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訟CLUB | 商標、專利、版權、不正當競爭:原來網路遊戲會涉及到這麼多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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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遊戲中到底有哪些知識產權問題呢?4月28日,在無訟CLUB「破解互聯網公司版權保護難題」專場中,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石必勝律師為大家奉獻了一場主題為「網路遊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精彩演講。作為知識產權領域的資深研究者,石律師結合鮮活案例,從商標、專利、版權、不正當競爭多個角度為大家解析了網路遊戲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方面面,以下為演講視頻:

大家好,謝謝在座的各位!今天能夠有機會在一起來討論一些網路遊戲相關的法律問題。正如剛才主持人所說,遊戲現在是隨著新的數字網路技術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的作品的類型,在實際運營過程中也產生了很多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今天我給大家分享一下網路遊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一些主要的問題,把網路遊戲知識產權保護的框架給大家捋一捋,然後歡迎大家提出批評和建議,讓我們更加完善、更加深入地認識這個問題。我今天主要談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遊戲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框架性問題

第一個問題就是,網路遊戲的知識產權主要涉及到哪些問題,大概的框架是什麼。第二個就是簡要的介紹一下典型案例。關於網路遊戲知識產權的一些框架內容,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多,例如,網路遊戲本身在著作權法上是什麼性質,是不是作品?網路遊戲平台經營者的知識產權注意義務如何界定,什麼情況下應當對構成侵權的網路遊戲承擔連帶責任?問題非常多。時間關係,今天主要講這麼兩個方面。第一個就是從軟體著作權的角度來看網路遊戲,第二個談一談從專利權保護的角度來看網路遊戲的保護問題。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網路遊戲產業發展的狀況,其實是非常值得關注的。當然PPT上的數字可能不一定準確,事實上我跟有關客戶打交道的時候,有專門做網路遊戲的客戶就告訴我說,現在在發達國家,網路遊戲人均消費水準比較高,比如說,人均是70元,我們中國的人均還有很大差距,比如說是20元或者30元,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可能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網路遊戲作為一種新的消費品,它還有非常大市場增長空間。

這實際上跟我們的常識也是相互印證的,現在的經濟發展水平已經需要更多新的消費產品,新的消費模式不斷出現。未來更多的人會有更多的金錢或者是精力會投入到精神消費,尤其是在文化娛樂消費上。當然在座的都很忙,可能不常玩網路遊戲,但事實上現在玩遊戲的網民是非常大的一個數量。就網路遊戲而言,它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問題,其實跟知識產權的每一個主要領域都有一定的關係。

知識產權的主要領域,大家都知道,就是版權、商標、專利,還有商業秘密等,大概是這麼幾個主要的方面。因為時間關係,我就不展開講了。網路遊戲在我看起來它是一個很複雜的很系統性的東西,它裡邊的每一個部分都是可以細分的,每一個部分其實都可能會對應知識產權某個領域的問題。

我隨便舉個例子,比如說我們看PPT,這是一個網路遊戲相關網站的首頁界面。就我們看到的界面,其實讓人印象深刻的,主要就在於人物的形象上,它應當是非常有特點。這涉及一個最核心、最典型的問題是,這個人物形象可能有版權保護的問題,為什麼呢?因為,類似於像這樣的人物形象,它就是一個作品,或者說有可能構成一個作品。這需要對著作權法一些基本的原理進行簡要回顧,在座的各位可能不全是搞知識產權的,所以我說一下著作權法基本規則。

實際上在知識產權裡面,版權或著作權是非常重要或者說非常基礎的一個領域,而版權裡面最主要的幾個關健詞就在於什麼呢?就在於版權保護的對象是什麼?是作品。而作品最重要的構成條件,就是有獨創性,而獨創性指的是什麼?指的是表達而不是指思想。當然什麼是表達,什麼是思想?實際上在理論上、實踐中還是有很多爭議的,比如說大家都熟悉的瓊瑤和於正的案件,裡邊就是原告和被告那些相同的東西,哪些屬於思想,哪些屬於表達,這種判斷會影響案件結論。

相同的東西,如果說是屬於表達,就意味著說可能被告是構成侵權的,如果被划到了思想範疇裡面,就可能不認為是構成侵權。所以這都是版權裡面非常重要的一些規則。現在問題就是,我們剛才看到的這樣一個畫面裡面的人物形象,它是什麼?在顯示界面上來看,它好像是美術作品中的一個東西,是作品。但是在背後,在機器看起來,在計算機看起來,它可能是個什麼?是一系列的源代碼或目標代碼,當然也不排除說它是源代碼加上一些美術的元素,給它組合起來的,都有可能。也有可能是單純的一段源代碼,源代碼運行了以後,它顯示出來這麼一個界面,都有可能。網路遊戲的版權問題,首先要搞清楚對象是什麼東西,計算機程序來看,與美術作品來看,可能都需要分析。

二、遊戲的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問題

那麼這就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說是不是所有網路遊戲都涉及到計算機軟體作品的著作權問題。我們就需要對計算機軟體的相關問題進行一下分析。計算機軟體實際上在著作權法裡面,是一個有一定特殊性的作品類型。因為,我們知道計算機軟體它其實不同於一般的作品類型,在實踐中或者說歷史上,其實出現過很多的爭論,就是計算機軟體到底該用什麼樣的法律方式來保護它?

