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華裔科學家的「經濟間諜」迷局
2015年5月16日,中國天津大學精密儀器與光電子工程學院教授張浩應邀從中國飛往美國,參加一次據稱在鳳凰城舉行的國際學術會議,孰料所謂「會議」系美國司法部的「釣魚執法」,他在洛杉磯入境後當場被捕。3天後,美國司法部宣布起訴包括張浩在內的6名中國公民(其中兩人為天津大學教師龐慰、陳津平),罪名是「觸犯經濟間諜法」,涉嫌竊取美國機密,為外國政府服務。除張浩以外,另5名被指控者均遭到美國司法部通緝。
案件的還原
由於近期中美關係十分緊張、微妙,「經濟間諜」案立即引發兩國媒體、觀察家的高度重視和「熱情」解讀。
由美國北加州聯邦檢察院發布的起訴書十分簡單,稱張浩、龐慰兩人曾在南加州一所大學攻讀電子工程博士學位,並獲得美國國防研究項目署經費,進行薄膜體聲波諧振器(FBAR)研發工作,2005年後張浩、龐慰分別加盟科羅拉多州安華高(Avago)科技公司和麻省思佳訊(Skyworks Solutions Inc)公司FRAR項目工程師,任職期間就頻繁接觸中國大專院校,試圖在中國開辦FBAR生產企業,並得到天津大學方面響應,兩人先後在中國設立FRAR技術中心和天津濱海新區諾斯微(ROFS)精密儀器公司,並獲得天津大學教職,兩家美國公司曾指控張浩等利用職務之便竊取機密,並藉以在中國創業。
這其實並不是一件「新聞」:照起訴書和兩家美國公司(尤其是安華高)的說法,龐慰、張浩兩人早在任職美國公司期間(2008年10月)就以自己名義向中國提交科研項目申請和專利申請,而這些記在個人名下、並獲得中方專利登記和項目批准的技術,實際上是兩家美國公司的研究成果。2011年安華高高管魯比(Rich Ruby)來華公幹,參觀了諾斯微,並見到龐慰等人,當場指責對方竊取本方專利,並發生爭執,隨後安華高發現張浩在中國的專利申請,並認定後者利用職務之便竊取本方機密,謀取不當利益,此後的一系列風波皆由此而來。
正如許多兩國媒體和分析家所指出的,如果僅就一樁專利侵權案之類經濟糾紛來起訴,則兩家美國公司的確提供了很多有力的指控證據,包括兩家公司在業內的研究資格(安華高就持續投入20年以上,擁有核心專利14項),張浩、龐慰等人的不當行為(如在任職期間就和其它單位接觸,而「尋租」資本則是本職專業和技術)以及留下的證據線索(如他們在提交科研項目申請時和合作者相互用電子郵件交流,談到「知識產權是最大問題」,在兩美國公司和起訴方看來,這意味著被告明知此舉涉嫌竊密卻仍然「知法犯法」。若指控屬實,這種職務竊密行為在任何成熟國家都不可能不受到懲處,若僅以此為起訴理由,恐怕不至於引發偌大風波。
問題恰在於起訴的罪名並非職務行為不當、侵犯隱私、專利侵權或貪污等經濟行為,而是「觸犯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為外國政府謀取利益」,正如《紐約時報》5月20日一篇文章所言,這類案件幾乎每天都在美國發生,但以如此嚴重罪名起訴「過去20年也不到一打」,換言之,美國司法部將原本單純的經濟、技術官司,「公司與公司」間的糾紛,放大、轉移為國與國的政治性糾紛。
涉華「經濟間諜」何其多
事實上張浩等人的遭遇並非罕見,恰相反,華裔科學家陷入「經濟間諜」糾紛的例子不勝枚舉,且近年來有增多跡象。
最早、最知名的類似指控,系1999年美國洛斯阿拉莫斯國家實驗室(LANL)美籍華裔科學家(出生於台灣)李文和被控竊取美國核武器機密交給中國,以59項指控轟動一時,2000年李文和與美國司法部達成訴訟協議,承認一項違規下載指控,司法部則撤回其餘58項指控。這項著名案件糾纏多年,李文和反訴聯邦政府和媒體在缺乏證據情況下泄露姓名和個人信息,涉嫌侵犯個人隱私權,直到2006年6月3日,美國聯邦政府和當時參與炒作此事的華盛頓郵報、美聯社、洛杉磯時報、ABC、紐約時報和李文和達成庭外和解,向李支付160萬美元換取李文和撤訴,這起「風雲案件」才逐漸沉寂下去。
