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論 | 王曾瑜:中國古代地方政治的貪腐與黑暗(二)
編者案:大一統意識形態的龐大政治疆土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權力的控制與反控制,在中國歷史上,幾乎決定了整個王朝的政治形態:中央權力如果能夠恰到好處地控制地方力量,讓地方既不至於束手束腳,也不至於尾大不掉,就會達到一個比較理想的政治狀態,而這在中國歷史上是極為少有的,文景與貞觀也許可以勉強算是代表。相反,如果中央權力無力控制地方力量,則分裂與動蕩由生,晚唐就是最好的例子。如果中央權力壓倒性的控制和遏制地方力量,則會帶來文化和經濟的滯澀,而地方腐敗卻反諷地在高壓中甚囂塵上,這甚至在所謂的盛世中也屢見不鮮,比如明太祖時期和清聖祖時期。王曾瑜先生這篇文章用翔實的史料說明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關係,以及這種關係對古代政治黑暗和貪腐的影響。雖然歷史研究的學術文章,但討論的話題卻是極有知古鑒今的當下意義。由於文章較長,超過訂閱號的字數限制,故分作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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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文)
四、地方官府與平民百姓(主要是農民)
古代地方官府與與平民百姓的基本關係,就是官府為刀俎,百姓為魚肉。東漢順帝時,左雄說:「俗浸雕敝,巧偽滋萌,下飾其詐,上肆其殘。典城百里,轉動無常,各懷一切,莫慮長久。謂殺害不辜為威風,聚斂整辨為賢能,以理已安民為劣弱,以奉法循理為不化。髡鉗之戮,生於睚眥;覆屍之禍,成於喜怒。視民如寇讎,稅之如豺虎。」司馬光寫史,感慨於東漢的暴政,說:「孝靈之時,刺史、二千石貪如豺虎,暴殄烝民。」
地方官府加於平民百姓,主要是農民的兩項基本的「德政」,就是橫徵暴斂和司法腐敗。此外,國家既然掌管公共權力,承擔荒政,即地方發生災荒時的救濟,也應是地方官府與平民百姓的重要關係之一。
(一)橫徵暴斂:唐朝白居易《重賦》詩說:「國家定兩稅,本意在愛人。厥初防其淫,明敇內外臣:稅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論。奈何歲月久,貪吏得因循。浚我以求寵,斂索無冬春。」中國古代的法外橫斂,違法暴斂,特別在中唐以後,史不絕書。
宋徽宗初記載:「諸路監司靡恤百姓,或增價折稅,或併輸糴買,聚斂掊克,自以為能。州縣觀望,又有甚焉。」南宋初,各地經常攤派科配,李綱描述了荊湖南路的科配:
「轉運司約度拋科,更不會計合用之數,行下逐州,逐州虛拋大數,抑令諸縣承認。諸縣亦不照用行下之數,卻于田畝上創自樁起錢糧之數。謂如衡州諸縣逐次科敷,本州行下逐縣,令科錢三萬貫,米五千碩。安仁縣卻令每畝出錢二百五十文,米五升,一縣之田約計三十萬畝,則科敷之數,錢計合出七萬五千貫,米計合出一萬五千碩。衡陽縣令每畝出錢五百文,米一?,一縣之田約三十萬畝,則科敷之數,錢計合出一十五萬貫,米計合出三萬碩。通衡州五縣計之,一次科敷所出錢米不可稱計。其間形勢官戶、人吏率皆不納,承行人吏又於合納人戶公然取受,更不催納。其催納者盡貧下戶,因緣抑勒,情弊百端,民不聊生。其逐年合納夏秋、正稅,卻更不行催理。蓋緣受納正稅,交收皆有文歷,難以作弊。其科敷之數,以軍期急迫為辭,類皆不置赤歷,亦無收支文字可以稽考。又一路州縣官吏多系權攝,與人吏通同作弊,侵漁搔擾,莫甚於此。」
