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禮俗 (喪 葬)
古人臨死時稱「屬纊〔zhu kuang 主礦〕」。據《禮記》的《既夕禮》、《喪大記》記載,人到病危之時,要給其脫掉內衣,換上提前準備好的壽衣。病危之際穿壽衣是因為人未死時身體不僵,便於穿戴。此時其四肢都有人捉著,以防手腳痙攣,然後「屬纊以俟絕氣」。屬是放置的意思,纊是新絲綿絮。新絮很輕,用來放在彌留者的口鼻上,測看是否斷氣。如果不見新絮搖動,病人就是死了,這才可稱「卒」。後來屬纊就成了臨終的代名詞。 人初死之際不能立即辦喪事,還要為死者招魂,稱為「復」。行復禮時,由一人拿著死者上衣登上屋頂,面向北方喊死者的名字,連喊三次,再把死者上衣捲起來投到屋前,下面有人接住並覆蓋到死者屍體上。行復禮是「盡愛之道也,望反(返)諸幽,求諸鬼神之道也」(《禮記·檀弓下》)。就是說,生者不忍心親屬死去,希望通過祈求鬼神,使死者的靈魂重新回到身體上來。復而不醒,然後才辦喪事。 首先要為死者沐浴,沐是洗頭,浴是洗身。沐浴時用盆盛水,用勺子舀水往屍體上澆灑,用細葛絺巾洗擦,還要剪指甲和修鬍鬚。負責沐浴的人,如死者為男性用男侍者,女性用女侍者。死者的親屬則在沐浴時暫時退出屋外。沐浴是為了幫助死者乾淨地離開人世,其習俗《禮記·喪大記》就有記載,而且一直沿襲到後代。《晉書·王祥傳》記王祥將死,戒其子曰:「氣絕但洗手足,不須沐浴。」由此可見,死者如果沒有特別的遺囑,一般人死後都是要沐浴的。 沐浴之後便是入殮,即給死者穿衣下棺。《禮記·喪大記》和《儀禮·士喪禮》都對殮的儀節有具體記載。殮有大殮、小殮之分。小殮是指給死者裹上衣衾,時間在死去的次日早晨。大殮是把屍體放入棺內,時間在小殮的次日。不論小殮或大殮,孝子及親屬都要在旁邊,並依禮儀多次哭踴,以表哀痛。至清代,民間已將大小殮合併為一,統稱入殮。入殮時有「飯含」的喪儀。飯是在死者口中放入米、貝;含是在死者口中放入珠玉。飯含因尊卑不同而有所區別。關於飯,規定「君(諸侯)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稻」(《周禮·地官·舍人》鄭玄注);「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禮記·雜記》)。關於含,據西漢劉向《說苑·修文》載:「天子含實以珠,諸侯以玉,大夫以璣,士以貝,庶人以谷實。」上述飯含的物品是當時的規定,後來飯含所用之物歷代是有變化的,如宋代始還有含錢的。死者入棺後,孝子和親屬最後要瞻謁遺容,放聲大哭,以示訣別。待棺上加蓋,在靈座前行祭奠禮後,入殮的儀式才算結束。 屍體入殮後,要有一段時間停柩待葬,叫作「殯」。據載,夏代殯於東階,殷商殯於兩楹間,而周代一般是在堂的西階掘一坎地停柩。西階是客位,親人逝世不願讓其早早離去,停在家中像對待賓客似地對待死者,故稱殯。春秋時還有殯於祖廟的禮儀。《左傳·僖公三十二年》載,晉文公死後,「殯於曲沃」。曲沃是晉國宗廟所在地,殯於廟顯得更為隆重。後代民問也有另搭靈棚,停放棺柩的。殯的時間長短不一。周代一般是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庶人逾月而葬。但也有長達三年的,如《淮南子·要略》記周文王死後,「治三年之喪,殯文王於兩楹之間」。後世,封建帝王殯期無定,而品官多規定三月而葬。 喪禮的高潮是出殯,即送葬。先秦出殯日期尚無特別講究,漢魏之後,喪俗受佛教、道教影響,則必須選擇吉日。這時的儀節是白衣執紼〔fu弗〕。