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審查證據應當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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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曹春風律師原創,若需轉載請註明出處。
證據是案件事實的基礎,這是一個不爭的話題。尤其是在刑事訴訟中,證據的採納和採信與否,小而言之涉及到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大而言之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的被剝奪或者被限制。因此,作為專門從事刑事業務的法律人,在案件證據輸向法庭之前進行精而細的審查判斷就顯得尤為重要。這樣做的目的,既可以使因證據不足導致的案件事實不清,這一類案件被攔截下來,從程序上保證案件的質量,防止冤假錯案的進一步延伸,節省司法資源;還可以使輸向法庭的證據能夠保證實質意義上可採信的程度增加,避免案件質量出現虛空狀態。根據經驗,就庭前審查證據的問題,我個人提煉了以下幾個應當注意的問題,來和大家一起分享:
一、審查證據要認真細緻。
這是一個常態化的觀點,也可以說是老生常談的觀點,我這裡認為有必要拿出來再說一說,因為刑事案件的逆轉往往很多情況下是從某些細節發酵而來的,細節中隱藏著案件的核心信息,細節中的這些核心信息是律師能否做到有效辯護的決定性要素。比如行為人的行為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細節、行為人的行為與定罪核心證據的關聯性細節;再比如證據與證據之間印證情況的細節、證據與證據之間的鏈接情況的細節等等,關乎著行為人是否成立犯罪、成立什麼樣的犯罪,有時候也關乎著行為人承擔罪輕或者罪重的罪責問題,所以在這個話題中我一定要重複「審查證據要認真細緻」重點要注意:
(一)不遺漏任何一份指控證據,包括對行為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證據。
1、對行為人不利的證據,既包括對行為人成立犯罪不利的證據,也包括對行為人量刑不利的證據。
2、對行為人有利的證據,既包括對行為人成立犯罪與否有利的證據,也包括對行為人量刑有利的證據。
(二)不放過任何一點證據紕漏或者證據瑕疵。
證據紕漏是指指控證據中證據組集或者證據鏈集中的一份或者多份證據或缺少形式要件或缺少實質要件,致使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量刑事實的證據鏈條出現漏洞。
證據瑕疵是指指控證據中證據組集或者鏈集中的一份或者多份證據或者在證據能力方面出現瑕疵(缺陷)或者在證明力方面出現瑕疵(缺陷)。
通過大量實證案例可以得出結論是:這兩種情況都會使整個證據體系的證明標準降低。
二、審慎對待言詞證據。因為:
(一)言詞證據並不都是原始證據。
在司法實務中,容易使人產生誤區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以及證人證言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證人的直接意思表達而沒有考慮到這些筆錄的形成,是經過偵查人員的記錄而固定下來的,這就不排除有的言詞性筆錄經過了偵查人員的加工和轉述,作為從事司法實務的我們一定要客觀理性的認識到這一點。
(二)言詞證據大部分在內容上存在真假相間或者相互矛盾的。
在當前,還沒有完全建立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司法運行機制下,偵查人員的有罪推定思維仍然沒有淡出,加上各種考核機制仍然在運行以及偵查人員的偵查觀優於證據觀的理念等多種因素的糅合,致使言詞證據在三性特徵上存在很多問題,尤為突出的是記載案件事實部分真假相間甚至相互矛盾,審查判斷庭前證據時要加以重點關注,不放過任何一份帶病的言詞證據。
三、大膽懷疑鑒定意見。
國外一些國家把鑒定意見和專家輔助人稱為「科學法官」,這樣的稱謂具有一定的道理,因為,司法人員不是通才、全才,對需要用科學手段進行解讀的專業性問題,必須藉助這樣的專業意見才能準確把握案件事實,但是,由於這些年我們國家在司法鑒定領域無論是頂層制度的設計,還是中觀上的司法鑒定管理乃至到微觀上個案鑒定的作出,都出現了很多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大量的錯案、冤案的源頭也都出現在這裡。所以,提醒大家注意在現實辦案過程中一定不要迷信司法鑒定意見,要大膽懷疑和質疑司法鑒定意見,這才是把握好案件質量的核心要素。
四、一定要重視審查同步錄音錄像。
新刑訴法121條所規定的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實際上也是對54條至58條非法證據審查判斷的一種輔助手段,是司法文明化的重要舉措,是遏制錯案、冤案出現的一個關口,我們在辦理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無期徒刑、死刑案件絕不要偷懶,對非法證據的篩除必須重視對同步錄音錄像的審查判斷。
五、要重視審查判斷量刑證據。
一直以來形成的司法傳統,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辯護律師都把視野放在了定罪證據和定罪事實上而忽略了量刑證據和量刑事實,從彰顯司法公正的角度出發,無論是哪個角色去這樣對待這個問題都是有失偏頗的,而作為辯護律師如果只重視對定罪證據的質疑和審查判斷而忽視將量刑證據和量刑事實納入視野,輕者說是業務素質出了問題,重者說是未盡責。
以上我提到的幾個庭前審查證據應注意的問題,是從宏觀上做的幾點提示,具體方法在這裡我就不講了,希望能夠對大家的辦案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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