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為何恢復陪審制
日本為何恢復陪審制 |
時間:2009-09-03 新聞來源:方圓法治 |
作者:張建偉 |
久違了,日本陪審制 8月3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舉行了一次審判。經過4天法庭審理,8月6日,被控涉嫌殺害鄰居的72歲男性被告謀殺罪名成立,判處15年監禁。這個案件案情並不複雜:72歲的被告藤井勝吉被控今年5月與一名66歲女鄰居發生口角後,持刀將對方刺死。在日本,謀殺罪最高可判死刑。但如果受害者僅一人,多數情況下法庭不會判處被告死刑,刑期一般在十年左右。對於藤井勝吉,檢方求刑十六年,死者家屬要求判處至少20年刑期。十五年的判決不算離譜兒。 這樣一起案情並不複雜的案件,卻成為引人注目的轟動案件。據媒體報道,東京地方法院8月3日開放旁聽的席次只有58席,卻有2382人排隊等候。這場審判還引來了不少抗議人士示威遊行。我國法律界對日本的這一場司法審判也頗為關注。
這次審判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為這是日本自二戰以來首次由陪審員參與的審判。該案由3名法官和6名陪審員進行審理。陪審員進入法庭,意味著幾十年日本司法既無陪審也無參審的時代結束了。 在日本,陪審制可謂一項久違了的制度。本來,日本曾經仿效英國,在1923年制定過《陪審法》,該法從1928年起實行,規定刑事案件實行陪審制,但在1943年日本廢除了陪審制。2004年,日本國會通過法律,恢復陪審團制度,並從2009年5月起開始實行。2009年5月21日,日本正式宣布實施陪審員制度。到現在正式在法庭審判中恢復陪審制度,一轉眼66年過去了。 世界上民眾參與司法的制度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陪審制度,英美法系組成陪審團,與法官分享審判權,法官負責對法律問題作裁決,陪審團負責就事實問題作裁決;二是參審制度,法官與選出的一般民眾共同審理和共同裁決,德國、法國都是如此。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名義上是陪審,實際上是參審制度。 日本實行的是陪審制度。現行的日本陪審制度規定,從選民中隨機抽取6名陪審員與3名法官一起進行案件審理,對刑事案件作出有罪或無罪的裁定,若裁判有罪,還要進行量刑。為了制約陪審團的裁判,主持庭審的3位法官中應至少有1位同意陪審團作出的決定。這表明,善於模仿的日本人還是看到了陪審審判缺乏理性的一面而試圖有所救濟。
預計日本平均約4000人中將產生一名陪審員。陪審員每天最多可獲得1萬日元的報酬。擔任陪審員是一種公民義務,如果無故缺席,將被處以最高可達10萬日元的罰款。陪審員還必須對其參與閉門討論的內容終身保密,一旦泄密,將可能被處以最高可達6個月的徒刑或者最高可達50萬日元的罰款。 陪審制度對司法審判有著明顯影響。人們說,美英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之所以周密、繁瑣,是因為存在陪審制度這一塊磁石。日本實行陪審制,也必然會帶來司法審判的變化。2009年8月的這場陪審審理,給法庭活動帶來的變化已經初見端倪:庭審開始前,辯方律師表示,將盡量使用簡單易懂的語言來表達,避免使用深奧的法律術語,以便陪審員們了解案情。檢察官也在庭上採用直觀方式來舉證,如放映影片,對案發現場的地圖、照片等證據逐一說明等,試圖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說服陪審團。 變化當然還不限於這些,陪審制度適用於日本全國共60個地方法院。人們預計日本今後每年將有2000至3000起案件由陪審員參與審理,主要涉及謀殺、綁架、搶劫致人受傷、危險駕駛致人死亡等嚴重罪行。 恢復陪審毀譽參半 即使放諸四海,陪審制度也是有爭議的制度。支持者眾,反對者也不少。
