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解讀2015年特赦:大部分人釋放後不具危險性

2015年08月24日 17:38 南方都市報

【特赦的概念和價值】

(一)特赦的概念

赦免是國家對犯罪人免除罪或刑的一種法律制度,包括罪之赦免與刑之赦免兩項內容。赦免是國家對刑罰權的放棄,因而導致刑罰的消滅。赦免通常由國家在憲法中、或行政法、刑法中規定。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行政性,被視為國家元首或最高權力機關的一種行政特權,因此也被稱為恩赦。赦免通常由國家元首根據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決定,以命令的形式宣布。這種命令稱之為大赦令或者特赦令。大赦令、特赦令只在大赦、特赦期間內有效,大赦、特赦完畢,命令也隨之失效。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兩種。大赦是國家對不特定多數的犯罪人的普遍赦免。大赦的對象可以是整個國家某一時期的各種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區的全部罪犯,還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這種赦免及於罪與刑兩個方面,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認為是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特赦,是對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一部的執行。大赦與特赦的區別在於:(1)大赦的對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對象一般是特定的;(2)大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特赦通常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但特赦也有規定既赦其罪又赦其刑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即屬於後一種情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這說明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的特赦既可以是既赦免罪又赦免刑,也可以是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3)大赦後犯罪人再次犯罪不構成累犯,特赦後再次犯罪有可能構成累犯。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的規定,被特赦的罪犯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構成累犯。

(二)特赦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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