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正義理論的形而上學基礎

羅爾斯正義理論的形而上學基礎*作者:姚大志時間:2010-01-17 10:24:45 來自:反思與奠基閱讀:448人次

內容提要:本文由以下三個部分構成:首先,我們對羅爾斯正義理論的核心內容進行追問,並提出兩個問題;然後,我們從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中探索羅爾斯的自主觀念,從而揭示正義理論的形而上學基礎;最後,我們分析這種形而上學基礎所包含的理論難題,並提出批評。

關鍵詞:羅爾斯 正義 形而上學

作者:吉林大學哲學基礎理論研究中心暨哲學社會學院教授,吉林省長春市前進大街2699號,130012

羅爾斯(John Rawls)於1971年發表了名著《正義論》。在《正義論》中,羅爾斯提出並論證了他的正義理論。從論證的過程看,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純粹是從原初狀態中選擇出來的,不以任何東西為前提;從論證的邏輯看,按照羅爾斯的純粹程序正義觀念的要求,也不應該預設任何形而上學的基礎。雖然自霍布斯以來的西方政治哲學大都建立在形而上學的基礎之上,但羅爾斯顯然刻意與形而上學保持距離。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真的沒有形而上學基礎嗎?

一、兩個基本問題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有許多十分重要的貢獻,對當代政治哲學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在羅爾斯的各種理論貢獻中,最重要的貢獻有兩個,一個是他提出了平等主義的正義原則,一個是他重建了社會契約論。正義原則是正義理論圍繞的核心,而社會契約論提供了對正義原則的證明。我們現在來分別考察正義原則和契約論。

羅爾斯把自己的正義原則分為兩個,即第一個正義原則和第二個正義原則。第一個正義原則是「平等的自由原則」。第二個正義原則本身又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差別原則」,第二個部分是「公平的機會平等原則」。一般而言,第一個正義原則被用來保證平等的自由,第二個正義原則被用來保證平等的分配。

我們深入分析一下,就會發現,所謂正義,實質上就是以制度的方式把最基本的政治價值體現出來。在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中,所體現的最重要政治價值有兩個,一個是自由,一個是平等。一方面,自由和平等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另一方面,自由和平等的價值又是緊緊聯繫在一起的,不可偏廢。對於羅爾斯,沒有平等的自由是形式的,沒有自由的平等是專斷的。如果說正義是社會的首要美德,是一個良好社會所需要的性質,那麼這個社會的制度就應該體現出自由和平等的價值。一個現代國家只有以制度的方式實現了自由和平等,它才能被稱為正義的。

自由和平等是最重要的政治價值,社會正義的實質是這些政治價值的制度化。當自由和平等以制度的方式實現出來的時候,它們就成為每個人都享有的兩種基本權利。自由和平等作為權利有兩層含義:首先,自由和平等是一般意義上的人權,它們應該得到所有政府的承認和尊重;其次,自由和平等通常也是基本的憲法權利,應該得到憲法的保護。如果是這樣,那麼我們需要追問:無論是作為人權還是作為憲法權利,自由和平等的基礎是什麼?

另外一個問題涉及到契約論。對於羅爾斯,契約論既是一種方法,也是一種原則。作為方法,羅爾斯的契約論體現為原初狀態的設置,並且被用來證明正義原則。作為原則,羅爾斯的契約論體現為義務論,主張正義優先於善。