他敘述了在南宋初國難當頭的情勢下,地方官如何利用科配的特殊稅目,與吏胥相勾結,貪污和刻剝百姓,大發國難財。無獨有偶,明季加派的所謂三餉,即遼餉、剿餉和練餉,「其在有司,催征者名色紛岐,款項參錯,奸胥因之,游移影溷,舞弄千端,官非甚察,即墮雲霧,民即甚黠,亦投鬼蜮,所以奸貪得志,會計不清」。清人稱「前明厲政,莫如加派遼餉,以致民窮盜起。而復加剿餉,再為各邊抽練,又加練餉。惟此三餉,數倍正供。更有召買糧料,始猶官給,以銀繼則按糧攤派,官吏短價剋扣,書役勒索追比,名為當官平市,實則計畝加征,民無控告」。三餉的負擔固然極重,而各地方政府的官吏們又從中漁利,大發國難財,致使百姓的負更大為加碼,民不聊生,其實是加速了明朝的滅亡。
(二)司法腐敗:《後漢書》卷49《王符傳》引其《潛夫論·愛日篇》說:「鄉亭部吏,亦有任決斷者,而類多枉曲,蓋有故焉。夫理直則恃正而不橈,事曲則諂意以行賕。不橈故無恩於吏,行賕故見私於法。」東晉時,「所在多上春竟囚,不以其辜。建康獄吏,枉暴既甚。此又僭逾不從寃濫之罰」。大文豪歐陽修貶官夷陵,「雖小縣,然諍訟甚多,而田契不明,僻遠之地,縣吏朴鯁,官書無簿籍,吏曹不識文字」。無疑是宋代的落後地區,當他「取架閣陳年公案,反覆觀之。見其枉直乖錯,不可勝數,以無為有,以枉為直,違法徇情,滅親害義,無所不有」。其結論是「且以夷陵荒遠偏小,尚如此,天下固可知矣」。宋徽宗政和詔承認:「獄吏不恤囚,至多廋死,州縣公人受文引追逮,多帶不逞,用鐵環、杵索毆縛,乞取錢物。」元朝末期,王禕的《紹興讞獄記》詳細記述了當地的司法腐敗,以及清官貢師泰的斷獄,今全錄於下,可知地方司法冤濫之一斑:
「山陰白洋港有大船飄近岸,鹽夫史甲二十人取鹵海濱,見其無主,因取其篙櫓,而船中有二死人。有徐乙者聞而往視之,怪其無他物而有死人,稱為史等所劫。史佣作富民高丙家,事遂連高。史等既誣服,高亦被逮,不置。公密求博詢,則里中沈丁載物抵杭回,漁者張網海中,因盜其網中魚,為漁者所殺。史等未嘗殺人以奪物,高亦弗知情,其冤皆白。
游徼徐裕以巡鹽為名,橫行村落。一日遇諸暨商,奪其所齎錢,撲殺之,投其屍於水,走告縣曰:『我獲私鹽,犯人畏罪,赴水死矣。』官驗視,以有傷疑之。會赦,遂以疑獄釋。公追鞫覆案具,得裕所以殺人狀,復俾待報。
民有阮福者溺水死,指以與謝甲鹽船遇,因致其溺。公考問左驗,致其溺者乃趙乙也。坐趙而釋謝。
徐德元告其弟侄以毆傷,獄既成,公知其誣。繼而里民累數十狀,發德元所為不法事。公簿責德元恃強橫,武斷鄉曲,持官府短長,及是又以非罪排擠其骨肉,釋其弟侄,而坐德元。
徐長二訴其弟為郭甲、郭乙所殺。真殺之者實乙,而豪民鄭丙與甲為仇家,故嗾徐使連甲。公既釋甲,即以其罪罪鄭。
杭民黃生有田在縣境,而近僧寺,歲來收租,與寺僧交。僧召黃及其傔二人飲酒,酣。其一人謔侮僧,其一人責之,不服,則擊以他物,誤中其腦以死。僧懼,移其屍寺外,執黃以訴,謂其故殺人,相脅欲要貨賄。公揣知其由,出黃於獄。
縣長官鞫系董連二十三人持軍器,謀泛海為盜。公廉問得實,所謂軍器,大半皆農具,且他無為盜顯跡,乃當連等五人私持軍器之罪,餘置不問。
楊茂獲海賊三十人,不分首從,將悉處以死。公以省錄,其為首者止八人,餘皆詿誤,並釋免之。
諸暨民葛壹素亡賴,客有過其里買栗者,貪其財,紿之曰:『某山栗多,得利可倍,我俱爾往。』客從之,至山深無人處,以斧斫死之。既而其子來,跡父所在,復紿之曰:『而父在某山中。』與俱往,又殺之。久之,其妻訴於州,不受,則訴於公,公命吏詣葛所居里推究之,盡得其故。執葛系死於獄,仍磔其屍。
