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重婚罪證據、重婚後的離婚以及財產處理
06-12
已經結婚但跟別人又有了孩子算不算重婚 重婚罪的判定標準是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找他們居住地的鄰居、居委會看看能否出具書面證明或者直接出庭作證。如果沒有人願意出證明,會非常麻煩,似乎只能找「私家偵探」尋找證據了。 另外,共同生活、居住的證據還包括:交納居住費用的記錄(水電費、電話費、衛生費、物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複》[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確答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該男子與該女子同居並且生有孩子,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這一點從諮詢上是很難屆定的,而這又是認定是否構成重婚罪的關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並不一定構成重婚罪,只有符合以上條件方才構成,如果構成重婚,那麼其財產應當歸各自所有。 刑法第258條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有配偶而又重婚的行為,是指已經結婚的男女雙方,在其夫妻關係未依法解除,仍在存續之中,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即行為人在同一時間裡維持著兩個婚姻關係,這是典型的重婚行為。另一種情況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本人雖然沒有結婚,但明知對方是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而與其結婚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兩種人:一是已有配偶的人,在沒有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者,另一種是本來無配偶,但明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者。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或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為必要條件。無配偶的一方如不明知對方有配偶而受騙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重婚罪怎麼判,需要什麼證據,重婚罪如何收集證據? 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重婚罪如何收集證據是不少朋友更想了解知道的。下面,本文就重婚罪怎麼判、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如何收集證據等問題為大家簡單闡述。一、什麼是重婚罪? 大家不要奇怪,你想了解重婚罪怎麼判,需要什麼證據,首先就需要了解什麼是重婚罪。這叫知己知彼。如果,有婚外情的一方不屬於重婚罪,那下面的內容您想不想看就視心情而定。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 重婚罪的前婚屬於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於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2、 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滿足以上的條件後,您可以接著看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如何收集證據及怎麼判等問題的解答了。二、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根據上文所述,重婚罪的後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1、 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2、 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簡訊等等證據都可。三、重婚罪如何收集證據? 在確定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後,就可以選擇性的收集對方重婚的證據了。1、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 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2、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係 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 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因此這些人的話(認可)是絕對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證據。而要想讓他們說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係,否則你就很難從他們的口中掏出任何有價值的話。3、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4、去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如果有登記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四、重婚罪怎麼判?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夫妻一方重婚怎麼辦,對這段時間的重婚財產怎麼處理?一、夫妻一方重婚怎麼辦(一)追究過錯方刑事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對重婚罪的處罰,法律上有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如果發現另一方在外重婚,可以通過刑法手段給對方處罰,但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衝動擅自用違法手段報復對方,那樣只會把自己也犧牲掉。(二)無過錯方可以獲得離婚損害賠償 如果對方重婚,基本已經到了離婚的地步了。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由此可知,對方的重婚是法定情節,可以在離婚訴訟中用作憑據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二、重婚期內的財產怎麼處理 重婚時間有長有短,但是不管怎麼樣,都會涉及財務的運轉。如果被判重婚罪或者重婚的關係結束時,期間內的財產怎麼處理,能不能按照婚姻法的規定? 我們說法律是保護合法權益,重婚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違法,所以重婚的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其財產糾紛不能依靠法律進行分割。(一)無子女情形重婚財產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首先可以進行調解,參加調解的必然包括重婚雙方以及重婚罪的另一配偶。如果調解不成由法院審理,因為重婚不受法律保護,所以重婚期內的財產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只能當做同居財產處理,具體處理方式是各自的財產都歸重婚前財產持有人,不能對重婚期內的財產進行分割。(二)有子女情形 如果重婚期內二人有了孩子,首先仍然是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由法院審理。關於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遵循保護子女原則,撫養子女的一方將會分得較多財產,其餘的按照個人財產處理。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重婚屬於法定婚姻無效情節,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什麼是重婚,對方重婚了怎麼辦,如何收集重婚的證據?一、什麼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其表現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後者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主要存在以下幾種狀態、: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先登記婚後事實婚、先事實婚後登記婚、兩個事實婚四種情況。二、對方重婚了怎麼辦?發現對方重婚了,如何認定對方是不是重婚呢?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已婚者與他人領取結婚證的行為,此種情況比較好確認。不好確認的是事實重婚,認定事實重婚的方法有:先登記婚後事實婚,即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後又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而重婚。先事實婚後登記婚,1994年2月1日之前,與原配偶未登記而卻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1994年2月1日之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兩個事實婚,1994年2月1日之前,與原配偶未登記而卻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1994年2月1日之後,又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而重婚。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發現對方重婚的,可以提起離婚訴訟,此時有重婚事實的,法院一般會因為重婚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離婚。另外,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以向有重婚或有婚外同居過錯的配偶「請求損害賠償」;第三,法律也規定了對重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加重了對犯有重婚和婚外同居過錯的人經濟懲罰力度,切實保障了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三、如何收集重婚的證據?如何收集重婚的證據是最關鍵的一步。收集重婚證據的方法有:1、發現對方重婚的,受害者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調取自己的婚姻登記檔案,但對他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當事人一般很難調取,此時可以委託律師調查;2、另外注意搜集重婚一方遺留的電子證據。如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傳真、聊天記錄、電話通信記錄等,重要時建議把這些電子證據通過公證處以「公證書」的形式固定下來;3、跟蹤調查,通過照相、錄音錄像等方式把證據固定下來,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調查機構調查;4、尋找證人證言,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目前,由於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存有爭議,因此,事實婚姻的認定在各地區各法院也有不同,但法律重婚卻是非常確定的。即只要是已婚者與他人重新登記結婚的,則就屬於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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