無論是作為方法還是原則,契約論體現了以下三個基本觀念。首先,契約論體現了「實踐理性」的觀念。歷史過程同自然過程不一樣。自然過程由因果必然性支配,在原則上是決定論的。歷史過程則充滿了人類的目的,而某些目的在歷史發展過程中是能夠實現的。質言之,歷史是一個容許理想發揮作用的舞台。實踐理性的觀念強調了政治的理想性。實踐理性不是參照現實來給思想定位,而是按照理想來改造現實。人類理性首先思考什麼樣的社會是正義的,然後按照正義社會的觀念將其建立起來。其次,契約論體現了「一致同意」的觀念。正義原則既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任何權威強加的,而是所有當事人選擇出來的。人們的一致同意是對正義原則的最好證明。在實踐理性的指導下,人們思考社會合作所遵循的正義原則。不同的人們在不同的環境中可能會追求不同的原則,這樣導致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人們的意見會產出不一致,另一方面,所選擇的原則可能是不公正的。為了解決這兩個問題,羅爾斯設計出「原初狀態」,以使人們能夠就正義原則達成一致。最後,契約論體現了「正當優先於善」的觀念。「正當優先於善」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正義是優先的,每個人在追求善的過程中必須符合正義原則,接受正義的約束;另一方面,當兩者衝突的時候,正義壓倒了善,而需要違反正義才能得到的利益則沒有任何價值。

在當代政治哲學中,「正當優先於善」既針對功利主義,也針對社群主義,從而構成了區分不同派別的根本原則。如果我們把契約論的觀念歸結為「正當優先於善」,那麼這樣追問就是自然的:羅爾斯主張「正當優先於善」的理由或根據是什麼?

上述討論可以歸納為兩個基本問題:第一,如果正義所體現的政治價值是自由和平等,那麼自由和平等作為權利的基礎是什麼?第二,如果為了區別於其他派別而把契約論的主張歸結為「正當優先於善」,那麼「正當優先於善」的根據是什麼?

二、道德權利、本體自我和自主

現在我們來探討這兩個基本問題。為了使對問題的分析更為清晰,我們把這兩個基本問題分開討論。

首先是自由和平等的基礎問題。在某些研究者看來,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從原初狀態出發的,從而缺少一種更深的基礎。例如,德沃金(Ronald Dworkin)認為,羅爾斯正義理論的出發點不是原初狀態,而應該有一個更深的基礎。這個更深的基礎就是「自然權利」。在德沃金看來,羅爾斯的自由和平等可以被分為兩種,一種是具體的自由和平等,一種是抽象的自由和平等,前者屬於人的法律權利,後者屬於人的自然權利,而在兩者的關係中,法律權利以自然權利為基礎。1

實際上,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為自由和平等提供了一種更深層的解釋,只不過這種解釋處於隱含的狀態,需要進一步的澄清。我們知道,在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中,自由和平等就是權利。對於羅爾斯,自由和平等作為權利有三層意思:第一,基於法律制度的自由和平等,它們作為權利是由公共規則體系規定的;第二,基於正義原則的自由和平等,它們作為權利是由憲法規定的;第三,基於人性的自由和平等,它們作為權利是由道德人格規定的。2這三個層次相互關聯,作為制度權利的自由和平等以作為憲法權利的自由和平等為基礎,作為憲法權利的自由和平等以作為道德權利的自由和平等為基礎。我們的這種解讀意味著:羅爾斯確實為自由和平等提供了深層的基礎,這種深層的基礎就是基於人性的道德權利。

把自由和平等看作最重要的政治價值,在當代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中沒有什麼爭議;把自由和平等視為最重要的權利,當代自由主義政治哲學家們之間也沒有什麼爭議。爭議在於自由和平等的深層基礎是什麼?羅爾斯主張,這種深層基礎是「道德權利」。德沃金則認為,這種深層基礎是「自然權利」。從德沃金的觀點看,羅爾斯的「道德權利」還不夠「深」。

如果「道德權利」和「自然權利」都可以為自由和平等提供深層基礎,那麼我們應該提出以下三個問題:第一,「道德權利」與「自然權利」作為深層基礎有什麼共同之處?第二,它們之間的區別是什麼?第三,羅爾斯為什麼拒絕「自然權利」的觀念?

