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狐2014」——全力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專項行動

解密「獵狐2014」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 作者/席志剛 2014-09-28 11:50:35 版權聲明

「獵狐2014」是一場持續半年、全力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的專項行動。在國內強力反腐的大背景下,這項行動被視為是「反腐擴大到國外」的信號。在境外追逃工作中,勸返、引渡、遣返是主要手段,而引渡、遣返面臨複雜的法律程序,因而勸返是優先採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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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解密「獵狐2014」

  《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席志剛

  本文首發刊載於9月25日發售的《中國新聞周刊》總第678期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9月2日,涉嫌合同詐騙犯罪的嫌疑人吳某某從哥倫比亞被押解回杭州蕭山機場。這是中國首次通過國際警務合作方式,從南美洲成功遣返在逃經濟犯罪嫌疑人;8日,在非洲奈及利亞藏匿10年的犯罪嫌疑人被緝捕回國。

  這些均是「獵狐2014」專項行動最新的斬獲。自從公安部7月22日啟動這項行動以來,在兩個月時間裡,已有80餘名來自美國、加拿大、柬埔寨、印度尼西亞、泰國、烏干達等地的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或被緝捕回國,另有30多人通過不同渠道表達了想要回國自首的願望。

  不過,公安部「獵狐2014」專項行動辦公室負責人劉冬並未感到輕鬆。在他看來,這僅僅是個開始。「獵狐2014」專項行動聲勢浩大,輿論關注,聽到風聲的嫌疑人必然會更加小心的隱藏,這將增加未來緝捕工作的難度。

  「千頭萬緒,事無巨細,稍有不慎,失手扼腕在所難免。」劉冬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境外追逃與國內辦案大不相同,每個外逃犯罪嫌疑人能被緝捕歸案,都極為不易。

  緝捕大網撒向全球

  7月22日,一場持續半年、全力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的專項行動「獵狐2014」正式啟動。

  公安部黨委副書記、副部長劉金國在啟動「獵狐2014」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一些外逃嫌疑人還牽涉腐敗犯罪,(他們)能否到案直接關係著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在反腐的大背景下,這句話被視為中國發出「反腐擴大到國外」的信號。

  分析人士認為,公安部此舉意在落實中央反腐精神,首先對那些逃到國外的經濟犯罪分子產生強大震懾。其次,也能在國內起到有效抑制貪腐和其他經濟犯罪的作用。

  「獵狐2014」專項行動辦公室設在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是副局長劉冬。劉冬介紹說,境外追逃工作已開展很多年,經偵局成立後,境外追逃工作更加專業和系統,也取得了很多戰果,只不過鮮有報道,罕為公眾所知。

  以「獵狐」命名的專項行動肇始於2013年,為加大威懾力度、提高緝捕效率,經偵局與國際合作局首次嘗試以專項行動的方式展開境外緝捕行動,當年便抓獲潛逃到境外的各類經濟犯罪嫌疑人151人。

  一年的「主動出擊」成效顯著,公安部旋即整合部內經偵局、港澳台辦、國際合作局、出入境管理局等十餘個部門,並聚合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及各大單位同行等外部資源,計劃在特定時間段內展開一次統一行動。

  境外追逃大多是通過開展國際警務合作,隨著中國的國際地位提高,國際警務合作也越來越順暢。

  在醞釀「獵狐2014」專項行動期間,各類信息情報匯總後,一些此前沉下去的案子被激活,已經啟動緝捕的案子已有最新動態補充,外逃嫌疑人被鎖定。各資源關係配合聯動,經統籌後,一張緝捕大網撒向全球。

  為了加強行動力量,專項行動辦專門從全國各地抽調了一批追逃精英參與專項行動。「經濟犯罪嫌疑人一般學歷較高、智商較高,特別是在金融證券領域。」劉冬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專項行動辦聚集的這批緝捕力量的學歷也很高,「用博士偵查員對付博士犯罪嫌疑人」。

  據了解,「獵狐2014」專項行動主要通過國際執法合作,採取非法移民遣返、引渡、勸返等途徑開展緝捕工作。公安部要求對外逃嫌疑人做到「一人一檔」,專項行動辦根據追逃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又在這項要求的基礎上具體實行「一人一策」,並實施動態管理,時時更新。高峰時期,每個人手上處於活躍期的案件能達到數十起。

  倉皇的逃亡日子

  9月12日,經過近一年的審理,轟動一時的「中國銀行高山挪用巨額公款案」有了結果,高山因犯挪用公款罪,數額特別巨大,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高山是在外逃多年後,經警方規勸,於2012年8月9日回國投案的。

