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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博弈論在審訊過程中的運用

張強 西陵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發現難、突破難」,一直是查處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兩個瓶頸。從辦案的實際情況看,「突破難」尤其突出。高檢院、省院針對這一問題,在2004年提出了「智能辦案」,後來又提出了「系統抓、抓系統」。但這只是一個理念、一個思維方式、一個概念,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去實踐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

2004年,宜昌市院召開了一次反貪工作會議,議題就是研究偵查方法問題。大家對「智能辦案」進行了仁者見仁的廣泛討論,提出了解決查處難的「四個結合」,即「公開查與秘密查相結合,正面查與側面查相結合,查人與查事相結合,查證據與查背景相結合」。對於解決「12小時」突破難問題,提出了四個字,即「威、恩、計、幫」。這些討論對以後的偵查實踐起到了很好的幫助作用,也正是在這個基礎上我們開始理性地引進了「博弈論」,將納什的博弈均衡論引用到我們的偵查實踐中。下面我就近幾年來,將博弈論引用到辦案審訊實踐中的具體做法,作一些探討,與大家一起學習。

一、什麼是博弈論

博弈的英文為game,我們一般將它翻譯成"遊戲",通常理解為競賽、對抗的意思。依據是否考慮決策的時序問題,博弈可以劃分為靜態博弈和動態博弈。靜態博弈不需要考慮決策的時序問題,即參與人選擇行動時並不知道對手採取什麼具體行動。動態博弈則需要參與人的行動有先後順序並且後行動者能夠觀察到先行動者所選擇的行動。司法活動是一種動態博弈。從參與人了解其它參與人的特徵、選擇行動的規則和行動的效用的角度,博弈可以劃分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實際上在中國古時候就有很好的博弈範例,那就是家喻戶曉的孫臏賽馬。在現代博弈論中,最著名的就是美國數學家納什,他創立了著名的「納什均衡論」。博弈論,又稱對策論,是研究決策主體的行為發生直接的相互作用時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的理論。博弈論研究的是「對抗、衝突之道」,即從理論上說明理性且有目的的人怎樣與對手對抗才能取得成功、取得優勢。

二、審訊就是一種博弈

在博弈時,我們有時候能掌握一切,但有時只能猜測別人知道哪些我們所不知道的事;有時只有合作才能共存,但對手在完全絕望的情況下,就不可能合作了。博弈論中有一個命題:「局中人」。局中人在遇到對手時,常有的想法是:我怎麼對付他。因此,他要做的往往是:第一,弄清對方的底細;第二,弄清對方的目的;第三,弄清對方的其它所有情況,然後製作方案,這與我們辦案是一樣的。但是,博弈論告訴我們,這種思維方式在對抗中占不到任何優勢,而往往會被對手擊敗。博弈論告訴我們:局中人往往是先考慮別人可能會怎麼做,也就是考慮對手可能會怎麼做,然後再採取行動。但是,若你的做法是以對手的可能行為為依據,那麼在行動時,對手也同樣會考慮到你將會怎麼做。所以在某種程度上,你的做法其實是建立在你覺得對手認為你會怎麼做的基礎上。也就是有兩個行動前提:第一,對手會怎樣;第二,對手會認為我會怎樣做。重點是將自己常規怎麼做交給對手,然後再出招。回過頭來看,我們辦案突審何嘗不是對抗、衝突之道呢?怎麼樣在對抗、衝突中把握優勢,怎麼樣獲取口供、獲取書證、物證,從而理性地戰勝對手,正是我們突審案件所需要的。

三、在突審中有效運用博弈論

(一)囚徒困境

這是博弈論中的著名範疇。「囚徒困境」講了一個故事:兩個嫌疑人作案後被警察抓住,被分別關在不同的房間里接受審訊。警察知道兩個人有其它犯罪,但缺乏足夠的證據定罪,除非兩個當中至少有一個坦白。警察告訴每個人「如果兩人都不承認,每人都以輕微犯罪判刑一年;如果兩人都坦白,各判刑八年;如果兩人中一個人坦白,另一個人抵賴,坦白的釋放出去抵賴的判刑十年」。這樣每個嫌疑人面臨四個可能的後果:獲釋(自己坦白,同夥抵賴);被判刑一年(自己抵賴,同夥也抵賴);被判刑八年(自己坦白,同夥也坦白);被判刑十年(自己抵賴,同夥坦白)。在這個博弈中,每個囚徒都有兩種可選擇的戰略:坦白或抵賴。顯然,不論同夥選擇什麼戰略,每個囚徒的最優戰略是「坦白」。這與很多貪污賄賂案件非常相似,只是一些固定條件有差異。