英國的司法在世界範圍內享有盛譽,這一方面得益於英國法官具有的高素質,另一方面得益於英國的審判方式,陪審制度無疑是英國司法獲得廣泛讚譽的重要來源。但橘逾淮為枳,並非所有國家引入英國式的陪審制度都能取得與英國同樣的效果,陪審團的引入必須考慮文化背景等因素所能提供的容納力。雖然法國在九世紀就實行過粗放的陪審制度,但遲至1789年法國大革命後才仿效英國的司法制度設立了大小陪審團。不幸的是,陪審團制度在法國的實踐遭遇「滑鐵盧」,受到抨擊——「是因為法國人的冷漠、無知、漫不經心和輕浮,應該受到譴責的不是制度,而是民族。但是,如果一個制度生性優良,雖然開始似乎難以適用於一個對它並不習慣的民族,但仍然可以證明它是適宜和有益的制度,因為那個民族將會通過制度本身獲得它先前缺乏的能力」。法國思想家貢斯當認為,假如陪審員發現一項法律過於嚴厲,他們為了開脫被告而違背自己的良心宣布事實不清,恰恰證明「這種制度能夠阻止執行有違人道、正義和道德的法律」。我國學者張金鑒指出:陪審官制度「對於法國的民族性是十分不相適合的,所以這是法國司法制度中最弱的一環。」 像法國一樣,日本也經歷過引入陪審制後本土適應不良的問題。1943年,由於日本法律從業者反對讓非專業人士參與案件審理而廢除陪審制度。龔刃韌教授在《現代日本司法透視》一書中介紹:日本在1928年到1943年實行陪審制度期間,審理了大約483起案件,無罪率達到16.8%。第一年達到147件,後來逐年減少,到了1937年只有17件,1940年又減少到6件。日本法學家利谷信義將陪審制度的廢除歸結為以下幾個原因:陪審員選任的範圍狹窄。對陪審員有嚴格的財產限制,使具有陪審員資格的人員在日本選民中比例很小(178萬/1240萬);陪審案件範圍狹窄,有關違反選舉法、治安維持法等刑事案件沒有納入陪審範圍;對被告不利。對於審判長向陪審團作出的說明,被告方不能提出異議;被告還要承擔陪審費用;陪審團評議,採用簡單半數表決原則,損害無罪推定原則;陪審團裁決對審判長沒有約束力;對陪審裁決不得提出上訴。 如今日本恢復陪審制度,儘管引起廣泛關注,不過,民調顯示,民眾對陪審制度熱情不高,許多民眾並不願意成為陪審員。日本最高法院2008年1至2月份進行的有關公民參與熱情的調查結果顯示:「希望參與」和「也可以參與」者僅佔16%;「雖然不希望參與,但如果是義務則不得不參與」者佔45%;「即使是義務也不想參與」者佔38%。奇特的是,《中文導報》實施的網路調查,高達87%的在日華人贊成日本實施陪審員制度,62%的在日華人希望擔當陪審員。在日華人擔任陪審員的熱情遠遠高於日本社會平均值。 日本媒體報道,對陪審制度持有反對意見的律師、文化人士組成一個名為「(不需要陪審員制度!)大運動」的團體。8月3日開庭這一天,該團體的成員聚集在東京地方法院前示威,高呼「大多數的國民並不贊同」、「這是個荒唐的制度」等口號,並向路人散發傳單。3日下午,約300人齊聲反覆喊口號在東京地方法院附近舉行遊行,高調錶達自己的反對意見。 陪審制度與一個國家的國民性有密切關係。日本媒體報道,一些法律從業者擔心,缺乏專業知識的陪審員容易受到法官操縱,使得這一制度流於形式。而從日本民族性看,一些民眾不願意拋頭露面、不喜歡評頭論足,也怯於挑戰法官權威。日本一些所謂精英人士認為,普通日本人缺乏政治成熟度。這種觀念妨礙了公眾參與刑事審理。對此,精通日本法制史的法律學者英格拉姆·韋伯在最新一期《東亞法律評論》刊物中給日本人打氣,他說:陪審團制的激活,有助於刑事司法過程的「民主化」,通過賦予普通人尋找案情真相和宣判的權利,新制度能「給司法裁決注入一種常識和公共價值觀」。
日本恢復陪審制度,目的當然在加快日本刑事案件審理過程,同時賦予司法過程更多透明度。但陪審制度並非完美無瑕的制度。在恢復陪審團審判的第一個案件里,陪審團感性而缺乏理性的一面得以顯現。日本慶應大學法學教授安富潔評論說,檢方請被害人的家屬當庭作證,這一招在博得陪審員的同情方面顯然奏效。被告律師伊達俊二在判決下達後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達不滿。他轉述被告藤井勝吉的看法,提出陪審團成員中的年輕人居多,假如有與被告年齡相當的陪審員,可能更容易理解這種鄰里糾紛。 這表明,陪審團制並未得到所有人認可,對陪審制度可謂毀譽參半。 誤判引發制度改革 由於刑事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與個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和財產的關係重大,又由於犯罪和反犯罪所具有的激烈的對抗性往往招致刑事司法權力的濫用,因此刑事司法領域的民主長期以來成為人們關心的問題。
