽市南明區嘉潤路雲虹花園B4—202,法人代表:付怡和。

爆炸發生在位於馬場坪在建的福泉佳鑫汽車檢測站內,爆炸中心位於蘭海高速公路馬場坪收費站以東,北面與馬場坪街道隔山而鄰,距街道民房約300米,南面緊鄰貴州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福泉直屬庫,距蘭海高速公路主幹道約300米。

2011年1月1日,貴州聯合公司與湖南南嶺公司簽訂了購銷炸藥合同,約定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期間,湖南南嶺公司向貴州聯合公司銷售2000噸改性銨油炸藥和7000噸其他工業炸藥,並約定由賣方負責通過汽車運輸送到買方指定的庫房,運費由賣方負擔。2011年6月20日,湖南南嶺公司與福泉永遠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由福泉永遠公司將炸藥運送到貴州聯合公司。

經查,蔡盛清(無業人員,炸藥運輸的中介人)通過貴陽市花溪區安捷運輸責任公司董事長齊風認識貴州聯合公司綜合計劃部經理陳峰,三人合謀相互勾結,組成犯罪團伙,從運輸炸藥中謀取私利。由陳峰負責辦理《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由蔡盛清組織運輸,齊風負責運輸費用結算,用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半挂車超噸位運輸炸藥,從中私分超噸位運輸產生的差價。

2011年10月21日,陳峰派人在貴陽花溪公安分局辦理了總量為72噸的3張《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和《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運輸證載明的運輸路線和經停地點為:從湖南省啟運,經永州、凱里至貴陽市花溪區。獲證後,陳峰就交由蔡盛清組織運輸,蔡盛清隨後通知福泉永遠公司派車到湖南南嶺公司運輸該批炸藥。其間,2011年10月26日,陳峰指使工作人員通過掃描湖南南嶺公司提前送來的該批炸藥的條形碼,虛假錄入該批炸藥的入庫和出庫銷往貴陽鑫築公司的信息,10月27日,貴陽鑫築公司又通過掃描該批炸藥的條形碼,虛假錄入該批炸藥購買入庫信息。而事實上,10月27日、10月30日,福泉永遠公司才派車從湖南運輸該批炸藥。

2011年10月27日,福泉永遠公司駕駛員王永東駕駛由趙桂軍押運的貴JA5551半挂車在郴州南嶺民爆七三二O廠裝載36噸改性銨油炸藥,違反規定路線行駛,經湘潭、廈蓉高速、貴新高速,於10月28日到達福泉馬場坪,在侯永遠的授意下將車停在馬場坪高速路口佳鑫汽車檢測站內;2011年10月30日,福泉永遠發展公司駕駛員曾仕江駕駛由潘小林押運的貴J28半挂車在永州南嶺民爆公司裝載36噸改性銨油炸藥,違反規定路線行駛,經桂林、廈蓉高速、貴新高速,於當天下午到達福泉馬場坪,同樣在侯永遠的授意下將車停在馬場坪高速路口佳鑫汽車檢測站內,潘小林中途在都勻下車。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民爆物品運輸車經停應有專人看守,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方經停。但是福泉永遠公司安全員兼車管員左萬彬及兩車駕駛員、押運員違反規定在不允許經停的地方經停民爆物品運輸車,停放後未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又不在現場看守。11月1日上午11時35分許,貴JA1528挂車燃燒,引發貴JA1528(貴

J0045掛)和貴JA5551車上裝的炸藥發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218人受傷,部分民房和公共設施受損。

事故發生後,省委副書記、省長趙克志,省委常委、副省長黃康生,省委常委、省政法委書記崔亞東等省領導率省公安、衛生、經信等部門和黔南州委、州政府主要領導及福泉市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指揮、組織1000餘人的救援力量展開救援。目前,黔南州政府、福泉市政府已對傷亡人員進行救治、撫恤等妥善處理,開展受損房屋修復,有關工作正在有序進行。

1.該公司2006年向黔南州運管處申報炸藥運輸資質時,公司租用的停車場不符合安全要求。2009年申請換證時,所租用的停車場已被出租方收回,已經沒有停車場。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八條關於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必須「有符合安全規定並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規定。

