螃蟹法考:柏浪濤刑法,音頻12學習筆記

(@螃蟹法考)

1螃蟹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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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筆記

【音頻12,時間:53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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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認識錯誤

討論事實認識錯誤兩個前提,一個客觀上有法益侵害性,另一個主觀上有犯罪故意。

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和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也稱具體的錯誤。

甲欲開槍打死乙,誤將丙當作乙打死。

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也稱抽象的錯誤。

甲欲開槍打死乙,沒有瞄準,打碎了乙身旁的珍貴狗。

具體的錯誤與抽象的錯誤的區分標準:法益客體是否同一。

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具體的錯誤)

1打擊錯誤

甲欲開槍打死乙,沒有瞄準,子彈擊中了臨時出現在乙身旁的丙。

甲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注意案件事實前提是:甲對丙的死亡持過失心理。

如果甲對丙的死亡持間接故意或概括故意的心裡,則表明在丙的死亡上,甲的主客觀是一致的,沒有事實認識錯誤。

具體符合說認為,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論處,定故意殺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說認為,甲主觀想殺人,客觀上也殺了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在法定符合說看來,甲只要具有殺人的故意,那麼對於乙和丙就都具有殺人的故意。具體而言,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想像競合犯則一重罪論處,定故意殺人罪既遂。

[提示]法定符合說以前,是唯一正確結論,但現在理論已經發展為觀點展示。

1.一箭雙鵰:甲欲開槍打死乙,一槍打死了乙,也打死了乙身旁的丙,如何處理?

具體符合說認為,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想像競合,定故意殺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說認為,甲對乙和丙都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想像競合,定故意殺人罪既遂。

2.甲欲開槍打死乙,一槍致乙重傷,卻打死了丙,如何處理?

具體符合說認為,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想像競合,定故意殺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說認為,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想像競合,定故意殺人罪既遂。

3.甲欲開槍打死乙,一槍致乙死亡,也重傷了丙,如何處理?

具體符合說認為,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想像競合,定故意殺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說認為,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對丙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想像競合,定故意殺人罪既遂。

2對象錯誤

甲欲開槍打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三十米處,實際上是丙。甲誤將丙當作乙而打死。甲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結論都是一致的,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3因果關係錯誤

1.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

甲將乙推入井裡,欲淹死乙,井裡沒水,摔死了乙,如何處理?

[結論]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行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該結論有個預設前提:在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有因果關係。

甲欲毒殺乙,用劇毒蘑菇做了一道菜,蘑菇涼拌魚丸,端給乙。乙沒有吃蘑菇吃了魚丸,由於魚丸過期變質產生毒素,毒死乙。

客觀上,甲的毒殺行為與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孫悟空想殺豬八戒,送給有毒人蔘果,結果豬八戒吃人蔘果噎死。

孫悟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2.事前故意(結果的推遲發生)

甲想殺死乙,致乙休克(第一個行為),甲以為乙已經死亡,為了毀屍滅跡,將乙扔進河裡(第二個行為),實際上乙是溺水身亡。

理論上的觀點展示:

(1)定故意殺人罪既遂。根據判斷因果關係的介入因素三標準,第一,先前行為即重傷致休克的行為對死亡作用不大。第二,介入因素是毀屍滅跡的行為,犯罪後實施毀滅罪證的行為,不算異常。第三,毀滅罪證的行為對死亡作用大。綜合判斷,殺人行為與死亡結果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因此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2)定故意殺人罪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並罰,考察介入因素三標準中的第二個標準,介入因素的異常性時,不應一般化考察,而應具體情景化考察。一般化考察,會認為殺人後拋屍滅跡的行為不是異常。但具體情景化考察,本案行為人拋的不是屍體,而是活人,誤將活人當作屍體拋棄,是個小概率的異常事件。綜合三項標準,殺人行為與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死亡結果應歸屬於拋棄行為。因此,甲第一個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第二個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應數罪併罰。

3.結果的提前實現

妻子欲殺害丈夫,中午將一瓶毒酒放在餐桌上,準備在丈夫第二天回家後端給他喝,然後就出門辦事。不料丈夫當天下午就回家,喝了毒酒死亡。妻子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客觀上妻子只有殺人的預備行為,所以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而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犯罪預備,同時妻子將毒酒放在家裡餐桌上,存在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論處。

判斷犯罪是否既遂,而不是判斷犯罪是否成立,一定要注意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先看這個死亡結果處在哪個階段,只有處在實行階段,那才能是既遂結果,那第二個處在實行階段,接下來判斷這個死亡結果和這個實行行為之間有沒有什麼因果關係。這就是既遂最重要的兩個條件,一所處階段,二因果關係,這是我們司法考試最喜歡給你設置的陷阱,以後還會設,所以我們要熟練掌握,你都知道他怎麼設置,那應該會做到心中有數。

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抽象的錯誤)

例1,對象錯誤,甲欲開槍打死乙,在蠟像館裡,誤以為珍貴蠟像(以乙為原型)是乙本人,開槍打碎。

例2,打擊錯誤,甲欲打碎蠟像館的珍貴蠟像,在蠟像館裡,沒瞄準,將蠟像旁邊的乙開槍打死。

處理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方法是:進行兩次三段論推理。

對於例1,兩個犯罪構成分別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分別作為大前提,分別推理,結論是: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過失毀壞財物的行為無罪)。

對於例2,兩個犯罪構成分別是:故意毀壞財物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分別作為大前提,分別推理,結論是: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未遂,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常考角度:包容評價思維。

刑法中兩個罪名的犯罪構成,存在三種關係:

第一種是A與-A。這是一種對立排斥關係。例如盜竊罪與詐騙罪便是如此。

第二種是A與A+B。這是一種包容評價關係,A+B可以包容評價為A。例如,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強制猥褻、侮辱罪與強姦罪,搶奪罪與搶劫罪,侵占罪與盜竊罪,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盜竊罪與盜竊槍支罪等便是如此,後者可以包容評價為前者。

第三種是A+C與A+B。這是一種交叉重合關係,例如綁架罪與拐賣婦女罪,交叉重合之處是非法拘禁罪。

[總結]可以發現,在A罪與A+B罪之間產生認識錯誤,無論是主觀想犯A罪、客觀犯了A+B罪,還是主觀想犯A+B罪、客觀犯了A罪,在結論上,至少構成A罪的既遂。

講到所有的這些錯誤,讓我們做一個大的整理,也就是做這種題的順序。

第一個岔路口,你要先判斷,是不是我們的一個狹義的事實認識錯誤?那要考察兩樣東西,第一客觀行為有沒有法益侵害性,排除對象不能犯,第二主觀上有沒有犯罪故意。

第二個岔路口,就是看是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還是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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