不過,日本恢復陪審制度有自身的特定原因,考慮的恐怕還不是民主與不民主的抽象概念。陪審制的恢復,要從日本的誤判說起。 日本戰後出現了多起被判重刑後來再審改判無罪的案件,其中有4件原判處死刑後來改判無罪的案件,一經披露,引起朝野震動。這四樁案件分別是免田案、財田案、松山案和島田案。案件發生在二戰後不久,免田案發生在1948年,其餘三件均發生在1950年。警方在將嫌疑人拘捕後都進行了不當訊問:免田案嫌疑人免田榮遭到逮捕後被關押在該市警察署一個臨時廳舍內。警察連續4天不准他睡覺,對他進行嚴厲審問,在逼迫下,免田榮按警察意志在自白書上按了手印;財田案嫌疑人谷口繁義因其他輕微強盜、盜竊犯罪被逮捕,在警察局下轄的羈押場所被關押了4個月,被迫供認殺害黑市米經紀人;松山案嫌疑人齋藤幸夫被逮捕,在連日持續審訊中,齋藤幸夫身心俱疲,被迫招供有罪;島田案嫌疑人赤堀政夫被逮捕,警察對他進行連日審訊,並施以利誘,在這種情況下,赤堀政夫作了有罪供述。四名被告人都被一審判處死刑,最高法院駁回被告人上告,使死刑判決得到確認。提出再審請求後,1983年免田榮終於成功獲得無罪判決;1984年谷口繁義獲得無罪判決;1984年7月14日,齋藤幸夫獲得無罪判決;1989年,赤堀政夫獲得無罪判決。 這四起錯案連同日本連續發生的其他一些平反冤案的再審案件,引起了為消除或減少誤判而改革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呼聲,其中就包括呼籲實行陪審或者參審制度。 龔刃韌教授指出:在日本誤判的病灶中,司法官僚制是引人注目的一項。長期以來,日本形成了一個以最高法院為首的封閉式的司法官僚化的體系。在司法官僚體制內,從司法修習生直接被任命為法官的人通常沒有什麼社會經驗,與一般的國民特別是下層的人民缺少密切的接觸,而且由於長期生活在官僚化的司法系統內,還會逐漸養成為了個人的升遷而迎合上司、人權意識逐漸淡薄等思想傾向。另外,日本刑事程序的重心是在偵查階段,法庭審判並不是實質性調查案件事實的適當場合,由日本檢察官提起的公訴經法院審判確認無罪的百分比相當低,而確認有罪的百分比相當高,形成日本刑事司法的特色,松尾浩也教授稱之為「精密司法」。日本審判程序的另一特色是偏重書面調查,即大量使用偵查機關做成的各種書面證據,這使得偵查中不當行為的結果被法院所繼承而不是被排除,這正是造成誤判的原因之一。日本教授平野龍一指出,日本法院的公審往往是走形式,這種審判也可以叫「調查書審判」。他認為,除非採用陪審制或參審制,日本的「刑事審判是相當絕望的」。引入陪審制度,直接由民眾參與司法,這些民眾來自草根階層,可以將社會公平正義的觀念引入司法,彌補官僚製法官的不足,消解不良的司法慣性,就日本司法來說,可謂對症下藥。 正是出於這一原因,許多年來,日本一些法學家和法律實務人員呼籲建立陪審制或參審制。人們普遍認為,由外行人(layman)參與司法,還可以使民眾以普通判斷力幫助專家,陪審員與法官相互影響作用的交流被認為能夠比法官單獨工作獲得更為可靠的結果,它有助於彌補法官與日益複雜的社會脫節所造成的不足。日本最高法院也對建立陪審制或參審制頗感興趣,派出法官去考察外國有關制度。經過長時間的醞釀和準備,日本終於推出了陪審制度。 不過,陪審制度能否彌補日本司法的缺陷,特別是能否防止誤判,日本法學家團藤重光並不樂觀,他曾經評論說:「社會上也有人認為採用陪審制度便可以防止事實誤認,我想那是太樂觀的想法了(假如要在日本採用陪審制度,大概只有可能採用法官與外行的陪審員一起做事實認定也做法律辯論的參審制度,不過那樣也不可能完全防止誤判的)。」他舉美國影片《十二怒漢》為例:「電影的內容是,亨利·芬達所扮演的一位陪審員,單獨一個人以非常強勁的信念,徹底堅持正確的審判而堅持到底,如果沒有他在不知後果會如何。猶如該影片所象徵的,陪審裁判也容易發生那樣的事情。照影片里的故事,在十二個陪審員之中幸好有一位富於正義感並且頭腦明晰,善於展開具有說服力的辯論的人存在,不然大抵的陪審員碰到那樣的狀況,又不是自己的事,恐怕都會放棄吧。」 套用一句常聽日本人說的話:這真令人傷腦筋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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