事故運輸車輛違反規定的路線行駛、經停時無專人看守。按規定,該批炸藥的運輸路線和經停地點為永州、貴州凱里至貴陽市花溪區。但是,在實際運輸過程中,兩輛汽車違規從湖南一廣西桂林一貴州榕江一都勻—貴陽的路線行駛,並在侯永遠的授意下違法經停於人口稠密的馬場坪,事故發生時兩車駕駛員、押運員及公司安全員均外出,無人看守。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項「按照規定線路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並遠離建築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規定。

3.運輸炸藥車輛不符合國家標準,未按要求使用警示標識。事故中兩輛運輸炸藥的車均屬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而非國家要求的廂式專用運輸車,車輛未安裝爆炸物品運輸警示標識,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項「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並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規定。

4.違反一車一證規定,且超載運輸。花溪公安分局核發的是三張運輸證,但永遠公司只安排兩輛車運輸,分別核載33噸和34噸的挂車均裝載36噸。違反《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五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八條第項「運輸劇毒、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規定、《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公安廳、省經貿委等部門制定<貴州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十六條關手《爆炸物品運輸證》「嚴格實行一車一證」的規定。

,押運員未全程監督。貴JA5551號車押運員趙桂軍曾因搶劫、吸毒被判刑,所持押運證系偽造,該公司在聘用時未進行審查,也未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證件真偽。在此次炸藥運輸中,貴JA1528號車押運員潘小林未全程監督,中途在都勻下車,由曾仕江獨自駕駛。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運輸和爆破作業」規定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規定。

長期以來,貴州聯合公司計劃部經理陳峰、中介人蔡盛清、貴陽市花溪區安捷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齊風三人相互勾結,通過採用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大噸位半挂車運輸炸藥、炸藥不實際入庫等手段,從中謀取利潤,中飽私囊。今年年初貴州聯合公司與湖南南嶺公司簽訂了炸藥購買合同後,蔡盛清代表福泉永遠公司與湖南南嶺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噸公里。由陳峰負責辦理《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和《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並安排虛假入庫、出庫,蔡盛清負責組織運輸,齊風則負責運費結算,採取超噸位運輸、不按規定線路行駛、虛假入庫等手段逃避監管,三人私分。其中陳峰個人從每噸炸藥運費中提取40元-60元,從中非法獲取私利達150萬餘元。

湖南南嶺公司對承運車輛查驗不嚴,違反民爆物品登記標識要求和登記制度要求。

事故中兩輛運輸炸藥的車輛不具備相應的安全技術條件,但公司計劃員王偉等人未認真查驗就安排裝車,導致沒有運輸車輛警示燈具和標識、且不符合國家爆破器材運輸車輛安全技術條件的貴JA1528號和貴JA5551號倉柵式貨車超載運輸(分別核載33噸、34噸,均實載36噸)民用爆破物品。違反了《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有關規定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八條第項「運輸劇毒、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規定。同時還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帳戶轉帳憑證、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保存2年備查」的規定,未將經辦人潘小林身份證複印件留存。

該公司還違反民爆物品登記標識和登記制度要求。10月23日,事故中由貴JA1528運送的36噸炸藥尚在生產中,就通過掃描條形碼錄入炸藥出庫虛假信息,條形碼未按規定粘貼在貨物上,貨物還未啟運,王偉就安排公司押運員提前於10月25日將條形碼送到貴陽,於10月26日交給蔡盛清。而該批炸藥10月29日才從湖南啟運。違反《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登記標識通則》「民爆物品基本包裝單元應粘貼條形碼標籤」規定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民爆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運輸、使用民爆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規定、第十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之規定。

0月27曰,鑫築公司在未收到炸藥的情況下,公司炸藥庫主任李維捷通過掃描該批條形碼,虛假錄入該批炸藥的購買入庫信息,又虛假錄入了該批次炸藥銷售出庫信息。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民爆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運輸、使用民爆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之規定。

1.福泉市運管所、黔南州運管處審核把關不嚴。福泉市運管所在為事故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時,受理、發證由一人完成,許可不具備相應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從事民爆物品運輸。違反《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許可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的規定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三條「實施實質審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的規定和《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規定。黔南州運管處2006年向福泉永遠公司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未認真審核車輛、停車場等。2009年永遠公司申請換證時,在永遠公司已無專用停車場的情況下,仍違規為該公司換髮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並進行實地核查」的規定。

安全檢查流於形式。2011年,福泉市運管所共對福泉永遠公司進行了12次安全檢查,均未查出該公司聘用刑滿釋放人員從事押運、持偽造押運證從事押運達兩年等存在的嚴重問題。

