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驚心:寶寶的股權爭奪及財產分配啟示錄
作者:李龍;來源:麓山資本。本文獲得作者授權轉載。
王寶強的離婚聲明丟下一顆重磅炸彈,作為一名公司法律師,筆者對其中的八卦毫無興趣。但此中涉及股權及公司治理的部分,頗值得玩味。
1離婚聲明之前,寶億嶸發生了什麼 (一)2016年3月份之前寶億嶸的股權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是運營王寶強演藝事業的平台公司,筆者對其股權演變進行了簡單梳理:1.2010年8月20日寶億嶸成立,成立時股權結構:馬蓉(90%)、王建永(10%)。馬蓉是公司絕對控股股東。2.從寶億嶸成立直到2016年3月份,雖然歷經數次股權變更,但馬蓉一直是絕對控股股東。王寶強在寶億嶸沒有股份,全部交給馬蓉打理。 (二)2016年3月份風雲突變1.2016年3月25日,寶億嶸進行工商變更,王寶強加入寶億嶸,成為公司自然人股東;2.不到一個月,寶億嶸於4月19日進行股權變更,除王寶強外,其他股東的股權全部轉給共青城寶億嶸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而,王寶強系該有限合夥的執行事務合伙人。3.經過上述兩次變更,寶億嶸100%的控制權歸於王寶強。馬蓉雖仍擔任寶億嶸執行董事、法人代表,但在股權架構中僅作為持股平台的LP,從此完全沒有表決權。亦即,從今年3月份開始,王寶強就著手進行股權調整,馬蓉出局,公司回歸王寶強名下。
2王寶強對寶億嶸股權的清理路徑今年3月之前,王寶強在寶億嶸沒有持股,股權全部交給妻子馬蓉。王寶強對馬蓉的信任可見一斑。但3月份以來,王寶強對股權的清理力度是非常大的: 第一步,3月25日,馬蓉將寶億嶸的全部股權轉給王寶強和宋喆(具體比例不詳),馬蓉退出公司,結束股權代持; 第二步,4月8日,王寶強設立持股平台「共青城寶億嶸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工商資料顯示,持股平台設立時的結構為:王寶強(37.5%)、任曉妍(31.25%)以及宋喆(31.25%)。 第三步,持股平台成立11天後即4月19日,王寶強將寶億嶸所有其他股東的股權全部轉給持股平台(有限合夥)。 第四步,5月13日,持股平台中宋喆的份額全部轉給馬蓉,變更後架構:王寶強(37.5%)、任曉妍(31.25%)以及馬蓉(31.25%)。自此,宋喆完全退出。通過以上4步,寶億嶸最終形成如下股權結構:
由此,王寶強通過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回收了公司全部控制權。宋喆被清退,馬蓉僅在有限合夥持有31.25%份額,沒有表決權。
3王寶強公司股權治理的啟示從王寶強著手對公司的股權清理,整個步驟穩穩噹噹、脈絡清晰。從王寶強的這一系列動作,如果說離婚聲明是偶發事件,那也太過巧合。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可以有如下啟示: (一)謹慎對待股權代持王寶強於今年3月份著手清理股權之前,在寶億嶸沒有股權,全部交給妻子馬蓉打理。筆者認為,除了夫妻信任前提下的股權代持,難有合理解釋。雖然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明確認可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但股權代持的風險仍然是顯而易見的:股權代持屬於內部協議,合同相對性決定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設若馬蓉私自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王寶強將面臨不能以股權代持抗辯轉讓行為的巨大風險。正因如此,王寶強著手的第一步就是還原股權,結束代持。當夫妻信任崩塌,還是工商登記的效力更靠譜。 (二)還原股權本質,股權合作的基礎是資源的投入和產出如果認為王寶強通過上述一系列股權變更來驅逐妻子馬蓉的股權,我認為是比較狹隘的。事實上,即便離開股權結構,王寶強對寶億嶸的控制權也是無從否認的——股權之外,他控制著公司的資源入口。經常有創業者諮詢我,如何選擇合作夥伴,我的態度一直很鮮明:股權架構,從本質上說是股東投入資源形成穩定合作,這種資源可以是金錢、人脈、管理能力、知識產權等等。短期資源更適合契約式合作,而股權合作的穩定性,取決於股東所投入資源對公司帶來持久的、源源不斷的貢獻。換言之,股東的位置取決於公司對股東的需求程度,而並不是工商登記完成後萬事大吉。一旦股東的貢獻與其持有的股權不相匹配,也就開始發生股權結構不穩定的風險。由此,筆者一直秉持:股權結構穩定性不在工商登記,而在股東本身資源的均衡。回到王寶強的持股問題:王寶強對公司的控制力從根本上說並非來自工商登記,而是基於公司運營中王寶強所投入資源的核心地位以及不可替代性。換言之,離開寶億嶸,王寶強隨時可以另起爐灶;而離開王寶強,寶億嶸也就淪為了一家空殼。馬蓉的失敗,是股權架構挽救不了的。這種合作模型告訴我們,對於一家輕資產公司,一定要謹慎判斷股東對公司的投入。資源評估錯位,是絕大多數公司股權產生糾紛的本質根源。筆者曾介入幾起很狗血的股權糾紛:公司在B輪之前,財務投資人的股權比例就佔到了50%以上。這樣的公司架構所蘊含的風險是極為巨大的,一旦公司步入良性發展,公司對核心團隊技術、能力及市場的依賴性遞增,而資本的邊際效益遞減,則必然會發生核心團隊與投資人的結構性衝突。 (三)靈活運用有限合夥企業架構,是實現公司控制權的有效方式自《合夥企業法》修訂以來,有限合夥獲得了廣泛運用。有限合夥由兩種合伙人構成: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其中LP對合夥企業無決策權,GP雖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掌控合夥企業的全部決策權。說穿了,有限合夥的魅力就在於實現了收益權與決策權的分離:LP保有利潤分配的權利,但拱手讓出決策權;GP對合夥企業的控制不再與其持股比例相匹配。正因為如此,有限合夥成為許多公司進行股權設計的極佳形式,它實現了向第三方分配利潤而不讓渡決策權的功能。王寶強充分運用了有限合夥形式,將其他股東的股權全部納入有限合夥成為有限合伙人。由此,其他股東不再持有股權,轉而成為有限合夥的LP,雖然享有利潤分配權,但已沒有決策權。自此,寶億嶸的決策權千流入海,盡歸王寶強。