最早的時候有很多討論。比如說有一種觀點認為,計算機軟體應該用一個特殊的法律制度來保護,也有人說應當用專利法來保護。當然最後因為各種原因尤其是美國的推動,採取了版權的保護方式,因為版權保護是自動保護,有利於美國當時的利益。但不管怎麼說,計算機軟體的版權保護,實際上也是有一定的條件要求,這就是,第一要是表達,第二要有獨創性。

我不知道在座的各位對計算機軟體了解到什麼程度?在中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計算機軟體,根據我們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它實際上是包含了幾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屬於計算機程序,第二個部分是什麼?是文檔。計算機文檔就是設計計算機軟體實際涉及到的流程圖和其他一些相關文檔。

我們在討論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的時候,需要分清楚,我們討論的到底是計算機程序的問題,還是文檔的問題。而計算機程序,實際上又分為兩個方面。在著作權法上,分別叫目標程序和源程序。可以換一種說法,分為人讀的語言即源程序,以及計算機讀的語言即目標程序。在座的如果有興趣,可以再進一步去研究,因為深入討論起來可能就會比較具體了。

簡單的說,一個是機器讀的語言,一個是人讀的語言。人讀的就是所謂的高級語言,高級語言就是給不高級的人讀的,都是表現為一些字母、數字,體現為一個類似於文字表達的形式。這也是為什麼說計算機程序或計算機軟體能夠被著作權法保護的原因,因為它表面上看起來,確實有點像一段一段的文字作品。

三、遊戲的專利權保護問題

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我剛才講的,遊戲的專利權保護問題。當我們看到遊戲的時候,我們可能第一反應就是它背後有很多的計算機程序,有很多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相關問題。另外的問題可能是什麼呢?就是專利的問題。專利的問題實際上可能就沒有那麼突出,因為我們的《專利法》裡面非常明確的規定了,專利法是不保護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所以遊戲其實背後的很多的東西,無論是程序的還是它的運行的、運作的方式,還有遊戲的玩法等等,都有可能被認為是什麼呢?認為是智力活動的規則或者是方法,得不到專利法的保護。

但是,如果遊戲具備了專利法所規定的技術性的要求,構成了技術方案的話,也是可以受到專利法保護的。這可能就需要我們對專利審查實踐中的授權標準進行一個比較具體的分析。現在在國內,計算機程序相關發明在專利審查指南裡面的第九章中有專門的規定。

實際上,現在歐洲和美國採取了兩種不同的制度,一種是對於計算機程序相關的發明的專利性進行審查時,對於技術性的要求是比較嚴格的。另外一種是對技術性的要求是比較寬鬆的,把重點放在了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的審查上,放在了三性審查上。而我們國家現在專利局採用的規則是對技術性的要求放鬆了,重點在於三性審查上。我們國內,其實有大量的計算機程序相關發明得到了專利授權,所以網路遊戲有沒有可能獲得專利權的保護?是有可能的,並不絕對。

一旦技術方案裡面有一些所謂的技術特徵,例如硬體這些特徵的話,它就有可能具有技術性,構成技術方案,成為專利權保護的對象。

前面就是我對網路遊戲知識產權保護給出的一個框架分析。其實我沒有重點講的,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版權保護問題。因為它涉及到美術作品、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等等,這些方面都是非常重要的,往往成為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手段。另外,還有網路遊戲的商標法及反法保護問題,因為時間關係,不可能展開了。後面有案例會涉及。這就是我講的關於網路遊戲涉及到的幾個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問題。當然,還有商業秘密的問題,由於時間關係,我就不展開講了。

四、遊戲知識產權保護的典型案例

我現在是給大家講三個案例,讓大家對我剛才說的那一通,非常抽象地,如果不是搞知產的人聽起來會非常無聊的這些東西,讓它更加形象一點兒。

(一)侵害遊戲著作權的刑事案例

第一個案例是什麼呢?第一個案例是刑事案件,而這個刑事案件基本案情是,有一個遊戲,大家可能知道,比較知名的這麼一個遊戲。針對這個遊戲,有人去開了一個私服,或者說架設了一個私服,通過他自己私自架設的這個伺服器,他可以進入到這個遊戲的系統裡面去,更改一些數據或者進行其他操作,從而使得網路遊戲的玩家能夠獲得積分、道具等一系列玩家所需要的一些東西。