福泉市交通局對福泉市運管所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不力;黔南州交通局對黔南州運管處行政許可指導和監督檢查不力。

1.按照貴州省公安廳《貴州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運行管理規定》,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必須填寫承運車輛車號;《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公安廳、省經貿委等部門制定<貴州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十六條規定爆炸物品運輸證「嚴格實行一車一證」。但花溪公安分局在貴州聯合公司未登記車號的情況下,發放了《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導致不具備相應安全技術條件的倉柵式半挂車得以從事炸藥運輸。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時,未經分管局領導批准,由治安大隊副大隊長方嘉洪一人受理、發放。違反《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許可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的規定。經查,11月1日事故發生後,花溪公安分局又在貴州聯合公司10月21日申辦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申請表上補簽分管副局長范鋼飛名字,且寫成「范剛飛」。

3.今年4月18日,廣西南丹警方曾查獲福泉永遠公司違反規定線路運輸炸藥、炸藥與其他物品混裝運輸的違法行為,將情況電傳告知了花溪公安分局,並於第二天派人到花溪公安分局核實情況。但花溪公安分局僅通知了聯合民爆公司,未通知有關監管部門採取針對性措施,也未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監管措施不力,監管不到位。

4.貴陽市公安局對炸藥購買、運輸審核把關不嚴,存在超庫容審批、對企業炸藥虛假入庫監管不到位等問題。

經公安部組織的專家組認定,福泉永遠公司貴JA1528號半挂車(挂車號:貴J0045掛)不具備相應安全技術條件情況下運輸爆炸物品,車內改性銨油炸藥與有關物質反應放熱或擠壓、陽光直射等因素造成炸藥內部熱積累,到一定程度後產生燃燒,進而引發炸藥爆炸,並引發貴JA5551號半挂車(挂車號:貴J0128掛)上炸藥爆炸。

福泉永遠公司貴JA1528、貴JA5551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違規停放於許可以外的馬場坪。福泉永遠公司對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

福泉永遠公司無專用停車場,達不到民爆物品運輸的資質要求,且安全管理混亂,安排不具備運輸爆炸物品安全技術條件的貴JA1528、貴JA5551運輸炸藥,並且超載;運輸炸藥車輛違反規定的路線行駛,違規停放於人口稠密的馬場坪,停放時無專人看守,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湖南南嶺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一是未認真審查車輛安全技術條件,給不具備炸藥運輸條件的車輛超量裝載炸藥;二是虛構出庫信息,按規定條形碼標籤應隨貨送往收貨單位,但該公司違反規定,在貨物尚未送達前,由該公司押運員提前將條形碼標籤送往貴州聯合公司。

黔南州運管處違規向福泉永遠公司核發和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福泉市運管所違規向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福泉市交通運管部門安全檢查流於形式,2011年的12次安全檢查中,均未發現福泉永遠公司存在的嚴重問題。

貴陽市花溪公安分局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不到位,審核把關不嚴,違反規定核發道路運輸證。對今年4月廣西南丹警方查獲福泉永遠公司違規運輸炸藥的行為,未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處理。

貴州聯合公司、貴陽鑫築民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嚴,對事故中炸藥虛假出、入庫行為失察。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認定福泉市「」民爆物品運輸爆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1.侯永遠,福泉永遠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安排不具備運輸民爆物品安全條件的車輛運輸炸藥,指令事故車輛中途違規停放,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2O11年11月15日已經福泉市檢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建議吊銷其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證件。

2.陳罡,福泉永遠公司副總經理,明知公司違法運輸炸藥的情況下,安排車輛轉運炸藥,並在知道違規運輸炸藥,違規停放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制止和採取相應的措施,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2011年11月15日已經福泉市檢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建議吊銷其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證件。

3.左萬彬,福泉永遠公司安全員兼車管員,貴JA5551車主之一,在明知貴JA5551不具備運輸炸藥的安全技術條件、違規停放的情況下,未採取措施處理,並與王永東一起將車停放於佳鑫檢測站內,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2011年11月15日已經福泉市檢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建議吊銷其駕駛證及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證件。

王永東,福泉永遠公司貴JA5551號車駕駛員,明知車輛不具備運輸炸藥的安全技術條件,並擅自更改運輸路線,違規停放車輛,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2011年11月15日已經福泉市檢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建議吊銷其駕駛證及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證件。

