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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彭宇案」,一把雙刃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編前語:

「彭宇案」已歷十年!十年之後,最高法院公布了這個備受關注且又影響深遠的案件真相,令人唏噓不已。然而,這能逆轉如今路人冷漠的行徑嗎?

每個人心中都有善良的一面,而善良的一面是大於無情的,這點無需質疑。善良無法化為善行,不單指「彭宇案」的影響,生活中出現了很多類似的案例,善行一旦被誣陷訛詐,如果執法者充當看客,法律沒有起到正確的引導作用,那麼自證的代價又如此之大、如此無能為力,最後出現兩種結果:一是誣陷者道歉了事,僅此而已;二是善者一次又一次被善行自證折騰的疲憊不堪,背負道德指責和經濟賠付。

「彭宇案」及類似案件,其實與我們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今天我們是冷漠無情的路人,面對弱小傷者不予救扶,而明天,我們可能就是那個期待被救起的弱小。一如最高法發文所言「彭宇案」不能再成為我們逃避救助行為的借口,法律始終站在善者那一邊。

我們在呼籲群眾善行的時候,執法者是不是更應深刻思考今天的因果?

以下文章摘自:湖南天聲祥龍律師團隊。作者:李科(湖南天聲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益陽市政協委員、民革益陽市市委委員、益陽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最近河南駐馬店人行道上行人被碾壓案成為社會熱點,從而使得「彭宇案」再一次被推到風口浪尖,眾多網友將社會道德滑坡、倒地路人難扶的社會現狀均歸結於當年「彭宇案」的荒唐判決,更有網友文章將國外(比利時等國)類似判決拿來進行橫向比較,把我國的審判機關的「機械執法」批判得體無完膚,然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網發表了一條題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麼?》長微博,出人意料的公布了當年「彭宇案」一、二審的一些細節,以此為法院公正審判正名,試圖為法院挽回些許顏面,但是,我們認為這一切都來得太晚、太晚,此時公布所謂真相,倒有些悲涼之意。

首先,正所謂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想當年如此沸沸揚揚、輿情高度關注的經典個案,竟然就在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默默地被「消化掉了」,使得「彭宇案」在後續的八、九年間一直被人們所誤解,甚至就連央視春晚也將其列入小品題材,我們為雙方當事人和一、二審法院始終保持緘默表示費解,也對相關審判人員的忍耐力表示欽佩,為什麼他們能容忍整個社會的唾沫和社會價值觀的扭曲而不顧?為什麼他們能夠容忍人們對莊嚴而神聖的法庭加以褻瀆和辱罵?如果在十年前就能公布事實真相,將使人們的道德觀念和價值取向保持正常的方向,不至於會出現老人倒地該不該扶的多餘討論,或許能夠避免駐馬店悲劇的現實發生。

其次,我們有權質疑當年二審法院准許當事人附條件(即「保密條款」)撤訴的合法性,因為二審庭前和解協議中不允許雙方在媒體(電視、電台、報紙、刊物、網路等)披露本案相關信息的內容,明顯違背我國民法「公序良俗原則」,一個明明受全社會關注的公共事件,一個已經被誤解到極點的「反面教材」,一個讓司法公正備受煎熬的焦點個案,為什麼要讓誤解一直存在?為什麼要讓社會正義讓位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當事人相互間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或許有他們的苦衷,但我們的審判人員有義務弘揚正氣,有義務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允許當事人處分自己民事權利的同時,要兼顧公序良俗原則的合理適用,因此,我們認為,法院明知雙方和解協議約定了所謂「保密條款」,依然准許雙方同時撤訴是錯誤的,這種默許和解與飽受詬病的「和稀泥式調解」有異曲同工之處,看似解決了一個頭疼案件,實則埋下了道德觀和價值觀扭曲的「種子」,每到出現類似事件,「彭宇案」的傷疤也是一揭再揭,這都是法院默認雙方保密撤訴的結果。值得一提的是,我們的人民法院並不應該受「保密條款」的約束,司法公開、透明是人民群眾一直期盼的,法院不該為了當事人的個人私利而協助保密,導致社會共同遵循的道德秩序受到挑戰和削弱。

