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車的二級維護,到底有沒有取消?

  點擊上方「交通運輸評論」關注本號  2016年1月22日,交通運輸部頒布修訂後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號。以下簡稱「一號令」),對道路運輸車輛維護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道路運輸經營者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自行組織實施二級維護作業;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可以委託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無需進行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二級維護作業後,無需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備案。但要建立一車一檔的車輛技術檔案,做好車輛維護記錄。  據說,這改革能夠「最大限度地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發市場活力,將車輛技術狀況保持的責任落到實處」。呵呵。  總之,這就是業界流傳的「取消二級維護」。其實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還是需要的,只不過不再要求按照規定的周期維護作業,也不再要求進行配套的二維檢測、審核備案。經營者要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編製維護作業計劃,自覺組織實施車輛維護作業,並做好相應維護記錄。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都是要受處罰的。  因此規範的說法是:取消了道路運輸車輛強制二級維護。  有網友在公眾號諮詢我,出租汽車(強制)二級維護是否也取消了?接下來試著回答這一問題。  要搞清楚是不是取消強制二級維護,首先要看出租汽車本來是不是應該執行強制二級維護。  而要搞清楚這個問題,得明白道路運輸車輛強制二級維護制度從何而來。  1990年3月交通部頒布《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號),提出對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合理改造、適時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綜合性管理。1998年3月,《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2號)頒布,2001年8月進行修改(交通部令2001年第4號)。今年又出了一號令。前兩版本的《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要求: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的車輛「運行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必須按期執行的維護作業」。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其中二級維護是重點。  實行強制二級維護,目的是保持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確保運行安全,保護環境,降低運行消耗,提高運輸質量。但在實際操作中,維護周期不合理,維護作業走過場,維護檢測收費就出報告,等等問題大量存在。很多營運車輛駕駛員不僅因此承擔了維護檢測費用,不小心超期還會被罰款,苦不堪言。強制二級維護制度已經成為相關利益方牟利的工具。改革已勢在必行。  對出租汽車車輛的技術管理,是否能依據《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不能。一號令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車輛(客車)、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貨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危貨運輸車)。這裡的「客車」,不包括出租汽車。  長期以來,出租汽車管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政府的建設部與交通部均不承擔此項職能。而在地方,很多城市並不是由交通部門在管理出租汽車行業。這種局面直到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正式劃給交通運輸部。  由於這一原因,原先交通運輸部管理的「道路運輸」,不包括出租汽車客運;部里所稱的「道路運輸車輛」,也不包括出租汽車車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也是這一適用範圍。  在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交通運輸部頒布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該規章的第二十二條,只要求保證營運車輛性能良好,沒有要求出租汽車車輛進行強制二級維護。  那麼,原先出租汽車是否就一定不需進行強制二級維護了呢?  也不盡然,得看各地地方性法規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的規定。  看看有關出租汽車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只要求「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要求「有經檢驗合格的並符合規定數量的車輛」。《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複雜點,提出了兜底條款「符合本市對客運出租汽車車輛管理的其他要求」。《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對出租汽車年度審驗和綜合性能檢測提出了要求。但在相關釋義中明確指出:本《辦法》沒有對出租汽車車輛的二級維護作出規定,應由企業根據車輛狀況自行負責。《南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則要求「出租汽車應當按規定定期進行二級維護及技術等級評定」。  有相當的省在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中將出租汽車直接納入到了「道路運輸」範疇,出租汽車車輛成為了道路運輸車輛。但這並不意味著出租汽車車輛就必須象其他道路運輸車輛一樣實行強制二級維護。有的地方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例如《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該《條例》要求「道路運輸營運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綜合性能技術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行駛間隔里程或者時間進行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以及技術等級評定」。浙江的出租汽車按浙江省規定進行強制二級維護便有法律依據。有的省則不然,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中簡單一句「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其實國家對出租汽車強制二級維護並無規定,也就無從執行。  從瀏覽的情況看,大約一半的地區,沒有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對出租汽車二級維護做規定。  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規定出租汽車需要強制二級維護的,其制度也是源自道路運輸車輛強制二級維護規定。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制度改革了,出租汽車二級維護也必須隨之進行改革。  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沒有規定出租汽車需要強制二級維護的,本來就不應當要求出租汽車進行強制二級維護。  部分地區管理部門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情況下就對出租汽車實行強制二級維護制度,增加了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義務,違反了合法行政的基本原則,是典型的違法行政行為。  同樣,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情況下,部分地區的管理部門在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制度改革後,還繼續套用交通運輸部對道路運輸車輛管理制度,「依據一號令」,要求出租汽車經營者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科學編製車輛維護計劃、安排二級維護作業並做好維護記錄、建立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等等,這也屬違法行政。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必執行那套二級維護制度,無論是強制還是「自願」,無論改革前的還是改革後的。  說了那麼多,現在終於可以回答網友的問題了:  1、出租汽車強制二級維護肯定是取消了。  2、出租汽車是否還需要執行改革後的二級維護制度,在本地找依據。  仔細查閱當地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是否有相關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包括省和設區市兩級的,名稱有可能是「×××道路運輸條例(辦法)」,也可能是「×××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辦法)」。如果有相應的規定,經營者就應當執行;如果找不到,就沒有執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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