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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貝| 商店扒手的歷史

「百貨商場的發明創造了與奢侈品新的關係。顧客可以直接接觸到它們,裙子可以試穿,假裝自己擁有它。從假裝再向前邁進到真正的擁有是特別大的誘惑。」

1800年,簡·奧斯汀的姑媽因為偷了雜貨商一個白色蕾絲卡片而受審。其實她很有錢。為什麼有錢人也會在商店裡偷東西呢?美國德保爾大學戲劇學院副教授雷切爾·施黛爾在《偷竊:商店扒手文化史》一書中說,第一個解釋它的嘗試出現於1816年,瑞士心理學家安德烈·馬泰發明了「盜竊癖」(Kloptomania)一詞,把它定義為一種秘密的衝動,它特彆強大,致使偷竊的衝動壓倒了意志。這種新的疾病使非理性、非法的行為得到承認,使那些被診斷患有這種疾病的人無需為他們的行為負責。當有錢人偷東西時,他們被認為是瘋了,而不是變壞了。店主也覺得這樣解釋很合適,因為他們不想失去他們有錢的顧客。

19世紀中期出現了百貨商店。工業革命和帝國負責生產商品,被消費慾望沖昏頭腦的女性則在商場里亂逛。左拉的小說《婦女樂園》寫於1883年,其主題便是大商場的出現,以及隨之而來的私家小店的衰落。在小說中,資本主義的發展既是壯觀的景象,又是不可抵擋的慾望的煽動者。左拉反覆描寫了名叫「婦女樂園」的商場日益擴大的奢華商品展示。商場不僅滿足顧客的需要,還創造以前不存在的需要和慾望。顧客會購買更多,因為店內展示的更多,開放的展示取代了藏在櫃檯後的抽屜。店內不合邏輯的布局要求顧客走過很多部門才能到達他們想買的東西。百貨商場里有小吃店,人們可以在那裡碰頭、休息。商場向人們展示如何想得到他們不需要的東西,但這也導致他們想得到他們買不起的東西。百貨商場的發明創造了與奢侈品新的關係。顧客可以直接接觸到它們,裙子可以試穿,假裝自己擁有它。從假裝再向前邁進到真正的擁有是特別大的誘惑。當擁有和尚未擁有之間的界限模糊了,它能極大地促進銷售,如果顧客買不起他們就會偷。

《偷竊:商店扒手文化史》

在左拉筆下,商場安排巡視人員以防止失竊。行竊的女士被當場抓住時,商場經理會要求她們簽一個聲明,承認並交代她的偷竊行為,聲明被放在辦公桌上,直到她交來2000法郎捐給窮人。然後商場把聲明還給她。如果她拒絕簽聲明,商場就會叫來警察。《婦女樂園》中的商場老闆慕雷對他的一位朋友說,有三種商場小偷:職業女賊、女盜竊癖和孕婦。但統計顯示商店竊賊在性別方面分別是男女各一半。在百貨商場的繁榮時期,大部分被捉到的竊賊也許都是女性,但大約90%的顧客也是女性,而且女性被防範得更加嚴密。

商家說,商店盜竊使我們所有人的生活變得更糟糕,它需要力度更大、更昂貴的監視,增加了誠實的顧客需要為商品付的錢。但人們對失竊的公司的同情要低於對失竊的個人的同情。在19世紀70年代初,入店盜竊在對社會不滿的反文化內部成了正面的美德。阿比·霍夫曼的《偷走這本書》中有順手牽羊的暗示,這本書在書店中被用鎖鏈鎖了起來。傑里·魯賓信奉普魯東所說的「財產即盜竊」,在《動手吧》一書中宣稱:「所有的錢都代表偷竊,入店行竊會讓你感到很爽。別買。去偷。如果你表現得那是你的,沒人會讓你付錢。」比假裝那是你的更好的做法是,相信那就是你的,或者相信你是在搶劫資本主義的強盜去接濟窮人。

商店把貨物在銷售前的損失稱作損耗,在準備記賬、定價時,必須計算損耗。商店把大部分損耗歸因於入店行竊而非員工偷竊、管理失誤和盤貨時的不稱職。其實失竊只佔損耗的三分之一左右。有人提出,大型商場忍受失竊可能比花幾百萬美元建立反盜竊系統花費更少。其實,商店寧願防止而非捉拿小偷。錢主要花在了巡視員、現代監視設備如閉路電視和無線電子跟蹤標籤上。《紐約客》說:「跟失竊相比,商場更擔心的是因為抓錯人而被起訴,那樣要賠很多錢。對商場和超市來說,同樣的糟糕的是,過於急切和有效的盜竊監視與預防措施會嚇退無辜的顧客。比失竊更糟糕的是,這可能會使常客恍然大悟——商店一直在努力誘導他們。店主比心理學家們更清楚,入店行竊之所以讓人著迷,是因為它是一種我們很清楚其本質的行為。入店行竊者是購物者的另一面,是我們消費者的貪心的秘密的分擔者。最好讓那些受到慾望的誘惑的人拿著她偶然或故意沒有付錢的物品走出商店,而不是在出口設報警器併當眾抓住她,這樣會擾亂心滿意足地在結賬的顧客的白日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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