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名委員提案:延長攝影作品版權保護期
06-11
2011-03-18 來源:中國青年網修改著作權法延長攝影作品保護期作為中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著作權法,自1990年頒布以來至今沒有做過全面修改。在今年兩會上,李玉光、錢海浩等16名全國政協委員聯名向大會提交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建議》提案,強烈呼籲修改著作權法中諸多過時條款,並要求延長攝影作品保護期、完善著作權法第43條以及增加視覺藝術作品追續權等。作為此提案的牽頭者,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副主席李玉光委員今天接受了《法制日報》筆者專訪。攝影作品保護期應延長「現行著作權法已遠遠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李玉光直截了當地表達觀點。這不僅基於著作權法頒布20年來中國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均發生了巨大變化,特別是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普及對版權保護提出的新挑戰,而且在我國2007年3月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後,更加凸顯著作權法諸多的過時與滯後條款。李玉光舉例說,著作權法規定攝影作品保護期為首次發表後的50年,這是根據《伯爾尼公約》1971年7月巴黎文本有關攝影作品保護條款制定的。但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鑒於通訊技術及互連網的飛速發展,在1996年12月制定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中,明確對攝影作品的保護,不再適用《伯爾尼公約》的規定,要求對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各國可以提供與文學等作品同樣的保護。李玉光反映:「由於現行著作權法對攝影作品保護期限低於國際條約的規定,使得中國的攝影作品在國際文化交流和貿易活動中處於極其不平等的地位。」為此,16位委員在提案中提出,延長攝影作品保護期,具體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之後五十年」。報酬條款不應成「空頭支票」著作權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事實上,絕大多數著作權人依此條款是要不到報酬的,除非極個別的對簿公堂之後。李玉光介紹,此條款賦予廣大著作權人向廣播電台、電視台主張付酬權利這很好,但實際上這一條款是懸在空中的,落不了地。原因在於著作權法沒有規定由誰來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即便已經成立了像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和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這樣的集體管組織,也不能實現權利人向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收費,相當於法律為著作權人開具了一張『空頭支票』。」李玉光說,這一法律制度的欠缺,嚴重影響了廣大著作權人的創作積極性。建議完善著作權法第43條,明確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有關支付報酬的具體規定。增加視覺藝術作品追續權近年來,我國的視覺藝術作品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歡迎。與我國不同的是,隨著攝影、美術等視覺藝術作品在二級市場中的活躍,歐盟各主要成員國已經在其版權中確立了追續權,歐盟還在2001年頒布的一項法令中,規定各國在進行視覺藝術作品拍賣時,都將從每件作品的實際收入中為著作權人提取3%至5%的版稅。此舉將著作權保護延伸到拍賣等交易活動中。我國著作權法沒有相關規定,因此也無法為中國藝術家收取這項版稅。2006年,北京華晨拍賣行舉辦的首次攝影作品拍賣,就已經出現了眾多著名攝影家強烈呼籲尊重他們創作勞動的訴求。李玉光回憶說:「當時,中國攝影家協會主席邵華上書有關部門,要求停止拍賣活動,以免造成對攝影家利益的侵害;著名攝影家呂相友則明確要求華晨,從其拍品中撤掉他拍攝的毛澤東作品。」「在著作權法中,增加攝影等視覺藝術作品的追續權,極其必要,有利於我國藝術品在國際社會能夠得到有效保護。」李玉光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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