彿是拉柩車的繩子,由親友幫助拉,《禮記·曲禮上》說「助葬必執紼」。據《周禮·地官·遂人》及《禮記》的《喪大記》、《雜記下》記載,天子送葬用六根大繩挽車,叫六紼,執紼者約達千人;諸侯四紼,500人;大夫二紼,300人。執紼原意是幫助拉靈車,實際則只是個形式。後世在出殯人的行列兩旁拉開兩根繩子,就是古代執紼的遺制。送葬時挽柩的人還要唱輓歌。最早的輓歌見於《左傳·哀公十一年》:「公孫夏命其徒歌《虞殯》。」杜預注云:「《虞殯》,送葬歌曲。」後來輓歌逐漸流行,如《晉書·禮志》所說:「漢魏故事,大喪及大臣之喪,執紼者輓歌。」輓歌通常用固定的詞曲,也可以臨時編創詞句。如《北史·盧思道傳》載:「文宣王崩,當朝文士各作輓歌十首,擇其善者而用之。」後代的輓聯也是從輓歌演變而來的。到了元代,出殯的儀節又有發展。據《馬可·波羅行紀》對杭州喪儀的描述,送葬隊伍中還有鼓樂隊,一路上吹吹打打,僧侶們則高聲念誦經文。到達葬地後,將許多紙紮的男女僕人、馬、駱駝,金線織成的綢緞及金銀貨幣投入火中。當這一批東西焚化完後,鼓樂齊奏,喧嘩嘈雜,經久不息。 我國古代用棺材土葬是最主要的葬式。為了較好地保存屍體,貴族死後的棺木大多有棺與槨兩部分。棺指內棺;槨指外棺,是套在內棺之外用來保護內棺的。槨不是一般人所能具備的,連孔子的兒子孔鯉死後也是「有棺而無槨」(《論語·先進》)。而周代天子和諸侯的棺槨則可達三重、四重(《禮記·檀弓上》)。 在棺槨下葬時,一般都有殉葬品。這是因為古人都有靈魂不滅的觀念,認為人死後靈魂還和生前一樣活著。所以就要給死者隨葬一些生產、生活所需的東西。原始社會早期的墓葬中,隨葬品多是汲水、炊煮、盛置和飲食等方面成套的生活用具,也有少數的裝飾品或生產工具。到原始社會後期,出現了以人殉葬的現象。進入奴隸社會,以奴隸殉葬,讓他們在陰間繼續為主人效力,則成了一種制度。如《墨子·節喪篇》所說:「天子殺殉,眾者數百,寡者數十;將軍、大夫殺殉,眾者數十,寡者數人。」從殷墟墓葬的情況看,商代的人殉動輒數百,甚至上千,突出地反映了奴隸制的殘酷性。西周以後,開始以俑,即用陶、木、金屬製做的人的偶像來代替人殉。但是人殉的情況仍舊普遍存在。秦代人殉制一度推向頂點,秦始皇陵的人殉數量超過萬人(見《史記·秦始皇本紀》和《漢書·楚元王傳》),為中國歷史上最大的一次人殉。西漢至唐,中原地區的人殉制度基本衰落。但是宋代開始,契丹、女真、蒙古、滿族等邊疆民族先後入主中原,他們均有人殉的傳統,促使中原人殉再度風起。總之,整個古代社會人殉制度雖幾經起落,可卻長期延續,沒有斷絕。雖然後來封建統治者曾藉助封建禮教,對被殉者及其家屬從精神上和物質上給予獎勵,如給殉葬的王妃增加封號,把殉夫而死的女子稱為烈女並加以旌表,但並未改變其殘暴強制的本質。從殷商到戰國,統治階級還把生前使用的車馬、兵器、樂器、玉器及飲食器皿等許多有實用價值的器物帶到墓中,叫作「祭器」。後來隨著社會的發展,開始隨葬象徵性器物,即用竹木、陶土等製作的實物模型,稱為「明器」。明器制度是人殉制度和祭器制度的演變,是一個進步。宋代之後,在一般人中又逐漸流行用紙製做的明器。但是,封建帝王和高官顯貴死後,仍用大量金銀珠寶等殉葬。 待棺槨放入墓室(或埋入墓坑),下葬完畢,喪葬的儀式就告一段落了。土葬是我國古代中原地區佔主導地位的葬式。此外,還有火葬、水葬、風葬、塔葬、天葬、野葬、掛葬、懸棺葬、金壇葬、床下葬等等多種葬式。各種葬式分別實行於不同地區,用於不同情況的死者。如天葬主要流行於藏族、蒙古族地區,掛葬主要實行於貴州侗族地區。而水葬多用於夭折的小孩和患傳染病而死的貧民,塔葬則是藏族大活佛的葬式。各種葬式都有一些禮節儀式,也反映了一定的宗教觀念和民間風俗。