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兒子同學寄宿家中偷800元 家人謊報偷10800元被拘
據生活報6月20日報道,黑龍江大慶市的高某收留兒子的同學小超寄宿,不想小超卻趁人不備偷走800元現金。一氣之下,高某和丈夫、兒子為了「嚴懲」小超,謊稱家中失竊10800元現金並向警方報案……近日,因誣陷罪,高某夫婦被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兒子小李被判拘役兩個月。
去年8月,17歲高中生小李帶著同學小超回到家中,小超家在外地,來大慶是為了辦理自家的戶口遷移手續。一天上午,小李的父母外出,只有小李和小超在家,小超趁小李上廁所,偷偷拿走了小李母親高某錢包內的800元現金,然後就借口出去找同學,逃離了李家。高某回家後,發現現金丟失,一家三口認為是小超偷的錢,給小超打電話,發現他關機了。被盜後,一家三口都非常生氣,他們想找小超的父母評理,可小李並沒有小超父母的聯繫方式。於是,一家三口向警方報案,併合計要把失竊的數額加大,謊稱家中失竊10800元,以此加重小超的罪行。
報案後兩天,公安機關將逃跑的小超抓獲,經過調查取證,民警發現盜竊案中還隱藏著一起合謀誣告陷害他人的案件,經過警方調查,高某一家三口承認了自己編造失竊金額,意圖加重小超的犯罪事實。近日,經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高某一家三口實施了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並向公安機關虛假告發,致使本不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被害人被刑事拘留,情節嚴重,均已構成誣告陷害罪。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高某夫婦拘役四個月,小李拘役兩個月。
大連高新區人民法院
連線法官: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對於本案三被告人在定性方面,還涉及到偽證罪問題,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本案三被告人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而非偽證罪,主要原因有以下三點:一是在客觀表現方面:三被告人實施了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是誣告陷害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而偽證罪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在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上提供虛假證據;二是在實現形式上:三被告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公安機關虛假告發,且捏造的是整個犯罪事實,是誣告陷害罪的主要實現形式。而偽證罪的表現手段主要是通過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等方式實現;三是從犯罪行為發生時間來看:誣告陷害犯罪行為是發生在立案偵查之前,並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而偽證犯罪行為是發生在偵查、審判中。本案三被告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實顯然是發生在立案偵查之前,且造成了被害人被刑事拘留,主觀上共同商量和編造,故三被告人在犯罪性質上應定性為誣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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