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旅遊中的「宰客」行為

陳先生一家計劃利用假期去某地旅遊,面對種類繁多的旅遊產品,陳先生選擇了X旅行社一個價格低、景點多的旅行團,該旅行社口頭承諾沒有自費項目。行程剛開始,導遊王某就不斷地向遊客推銷自費項目,並向每人索要1000元自費項目費。陳先生一家沒交納,王某就威脅「不繳納1000元就不給酒店鑰匙」,導致陳先生一家在酒店大堂等候達2小時。次日,到某景點參觀時,陳先生一家因沒有交納自費項目費,被導遊甩在景區門口等候其他遊客參觀。陳先生非常氣憤,向當地旅遊部門投訴。經調查,當地旅遊部門認為X旅行社及導遊王某存在違法行為,對旅行社和導遊實施了行政處罰。針對近日頻發的「宰客」行為,國家旅遊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特向廣大遊客提出如下警示:第一,選擇旅遊產品時,要警惕以「免費」、「低價」為賣點的宣傳招徠,不要將價格作為選擇旅遊產品的唯一標準,排除貪圖便宜的心理,切記「一分錢一分貨」的常識。第二,在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時,應要求在合同中載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購物場所的名稱、每次最長停留時間以及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及價格。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住宿、車輛、餐食等標準,拒絕「准X星級」、「X星級或同級」等模糊表述。第三,對旅遊過程中出現的旅行社、導遊「宰客」行為,應注意保留證據,及時向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投訴;對涉及餐飲、交通、住宿等行業的「宰客」行為,應向有管轄權的相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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