黃聲遠偽造鈔,既自首,與之同造者黃甲也。甲坐系十餘歲,於法,有罪而自首者免其罪,與自首者同罪而有親者比自首。公審甲與聲遠乃有服從兄弟,即釋之。
何成訴其子因黃保至其家征租,驚懼致死。具獄上,公按之,則其子死以病,而黃與何有隙,以故誣黃,抵何以罪。
餘姚孫國賓以求盜,獲姚甲造偽鈔,受賕而釋之。執高乙、魯丙赴有司,誣其同造偽。高嘗與姚行用,實非自造,孫既舍姚,因以加諸高,而魯與高不相識,孫以事銜之,輒並連魯。公疑高等覆造不合,以孫鞫之,辭屈情見,即釋魯,而當高以本罪,姚遂處死,孫亦就法。
會稽袁寶與所親二人泛海,遇劇盜李麻千在海上,懼而從之。至潮陽,麻千率眾請自新,官給袁等信券,使歸。既歸而拘之,仍以盜論。公以謂袁等在潮陽既以自新,復加之罪,則失信於民,貸使復業。
陳興恃富豪,構結巡司,以被盜為緣,誣平民王氏,執其妻,燒錢灼殘其體,公痛懲之。
蕭山吳宣差父子怙勢為暴,鄉民被其害甚。張文有墳山,強據之。文訴於官,反枉文以誣告。公直其事,吳父子皆伏辜。
嵊縣張氏婦訴鄰人張甲以刃傷之。蓋張氏始通於張甲,既又與富民裘乙通,以是致爭,互持刃相傷也。悉置於律。
上虞縣胥征湖田之逋租,愚民聚眾,毆死之,根連株逮,系紲百餘人。公窮竟之。得首罪者一人以死論。為從者十人以減死,論縱九十餘人。
郡地瀕海,惟鹽最為民病。有餘大郎者,私鬻盜鬻,招集亡命之徒,動以千百,所至強人受買,莫敢誰何。或發其罪,公命督捕之,繩以法,徙置他郡。先是,凡以私鬻盜鬻而麗於法者多連及無辜,所司為之傳致,並緣為奸利。公下令,事覺,止坐犯人,不得轉相連逮。
平反者前後亡慮百餘事。」
從貢師泰的判案不難看出,地方上的司法腐敗,大都是與地方官吏的貪謬,豪強的作惡有密切關連。貢師泰作為清官,竟在數年內糾正錯案百餘件。然而像他那樣的清官畢竟寥若晨星,故古代大多數冤獄的受害者就只能冤沉海底。眾所周知,元代的大戲劇家關漢卿正是有感於冤獄之酷之濫,而創作了《感天動地竇娥冤》的名劇。他飽含血淚地控訴道:「不告官司只告天,心中怨氣口難言。防他老母遭刑憲,情願無辭認罪愆。三尺瓊花骸骨掩,一腔鮮血練旗懸。豈獨霜飛鄒衍屈,今朝方表竇娥冤。」
(三)荒政:中國古代歷朝都有荒政。《周禮·司徒》就載有「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緩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幾,七曰眚禮,八曰殺哀,九曰蕃樂,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盜賊」。但歷朝的荒政水平其實取決於兩個基本因素,一是受當時經濟和技術水平的制約,二也必然受地方政治好壞的制約。前者是客觀因素,歷朝的差距不大;後者是主觀因素,每一朝代中的好壞差距可以極為懸殊,而有天壤之別。
今以《朱文公文集》卷16,卷17,《朱文公別集》卷9,卷10所載,宋孝宗淳熙時,宋代最著名的理學家朱熹在南康軍和浙東施行的荒政為例。他在南康軍城郭與星子等三縣,共「勸諭到上戶」206戶「共認賑糶米」。但「其間有上戶卻將濕惡粗糙米赴場出糶,有誤民間食用」。他又「切慮各縣逐場監糶濟官,容縱合乾等人,減克升斗,及容上戶將砂土、碎截、濕惡、空殼米榖赴場中糶濟,及巡察官不即前去」。浙東荒政,如「紹興府都監賈祐之不抄札饑民」,「紹興府指使密克勤偷盜官米」,這是與吏胥合夥犯罪為惡,「衢州守臣李嶧不留意荒政」,官員張大聲和孫孜「檢放旱傷不實」,「衢州官吏擅支常平義倉米」,「上戶朱熙績不伏賑糶」等。以上記載反映荒政中的各種弊端,一般都是由官吏的貪謬和地主的作惡造成的,而受害者當然主要是飢餓的農民。儘管朱熹本人十分盡心盡職,但他所施行的荒政卻仍須打一個折扣。至於大多數不盡心盡職的官員主持荒政,自不待言。