最後,我們渴望社會正義的回歸,期盼司法改革能真正換來每一個個案的公平正義,既然最高法能跨越當事人之間的「保密條款」公布事實真相,說明今非昔比了,因為目前處於司法改革的攻堅區和深水區,我們作為「法律共同體」的一份子,能感受到這變革帶來的激動、猶豫、矛盾、憧憬等種種情緒交織,我們希望「彭宇案」能成為絕唱,不要再有後來者,希望員額法官們能超越諸多舊有審判思維定式,以全新的理念來適用法律審判案件,摘下「有罪推定」的有色眼鏡,給每個刑事案件被告人充分的辯護機會,並以換位思考的方式來審查公訴方的指控事實和證據;拋開「利益平衡」的條條框框,讓每個民事案件當事人都學會用證據說話,信任法律,並大幅度提高當庭宣判率,讓人們懷疑擔心的「勾兌」沒有形成的時間條件和互換機會,這樣才能讓我們真正尊重法律、善用法律、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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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麼?

近日,網上流傳這樣一個視頻:河南駐馬店一女子過馬路時,被一輛計程車撞倒在地,事發後,被撞倒女子橫躺在馬路上一動不動,其間多輛汽車和多名行人路過,無一輛車停車查看情況,也無一人上前施救,一分鐘後,該女子遭到另一輛汽車二次碾壓。不少人在感慨、悲嘆世態炎涼、路人冷漠的同時,卻將眾人的冷漠歸過於十年前的「彭宇案」。

近年來,路人對遇險者作壁上觀的類似新聞不斷在各地反覆上演,而每當類似新聞出現,「彭宇案」就會被再次納入公共討論的範圍。一時間,「扶不扶」彷彿成了一個困擾人們多年的中國式難題,提供救助怕被對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將面臨良心上的譴責,甚至這個話題還上了春晚。其實,在再次討論這一話題之時,我們不妨重新回到「彭宇案」案情本身。

該案中,從法律真實看來,彭宇在第二次庭審時承認「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否認是與老太太相撞。第三次開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內容為彭宇陳述兩人相撞情況的筆錄照片,雖然這份筆錄因警方失誤丟失客觀上無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的確認。結合彭宇自述曾經與人相撞卻說不清與何人相撞以及經警方確認的筆錄照片,這就構成了優勢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彭宇與老太太相撞並無不妥。而從客觀真實看來,事過多年後,彭宇也承認了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過相撞。

遺憾的是,當年一些媒體一邊倒地將彭宇「人設」為被冤枉的「好人」,畢竟「好人蒙冤」的劇情要比「撞人該賠」的現實更加能夠撬開讀者的眼睛,撩動他們互動的慾望。而不得不說的是,或許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我們習慣於為自身在眾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個客觀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訛傳訛」似乎總比真相走得快一些。這就造成如今遺憾又尷尬的局面,人們對於該案的誤解、誤讀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堅信著彭宇僅因施救而被判賠償的假象。

實際上,對於「扶不扶」問題,法律早有答案。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可見,如果被扶者不能證明扶人者將其推倒,扶人者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嚴格意義上,我國司法實踐中,也並未發生過一起僅因扶人而讓扶人者擔責的判例,或許也正因此,每每發生類似事件,一些人只能拿出一件十年前被誤讀的「彭宇案」來唏噓不已,感嘆世風日下,乃至為冷漠尋找借口與出口。

值得強調的是,即將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重申了法律對見義勇為的態度,「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即便施救行為對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損害,救助人也無須擔責,更何況,損害本非救助人所致。而這些年,各地也陸續出台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國家與地方對「義者」的獎勵、保護長效機制正在日趨完善。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質。可以說,我們每個人都有著一顆「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而同時又有著一顆趨利避害的私心。而當我們見到有人需要幫助時,當我們在「扶不扶」問題上左右徘徊、桎梏不前時,我們必須在內心上確信,救助行為永遠不可能成為侵權的證據,「彭宇案」不能再成為我們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終站在善者那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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