下面略舉一二,以觀其大概。 (1)火葬火葬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1945年在發掘甘肅省臨洮縣寺窪山的史前遺址時,出土了一個盛有人類骨灰的灰色大陶罐,這說明我國的火葬可溯源於原始社會時期。進入階級社會後,火葬繼續流行。據《墨子·節葬下》載:「秦之西有儀渠之國者,其親戚死,聚柴薪而焚之。」可見先秦時期儀渠地區(今甘肅省慶陽縣西南)是實行火葬的。漢代佛教傳入我國,依照教規,佛教徒死了要火葬。受其影響,火葬開始在某些地區盛行,甚至皇室成員不得已時也有實行火葬的。《新五代史·晉家人列傳》記載,後晉皇帝石敬瑭的皇后李氏,在被契丹俘虜後死亡,即「焚其骨,穿地而葬焉」。宋元時期,實行火葬的人更多,地域也更廣泛了。據宋代王偁〔cheng稱〕《東都事略》載,北宋初年,「遵用夷法,率多火葬」。《宋史·禮志》也說:河東(今山西地區)因「地狹人眾,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明清時代,由於統治者禁止火葬,明朝還有懲處火葬者的法律,火葬風俗逐漸衰落,但從未絕跡。 火葬的具體儀式,各地情況不盡相同。元代江南水鄉居民火葬比較隆重,要衣麻、奏樂,用甲胄金錦諸物與屍並焚(《馬可·波羅行紀》)。而有的則比較簡單,如《紅樓夢》第七十八回,寫那位「心比天高,命比紙薄」的丫頭晴雯死後,「立刻入殮,抬往城外化人廠上去了」。對於骨灰的處置也不一樣,有地位的高級佛教徒要修一座骨灰塔,而一般人則有的棄於水中,有的撒在荒野外,有的裝入瓦罐、木匣里埋葬。據對元初至明初在雲南楚雄祿豐縣的火葬墓的考察,其處理骨灰的方式,是待屍體焚燒到骨骼呈灰白色時,選頭骨及大塊骨骼,用硃砂或金粉在上面書寫梵文經咒,以超度亡靈,然後將骨骼按順序放入陶瓷罐內安葬。有的還在罐底鑿一個孔,以便讓「靈魂」出入。這顯然是帶有佛教觀念色彩的儀式。不過,火葬後即使將骨灰再埋葬,也沒有墳頭。 古代的火葬之所以流行,大抵有兩個原因。一是佛教徒實行火葬,即使封建帝王禁止火葬時也不禁和尚火葬,因此佛教盛行地區火葬就必然流行。二是火葬省錢,不佔用土地,容易被無地無錢的勞苦大眾所接受。正如申報館輯《寰宇瑣紀》卷十一所說,採用火葬的,「其間無資營葬者半,惑於釋氏之說者半」。今天看來,火葬既經濟又衛生,是較好的葬式,應該大力提倡。 (2)天葬古代有一種迷信說法,認為屍體會束縛靈魂,只有當屍體銷毀後,靈魂才能夠升天。 而天葬就是 一種從速毀屍的葬式。 天葬亦稱「鳥葬」,是藏族較普遍的 一種葬法。死者一般不著衣服,由司葬者用畜馱或背扛運至天葬場,頭向西俯卧於地。經喇嘛焚香誦經後,司葬者將屍體肢解,內臟取出拋向四周,再砸碎骨骸和頭顱,拌以酥油、糌〔zan簪〕粑。最後焚燒柏枝燃煙,鷲群則趨煙而至,爭相啄食。食盡即意味著死者靈魂已經隨鳥一起升天,從而可以得到來世的幸福。 早期的蒙古族也實行天葬。人死後,用白布裹身,將屍體載于勒勒車或負於馬背之上,驅之以行,屍體墜處即為葬地。也有的是運往喇嘛事先指定的山頂上或山谷中。將死者運至葬地,送葬者即返回,任憑鷹犬啄食屍體。三日後,族人前去查看,如屍體已被鳥獸食盡,則認為死者的靈魂已經升入天堂,舉家皆大歡喜。否則認為死者生前的罪過未消,必須請喇嘛誦經祈禱,替死者消災、懺悔,直至屍體全被鳥獸食盡而止。死者天葬後,其子孫後輩於49天或百日內,要求不剃頭、不飲酒、不娛樂,遇到朋友賓客也概不寒喧,以示哀悼。 (3)懸棺葬這是一種處置死者屍骨的特殊方式,主要分布於古代南方的少數民族地區。其時代從先秦至明清都有懸棺葬存在。根據古文獻資料和考古發現,懸棺葬有多種類型。