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回顧】夫妻間,誰的債,誰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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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誰的債,誰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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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快來點開聽聽吧

2018年1月18日節目 來自警法時空 22:45

主持人

姚博&孫瀟

嘉賓

四川省律師協會監事長

全國政協第十一屆、十二屆委員會委員

施 傑

北京市律師協會

民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郝 萍

新聞背景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部很短的司法解釋,僅有4條,卻被刷了屏。因為它針對的是長期以來法律上頗有爭議的疑難問題——夫妻共同債務。

比如有一天,你突然被告,丈夫或者妻子欠下了巨額債務,而債主認為這是夫妻共同債務,他還不了了,你來還,可是其實你一直在和他過苦日子,這筆錢你甚至沒有聽說過。

是的,結婚的時候大家想的都是,「你的錢就是我的,我的錢也是你的」,這樣的想法沒錯;但這句話里其實還有另一層意思,那就是「你的債就是我的,我的債也是你的」。

什麼是共債共簽?

夫妻共同債務一直是個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布的這份司法解釋明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要麼借錢時夫妻一起簽字,要麼事後不知情的配偶表示認賬、同意一起還,否則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將來配偶一方沒有事先和事後的同意,是不能讓人家還錢的。這裡給債權人提個醒,今後借錢給別人看來得調查對方的婚姻情況——如果結婚了,他的配偶也得簽字!否則將來不同意一起還錢,只能執行一個人名下的財產。

這條規定對於保護老闆娘和債權人都有意義:一方面防止夫或妻一方「被負債」的不公平現象發生,打消眾多女性成為下一個甘薇、金燕的恐懼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敗訴的損失。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可以不背。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

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

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對於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負的債務;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婚姻法如何確定夫妻共同債務?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解釋實施之後,夫妻聯手坑債權人的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隨著社會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配偶一方和債權人聯手坑配偶另一方的情況開始出現。

未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擁有的財產數量和類型不斷增加,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夫妻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的需要,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實屬正常。許多家庭的財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長,同時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許多在配偶借債時並不知情的夫妻離異後還要替前夫(妻)還債,社會也呼籲應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對於婚姻家庭的人身財產問題,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沒有袖手旁觀。目前,準備在2020年出台的中國民法典,其中的分則各編正在加緊制定,包括夫妻債務在內的夫妻財產制問題作為「婚姻家庭編」中的重要內容,正在立法調查研究之中。

婚姻是什麼?不同角度、不同經驗和看法的人都會有不同的解釋,如果僅僅從法律的角度來解釋,恐怕婚姻的本質是一種以人身關係為基礎的財產關係,也就是說,婚姻的本質是一種財產關係。既然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那麼投資經營產生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自是應有之義。因此,對夫妻一方因投資經營所負債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既不能「坑友」,也不能「坑配偶」。法院必須在債權人利益和未舉債夫妻一方利益的「平衡木」上「跳舞」。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就是要解決這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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