(四)充分認識到法人代表的風險筆者注意到,雖然馬蓉在寶億嶸已沒有直接股權,但仍擔任寶億嶸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法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直接代表公司,法律責任無疑是巨大的。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刑法中通常均將法定代表人認定屬於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據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行為亦應承擔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法定代表人通常不能以『不知情』或者『是下屬干』的為由推卸責任。正因為如此,法定代表人是一把雙刃劍:即意味著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力,又意味著承擔巨大法律責任。相信在王、馬離婚後,這種架構也將終止。 (五)應意識到婚姻關係對股權結構的影響許多民眾認為,既然馬蓉出軌,就應少分甚至不分婚姻財產,這種觀點不能成立。依據我國《婚姻法》,除非訂立財產協議,婚後取得的財產收入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所有,而出軌並非少分甚至不分財產的法定理由。王寶強的事業發展基本在其結婚之後,婚後財產佔比頗重,其中包括了寶億嶸的股權,原則上,馬蓉對其股權是擁有一半的分割權利的(除非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4小結與啟示由此可見,公司創始人的婚姻關係可能對其股權發生重大影響,操作不慎,土豆網就是前車之鑒。為保證公司股權穩定性,在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中進行特殊安排,排除離婚對股權的分割風險,是一種有效的方法。
步步淪陷:馬蓉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分析王寶強離婚事件持續發酵,據騰訊新聞報道,馬蓉此前已將家中現金以及賬戶中的錢財全部轉移,她和王寶強共同的公司也早已被搬空。若情況屬實,除道德譴責外,馬蓉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1馬蓉轉移家庭財產,離婚時應承擔少分甚至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民事責任此前馬蓉出軌引發眾怒,許多網友主張馬蓉凈身出戶,這種觀點在婚姻法上沒有依據。依據我國婚姻法,出軌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即便是婚姻法上的損害賠償,也需要「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定情節。換言之,如果王寶強沒有證據證明馬蓉與宋喆存在穩定同居的狀態,馬蓉出軌僅負道德譴責,而不影響馬蓉分割一半家產。
但馬蓉轉移家庭財產的行為則不然,這是一種性質極其惡劣、嚴重違反我國婚姻法的行為。依據我國《婚姻法》第6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說,只要馬蓉轉移家庭財產的行為屬實,則法院可以依法裁量,視情節對馬蓉施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責任。
2馬蓉轉移公司財產的行為涉嫌構成「職務侵占罪」,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王寶強公司的股權變更問題,上文已經提及。自2016年3月以後,馬蓉在寶億嶸就沒有了股權,僅在持股平台享有合夥份額。若馬蓉轉移寶億嶸的行為屬實,將涉嫌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據《刑法》第271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在法律上,公司享有獨立財產權,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嚴格分割、不能混淆。轉移公司財產的行為,即侵犯了公司本身的財產權,又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是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破壞。馬蓉作為寶億嶸的執行董事、法人代表,將歸屬於公司的財產據為己有,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關於職務侵占罪的量刑,依據《刑法》第271條規定:「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而根據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職務侵佔6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1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也就是說,如果馬蓉轉移公司財產超過100萬元,視情節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以並處沒收財產。3若宋喆對馬蓉轉移公司財產的行為提供的幫助、協助,則涉嫌構成馬蓉職務侵占罪的共犯,應承擔刑事責任宋喆幫助馬蓉轉移公司財產,主觀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觀上具有共同犯罪行為。若最終馬蓉承擔刑事責任,則宋喆也將作為職務侵占罪的共犯,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4後記與疑問
若新聞所述屬實,則馬蓉的行為存在諸多難以理解之處:
1.王寶強多年演藝生涯,積累財富不在少數。即便馬蓉出軌,按正常司法流程,亦可分得半數家產,何至於鋌而走險,出此下策?
2.即便王寶強收回寶億嶸公司全部股權,但股權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馬蓉有權對半分割。換言之,就寶億嶸的公司資產,只要馬蓉按照正常的離婚訴訟流程,仍可分得一半。但轉移公司資產是刑事責任,風險與收益顯然不成正比;
此外,昨晚網曝馬蓉與宋喆意欲出國,在首都機場被警方攔截。種種不合理究竟有何重大情由,筆者作為律師不敢妄自揣測,但如果全無壓力,那麼馬、宋的一步步,實在也太過難以解釋。至於真相如何,只能留待情況進一步明朗再做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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