明萬曆時,「給事中楊文舉奉詔理荒政,征賄鉅萬。抵杭,日宴西湖,鬻獄市薦,以漁厚利。輔臣乃及其報命,擢首誎垣」。特別是到明朝末年,「頻歲旱蝗,三餉疊派」,大量人口死亡,還能說得上舉辦什麼荒政。王家彥說:「秦、晉之間,饑民相煽,千百為群,其始率自一鄉一邑,守、令早為之所,取《周官》荒政十二而行之,民何至接踵為盜,盜何至潰裂以極。」
五、十官九貪
現在人們常使用「清官」一詞,用以指官員公正清廉,與古人的「循吏」一詞詞義相近。《史記》卷119就首創了《循吏列傳》。清官一詞出現較晚,最初是指地位貴顯而政事不繁雜的官,如《三國志》卷57《虞翻傳》注引《會稽典錄》說,虞聳「在吳歷清官,入晉,除河間相,王素聞聳名,厚敬禮之」。此外,還另有清吏一詞,《三國志》卷9《夏侯玄傳》注引《魏氏春秋》敘述許允,魏明「帝前取事視之,乃釋遣出。望其衣敗,曰:「清吏也。」賜之。」上引史料中的清吏,即是指清官。可以說,清官或清吏大致魏晉以降,就有兩種不同的詞義。
大致到南宋晚期和金、元之際,人們就更直接使用清官一詞。劉克莊《後村先生大全集》卷13《送趙阜主簿》:「罷稅無兼局,蕭然古廨寒。士稱為善類,民說是清官。刀薄難推轂,身輕易起單。竹林逢大阮,試為問平安。」方與劉克莊大致同時的元好問《遺山先生文集》卷11《薛明府去思口號七首》:「能吏尋常見,公廉第一難。只從明府到,人信有清官。」
《孟子·滕文公下》說:「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古今的史實證明,這是很高的道德修養的境界,但中國古代的一些清官確實以自己的立身行事履踐著這條古訓,是極為難能可貴的。古代確有清官,但只是很少數,他們一般生活清苦,而在官場也必然受排擠,蹭蹬不得志。在中國曆朝官員中,占多數以至絕大多數者則是貪官,這主要就是各級地方政府的官員。
北宋名相王安石說:「今以一路數千里之間,能推行朝廷之法令,知其所緩急,而一切能使民以修其職事者甚少,而不才苟簡貪鄙之人,至不可勝數……夫出中人之上者,雖窮而不失為君子;出中人之下者,雖泰而不失為小人。唯中人不然,窮則為小人,泰則為君子。計天下之士,出中人之上下者千百而無十一,窮而為小人,泰而為君子者,則天下皆是也」此後李新說:「廉吏十一,貪吏十九。」十官九貪,正是整個中國古代社會的正常狀態。
南宋初的汪藻說:「自崇寧以來,功利之說興,士大夫不復知有廉恥。贓污之人橫行州縣,非特不憂繩治,而挾貲諧結者輒得美官。故小人相效,於入仕之初即汲汲乾沒,以不能俸外經營為恥。此風相承,至今未殄。」與他大致同時的王廷珪對官場,包括地方政治作總體評價說:「今風俗大壞,上下相師,恬不知怪。雖士大夫常衣儒衣,道古語者,皆甘心自置於廉恥之外,而無髙人之意。由是天下日趨於靡敝,盜賊群起,民益困窮,瘡痏呻吟之聲未息,而貪殘之吏,誅求剝斂,海內愁怨,未有如今日之極者也。」
南宋中期,黃榦知漢陽軍,不能不感嘆說:「到此,百怪皆有,真不成世界。以虎狼之暴、盜賊之狡,而當方面之寄,視百姓如草菅,視僚屬如奴隸,此豈可入其境哉。」文天祥在中舉的《御試策》中說:「貪官暴吏,視吾民如家雞圈豕,惟所咀啖而民困,嗚呼!東南民力竭矣!」
金朝末年,陳規上奏說:「縣令之弊無甚於今,由軍衛監當、進納勞效而得者十居八、九,其桀黠者乘時貪縱,庸懦者權歸猾吏。近雖遣官廉察,治其奸濫,易其疲軟,然代者亦非選擇,所謂除狼得虎也。」在古史上,貪官懲治貪官,新貪官取代舊貪官,換來換去,就是「除狼得虎」,當然非獨金季而然。
