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資產支持計劃試點業務監管口徑

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

資金部函〔2014〕197 號

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長江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為規範項目資產支持計劃試點業務,保障保險資金安全,防範和控制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如下監管口徑: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作為項目資產支持計劃(以下簡稱「支持計劃」)受託人,按照約定從原始權益人受讓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得基礎資產,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發行受益憑證的業務活動,適用本監管口徑。

受託人開展試點業務,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有關受託人的相關規定,獲得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備案,並按照附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三、支持計劃投資的基礎資產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權屬明確,原始權益人對基礎資產具有完整的財產權利和處置權利;

2、可特定化的財產,能夠產生獨立、可持續現金流,支持計劃存續期間內預期產生的累計現金流能夠覆蓋支持計劃預期投資收益和投資本金;

3、沒有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責任或者其他權利限制,能夠通過相關安排,解除基礎資產相關擔保責任和其他權利限制的除外;

4、資產轉讓依法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法律法規未要求或者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應當採取其他措施,有效維護基礎資產安全;

5、資產種類限於信貸資產(企業商業貸款、住房及商業性不動產抵押貸款、個人消費貸款、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信用卡貸款、汽車融資貸款)、金融租賃應收款和每年獲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對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設置信用增級的股權資產。其中,股權資產的信用增級方式包括保證擔保、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

四、支持計劃的交易結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結構簡單明晰,募集資金投向基礎資產的路徑清晰,不存在兩層或者多層嵌套;

2、原始權益人具備持續經營能力,能夠保障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3、建立資產隔離機制,確保支持計劃財產獨立於原始權益人、受託人、託管人、受益憑證持有人及其他業務參與機構的固有財產;

4、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

5、建立託管機制,託管人具備保險資金託管資質;

6、建立基礎資產管理機制,委託原始權益人或其他有業務資格的機構履行貸款服務等職責;

7、由專業律師就交易結構、交易文件的合法性發表意見,出具專業法律文件;

8、由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對支持計劃受益憑證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

五、受託人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上報支持計劃定期和不定期管理報告。其中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基礎資產運行情況、業務參與人的履約情況、支持計劃賬戶資金收支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對支持計劃年度運行情況的審計意見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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