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溫飽論」與「尊嚴論」

任何一個社會或國家的發展,並不是先有溫飽後有尊嚴,甚至恰恰相反,從現代政治與法治的視角看,只有確立了自由而平等的現代公民的政治權利,尤其是那些最基本的憲法性權利,溫飽問題才有可能真正解決。簡單考察一下歷史就會知道,從古典社會和封建社會轉型到現代社會,現代人的首要訴求,乃是那些與作為一個人的尊嚴最為攸關的公民權利,即所謂「第一代人權」,又稱之為「生命權」、「財產權」和「自由權」。美國在立國之初,就以《權利法案》的形式確立了這些基本人權。那時的人民不是不知道擺脫貧困、生活溫飽、經濟富庶的重要,但他們更知道這些都可能是不穩定的,可能隨時會被侵犯和剝奪。而追求公民權利的憲法資格,塑造法治國家,則更為根本和必要。所以,縱觀現代社會政治史,公民權利的實現和法治國家的訴求,一直是一條強有力的主線,它們遠遠高於人們對經濟生活的追求。只有建立起一個法治國家,一個公民權利得到憲法保障的社會,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尊嚴」才有實現的可能,溫飽生活乃至富庶社會才會出現。一個人無論貧困還是富裕,從誕生之日起,他就有作為生命權的尊嚴問題。有公民權利的公民,才有資格訴求尊嚴,尊嚴是一種自由而平等的政治權利。也許還有人會說,一個人連飯都吃不飽,衣衫不整,還奢談什麼尊嚴。恰恰因為人處於貧困之中,才格外需要尊嚴。只有個人在人格上確立了不可侵犯的自由與獨立,才能發揮能力,去追求作為人的溫飽和幸福。沒有尊嚴的溫飽和幸福是虛幻的,滿足的只是低層次的自然慾望,而且朝不保夕,隨時可能被他人或強權所剝奪。只有基於尊嚴的溫飽或幸福才是穩固的、牢靠的,才有價值和意義。人的尊嚴從根本上說,並不來自政府或他人,而是來自人本身,即所謂「天賦」的權利。這樣一來,有關尊嚴的主客體關係就發生了變化:我們不是向政府乞求恩賜,盼望它紆尊降貴,對我們的尊嚴有所照顧,而是相反——我們自己就是主體,尊嚴是內生的政治品格,我們有資格要求得到尊重,並依法保障尊嚴不被惡意侵犯。為什麼我們有這樣的資格?因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依法組成的權力機關,而法律是根據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制定的,是人民同意的法律。中國的各項法律,尤其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各項基本權利,把人的自然權利法律化了,即從法律上確認了公民的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習近平同志在中央黨校2010年秋季學期開學典禮的講話中強調指出,馬克思主義權力觀概括起來是兩句話: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這裡「權為民所賦」就有一種政府權力源自公民權利的自然法思想,只有公民權利才是「讓人民生活得更有尊嚴」的基礎。溫飽與尊嚴是兩個不同領域的問題。從經濟社會學的視角看,先解決溫飽後解決尊嚴,如此說和做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從政治法學的視角看,恰恰相反,只有確立了公民的權利資格,才可能促進社會的良性發展。就現實狀況看,一方面,我們大力發展經濟,但是另一方面,我們的公民社會建設還相當貧乏,還有著政府任意行使權力和社會道德缺失等問題。之所以如此,關鍵就在於公民的權利意識沒有確立,政府的權力行使缺乏嚴格而有效的約束。(2010年第11期《同舟共進》高全喜)
推薦閱讀:

二戰日本投降,女人無立足之地,嫁給中國男人解決溫飽!

TAG:尊嚴 | 溫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