羅爾斯的「道德權利」觀念與傳統政治哲學中的「自然權利」觀念有許多相同的地方。首先,「道德權利」與「自然權利」都基於人性,儘管它們對人性的理解並不相同。基於人性,自由和平等屬於人類的權利,而其他的動物則不具有。其次,羅爾斯承認 「自然」一詞用於「權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即某些權利與基於法律和習俗的權利是不同的。在這種意義上,「自然權利」和「道德權利」都獨立於社會制度和法律規範,優先於基於法律和制度的權利。最後,「道德權利」和 「自然權利」觀念還具有一個共同的優點,即它們都主張權利是屬於個人的,體現了對權利的重視。無論是「自然權利」還是「道德權利」,都不能輕易地被其他價值壓倒。3在這種意義上,羅爾斯和德沃金都屬於「權利自由主義」。

那麼「道德權利」與「自然權利」的區別在哪裡?主要的區別在於對人性的理解。「自然權利」以人的自然性為基礎,自由和平等屬於自然的人。這也就是 「人所具有的我都具有」。盧梭所謂的「人生而自由」也是這個意思。羅爾斯的「道德權利」以人的道德性為基礎,自由和平等屬於道德的人。道德人有兩個特徵:第一,道德人能夠具有善觀念;第二,道德人能夠具有正義感。4這兩種道德能力構成了人的道德人格(moral personality)。但是,「道德人」的觀念會產生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某些人不具有兩種道德能力(善觀念和正義感),那麼他們就沒有自由和平等的權利嗎?為了避免這個問題,羅爾斯對道德人格做了兩點寬泛的解釋。首先,人們的道德能力是不同的,有些人具有較大的道德能力,有些人則具有較小的道德能力,但只要具備了最低的道德人格,一個人就擁有自由和平等的權利。其次,道德人格之最低要求所指的是道德能力的潛能,而不是它們的實現。一個人只要具有這樣的潛能(如嬰兒),而不管其是否得到了發展,都賦有自由和平等的權利。5

一方面,「自然權利」是一個擁有悠久歷史的概念,在西方政治哲學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羅爾斯承認「自然權利」概念具有明顯的優點,表達了權利的優先性和重要性。如果這樣,那麼羅爾斯為什麼拒絕使用「自然權利」呢?羅爾斯的主要考慮是形而上學。

在社會契約論的傳統中,「自然權利」觀念帶有形而上學的性質。羅爾斯接受了社會契約論的觀念,但不願意接受「自然權利」所蘊涵的形而上學。對於羅爾斯,依據形而上的超驗概念是武斷的,依據形而下的經驗概念是偶然的。為此,他設計了一個介於超驗與經驗之間的位置——原初狀態,它離形而上學足夠遠,以避免理論的武斷性,它離經驗現實也足夠遠,以避免理論的偶然性。羅爾斯在晚期著作中明確表示,他的正義理論與自然權利學說和功利主義是截然不同的,它們分別代表了三種不同的政治正義觀念。6 問題在於:雖然羅爾斯刻意與形而上學劃清界限,但實際上他不過是用「道德權利」的形而上學代替了「自然權利」的形而上學。

其次是「正當優先於善」的根據問題。從羅爾斯的觀點看,正當或者善是優先的,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為這種優先性決定了理論的結構。對於目的論,善是優先的:首先要確定善,並且把這種善當作目的,然後把正義定義為能夠最大程度地增加善的東西。善具有獨立的價值,正義則只具有工具的價值。對於契約論,正義是優先的:首先要確定正義的原則,然後在正義原則的指導下追求善。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羅爾斯看來,正義是社會的公共價值,而善是個人所追求的價值。

目的論的理論結構是「善優先於正當」。羅爾斯認為這種理論結構是錯誤的,需要把它倒轉過來。倒轉過來就是「正當優先於善」。「正當」為什麼優先於「善」呢?按照羅爾斯的解釋,「正當」之優先於「善」,是「因為自我優先於目的」。即使是功利主義意義上的支配性目的,也是自我從各種各樣的可能性中選擇出來的。善就是人們所追求的目的,而凡是涉及到目的,「就不可能超越審慎的合理性」。7