《歷代名臣奏議》卷67載鄭介夫說,官員「滿替」,「彼貪污者家計既富,行囊亦充,赴都縱賄,無所不至,每每先得美除。彼廉介者衣食所窘,日不暇給,至二、三年閑廢於家,雖已給由,無力投放,及文書到部,復吹毛求疵,百端刁蹬。幸而入選,在都待除,淹困逾年,饑寒不免。則急進者可以速化,恬退者反有體覆保勘之撓,是朝廷誘人以奔競也。今大小官正七(品)以上者省除,從七(品)以下者部注。然觧由到省,例從部擬,吏部由此得開賄門」。民間有云:『使錢不慳,便得好官;無錢可干,空做好漢。』他所反映的是元成宗時的情況,清官的遭遇,與宋金如出一轍。
《春明夢餘錄》卷48載崇禎皇帝說:「吏、兵二部,用人根本。近來弊竇最多,未用一官,先行賄賂,文、武俱是一般。近聞選官動借京債若干,一到任所,便要還債。這債出在何人身上,定是剝民了。這樣怎的有好官?肯愛百姓。」
被某些清史研究者過分推崇的康熙皇帝在位期間,貪腐問題就是相當嚴重的,他說:「歷來所舉官員,稱職者固有,而貪黷匪類,往往敗露,此皆瞻顧情面,植黨納賄所致……比來大小官員背公徇私,交通貨賄,朕雖洞見,而不即指發,冀其自知罪戾,痛加省改,庶可終始保全,詎意積習深錮,漫無悛悔。」《儒林外史》第八回說:「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這大約是來自清代的民諺。
古代的一些皇帝並非不知道整飭地方政治的重要性。《通典》卷32說:「秦置監察御史。漢興,省之。至惠帝三年,又遣御史監三輔郡,察詞訟,所察之事凡九條。監者二歳更之,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還監。其後諸州復置監察御史。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職,乃遣丞相史出刺,並督監察御史」。據下引《漢書》等記載,此處的「監察御史」應作「監御史」。因發現各郡監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職」,又另派「丞相史出刺」,監察監御史。漢武帝分設十三州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官,主要是郡守和國相,其中「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詳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都是針對地方政治的貪腐和黑暗的。但是,在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等級授職制下,增加一種監察機構,卻根本不可能有效抑制地方政治的貪腐和黑暗。其結果無非是多一重監察機構,多一重腐敗。
宋代的轉運使是所謂「監司」之一,負有代表朝廷的監察州縣地方官的責任。宋仁宗初,上封者言:「外任臣僚有貪汙不公,虐民害物者,轉運使雖知事端,又未有論訴發覺,只以見更體量,別具聞奏。」其實,能夠「體量」,還是較好的,更壞者則是互相勾結,共同「貪汙不公,虐民害物」。然而到宋仁宗晚期,陳旭仍然上奏說,當時的轉運使,「非暗滯罷懦,即凌肆刻薄,十常八、九」,「今居職者非其人,專以辦〔財賦〕為職業,故郡縣之政不修,獨掊斂刻暴之令行,而民受其弊」。他提議進行考課,「舉其切務有五」,其中的第二條就是「按劾貪謬,修舉政事」。儘管有此建議,「然卒亦無所進退焉」。
