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我的論文片段——權利差距(專制)下的善治和暴政
06-11
討論專制條件下的善政和暴政這一問題是無法迴避奧爾森的理論的。從對無政府狀態下流寇國家的行為分析出發,奧爾森首先得出一些發人深省的結論。在這種狀況下,盜竊成風、暴力橫行,是最接近於霍布斯叢林的狀態。即便是得利者也時時處於危險之中,這也降低了自己所能得到的享受程度,社會生產的激勵為零,這顯然是最糟糕的狀態。由於這種狀態的殘酷性和非生產性,使得純粹的霍布斯叢林狀態在歷史上從沒出現過。但是稍弱意義上的霍布斯叢林卻是屢見不鮮,歷史上每朝末世的盜匪橫行和軍閥混戰即是如此。這也是權利差距的最大化。奧爾森指出為了長期牟利的打算,流寇往往放棄一次性掠奪完畢的想法,轉而採用成為坐寇進而建立王國的方式,採取相對緩和的做法給與人民一定的保護自己勞動成果的能力,其本人也戴上王冠從土匪變成國王 。這樣,持續的稅收代替了任意的劫掠,政府的傷害就有了一定的規律性和針對性,人民可以據此安排自己的行動以保全自己和安排生產。即便是完全的等級特權和完全的人治,人們至少可以知道賦予傷害的是哪些人,他們可以據此決定合作與交往的模式以趨利避害。其中,仁慈的國王在統治手段上更加緩和,其以法制的形式讓劫掠更具有規律性,名之為稅收,人民因此能夠預期稅後結餘,因而生產積極性也就更大,社會生產從而獲得了一定的激勵因素。奧爾森據此解釋了專制社會發展的原因,指出人民對國王的擁戴可能出自內心。這一觀點也在諾斯那裡也有所反映:「獨裁或歧視的使用權利並不總是符合統治者利益,通過與選民談判達成協議提供他們需要的某種安全感,國家常常可以增加其收入。」[10]諾斯認為在這裡遵守承諾從而建立公平的聲譽,或者讓渡部分權利都可以達到目的。這也是專制善治的根源所在了。既然存在權利差距,就會產生權利差距中的強勢方和弱勢方。利用國家權力防止任意傷害權的泛濫(縮小權利差距)是以強勢方的善治為前提的。在殘酷的壓迫下,國家與人民交易成本有可能超越人民個體分別交易成本之和,從而社會出現逆向演化,又回歸流寇和軍閥混戰甚至霍布斯叢林的狀態。譬如,末世的人們尋求自我保護而不是寄望於國家。所以維持一個專制國家的存在需要一定的善治,在這裡存在一個極限。超出此極限,國家形態的專制將不能存在。我在此作出總結:霍布斯叢林或流寇社會和專制國家的區別在於弱勢的人民能否獲得一定程度保全自己的權利。奧爾森認為獨裁者出於自身長久利益的考慮會降低迫害和剝削的程度,人們因為獲得了一定的保護自己勞動成果的能力而具有生產積極性,專制社會的長久繁榮因此可以預期。專制社會的善治即植根於此。這是奧爾森國家理論的核心。強勢方對弱勢方的權利差距決定了潛在的迫害和掠奪程度,社會生產發展所需激勵作用在於消弱兩者之間的權利差距。但是一個平民是不可能任意向他人索取尊嚴和財富的,專制特權的消失也許對民生福利和社會發展有最大的好處,然而,獨裁者是不會滿足泯然於眾人的結果的。他要維持一定的權利差距或特權作為他能夠不勞而獲的前提,這也是專制社會存在的本質特徵,因此獨裁者一定會保持對人民的任意傷害權。高舉的屠刀也許暫時不會落下,但是他絕不會放下屠刀,放棄這種威脅能力。獨裁者對人民命運的主宰能力和索取尊嚴及財富的能力皆源於此,這意味著專制社會所提供的發展激勵是有其上限的。從歷史事實看,隨著時間的推移,奴役和剝削將充斥權利差距所提供的每一處空間,社會發展和民生幸福的可能性由此逐漸泯滅。如此看來,專制社會具有上下兩個節點,前者優於霍布斯叢林,後者劣於理論民主政治。這也就是專制善治的極限和暴政的根源了。概括來說,在專制模式下,其善也有限其惡也無涯。奧爾森對前一點論述精闢,但卻沒有在理論上分辟出後一個節點,而後者往往更具前提和主導意味。奧爾森指出由於繼承人問題、對預期收益時間的估計等因素,專制社會發展往往無法持續,但這更像是在為自身理論與現實的偏差所做的本能辯解,尚不具備理論上的普遍性。預期統治期限和繼承人問題的良好解決是專制社會發展的前提,這是奧爾森的邏輯,卻遭遇到了歷史事實的困境。