我們辦理的鮑彤炳、陳偉共同貪污案在查處中就有效地運用了困境理論。鮑彤炳系宜昌市建行某支行的行長,陳偉系該行會計科長,1999年陳偉將該行用小金庫資金購買的股票(用陳偉的名字登記並由其保管)出售,將所獲98萬元佔為己有,群眾舉報案發。建行紀委對其進行了一個星期的調查,陳偉承認98萬元自己佔有了,但指稱這個股票是1996年經鮑彤炳同意轉讓給他的。股票的本金10萬元他當時就交到行了。但是鮑彤炳稱記不準了,不肯定也不否定,又無賬可查。建行紀委無奈之下移交本院。案件有幾個疑點:一是鮑彤炳稱記不住了,可能性不大,一定有隱情。鮑如果與陳偉是共同貪污98萬元,鮑肯定會講已經轉讓,說明鮑不講真話是另有隱情;二是陳偉指鮑同意轉讓給他,一定是抓住鮑的什麼把柄,要不然這種無憑無據的指稱他也知道沒意義。我們據此制定了突審方案,將鮑和李分開突審。對鮑彤炳的方針是不要他講98萬的事,就講其它的事;對陳偉則讓他想到98萬元我們已經可以定罪(但不能說明,畢竟沒證據),要從輕的唯一出路就是檢舉揭發。一接觸陳偉就出現了效果。政策交待二個小時後他問辦案人,檢舉揭發後可以判幾年?同時他編了一個故事,說兩個人一起偷東西,其中一個投案並檢舉他人算什麼?我們告訴他,投案是自首,檢舉揭發算立功,是兩個法定減輕處罰情節。陳偉想到鮑靠不住,不如自己先交待,於是除交待自己單獨貪污98萬元外,還交待了與鮑共同貪污100萬元炒股的犯罪事實。

在對行賄人與受賄人同時訊問時,對於行賄人特別是生意人,利用其「困境」,往往會得到很好的效果。在辦理這一類案件中,應該把握住行賄人的四點心理:(1)受賄人對其沒有價值了;(2)受賄人不僅僅收了你的錢,而且不仗義;(3)行賄有罪,坦白交待可以處理很輕,不能因此丟了自己的財產;(4)道德、法律教育起到了正面作用。

(二)斷絕退路

博弈論指出:你對很多威脅都可以而且應該置之不理。因為人在對抗過程中,對於威脅他早有心理準備。實際上,社會上對反貪部門辦案也有流行說法:「就是詐你。只要你經得住詐,熬過十二小時就會沒事,傻子才會被抓住。」對於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來說,這是一種普遍的心態,其實我們不能忽視這種心態,至少我們知道,對方要沿著這個思路出牌。

我們在辦案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幾種情況:交待政策、宣傳法律、施加壓力。但是壓力到達一定程度,特別是反覆施壓,會使對方出現思維疲勞,對手會把威脅交到我們的一方,這時對手都會說:「我沒有問題,你們想怎麼辦,就怎麼辦!」其實我們知道,實際上是一種威脅,我們只有兩種選擇,要麼放人,要麼風險決策。但在現行條件下,採取強制措施是要冒很大風險的。博弈論告訴我們:一般情況下,選擇的方式越多對自己越有利,但有一些選擇卻會減弱威脅的可信度。我們要麼不把對手推到「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地步;要麼就不再有任何選擇。斷絕後路,反而可以改變兩難境地。我們要控制,所謂控制,就是不能被對手拖到斷絕後路的地方,而是由我們自己將案子推到這個地方,自己來選擇方式。