宋高宗紹興六年(公元1136年),「以四川監司地遠玩法,應有違戾,令制置大使按劾」。負有監察職能的監司自身「玩法」,又以制置大使監察,其結果又能如何?奸相秦檜「喜贓吏,惡廉士」,「貪墨無厭,監司、帥守到闕,例要珍寶,必數萬貫,乃得差遣」,這是各路安撫使、轉運使之類的買差遣價格。他們本來須負責監察州縣官,卻帶頭貪贓枉法。「及其贓污不法,為民所訟,檜復力保之。故贓吏恣橫,百姓愈困」,一手編織成龐大的貪官保護網。杜範描寫南宋後期的政治,使用了「朝綱不肅,蠧弊成風,吏治不清,奸貪塞路」十六字。
明朝《采芹錄》卷3說:「宣廟臨御三年,始舉正都御史劉觀贓濫之罪,而以顧佐代之,諸御史貪淫不律者皆論斥。一時有位肅然儆動,往日婪貨縱法,及挾娼酣飲之習,皆還就亷隅。是後淫褻一事,遂重為官刑物議。迨今士大夫畏慎名檢,鮮或敢蹈之者。惟贓利因有曖昧,上下不無假借,監司論劾,動列收受滿紙,而議者每從寛涵。」這還算是明宣德帝「大黜御史不職者」後的較好情況,至於此前此後的御史們自身貪濫而不振職,自不待言。
史實證明,等級授職制必然產生諸如裙帶風、賣官等各種人事腐敗,必然成為貪官污吏的溫床,貪腐現象滋生不息的怪圈,必然出現官官相護的情況,而編織成龐大的貪腐保護網。古代地方政治的貪腐與黑暗的病根,就在於等級授職制;古代地方政治的貪腐與黑暗的必然性,就在於等級授職制;古代地方政治的貪腐與黑暗的總遺傳密碼,就在於等級授職制。
儘管朝代不同,但歷朝歷代地方政治的貪腐與黑暗,簡直就是在一個模子里刻出來的。這個模子非它,就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等級授職制,各種貪腐與黑暗的遺傳密碼正是在這個模子里得到了世世代代的傳承和發揚。換言之,二千餘年間,儘管改朝換代不少,但地方政治卻形成一整套強固的,說得好聽是潛規則,說得難聽是黑道,可以完全不受改朝換代的影響,代代相傳。一整套潛規則其實並沒有人為之著書立說,也沒有老師教授,但只要進入等級授職制的大學校和關係網,絕大多數人肯定可以無師自通,而使一整套潛規則,或者說是黑道,薪火傳承,不斷得到複製,受難遭殃者只能是老百姓。古代的司法腐敗和橫徵暴斂是最關百姓疾苦的兩件大事,而受苦最深者自然是占人口主體的農民。其根子固然在中央,而直接施苛政虐刑於農民者,還是地方政府,包括地方官員的瞞上壓下。吏戶是宋代統治階級中的一個階層,吏與官之間存在著複雜的關係,但其主流則是共同魚肉百姓。當然,我絕不否認在古代儒家思想的教育下,也確有少量清正廉明的好地方官,但只是支流,不佔主導地位。馬克思曾精闢地指出,「君主政體的原則總的說來就是輕視人,蔑視人,使人不成其為人」。「專制制度必然具有獸性,並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獸的關係只能靠獸性來維持」(《馬恩全集》第1卷第411、414頁)。馬克思主義對專制政治具有獸性的批判,即使就研究地方政治而論,也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有的學者不贊成將古代地方政治描述得過於黑暗。在十官九貪的基本狀況下,地方政治只能以黑暗面為主。這涉及到對馬克思主義著名的巴黎公社原則,強調以普選製取代等級授職制,應如何領會,對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等級授職制的本質和特性,應如何認識。