一是在岩壁上鑿孔,楔入木樁,把棺材放在木樁上面。二是利用天然岩穴,將棺材半放穴內,半露穴外。三是利用兩個岩石間的裂隙,在其間橫架木樑,放置棺材,棺材全部外露。四是鑿岩為穴,插入棺木,一端露於穴外。以上四種,均以「懸」為特點,故稱懸棺葬,亦稱「崖葬」。還有一些將屍骨或棺木全部置於岩壁洞穴之中的葬式,多稱其為「岩洞葬」、「岩墓」或「岩棺」,也與懸棺葬屬同一大類型。所懸棺材的樣式也不相同。有用整木鑿的獨木舟式,有用木板做成的長方形棺材,也有以陶瓷和竹席做成的葬具。 對於懸棺葬的喪儀,三國東吳沈瑩《臨海異物志》有簡單的記載。其中提到三國時期東吳孫亮太平年間(公元256—258年),臨海郡(今浙江天台、縉雲、麗水、龍泉一帶)住在深山中的人們,人死以後用一方形木函裝殮,殺犬祭祀,同時飲酒歌舞,宗教儀式完畢,就把棺材「懸著高山岩石之間」。至於為什麼要實行懸棺葬,可能與古代南方少數民族的宗教意識形態有關。據唐代張的《朝野僉載》記述,「五溪蠻」的老人死亡後,將屍體入棺先放在村外,三年後再將棺木安置在臨江的高岩上。他們認為「彌高者以為至孝」,即棺木放的位置越高,越是盡了孝道。因此,從考古材料看,懸棺有的竟放置在高達一二百米的懸崖峭壁上。 (4)玉殮葬這是指長江下游良諸文化墓葬中,隨葬璧、瑗、環、琮、玉鐲、玉錐、玉蟬、玉佩等多種玉器的安葬形式。由於《周禮》中有「蒼璧禮天」、「黃琮禮地」、「璧琮以斂屍」的說法,所以有的學者將良諸文化墓葬稱為玉殮葬。這是強調了隨葬品的重要,因為按周代禮制,璧、琮是祭祀用的禮器,墓主佔有這些禮器,說明生前掌握祭祀天地的權力,通過分析隨葬品的性質,則可推測墓主人的身分,故有其特殊性。不過究其實質,玉殮葬也屬於土葬之類。 與此相聯繫,在漢代,帝王及上層貴族死後,盛行身著玉衣厚葬的制度。玉衣,即用玉片編綴而成的衣服,是一種特製的高級葬服。古人認為,穿了玉制葬服,可以庇佑屍骨不朽,靈魂長存,因而不惜工本製做玉衣。目前我國發現的復原完整、保存最好的玉衣,是1968年河北省滿城縣陵山出上的西漢中山靖王劉勝及其妻竇綰的兩件金縷玉衣。玉衣分金縷玉衣、銀縷玉衣、銅縷玉衣等不同等級。按《後漢書·禮儀志》記載,漢代皇帝死後用金縷玉衣,列侯始封、貴人、公主用銀縷玉衣,大貴人、長公主用銅縷玉衣。但從劉勝及竇綰用金縷玉衣看,這一規定在西漢時尚不嚴格。漢代以後,玉衣使用漸少。曹魏黃初三年(公元222年),魏文帝曹丕鑒於漢代諸陵的金縷玉衣不斷被掘墓偷盜,便下令廢除了玉衣葬制度。土葬埋死者的地方叫墳墓。上古墳與墓是有區別的,葬後封土成丘稱墳,不堆土亦不植樹稱墓,後來才將墳墓連稱。據現代考古材料看,商代和西周的墓均無墳堆,如殷代的武官村大墓和婦好墓都不見有墳丘。這與《禮記·檀弓上》所說「古也墓而不墳」是相吻合的。就是後世也有不起墳頭的土葬,如蒙古族有一種葬法,是將屍體深埋地下,掩土後驅馬踏平,任榛草生長,不留痕迹。墓上加墳的習俗,大約起源於春秋時期。據《禮記·檀弓上》載,孔子把已故父母合葬的時候就築了四尺高的墳丘。近年在河南固始侯古堆發掘的春秋晚期宋墓,已有了高達七米的墳丘。戰國以後,墳丘已較為普遍。墓上築墳主要是作為墓的標誌,同時也是為了增加盜墓的困難。自從墳丘式的墓葬推廣之後,墳墓的高低、植樹的品種以及佔地面積的大小,也都成了表示身分等級的一個標誌。漢代班固《白虎通德論·崩薨》引《春秋含義嘉》說:「天子墳高三仞,樹以松;諸侯半之,樹以柏;大夫八尺,樹以欒;士四尺,樹以槐;庶人無墳,樹以楊柳。」這反映了先秦的情況。