而最早被切實以「竊密」、「間諜」罪名定罪的華裔科學家,則是曾為與美國軍方有密切關係的南加州Power Paragon公司工作的華裔美籍科學家麥大志,他被FBI指控幫助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在美進行非法核能科技採購,2007年3月以「涉嫌竊取美國軍事機密轉售外國」、「違規為外國政府充當代理」和「偽證」等罪名被聯邦法庭起訴,2008年3月25日被加州聯邦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4年5個月,但罪名中剔除了第一項即「間諜」指控。麥大志本人始終拒絕指控,但麥大志妻子、兄嫂和侄兒則承認了指控。
2013年,FBI指控華裔美國人趙軍為浙江大學竊取威斯康辛州醫學院癌症研究化合物成果,以牟取不當利益;同年3月,前NASA蘭利研究中心美籍華裔科學家姜波在前往中國途中被FBI在華盛頓國際機場逮捕,指控「試圖將NASA敏感信息裝入筆記本電腦帶入中國」,涉嫌「間諜行為」。上述兩件指控最終以「查無實證」而宣告無罪或撤訴。
去年10月1日,美國聯邦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局(NOAA)僱員、華裔美籍科學家陳霞芬在辦公室被FBI逮捕,並控以「竊取美國政府機密」等8項罪名,當時風傳將獲刑10年,但今年3月美國司法部宣布撤銷全部指控且未做任何解釋。
就在張浩事件發生後不到一周,5月21日,美國天普大學物理系主任、美籍華裔超導物理學家郗小星在賓州北部,並被控以「電信欺詐」、「協助和教唆犯罪」等4項罪名,當天即被費城東區聯邦法院聆訊,起訴書稱2002-2003年郗小星學術休假期間曾與一家美國公司進行硼化鎂薄膜超導體研究,2004年郗小星從美國國防部申請經費,向該公司商借研究成果設備一年,約定只能用於實驗,不得複製、銷售、轉讓或逆向解析,但2010-2011年郗小星和多名中國同行交換電子郵件,其中透露某些相關技術被他傳遞給中國,並用於合作在華建設超導薄膜實驗室。對此指控郗小星同樣予以否認。
定罪者多,「間諜」者少
坦率地說,由於涉及中美兩個關係微妙的大國,且又事關「經濟間諜」這個敏感話題,圍繞這類華裔科學家「涉間諜案」的報道、傳說,存在不少「電磁雜波」。
正如前文所言,這類案件儘管呈增多趨勢,且許多人被聯邦政府控以重罪,但真正以「間諜」罪名被指控者寥寥無幾(最新的例子是郗小星,儘管中美都有媒體稱他被控以「經濟間諜」罪名,但實際上並不確切——對他的4項指控若成立,足以令他被判刑80年,罰款100萬美元,然而這些指控並不涉及「間諜」行為),「不到一打」的經濟間諜起訴至今幾乎沒有一例獲得法庭無保留支持:最著名的李文和、麥大志案,前者被告認罪1項但不涉及「間諜」,後者被法庭重判但偏偏刪掉了和「間諜」有關的指控。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上述被指控的華裔科學家都多少存在違規、違法行為,但並沒有被抓住「涉華經濟間諜」的證據:李文和的確違規下載並私自帶出實驗室,且和中方科學家有親密接觸,但無任何證據表明這些接觸涉嫌利益交換,或被下載的資料傳遞到中方手中;麥大志的確通過家人向中國境內攜帶加密光碟,但正如其委託律師所言,這些光碟上的資料在公共網路上也能找到,是公開信息;2013年的兩樁指控和陳霞芬事件,FBI都無法提供被下載信息已傳遞到中國的證據,姜波的手提電腦甚至在機場被當場檢查卻未發現任何問題。
至於最新的兩起指控,郗小星案中無證據表明浙江大學方面知道郗所提供的合作資源系違規獲得(因為租借協議系郗與美國Conductus、即如今的STI公司私下秘密簽署),在中方而言不過是正常的』「專利入股」合作行為,真正麻煩的是確實被指控「經濟間諜行為」的張浩案——因為被截獲的郵件的確提到「專利是最大問題」,表明中國合作方可能知道張浩等所提供的合作資源是「有問題」的。
但即便如此,FBAR這項主要用於民用的技術,天津大學這個非軍方背景的普通大專院校,牽扯到「經濟間諜」也過於牽強。起訴書和一些美國媒體提出的理由,包括「FBAR也可用于軍事」、「天津大學是公立大學」、「中國有些高科技公司有黨政軍背景」等,但這些理由即便許多美方人士也認為「不足為訓」,且有人諷刺稱「倘如此連小麥也可用于軍事」,且絕大多數中國大專院校都變成「不可合作者」了。