「正當優先於善」基於「自我優先於目的」。對於羅爾斯,「目的」與「善」是一回事,但「自我」與「正當」則顯然不是一回事。在「自我優先於目的」中,自我與目的的關係需要正當的中介。這樣,「自我優先於目的」就包含了雙重的關係,一方面是自我與正當(正義)的關係,另一方面是自我與目的的關係。也就是說,「自我優先於目的」有兩層意思。首先,正義原則是自我在原初狀態中選擇出來的,而我們之所以選擇這樣的正義原則是因為它們表達了我們作為自由、平等的人的本性。原初狀態的設置為選擇正義提供了理想的條件,而正是在理想的條件下我們才能夠通過選擇正義原則來更好地顯現我們的本性。其次,在正義原則的約束下,我們追求自己的目的(善)。正義原則為我們的行為規定了界限,我們在這種限度內應用審慎的合理性來選擇自己的目的,來實現自己的善。

如果「正當優先於善」源於「自我優先於目的」,那麼什麼是羅爾斯所說的「自我」呢?羅爾斯的「自我」就是他所謂的「道德人格」,而道德人格以兩種道德能力為特徵:一種是獲得善觀念的能力,另一種是獲得正義感的能力。前者表現為一套合理的生活計劃,後者表現為按照正義原則行事的慾望。如果「正當優先於善」基於「自我優先於目的」,那麼「自我」就是所有事情的根據。而且我們知道,自由和平等的基礎是「道德權利」,而「道德權利」也基於「道德人格」。也就是說,無論是正義原則還是契約論,有一個深層的基礎,即「自我」。兩個基本問題的追問和回答把我們引向了同一個形而上學的基礎——自我。

許多研究者對羅爾斯的契約論提出了這樣的批評:在原初狀態中所有當事人以同樣的方式進行推理,從而獲得了契約論所要求的一致性,但是,假定人們以同樣的方式來推理,這是不合理的。按照羅爾斯的觀點,對此可以有兩點解釋。第一,無知之幕保證了人們以同樣的方式進行推理,這也是「公平」這個詞的含義所在。第二,更深刻的理由在於,人們以同樣的方式來推理,並且選擇了同樣的正義原則以及大體上相似的合理生活計劃,這是因為「作為自由和平等的道德人,所有人的自我本性都是相同的」。 8我們都具有相同的自我,都同意選擇一些正義原則來指導我們的社會合作,來規範我們的生活計劃。簡言之,正義原則所要求的一致性來自於自我之本性的同一性。

羅爾斯還使用了一個形而上學意味更濃的概念來強調自我的優先性,即「本體自我」。羅爾斯把原初狀態看作是「倫理共同體」(ethical commonwealth),把在這種倫理共同體中選擇正義原則的個人看作是「本體自我」(noumenal self)。個人作為「本體自我」是自由的和平等的,從而在決定正義原則的時候要得到每個人的同意。9這不僅意味著個人作為「本體自我」具有平等的發言權,而且也意味著每個人對於正義原則都具有否決權。

追溯到「自我」或「本體自我」,揭示形而上學基礎的工作似乎可以完成了。但是,實際上在羅爾斯正義理論中發揮形而上學基礎作用的與其說是「自我」,不如說是「自主」。「本體自我」具有一種關鍵的屬性,即「自主」(autonomy)。雖然「自主」在邏輯上是「本體自我」的屬性,但實際上它在政治哲學中具有更重要的意義。不僅羅爾斯正義理論的基本觀念(如自由、平等、原初狀態、道德權利、正當等等)都源自於「自主」觀念,而且他對上述兩個基本問題的回答也都依賴於「自主」的觀念。羅爾斯的「自主」觀念來自於康德的道德哲學。而且,羅爾斯本人也承認他的正義理論「建立在康德的自主觀念之上」。10