依馬克思主義基本觀點看來,迄今為止的文明社會都是階級社會,貪腐是階級社會的痼疾,一切剝削階級的通病,只要有階級存在,階級之間的剝削和壓迫存在,地方政治的貪腐和黑暗是不可能徹底根除的,但民主和法治可以大大壓縮貪腐滋生的空間。如果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等級授職制下的地方政治,居然能夠以光明面為主,是不符合史實的。可能有個別時期,如唐朝的貞觀之治時,地方政治比較清明,以光明面為主,但只會是罕見的情況。當然,即使是在直接選舉制下的地方政治,也未必就一定是以光明面為主。但直接選舉制與等級授職制相比,無疑是一個根本性的進步,本質性的進步。按馬克思主義的教導,只有用直接選舉製取代等級授職制,方能真正大大壓縮貪腐滋生的空間,這是中華民族進步的歷史必需和必然。
坦率地說,關於地方政治與信息傳遞的關係,原先並未進入筆者的研究視角。但既然有的學者提出這個問題,也促使筆者進行思考。依筆者個人的看法,在某些突然或緊急的情況下,信息傳遞的遲速與通塞,對地方政治的行政效率可能有重大的,甚至是決定性的影響。但在一般情況下,信息傳遞對地方政治的好壞,其作用是相當次要的。自古以來,地方官府對朝廷,地方下級對上級的虛報和瞞報,事實上是家常便飯式的頑疾。這其實不是根源於信息傳遞不通暢的問題,而是在根源於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等級授職制下的人治和人事腐敗。正如筆者常說,如若不從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等級授職制下的人治和人事腐敗的理論的制高點出發,去俯瞰和研究制度史,制度史就有可能成為死的制度史。研究中國古代地方政治,正是為了將古代地方政治制度史,寫成活的地方政治制度史。至於撰寫地方政治史,是否就算是活的地方政治制度史呢?敬請行家評論。
研究制度,包括地方政治制度,如若只談紙面上的規定和制度的演變,確是有缺陷的。有的學者提出研究活的制度史的主張,我個人表示贊同。但對於什麼是活的制度史,似有不同理解。我的理解比較簡單,就是談制度的實際執行和操作情況。我個人在2001年發表《從台諫制度的運作看宋代的人治》,即有此意圖和嘗試。當時我確實沒有說「活的制度史」這一富有形象性的觀念,而此文算不算是活的制度史,也有待大家評議。但若要談制度的實際執行和操作情況,依我之見,就離不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等級授職制下的人治和人事腐敗,總的說來,與信息傳遞關係不大。例如前述法外橫斂和違法暴斂,從賦稅制度史著眼,可否算是活的賦稅制度史呢?這與信息傳遞到底又有多少關係呢?本文所談的其他問題,也大抵如此。
總之,研究中國古代地方政治史的核心和關鍵問題,正是貪腐與黑暗,而只怕不是信息傳遞。
最後,筆者必須強調本文屬簡單的淺論性和框架性的作品,無疑是拋磚引玉而已。其目的之一,是希望治史者們歷朝地方政治的重大課題多加註意和關心,並且產生研究的興趣。本文的看法正確與否,歡迎大家批評指正。本文的論述體系也肯定有缺陷,有待於大家批評、商榷、補充或完善。筆者也得知柏樺先生等對明朝地方政治已經下了很多功夫,有不少成果,只因時間、精力、條件等所限,而未能拜讀。筆者更特別希望在宋、明、清三代,能有大部頭的、深入的、細緻的論述地方政治的專著問世。
《史學集刊》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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