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駕駛者要求協警出示工作證和執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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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後,全國上下都在談依法治國,那我們就先看看,執法出示證件是不是有法可依。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範。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此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那就是交警執法必須持有證件,出示證件是其執行職務的第一步。因此,無論行政相對人要求出示證件的初衷,目的,動機為何?在法律層面上都是無可厚非的。
第二,為什麼要有如此規定?
我們再來看看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如果什麼證件都不出示,遇到交警違法處罰的情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何救濟?這裡不要看所謂的「內部使用」,因為《行政強製法》《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很明確,且《人民警察法》對此沒有規定。)
第八十三條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由以上幾條可以看出:首先,交警同志們對與其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掌握水平一定是參差不齊的;其次,只有考核合格的人才可以上路執法,穿警服的人不是必然具備上路執法的資格;第三,面對交警的執法,行政相對人有權提出迴避,但如果連執法者的姓名,單位都不知道,行政相對人如何行使這個權利?
因此,我們不難得出法律如此規定的初衷。
第三,現實情況又是如何?
我們再看看法律背景,《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規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說明什麼問題?說明我們社會生活中存在大量冒充警察搶劫、詐騙的,甚至還有專門從事製造銷售警服、警車、警械的。如此一來普通群眾真的有幾率遇見假警察,尤其是在偏遠地點。所以要求出示證件是當事人核實警員信息真偽的必要條件!
大家肯定在電視中看過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有的甚至騙了好幾年,騙了上百萬都沒被發現。前些年在濟南的交通醫院附近就出現過假交警,他們開著制式警車,對違法者予以罰款,號稱現場交錢可以不扣分,後來被舉報還上了電視。
因此,法律規定執法者出示證件有一定的社會及法律背景存在。
最後想說,我真的理解基層民警的辛苦。
首先,作為律師,我也有親戚朋友同學是民警,也深知基層民警的不易,我也覺得必須要給予基層民警最大的保護。執法時遇到潑婦刁民我甚至認為應當向美國學習,大膽使用警械予以制止。 但是,我們也要知道,公安機關的權利是巨大的,稍不留神就可能會讓我們的幹警陷入不義,王某軍就是最大的例子,所以凡事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也是對我們公安幹警的保護。 第三,我們民警也要考慮,為什麼當今社會警民矛盾這麼嚴重,交警部門是不是存在給幹警們下處罰任務的情形?交警同志們在執法的過程中是不是嚴格按照法律執法,可罰可不罰的是不是都罰了?派出所是不是存在給抓賭抓嫖的下名額問題?輔警群體是不是存在素質偏低的問題?
但無論如何,我還是要說基層民警的辛苦不是一點半點,維護社會治安全靠人民警察,所以在這裡我們真的要感謝他們,包括我們的輔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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