5.趙桂軍,福泉永遠公司貴JA5551號車押運員,使用偽造押運證,明知車輛不具備運輸炸藥安全技術條件,並擅自更改運輸路線,違規停放車輛,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2011年11月15日已經福泉市檢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6.曾仕江,福泉永遠公司貴JA1528號車駕駛員,明知車輛不具備運輸炸藥安全技術條件,並擅自更改運輸路線,違規停放車輛,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2011年11月15日已經福泉市檢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建議吊銷其駕駛證及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證件。

潘小林,福泉永遠公司貴JA1528號車押運員,明知車輛不具備運輸炸藥安全技術條件,並擅自更改運輸路線,且未全程監督運輸,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2011年11月15日已經福泉市檢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建議吊銷其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證件。

蔡盛清,事故中承擔炸藥運輸的中介人,夥同他人通過違法運輸炸藥謀取暴利,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和經濟犯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2011年11月15日已經福泉市檢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9.陳峰,貴州聯合公司綜合計劃部經理,利用職務之便通過違法運輸炸藥謀取暴利,在明知福泉永遠公司車輛不符合運輸炸藥的情況下,繼續辦理運輸證從事違規運輸,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和經濟犯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2011年11月15日己經福泉市檢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建議吊銷其危險貨物從業有關證件。

10.齊風,貴陽市花溪區安捷運輸責任公司董事長,夥同蔡盛清、陳峰利用福泉永遠公司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炸藥,謀取高額利潤,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和經濟犯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2011年11月15日已經福泉市檢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建議吊銷其危險貨物從業有關證件。

11.陳麗莎,福泉市運管所工作人員。給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核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2011年11月23日已經黔南州檢察院批准,以涉嫌濫用職權犯罪依法逮捕。

肖禹祥,福泉市運管所所長。對危險貨物車輛道路運輸證核發把關不嚴,2011年11月23日已經黔南州檢察院批准,以涉嫌玩忽職守犯罪依法逮捕。

何玉平,黔南州運管處具體經辦永遠公司運輸資質人員,在辦理道路運輸許可時,未認真按規定審核福泉永遠公司申報材料的實質進行核查,2011年11月25日已經黔南州檢察院批准以涉嫌玩忽職守犯罪依法逮捕。

田茂州,黔南州運管處副處長,對危險貨物運輸單位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把關不嚴,2011年11月25日已經黔南州檢察院批准,以涉嫌玩忽職守犯罪依法逮捕。

15.王偉,湖南南嶺公司市場營銷部計劃員,源頭安全把關不嚴,向不具備相應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裝載炸藥,違反民爆物品登記標識和登記制度要求,安排人先行將條碼送到貴州。貴州省公安廳專案組已以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立案偵查,偵查完畢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周麗輝,湖南南嶺公司市場營銷部工作人員,在未核實事故車輛是否具備相應安全技術條件的情況下,開具產品銷售發貨單,導致事故車輛得以違法裝載炸藥。貴州省公安廳專案組已以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立案偵查,偵查完畢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胡恆建,湖南南嶺公司市場營銷部部長,准許不具備相應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裝載炸藥,且違反民爆物品登記標識和登記制度要求,長期准許條形碼和貨物分離的違法行為。貴州省公安廳專案組已以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立案偵查,偵查完畢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8.吳教建,湖南南嶺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市場營銷,默許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裝載炸藥,准許條形碼和貨物分離的違法行為。貴州省公安廳專案組已以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立案偵查,偵查完畢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馮佑剛,貴州聯合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中共黨員。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公司人員弄虛作假、違規運輸炸藥謀取私利行為失察,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撤銷其貴州聯合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職務,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肖建明,貴州聯合公司副總經理,中共黨員。分管綜合計劃部和銷售二部,對公司人員弄虛作假、違規運輸炸藥謀取私利行為失察,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撤銷其貴州聯合公司副總經理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任貞賢,貴州聯合公司銷售二部經理,在明知炸藥沒有實際出入庫的情況下,先行將該批炸藥條形碼交給貴陽鑫築公司,使鑫築公司得以虛假錄入炸藥入庫信息,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撤銷其銷售三部經理職務,並給予留用查看處分。

李維捷,貴陽鑫築公司炸藥庫主任,在炸藥未實際入庫、出庫的情況下,虛構炸藥出入庫信息,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撤銷其炸藥庫主任職務,並給予留用查看處分。