話從兩頭說
冷戰結束後中國就成為許多美國機構和政治家心目中最危險的對手,在這種背景下一些敏感機構、領域會產生有意無意的「自我免疫」思維定式和機制,陳霞芬案被撤訴後,華裔國會議員劉雲平、趙美心等22人就聯名發布公開信,要求新任司法部長林奇就「是否存在種族歧視和族裔背景假定」作出解釋,一些美國媒體、評論家也坦言,這種「族裔背景篩選」一直存在,且隨著「最危險對手」角色的變化而變化,僅以戰後而言,俄裔、日裔和華裔都先後「躬逢其盛」。
近年來中國經濟、科技水平發展較快,後發優勢逐步凸顯,這一方面引發部分美國業者「中國是山寨王國」的嘩然和抱怨,認定中國所取得的科技和產業成就都是「經濟間諜行為」所帶來,而科技轉化第一大國美國自然是最大受害者,因此不斷向政府施壓要求「產業保護」,且在與僱員(尤其華裔僱員)簽訂合作意向時也千方百計加以防範,另一方面,自認為在競爭中吃虧的美國企業也屢屢興訟「自衛」,這當然不僅限於針對華裔科學家的執法行為,諸如排斥中方對美併購或參與美國合同投標,以及指控中方政府採購對美國實施「禁入壁壘」,也都出於同樣的邏輯反應。
至於美國政府、國會和執法機構的「配合」,甚至主動「小題大做」,原因則較為複雜。
一方面,作為「選舉社會」,美國「三權」都必須考慮到支持自己的產業、企業、選民和地方訴求,既然「幫助美國科技和製造業擊退中國『竊賊』」的訴求具有一定代表性,則必然會反映到政府、立法機構和執法部門的言論和作為上來;另一方面,美國政界也的確越來越擔心中國的挑戰,國會議員、政府閣員乃至奧巴馬本人都不止一次強調對「經濟間諜威脅」的擔憂和重視,並將崛起最速的中國視作這種「威脅」的最大來源,儘管類似張浩這樣直接以「經濟間諜」罪名起訴的案例仍然是極少數,但數量的增加趨勢是明顯的,近年來每年都以30%以上的比例遞增。
在這個問題上中方應汲取怎樣的教訓?
張浩案涉案者系中國公民,中國政府已表示嚴重關切,稱將確保涉案中方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中美交流得到有效保護,很顯然,對涉及中國公民、法人的指控,中國官方會循正常渠道進行交涉,維護自身名譽和權利。但對於那些美籍人士及其在美所涉指控,中國政府在許多方面是鞭長莫及、愛莫能助的。
對於那些「過度聯想」、查無實證的「涉中經濟間諜」指控,通過外交層面交涉、正常法律程序,一般都能得到一個「說法」,事實上如前所述,真正被定罪為「經濟間諜」的控案是近乎沒有的;但另一方面,某些涉及華裔科學家的指控並非捕風捉影,如李文和案中的違規下載、麥大志案中的私帶光碟都查有實據,而此次張浩等人的行為若得以證實,「不當得利」和「侵犯專利」等指控是很難洗脫的。
美國是法規最複雜、依靠專利和科技生產力立國的社會,保護自身在這方面的利益和優勢是其戰略利益之所在,自然不會含糊。中國正處於上升階段,遲早有一天產業結構也會提升,也將面臨著專利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嚴峻問題,因此在這方面一味護短是不可取的。
出於「後發」的現實考量,近年來中國各地方、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都十分重視「栽桐引鳳」,用優厚條件吸引外國企業、科學家「帶項目、帶技術入股」,華裔科學家更因「香火之情」得到格外青睞,這些合作、引進大多數是好的,但毋庸諱言,其中確實存在一些涉及專利和知識產權侵害的行為,有些中方不知情或「不懂規矩」,也有些中方合作單位未必真不清楚,卻抱著僥倖心理或一時貪念,和「帶項目、帶技術」的合作方心照不宣,事實證明,這樣做的後果是嚴重的、得不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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