比如說他可以買一些東西,買一些裝備,比如說可以提升玩家的點數。行為人被檢察院提起公訴了,法院也認為行為人構成侵害著作權罪,判處了刑罰。這個案例提示我們,網路遊戲的知識產權保護,最重要的就是版權保護,而版權保護的手段除了民事保護以外,還有刑事保護。當然這個案子本身在法律上實際上還有很多值得爭論的點,其實這裡面的法律的點非常具體,比如說這個案子裡面是否複製了目標代碼、或者源代碼,是否破壞技術措施,然後能不能因為破壞技術措施導致構成刑事犯罪等等,這個不是我們今天討論的重點。我就是給大家一個基本的印象。

(二)角色形象和裝備圖案的著作權保護案例

下一個案子是什麼呢?這涉及到網路遊戲著作權糾紛裡面常見的一個問題,即遊戲角色形象和裝備圖案是不是構成作品,是不是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可能大家也留意到了之前的PPT裡面有一些內容,講了一些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理其實跟這個具體案件中的問題是對應的。

這個案子涉及到什麼呢?是三國殺跟三國斬的糾紛。這個案子裡面,當事人的主張就是:他認為他的人物選擇、人物技能、遊戲規則被人模仿,模仿者構成侵權。但是最後法院沒有作出判決,當事人和解了,原告撤訴了。這個案子本身提出來很重要的問題,就是遊戲裡邊的哪些東西是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或者說構成作品、或者說具有獨創性,這就是需要考慮我一開始講的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

應該說,我覺得有一點應該是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可能會有很多其他爭議,但是有一點沒有爭議,那就是什麼?就是單獨的遊戲規則,是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的,它是屬於思想。當然,這裡面也不是那麼簡單,有些具體問題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去研究。

再往下的問題,關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其實法律、包括相關Trips協議的規定,都有明確的規則,這個我就不展開。另外,遊戲其實也涉及到商標權保護問題,商標法包括相關司法解釋都是有相應的規定的。

(三)遊戲規則的知識產權保護案例

我們現在看的一個案例就是網路遊戲的名稱的保護問題。網路遊戲的名稱實際上它具有商標的屬性,某種意義上來說。商標是用來幹什麼的呢?商標是標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對吧。遊戲名稱有的時候它也能起到這個作用。實際上我現在所知道的是,大公司在電影公映之前,或者拍攝之前,都會對電影名稱進行全類註冊。因為它有很多的商業利益需要保護。這個案子是因為什麼呢?原告他有一個在大陸發行的遊戲他發現被告開發了一款名稱跟他相同的或者說近似的一個遊戲。原告就起訴到法院說,被告構成侵權了,侵犯了商標權,因為什麼呢?剛剛PPT沒有仔細地去說,在同一種或者說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

回到本案來看,商品或服務都是遊戲,應該說商品或者服務都是相同的。剩下的問題就在於商標是不是相同,或者是近似?而這個案子裡邊,法院認為商標是構成近似的,所以認為構成侵權。關於遊戲名稱,其實還有別的一些問題,就是遊戲名稱是不是具有顯著性,是否可以被註冊為商標。有一個案例,在這個案子裡面,法院認為這個遊戲的名稱是遊戲通用名稱,因此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是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的。商標法規定對通用名稱可以進行正當使用的。網路遊戲的名稱,可以需要顯著性,這是這一個案子的啟示。

再往下,就是遊戲名稱是否符合商標法規定的註冊條件的問題。商標法規定了很多註冊條件,其中一項就是「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大家可能都熟知的商標不能具有不良影響的要求。在這個案子裡面,遊戲名稱實際上是英文,尤其是中文,有兩重含義。最後法院認為,其中一重含義是有不良影響的,法院最終認為不應該被註冊。另外,網路遊戲還有不正當競爭的問題,這個案例是北京法院最近公布的十大知識產權案例之一。這個案子其實非常有意思,它涉及到版權保護的對象到底有哪些?網路遊戲中的哪些元素構成作品。如果版權保護夠不上,有沒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PPT中是相應的法條。

具體的我就不在這裡展開了,因為時間關係,要留充分的時間給在座的兩位大咖。這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可能說得有點快,趕時間,這是一個非常長的PPT。謝謝大家,但願對大家有點幫助,使大家知道遊戲大概會涉及到商標、版權、不正當競爭,甚至有可能涉及到專利,如果做到這一點,我覺得我就成功了,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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