每個王朝的建立者都期望自己的朝代永續發展,中國的秦始皇就預期後代能夠二世三世乃至萬世永存,統治者沒有理由因預期收益期限的短暫而加重掠奪。繼承人問題也因為專制政體的成熟而變得規範,有很強的可預期性,統治者完全沒有理由因朝不保夕而索取無度。即便這些問題解決,我們依然看到歷史上很多專制末代王朝的共同場景:官吏腐敗、軍隊掠奪、人民貧困麻木而絕望、社會失去活力、道德淪喪等。從權利差距的視角觀之,奧氏解決的僅僅是預期收益期限所引致的迫害和壓榨程度問題,它並不能使上位者對下位者的任意傷害權消失,所以也不能解決經濟上的任意索取權問題。從長期來看,具有自身獨立利益的官僚系統仍然會逐漸將權利差距提供的每一種索取和剝削的可能性都變為現實。這意味著專制朝代的演化規律必然是奴役和剝削的逐漸加深,社會發展的潛力因此萎縮,社會走向停滯、僵化和沒落。中國歷史上十餘次完整而清晰的朝代興衰已經充分印證了這一點,這也許就是專制社會發展的一般歷史規律。從權利差距的視角出發,奧爾森的若干重要結論都要做出修正。奧爾森曾經指出,理性的獨裁者如果能從自身的長期利益出發,將會使他的臣民相信,他們的財產將永久受到保護,不會被他人偷盜,更不會被獨裁者本人剝奪,公正的契約執行將永遠受到保障,他本人將永不會否認資產的所有權。從本文的視角來看,這些觀點都需要矯正,理性的獨裁者出於長期收益的考慮,會承諾給予臣民一定程度的權利,由此財產權和契約的公正執行也將得到某個時間段的尊重或某種程度的承認。但是為了自身能夠凌駕於他人之上,成為皇帝或貴族而不是平民,獨裁者一定會維持一定的權利差距或特權的,這意味著獨裁者無論如何善待他的民眾,他都會維持最終的任意傷害權和經濟上的任意索取權,這是他地位的根本保障。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權利差距最終都將演變成為殘酷的奴役和剝削。歷來的獨裁者在宣揚自己仁政的同時,更儘力於把君權神化,其目的在於讓自身的特權無可爭議的得到承認。西方的是君權神授,中國更是稱皇帝為天子,這無論在西歐歷史還在中國歷史上都是令人驚奇的相似。故此,專制朝代對社會發展的促進和民生福利的保障是有其上限的。專制特權的程度和廣泛度決定了激勵空間的上限,而奧爾森只強調了其積極性的一面。權利差距必然演化成為奴役和剝削,這是確定無疑的,然而在各種不同情況下此規律的體現形式有很大差異。從上兩節的討論我們可以看出:強勢方即便是具備徹底的傷害和掠奪能力,但未必一定要立即全部兌現,把它作為一種威脅手段長期謀利才是運用權利差距的正途。在獨裁體制下,為了自身的長期利益,也需要一定的善治讓其臣民有一定的生產積極性。但這種權利的讓渡有其極限,統治者最終要維持最根本的傷害能力,臣民的命運依然操縱在獨裁者手中。我們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善治最終附屬於暴政。由於發自強勢方內部的善治或權利讓渡不會改變根本博弈關係,所以如果沒有超越於其上的外部權威消除這種差距,那麼奴役和剝削將不可避免。內部的善治的是出自於長期利益最大化的考慮,在短期確實緩和了掠奪程度,長期來看意味著奴役的深入和系統化。這決定了強勢方內部自我約束從長期和總體來說是無效的。這一推論對制度設定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存在權利差距的地方就會一定以某種形式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的。歷代官僚草菅人命都應該被看作是維持專制特權的必要手段,而不僅僅是個人道德或者個別偶然現象。暴力長久不使用就會消弱它的威脅和震懾作用,諸如此類的暴力手段都應該看作是樹立個人權威、確立權利差距的理性手段,而不是因它的社會效益而取捨。即便是政府強令不得傷害人命,強勢方也可以通過其他方面加倍強化,譬如,運用起點和發展機會的不平等來兌現權利差距所蘊含的利益,甚至如古代那樣直接規定等級特權。