什麼是自主?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學認為,道德的最高根據是自由意志,它具有道德立法的能力,而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約束。自由意志的根本性質就是autonomy。Autonomy有兩層意思:就自由意志具有立法能力而言,它意味著人的自主;就自由意志也要服從自己制定的道德法則而言,它又意味著人的自律。康德的道德哲學有兩個支點:第一,人是目的;第二,人是自主(自律)的。

羅爾斯這樣來解釋康德的自主觀念:「當一個人的行動原則被他當作可能最準確地表達了其本性作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而選擇的時候,他的行動就是自主的」。11這句話有些複雜,需要給予解釋。首先,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學以人性為基礎,而康德把人的本性理解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在這個短語中,「自由和平等的」作為人的本性體現為「自主」,而道德原則是自主的人作為「理性存在物」的選擇目標。其次,「自主」意味著人具有選擇道德法則(或正義原則)的能力,而人們用道德法則(或正義原則)來支配他們在倫理共同體中的行為。在這種意義上,道德法則是一種立法的結果。這不僅意味著道德立法是公共性的,而且也意味著這種道德立法是人作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所一致同意的。最後,人們之所以選擇這樣的道德法則或正義原則,是因為這些道德法則或正義原則表現了他們作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性。同樣,當人們按照這些道德法則或正義原則行事的時候,他們也是通過他們的行為來表現他們作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性。

人是自主的,具有選擇正義原則的能力,而對正義原則的選擇表達了人作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性,這樣,「正義原則也是康德意義上的絕對命令」。12在康德倫理學中,「絕對命令」與「假言命令」是相對而言的。「假言命令」是有前提條件的,只有滿足的它的前提條件(如特殊的慾望或目標),這種命令才是有效的。與此不同,「絕對命令」是沒有前提條件的,其有效性並不依賴於任何特殊的慾望或目標。在這種意義上,正義(正當)是「絕對命令」,善是「假言命令」。雖然我們有各種各樣的目的,但它們都接受正義的約束。無論我們的目的是什麼,正義原則對我們的行動都是有效的,在這種意義上,「按照正義原則行事就是按照絕對命令行事」。13

如果羅爾斯的整個正義理論體現了康德的自主觀念,並且正義原則也是康德意義上的絕對命令,那麼按照羅爾斯自己的說法,「原初狀態就可以被看作是對康德的自主觀念和絕對命令的一種程序性解釋」。14一方面,自主體現為選擇,正義原則是在原初狀態中被選擇的,而選擇正義原則是為了用它來規範各種各樣的目的。另一方面,對原初狀態之各種條件的設置試圖表明這樣一種思想,即按照正義原則行事表達了我們作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性。但是,把原初狀態看作康德的自主觀念和絕對命令的一種程序性解釋,這也暴露出羅爾斯對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學並非十分滿意。如果康德的自主觀念和絕對命令對於羅爾斯是完全合適的,那麼他就用不著設置原初狀態了。從羅爾斯的觀點看,康德自主觀念的問題在於它是超越的,自主失去了與人類一般生活條件和人類行為的聯繫。原初狀態作為一種選擇程序在自主觀念與一般人類生活條件和人類行為之間建立了聯繫,從而彌補了康德道德形而上學的缺陷。把原初狀態看作半超驗的和半經驗的,也表達的是這種意思。

三、康德主義的問題

在《正義論》中,雖然羅爾斯刻意強調他的正義理論與康德哲學的多方面關聯,但實際上羅爾斯與康德的思想聯繫主要表現在道德形而上學方面,即羅爾斯試圖將其正義理論建立在康德道德形而上學的基礎之上。儘管這樣,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學還是給羅爾斯帶來了很大的理論困難,產生出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