1、思維定勢的利用。我們在辦理宜昌市塑料二廠廠長李小虎一案時,傳喚李的途中,截獲了李的妻子轉移的贓款,共計30多萬元。李到案後,自己形成了一個定勢思維,錢已轉移,抓不到錢,就定不了案。審訊過程中李主動講自己家很窮,買了房後,只有不到2萬元的存款了(這是根據自己工資折算出來的)。我們知道,李在說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制定了一個利用定勢思維、欲擒故縱的方法,即反覆訊問李小虎財產情況,反覆做筆錄,李都聲稱只有2萬元存款,一直到激怒他,李小虎自己說:只要你們查到我還有多的一分錢,都是貪污受賄的。他實際是自己斷絕後路。到這時,我們適時出示了截獲的存摺、存單,李小虎一下子就垮了,對30多萬元的犯罪事實作了徹底交待。

2、選擇與碰撞。突審中,我們自己要有多種選擇,也要分析對手的選擇,碰撞過程,實際上是一種互動,會有一些意想不到的問題出現,這就需要我們做預案。2006年,我們在辦理宜昌市商業銀行東湖支行行長喻傳文受賄93萬一案時,就做了較好的預案。喻傳文2003年任東湖支行行長,在2年時間裡,共為27個客戶貸款1.7億元,其中8000萬元成為風險貸款。喻找過律師,也找過檢察機關的人,甚至找辦案人打探過口風。一到案,就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架勢。他這樣做,我們也就知道了他的底牌:硬抗。我們的方法是:辦案人完全擺出一副公事公辦,只走程序的樣子,態度嚴肅、嚴謹。一開始,就將他的權利和我們遵循的程序一一告知,甚至連錯案賠償規定也告訴他。我們給出的信息很直接:這不是威脅,是事實,我們不準備給自己退路。面對這種情況,喻傳文一路死抗。但我們發現,喻在計算時間,雙方的神經都達到了極限。十二小時後,我們主動停止詢問,果斷地宣布對其拘留,喻在簽字的一剎那,徹底崩潰。

(三)對紀委移送案件的證據鎖定

紀委移送的案件,大都有一個特點,言詞證據多、書證少;口供多、證言少。認真審查,有時一筆都定不了。面對這種情況,必須特別認真對待。對於這一類案件,在與對手的博弈中主要採取兩種方法:

1、放棄控制權。今年三月,我們查辦了宜昌市商業銀行副行長鄭之華受賄80多萬元一案。該案有一定的特殊性:鄭的第一個行賄人是我們從喻傳文一案中挖出來的,但考慮到時間緊,鄭又是縣級幹部,為擴大戰果,將線索交到市紀委,由紀委雙規。二個月後移送本院。鄭之華在紀委交待受賄(或有問題)126萬元。但到檢察院案後,堅稱是紀委逼的,要檢察機關作主,不斷地表白自己的清白。我們給他談了一次話,表明:他的案子市委非常重視,我們不能控制;他在紀委的交待,我們可以做證據用,要翻供,我們只能依據證據,而他則喪失了從輕的機會。這實際上也是斷絕其後路。之後,鄭一直想與辦案人套近乎,總想表明一個觀點,即相信法律,不相信紀委。我們的方法是不談了。我們給出的信息是我們不能控制全局。按照博弈論的觀點,放棄對某些事物的控制權還能夠增強你的控制地位。雙方在互動過程中,對方越需要你的,你越是不能給。那麼在博弈中你就能獲得優勢地位。在突審鄭之華二十二小時里,鄭之華不斷請求見我,不斷請求見紀委人員,我們都沒有同意。雙方在十個小時里處於僵持狀態。

2、釋放真假信息。逃避和對抗是犯罪嫌疑人的通常方式,他們認為我們辦案就是「嚇唬」帶「詐唬」,說什麼他都不信。舉例說,如果我想說謊,並告訴你我打算到一個地方去,對方肯定會認為我不去。因此如果真要讓人上當,你偶爾還得說一說真話。這就是說謊中要有真實內容,這樣才能真假難辨。於是我們留下讓鄭之華打探的機會,讓一個幹警與其套近乎,然後傳送一個信息:我們今天只是走過場,辦他的案子由市委支持,不如說清楚。鄭之華想到孤立無援,想到無後路可退,也就只好交待問題了。

關於博弈論的具體作法有很多,博弈論與行為心理學結合起來,對我們辦案還會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只是作了初步嘗試,以期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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