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你必須知道的八大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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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因聽信他人之言、電視情節中毒過深、對法律一知半解等各種原因,會陷入一定的誤區。以下八大誤區,不可不查。
誤區一: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堅持離婚一方起訴,法院很快就能判決離婚。
很多人認為,離婚是自己法定的權利,只要自己堅持離婚的話,即使對方不同意,訴訟到法院,這顯然存在誤解:
1、法院判決是否離婚,是從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原則考慮,所以對於判決離婚的案件比較謹慎。
2、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說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長期實施家庭暴力、遺棄和虐待家庭成員情形;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情形;
(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夫妻之間經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間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層次差異太大,或者婆媳關係不合,這樣的情形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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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二:對方起訴離婚,只要我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法院對於婚姻案件是否判據離婚,並不是只看被告的態度,不是被告自己堅持不離婚,法院就不判決離婚。
1、法院判決離婚案件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在當事人離婚案件中,如果沒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話,而答辯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話,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3、如果當事人不願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間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間的相互關係,想辦法與對方進行溝通,心平氣和地磨合,而不是說放任對方到法院去起訴,只是堅持自己的答辯意見。
誤區三:先提出離婚會吃虧,或者先提出離婚的應當賠償另一方。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先提出離婚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上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在財產分割上,首先堅持夫妻平等的原則,即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等分割。在此原則的基礎上,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對有過錯的一方如重婚、虐待等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適當少分。
2、分割財產時,不但要注意財產價值,有時還應考慮使用效益,以及照顧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對於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應從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另外對於哺乳期(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隨母親生活,小孩已滿十周歲,以小孩意願為準。
誤區四: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書》,誰也別想反悔。
不少夫妻在鬧矛盾時候,總是費盡心思簽訂離婚協議書,認為只要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方對離婚就不能反悔,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方面更不能反悔,其實不然:
1、要明確離婚協議生效時間。離婚協議書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法院離婚。
2、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於財產分割,對於子女撫養進行反悔。法院審判時候,也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來確定判決書內容,也可能判決離婚,或者不準離婚。
3、已經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對於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是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的。
4、對於已經離婚的,法律還給與他再次尋求救濟的機會。我國婚姻法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撤銷離婚。這種情形的前提是簽訂離婚協議時候,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行為。如果是這樣的話,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銷離婚協議書,重新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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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五:只要抓住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就可以在離婚時多分財產。
不少婚姻糾紛中的當事人(尤其是女性)總是強烈渴望抓住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甚至不惜動用大量人力物業,包括聘請私家偵探,以希望在離婚時多分財產,讓對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慘重的代價。
1、通常婚外情的證據,分為三大類:
(1)一般婚外情相關證據,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
(2)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也就是通姦,的婚外情證據;
(3)最為嚴重的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
2、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
3、那麼取得婚外情的證據是不是一點用也沒有呢?並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說的第二類、第三類婚外情,那麼法院可基於此判決離婚,並且無過錯方有權力據此要求對方給付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
誤區六:如果對方偷偷轉移財產,律師和法院會幫我查到的。
律師和法院的調查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並不是無限的。
1、如果財產被對方轉移,具體要看究竟是什麼類型的財產被轉移,是否可以查詢到。如果是房屋、汽車、公司股權、企業投資權益這樣的財產,可以委託律師進行查詢。如果當事人不能夠提供對方具體的身份證號、開戶銀行的名稱、開戶帳號,即使委託律師和法院,都沒有辦法查詢到銀行存款。
2、婚姻案件不同於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財產信息是在當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師和法院的調查能力受到很大局限。
3、所以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對於一些信息進行保留,記錄和複印。
誤區七:只要分居兩年以上,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
持這種看法的當事人,是因為他自己查閱了婚姻法,對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
1、根據我國婚姻法,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以及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有一條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
2、這種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實分居,是客觀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為一方因為工作調動,出差就學、子女上學等因為生活需要導致的分居。
3、這種分居要求具有持續性。如果分居期間雙方又居住在一起後來又分開的,那麼分居不能成為持續性的兩年。
4、夫妻分居兩年並不必然成為離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決離婚,還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
誤區八:房子是一起出錢買的,不管寫誰名字,都應該是共同財產。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並不是必然聯繫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2、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於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並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有兩種情況出現:
(1)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於他的債務。
(2)如果是在婚後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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