  很多時候,外逃境外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往往攜帶著巨款,因此公眾普遍認為他們在境外能過上風光無限的生活,但事實上並非如此。

  「大多數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過的是東躲西藏、居無定所的日子,有些條件較好一點的,生存環境還說得過去。」公安部經偵局追逃行動隊隊長文小華(化名)坦言,一些經濟犯罪嫌疑人外逃前,在國內是顯赫一時的人物,不是「某長」就是「某總」,風光無限。「但外逃後什麼也不是,只能做一些諸如在工地上給人家查查水電等臨時性工作,反差很大。」

  「高山身高1米8,很英俊,工作能力也很強,曾是當地的風雲人物,潛逃到國外後,卻只能靠給人裝修房子為生。」一位參與勸返高山的警官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高山在加拿大的主要工作是檢查裝修時瓷磚貼得好不好,「貼得不合格,他就在上面貼一張黃色的紙條」。

  在「獵狐2014」專項行動辦公室向《中國新聞周刊》提供的案例中,很多逃往境外的嫌疑人剛開始還為成功逃脫興奮不已,隨後發現逃亡後的日子與預期天壤之別。像高山那樣渴望「想過正常的生活」的表述比比皆是。

  劉冬說,現在中國的出入境管理日臻完善,外逃並不是件容易的事。「即便是在國內有頭有臉的人物,倉皇出逃後也過著隱姓埋名、不人不鬼的日子。」

  據了解,有些嫌疑人,甚至是貪官倉皇輾轉外逃至南美和拉美國家,淪落在橡膠園、甘蔗園、礦區里做苦工,疾病、飢餓、黑社會敲詐如影相隨。一段時間後,形如枯槁,痛哭流涕。生活落差之大,已超其心理承受極限,不得不通過各種路徑向國內警方或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請求回國自首。

  大多數嫌疑人無論是外逃至東南亞、非洲、南太平洋國家,還是經濟發達的美、歐、加、澳等國,日子都不好過。文小華解釋說,首先是合法身份短時期根本無法解決,只能隱姓埋名、東躲西藏,晝伏夜出。

  特別是中國警方協調國際刑警組織對犯罪嫌疑人發出紅色通報後,他們的日子就更難過。當兩個乃至更多個國家的警力形成合作的時候,嫌疑人基本上無處可逃。

  「別以為帶著巨款就可以萬事大吉。一旦成為通緝犯,各路神仙不請自到,被敲詐勒索,還要付高昂的律師費,錢很快就會被掏得一乾二淨。」文小華說。

  據有關媒體報道,顯赫一時的賴昌星1999年8月外逃加拿大後,與妻子在溫哥華的家中過著逃亡的日子。他的妻子每天要吃抗抑鬱葯,三個十多歲的孩子則每天無聊地看武打片、玩電腦遊戲。一年後,賴被加拿大警方控制,限制了部分自由。隨後帶出去的錢被用在了曠日持久的官司中,全家只好蝸居在溫哥華一個住宅區一套有三間卧室的公寓中,他每天必須在晚上六點半的宵禁時間之前回家。

  這樣的日子堅持了12年便難以為繼,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他已經沒錢支付昂貴的律師費了。

  7月份剛從非洲剛果(金)、烏干達執行任務歸來的一個行動隊員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一次拘捕行動中,當警方人員出現在嫌疑人面前的時候,突然發生了戲劇性的一幕,嫌疑人居然對他們說總算把你們盼來了。「貓鼠本來是天敵,突然老鼠拿貓當親人了。」

  「身處疫區,疾病橫行,又被當地警方控制,其心理壓力可想而知,能聽到中國話都是奢侈。」劉冬感慨道,「對我們而言是執行任務,對嫌疑人來說卻是救命的來了。」

  優先使用勸返手段

  境外追逃,主要是在國際執法合作框架下,運用勸返、引渡、遣返等措施。劉冬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嫌疑人逃亡的日子不好過,就為勸返工作的順利進行創造了條件,因此他們一般優先使用勸返手段。

  「之所以優先使用勸返手段,主要是相對於引渡、遣返及其他執法合作而言,是最顯效率、最見成果的一種方法,也是運行成本最低、最經濟的方法。」劉冬坦言,引渡、遣返等採取強制措施實施抓捕都面臨複雜的法律程序。

  此外,對嫌疑人而言,勸返其回國自首意味著給了出路,具備了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

  不過,勸返是一項考驗耐力和判斷能力的工作。在文小華看來,勸返就是鬥智,就是在常人看來不可能的情況下,行動組的偵查員利用智慧,「讓狐狸自己走進籠子」。

  不過,勸返看似成本最低,其實難度也不小。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形形色色,所涉案情千差萬別,勸返工作又在異國他鄉,短時間內成功勸返,難度可想而知。