5、曹順昌,貴陽鑫築公司副總經理,中共黨員。協助總經理分管銷售工作,分管安全工作,對公司購銷炸藥存在不實際入庫、出庫行為失察,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撤銷其貴陽鑫築公司副總經理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付怡和,貴陽鑫築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中共黨員。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公司購銷炸藥存在不實際入庫、出庫行為失察,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撤銷其貴陽鑫築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方嘉洪,貴陽市花溪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中共黨員。違反有關規定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事故負有重要監管責任。建議撤銷其花溪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呂軍根,貴陽市花溪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中共黨員。對核發民爆物品運輸許可證監督不力,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范鋼飛,貴陽市花溪公安分局副局長,中共黨員。分管民爆器材運輸和使用,對核發民爆物品運輸許可證監管不力,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姚紅,黔南州運管處處長,中共黨員。對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資質許可監督不力,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1.班小國,貴陽市花溪公安分局局長,中共黨員。對民爆物品運輸證核發工作監督指導不力,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2.王為桃,福泉市政協副主席兼市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中共黨員。2O03年3月至2O11年8月任福泉市交通局局長,對本市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工作監督指導不力,安全檢查流於形式,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3.楊選華,黔南州交通局調研員,中共黨員。2011年1O月任州交通局局長,對州運管處違規行政許可失察,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福泉永遠公司,長期違法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具備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的安全技術條件,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建議由黔南州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證照。

2.湖南南嶺公司,源頭把關不嚴,違反規定裝載民用爆炸物品,違反民爆物品登記制度,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請國家安監總局批轉湖南省進行調查,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王偉、胡恆建、吳教建4人,由貴州省公安廳專案組依法立案偵查,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建議由省國資委牽頭省經信委、省能源局等共同組成工作組,對貴州聯合公司進行全面整頓,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加強基礎工作,以「准軍事化」的標準和要求,加強對幹部職工隊伍的管理,堅決杜絕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

4.建議由貴陽市政府組織市國資委、市工信委等參加的工作組,對貴陽鑫築公司進行全面整頓,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加強基礎工作,以「准軍事化」的標準和要求,加強對幹部職工隊伍的管理,堅決杜絕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

5.由省國資委牽頭組織省經信委、貴陽市政府研究貴州聯合公司與貴陽鑫築公司的整合重組問題,制定整合重組方案報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由省國資委牽頭組織省經信委、省能源局研究久聯民爆器材發展股份公司與盤江化工廠整合重組問題,制定整合重組方案報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6.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公安分局行政許可不嚴格,對民爆物品安全監管不力。建議由省公安廳組織進行整改。

嚴格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資質許可,交通運管部門在實施許可時,要嚴格依法依規審核材料,並實地核實申請企業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不予許可;在配發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時,要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對車輛進行審核,根據車型許可運輸範圍。

嚴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和運輸許可證的許可,公安機關在發放民爆物品購買許可證時,要對申請購買單位實際庫存情況進行核實,根據實際庫存發放購買許可證;發放民爆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時,要對承運企業、駕駛員、押運員等有關資料進行嚴格審查,不符合條件的車輛不能發放運輸許可證,並嚴格實行一車一證,每車運量應按交通部規定不超過10噸,運輸的起點和終點應具體到庫房。

嚴格行政許可程序,在對企業危險貨物運輸資質、車輛道路運輸證、民爆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爆物品運輸許可證等進行許可時,應指定兩人以上對申請資料進行實質審查,審查完成後報許可單位負責人批准。

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單位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對所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民爆物品信息錄入計算機系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購買單位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根據實際庫存情況提出購買申請,如實登記產品出、入庫信息,嚴禁虛假出入庫。裝載民用爆炸物品前,要認真核實有關信息,按照國家規範進行裝載,不能超載、混裝,不能向不符合標準的車輛裝載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單位要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運輸民爆物品,嚴格按照要求使用安全警示標誌,加強對駕駛、押運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嚴把從業人員資質關,嚴格按照規定的線路行駛,不得再規定的範圍外違規停留。若需停留,要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要強化路面管控,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加強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檢查,各交通卡點要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其他貨運車輛進行逐一登記檢查,嚴肅處理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違反規定路線行駛、不使用警示標誌等違法行為。

加強督促檢查,有關部門要經常對本地區生產、運輸危險貨物的企業進行檢查,檢查要深入基層、深入一線認真檢查生產情況、出入庫情況、運輸車輛和場地等,發現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防範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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