專制的不同階段或者說在不同的實施制度下其社會面貌也許有很大差別,然而在根本上卻是同一權利差距的展現。我們在此不得不遭遇一個質問,即很多人指出在很多專制朝代的初期,官吏廉潔,政府強而有力,人民的士氣高漲,整個社會風氣也比較積極,那麼作何解釋呢?依賴暴力打下江山的統治者具有主宰人民命運的巨大力量,這是本源意義上的權利差距,這種差距具有很強的索取尊嚴和財富的能力,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然而統治者由於打江山的不易,抑或由於對前一個朝代滅亡教訓的警醒,因而在其統治初期比較自我節制。在此時期統治者往往還處於施恩階段,加之政府官僚的奢侈攀比還沒有累積到一定的程度,因而顯示地位和富貴的負擔只是比較輕微地轉嫁到人民身上。稅收有時很輕微,統治者也很勤勉,這時候的權利差距或特權往往不是體現在經濟上的索取能力,而是體現在對人民命運的主宰上。例如體現在自由的限制、等級制度和特權、懲罰的任意性、輿論和思想意識的控制等。上述種種也許未必盡有,但是只要存在權利差距就必然體現為某些基本權利的缺失,經濟上的索取能力只不過是權利差距的結果。隨著時間的流逝,上述的個人因素或時代特有的有利因素都將逐漸消失,主宰能力最終必然演化成為奴役和剝削。我們因此可以看到幾乎所有專制社會的共同末期形態:官吏腐敗、軍隊劫掠、民不聊生、暴力橫行、死水一般的社會等。導致如此社會結果的原因並非是開國者英明而後繼者無能,權利差距的演化規律決定了這種必然性。這一規律也許只要更換一些同一性質的描述性字眼就可以解釋所有的權利差距類型。權利差距有內部和外部之分。歷史上的歐洲憲政革命確實消弱了內部的權利差距,這是其民生福利和社會發展的根本保障。然而,同時期我們也看到歐洲對殖民地的掠奪異常殘酷,對黑奴的販賣和對印第安人的滅絕都寫下了人類歷史上悲慘的一頁。那麼原因何在呢?當時歐洲各國的的國力無論在軍事上還是經濟上都遠遠強於原始的殖民地國家,這構成一項權利差距。「當一個群體強大到能對其他群體作威作福並從中獲利時,他將毫不猶豫這樣做。即使國家不主張侵略,公司和個人也不會坐等許可。他們將為了自己的利益自行其是,拖曳著其他群體,包括國家,向前走」。[11]在這裡,國家之間構成一對博弈主體。他們之間權利差距的消除是無法通過強國的內部自我約束實現的,這也是內部約束無效性的一個例證。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首先,各殖民地都是在地理大發現後不久才為世人所知,他們還沒有和歐洲結成一個利益共同體,因此還是一個完全的外部因素,這一點決定了強國不會出於自身長期利益或整體利益的考慮善待弱國。其次,當時在國家之上並沒有一個超越的權威來消除這種權利差距。再次,強國之間並沒有達成協議的分配,一個國家不掠奪就意味著財富將被他國搶去。這樣,權利差距的掠奪規律在這裡徹底短期化甚至一次性化了。從這裡我們依然可以看出:避免歷史上悲慘的奴役和剝削不在於善治,而在於消除權利差距。內部和外部之間有很多層次。就目前而言,民族國家是比較明顯的內外之界。有些極端自私的個人和群體僅僅顧及個人和家庭,而把外在的社會都看作外部因素加以掠奪,這顯然只能通過外在的權威加以規約和制裁。還有些理想主義者希望把善的理念推行到全世界和全人類,然而從現實來看仍然只能循序漸進——我們總不能和文盲與野蠻人討論權利和法制吧。在這裡我們只能期盼在內部消除權利差距,並且希望這種善逐漸擴展到外部。邦國之間權利差距的消除只能寄希望於經濟文化交流的深入,邦國之間的相互依存加深,這種利益的一體化可望日益加強,這也可以說是逐漸內部化了。但這也要建立在邦國的實力上,而邦國實力只能是自強不息的結果。在此基礎上,設定一個超越各國之上的權威機構來消除權利差距也許是唯一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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