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隨意放生造成損害擬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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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隨意放生造成損害擬追責,烏龜放生為何回頭時間:2016年06月28日07:50編輯:六維影視新聞 野生動物保護法 新京報訊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其中明確提出:有關部門應該組織開展放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隨意放生造成損害擬追責 今年以來,一些地區接連發生違規放生事件。今年4月初,懷柔湯河口鎮山林里發現數百隻狐狸和貉,咬死大量家禽,懷柔森林公安處確認這些狐貉系人為放生;還有人在泰山大量放生松鼠,導致松鼠繁殖成災,造成當地核桃減產一半以上。 上述違規放生現象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關注。兩月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時,如何對放生作出規範成為一個討論焦點,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一些放生活動缺乏科學指導和有效監管,放生物種既有外來物種也有本土物種,容易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以及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的損失,建議法律明確規定,放生應該由野生動物保護專業機構實施。 三審稿採納了上述建議,增加了兩個跟「放生」有關的規定:其一,明確了有關部門應該組織開展放生活動,「省級以上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組織開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工作」;其二是隨意放生追責條款,「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委員建議放生活動需要批准 對於三審稿的上述修改,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仍有不同觀點。昨日下午分組審議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董中原建議設置前置「審批」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放生活動,即便是適合放生地的當地物種,且未乾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也需要經過當地林業或漁業部門的批准。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梁勝利則提出,當地物種和外地物種很難界定,而且外地物種能夠適合當地放生的也應該可以放生,因此法條不必體現「當地物種」。 立法目的中「規範野生動物資源利用」表述被刪除 野生動物資源的利用問題也是二審的焦點之一。二審稿總則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規範野生動物資源利用,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閆小培提出,草案總則第一條是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立法目的中加入野生動物的利用,很容易使公眾誤解為保護是為了利用,並且保護和利用同時出現在一條中存在一定的不和諧」。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傅瑩等也認為,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重點是要保護野生動物,而「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本身與「保護」相悖。 三審稿採納了上述建議,刪除了草案總則第一條中的「規範野生動物資源利用」表述。 同時,二審稿中的「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合理利用」四字也改成了「規範利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負責人表示,這一修改體現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對野生動物利用進行嚴格規範和監管。(記者 王姝) 作者:王姝來源新京報)新聞來源:青島新聞網放生烏龜時要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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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隨意放生造成損害擬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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