  「有的勸返工作歷時近一年,甚至更長,有的則外逃10天即被勸返歸國自首。」劉冬認為,從勸返難易程度而言,並無規律可言。從目前成功勸返的案例來看,並不是案值小的嫌疑人更容易勸返,一些案值大的甚至將來可能判重刑的嫌疑人,一經勸返也回來了。

  儘管哪類嫌疑人在「獵狐2014」行動辦公室並未被特彆強調,但顯然「獵狐」行動隊會將其中有些人作為重點緝捕對象。從中國警方協調國際刑警組織發布會紅色通報即可看出,一部分嫌疑人並不在通緝之列。

  「只是暫緩發布,未發布意味著還有勸返的工作條件,能勸返最好。」劉冬表示,紅色通報根據工作節奏和需要發布,紅色通報一經發出,嫌疑人的行動必然受到一些影響,不利於勸返工作。「待勸返不成功,再發也不晚」。

  在劉冬看來,並不是每個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都適用勸返手段,針對無法勸返的嫌疑人,警方會與逃犯所在國執法機構合作,實施強力抓捕。但自首從輕的大門並不會完全關閉,要讓嫌疑人知道,警方給出路、給機會,關鍵看如何把握。

  抓捕力求出其不意

  每次抓捕行動,武文(化名)都莫名地興奮,他對每個案子呈現出的不同動態有著偏好,他喜歡不同的挑戰。

  與國內辦案不同,在境外對嫌疑人實施抓捕行動面臨諸多困難。一方面,國內抓捕可以使用多種資源和措施,而去國外執行抓捕任務則不同,由於沒有執法許可權,抓捕工作需要當地警方實施。這給抓捕行動增添了難度和許多無法預料的因素。

  另一方面,由於存在不同法律的制約,特別是對證據採信,存在不小差異。往來提交符合要求的有關法律文書頗為耗時,而抓捕時機卻往往不能等待。

  「一次成功的抓捕行動,取決於警方和嫌疑人的明暗轉換,要達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備的效果。」武文說。

  武文給《中國新聞周刊》講述了一個案例:7月間,情報顯示嫌疑人李某出現在烏干達的一個賭場,抓捕組很快到達。當武文確定嫌疑人出現在該賭場後,此時問題出現了,當地警方人員尚未到位,武文和隊友只得放棄這次抓捕機會。「當時的心情你可以想像,」武文說,「不是力有不逮,而是有勁兒使不出來。」

  機會瞬息萬變,卻又峰迴路轉。第二天,嫌疑人再次出現在他的視線內,這一次當地警方人員迅速到位,嫌疑人被成功抓捕。

  劉冬掛在嘴邊的一句話是「抓捕在境外一時,基礎在境內平時」,時刻提醒隊員們重視情報工作,更準確地掌握動態信息。由於情報工作紮實,一些專門做過徹底的整容手術的嫌疑人,也沒能逃脫警方的法眼。

  相對於抓捕成功與否,安全問題更讓劉冬揪心。

  一些嫌疑人外逃至動亂頻發、槍支泛濫的國家,治安狀況也令人擔憂,搶劫、綁架和槍案頻繁發生,一些嫌疑人和當地黑惡勢力亦有瓜葛,情況極為複雜,危險無處不在。還有一些人逃往了埃博拉病毒肆虐,瘧疾、傷寒等傳染病傳播地區,這也增加了抓捕行動的風險。一位剛從某國執行任務歸來的隊員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他參與的這次行動中,嫌疑人住處樓下停著一輛坦克。

  緝捕回國的路徑

  在境外抓獲犯罪嫌疑人,並不意味著緝捕工作大功告成。有時,相關國家還需按照本國的引渡程序或其他程序決定是否把嫌疑人移交給中國警方,這就牽扯到引渡或遣返的證據和手續問題。

  遣返是沒有條約的引渡,即發生在沒有簽署引渡條約的兩個國家。遣返是一種非正式的國際協助方式,主要用於將難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他們的國籍所屬國。

  引渡,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

  但引渡有一個重要條件,必須要滿足按請求國和被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即所謂雙重犯罪。引渡請求一旦接受,意味著被請求國將對被請求人採取強制措施,將以強制手段把該人移交給對其進行刑事追訴或執行刑罰的國家。

  引渡是國家之間移交逃犯的一種正式法律安排。中國從2000年通過《引渡法》至今,已與數十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然而,即便是對這些國家提交引渡申請,也並非次次都能成功。有時證據不準確、含糊等,都有可能導致引渡失敗。

  (應採訪對象要求,一線警務人員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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