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捅殺3名兒童 因患精神疾病被判死緩限制減刑
(原標題:兇手患精神疾病判死緩並限制減刑)
2015年發生的「10·24河源客家文化公園殺人案」轟動一時,日前一審宣判,因被告人劉紀平在案發時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診斷標準,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有依法從輕情節,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紀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限制減刑。劉紀平聽判後表示不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2015年10月24日,河源市客家文化公園內發生一起兒童兇殺案,2名兒童遇害,1名兒童受傷。犯罪嫌疑人劉紀平被公安部列為A級通緝疑犯,警方更懸賞35萬元,獎勵提供重大價值線索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或直接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單位或個人,這也是廣東省懸賞的最高紀錄。
致命邂逅:公園捅殺三男童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12時許,被害人鍾某某、朱某某、曾某某相約一起到源城區客家文化公園玩耍。
13時50分,被告人劉紀平攜帶一個裝有水果刀的米黃色環保袋,獨自一人步行來到客家文化公園。在公園西門附近的湖邊涼亭,劉紀平遇到被害人鍾某某、朱某某、曾某某。
隨後,劉紀平提出帶3名被害人一起上山抓鳥。4人沿著東面山坡小路,一直來到河源圖書館側邊的一水塘邊草叢。劉紀平對3名被害人說草叢裡面有很多小鳥,讓3人進去草叢裡蹲下抓鳥。
3名男童走進草叢蹲下後,劉紀平突然拿出水果刀快速往3名被害人的頭、頸部連續捅刺,將3人刺倒在地。接著,劉紀平取走了被害人鍾某某身上的一塊手錶,因擔心手錶有定位功能,劉紀平將手錶摔壞帶走。
躲避監控:逃跑時走小巷
法院審理查明,作案後,劉紀平往客家文化公園北邊逃離現場,在經過一處廢置的水塘時,他將作案所用的水果刀和鍾某某的手錶丟棄在水塘里,然後乘坐公交車在新風路市委黨校站下車。
為逃避監控,劉紀平進入一條小巷往回走,並將米黃色環保袋和作案時所穿的上衣、短褲扔掉。第二天,劉紀平坐車逃離河源。
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劉紀平在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鎮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據悉,鍾某某、朱某某當場死亡,曾某某被群眾發現後送醫院搶救。
受害者:兇手說「叔叔捉鳥給你」
受傷的男童曾某某成為本案的關鍵證人,他指認了劉紀平為作案兇手。
曾某某作證稱,當天這個人(指劉紀平)帶著他們3人走到池塘旁的草叢邊,說裡面有很多鳥,讓他們蹲在裡面,蹲下後男子突然快速地去打鐘某某,接著又打朱某某,最後來打他,他被打得趴在地上,打了一陣男子就離開了。離開沒多久,他就看見朱某某坐在地上一邊哭一邊喊鍾某某。
過了一會,男子又回來,對朱某某用河源話說「不要怕,叔叔捉鳥給你」,接著男子又去打了朱某某幾下就離開了。他等了一兩分鐘,就從左邊樹林穿出去,向那裡的一個伯伯求救,後來被救護車送到了醫院。
談及作案動機,劉紀平供述稱,2015年10月24日當天才有了殺人的念頭,選擇殺小孩是因為思想有問題,良心有問題,「殺大人我肯定殺不了,我本人身體比較弱小」。
一審判決:死緩並限制減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紀平無視國家法律,持刀故意非法剝奪無辜未成年人的生命,並致二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於被告辯護人認為劉紀平是精神病人,請求對其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鑒定,被告人劉紀平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診斷標準,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故對劉紀平依法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
被告人劉紀平用水果刀殺害被害人後丟棄作案工具、血衣,變換穿戴,轉換逃跑線路,刻意逃避偵查,可見,其在實施危害行為時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及控制行為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紀平持刀朝被害人的頭、頸部連續刺戮多刀,作案手段極其殘忍,罪行和後果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紀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劉紀平限制減刑。
劉紀平聽判後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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