首先是「自主」觀念的問題。羅爾斯從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出發,把「自主」理解為人作為本體自我的根本屬性,把正義原則看作人類本性的表達,從而正義理論完全奠基於康德主義的自主觀念之上。同時,羅爾斯又主張正義原則是普遍的和客觀的:正義原則是普遍的,這意味著所有人都接受相同的正義原則,並且在實際生活中也都能夠按照正義原則行事;正義原則是客觀的,這意味著正義原則是所有當事人的一致選擇,而他們在選擇正義原則時不受自然和社會的偶然性的影響。但是,一旦羅爾斯把這種普遍的和客觀的正義原則安放在康德主義的自主觀念之上,麻煩就來了。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學是一種特殊的學說,即使在西方,也並非所有人都贊成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學。如果一個人不相信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學,特別是不同意康德主義的自主觀念,那麼羅爾斯關於正義原則的所有證明對他都失去了力量。實際上,當代人越來越不相信形而上學,而不管形而上學是誰的。

其次是「自我」觀念的問題。羅爾斯把「正當優先於善」視為契約論的本質特徵,這個特徵不僅像羅爾斯所認為的那樣把契約論與功利主義和其他目的論區別開來,而且也在當代政治哲學爭論中把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區別開來。也就是說,「正當優先於善」在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羅爾斯看來,「正當優先於善」源自於「自我優先於目的」。自我與目的相比具有優先性,目的是自我的目的。準確地說,每個人作為自我在正義原則的約束下追求各自的目的。但是,羅爾斯的「自我」觀念存在兩個問題。一方面,「自我」觀念與「自主」觀念是密切相關的,其關聯存在於康德的「自由意志」之中。羅爾斯的「本體自我」說白了就是康德的「自由意志」。另一方面,羅爾斯強調「自我」的優先性,突出「本體自我」的原始地位,這種觀念與羅爾斯所強調的「倫理共同體」觀念不一致,與差別原則所體現的思想也不一致。前者導向意志主義,後者導向個人主義。

最後是一元論與多元論的問題。在《正義論》中,羅爾斯的思想是一元論的。這種一元論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羅爾斯始終強調其正義理論與康德道德哲學的關聯,明確表示自己與康德是一脈相承的,在這種意義上,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奠基於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學之上。另一方面,羅爾斯認為從原初狀態中產生出來的正義原則是普遍的,是適用於所有社會和所有文化的,在這種意義上,正義原則體現了道德的真理。前者的問題在於,羅爾斯只接受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學,而沒有考慮其他的各種形而上學(各種各樣的哲學、宗教和道德理論)。顯然,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的形而上學信念是多元的,他們信從各種不同的哲學、宗教和道德學說。後者的問題在於,羅爾斯忽略了正義原則與社會歷史的聯繫、與社會政治傳統的聯繫,而在當代社會中,人們具有不同的價值觀,從事不同的價值追求,存在著價值多元論。也就是說,《正義論》的一個根本問題是羅爾斯沒有認真對待信念多元論和價值多元論。

我們的上述分析導致兩點結論:第一,羅爾斯把自己的正義理論建立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學之上是成問題的,也就是說,政治哲學無需鉤掛在形而上學上面;第二,形而上學信念的多元論是一個事實,必須在多元論的背景下來論證正義原則。這樣就要求羅爾斯,一方面,使正義原則獨立於形而上學,不僅不依賴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學,而且也不再依賴任何形而上學;另一方面,在正義原則的論證中,重視現實社會中存在的形而上的信念多元論和價值多元論,要使信仰不同形而上學和追求不同價值的人們在正義原則上達成共識。在《正義論》之後,羅爾斯逐漸踏上了這樣的政治自由主義道路:首先,強調正義觀念是政治的,即獨立於任何形而上學;其次,在形而上學的多元論背景下,追求對正義原則的重疊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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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得到了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基金的資助(項目批准號為06JJD7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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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p.178-182.

2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504-505.

3關於後兩點,參見《正義論》第77節注釋30。

4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505.

5 Ibid., pp.507-509.

6約翰·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上海三聯書店,2002年,第16頁。

7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560.

8 Ibid., p.565.

9 Ibid., p.257.

10 Ibid., p.251.

11 Ibid., p.252.

12 Ibid., p.253.

13 Ibid., p.253.

14 Ibid., p.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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