至漢代,已將墳堆的高低列入法律條文:「列侯墳高四丈,關內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周禮·春官·冢人》鄭玄注引《漢律》)唐代之後,對品官墳制歷代都有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且大同小異。如《明史·禮志》載,明代功臣死後封王,墳地周圍100步,墳高二丈,四周墳牆高一丈;一品墳地90步,二品以下遞減十步,七品30步,七品以下20步;一品墳高一丈八尺,二品以下遞減二尺,七品以下六尺;一品墳牆高九尺,二品至四品遞減一尺,五品以下四尺。 與墳墓相聯繫的還有墓碑和墓誌。最初的墓碑是木製的。先秦王公貴族下葬時,因墓穴很深,棺木要用轤轆繫繩(即紼)緩緩地放下去,那裝轤轆的支架就是碑。這種碑的上端鑿有一圓孔,可扣住粗大的繩子,古碑上方有圓孔大概即由此而來。這種供懸棺入土的轤轆支架到漢代改為石制。起先所有的墓碑都是無字的,殯儀結束就留在墓穴里。後來就利用這現成的柱子刻上墓主的姓氏官爵、卒葬年月等內容。這種刻著文字、含有紀念性的「碑」,就是後來完整意義墓碑的雛形。到漢代墓碑就已立在墓上了,其製作越來越精細,碑文也多為歌功頌德之詞,成了炫耀死者身世、業績的手段。 漢代以後,還出現了與墓碑性質相同的墓誌。墓誌是和棺槨一起埋在墓穴內的石塊,上面刻有死者的生平概況。當初其作用主要是為了防備陵谷變遷,以此為標誌便於後人辨明墓穴,所以也稱為「埋銘」或「葬志」。魏晉時期,由於魏武帝等帝王曾以天下凋敝、碑表虛美等原因下詔禁止立碑,於是埋墓誌之風開始盛行,至北朝魏齊時達到極盛。最初墓誌的形狀各式各樣,北魏之後方形墓誌成為定製。一般墓誌是兩塊正方形石板,一上一下相合,平放置於棺槨前。上石為志蓋,刻有標題(某朝某官某人墓誌),並飾以花紋、神像。 由於文字多為篆書,也稱為「篆蓋」。下石為志底,刻有志銘,主要內容是死者姓氏、籍貫、官階、生卒年月及生平事迹等。其內容用散文體的稱「志」,用韻文體的稱「銘」。有的有志無銘,有的有銘無志,而大多數是志銘兼而有之,所以統稱為「墓志銘」。墓穴埋志是我國古代一種頗具特點的喪葬禮俗,主要是為了表彰死者,以示永志懷念。南北朝之後的墓誌刻工愈加精細,形制結構也愈加講究。有的還刻有線畫青龍、白虎、朱雀、玄武(龜或龜蛇合體)等四方守護神形象和蓮花圖案紋飾。有的志蓋則雕成龜形,首尾四足出露,在龜背中間題寫死者之名。 從戰國中期開始,君王的墳墓有了專名,稱為「陵」。《史記·趙世家》載,趙肅侯十五年(公元前335年)「起壽陵」,這是歷史上君主墳墓稱陵的最早記錄。君主墳墓稱陵的原因,據楊寬著《中國古代陵寢制度史研究》所說,主要有兩點。一是當時作為封建身分等級制中最高一級的國君,墳墓造得最高。現在咸陽以北的秦惠文王墓和秦武王墓都高三丈以上,這在當時墳墓中算是最高大的了。當時人們已經把高大墳墓比作山陵,因而很方便地把國王的高大墳墓稱為山陵。二是戰國時代人們已用山陵比作最高統治者,把最高統治者的死隱諱地稱為「山陵崩」。因此,當國王活著就預先建造墳墓時,為了避免不吉利,也就隱諱地稱為陵或壽陵了。這種把君王墳墓比作崇高的山陵,也是古代推崇皇權至上的一種表現。到了漢代,就已經是「無帝不稱陵矣」(顧炎武《日知錄》卷十五)。 約與君王墳墓稱陵同時,又出現了在帝王陵墓頂上或邊側建「寢」的制度。這是因為當時人們迷信死者靈魂就藏在陵墓的墓室中,建寢則可便於死者靈魂用作飲食起居的處所。從漢代記載看,當時帝王的陵寢中陳設有坐位、卧床、幾、匣櫃和被枕衣服及其他生活用具,如同活人的居室一樣應有盡有。每天由宮女像對待活著的君主一樣,按照一定時刻為靈主靈魂整理床上被枕,提供盥洗用水,布置妝飾用具。每天還要按時刻獻供四次食品。這種帝王陵園建寢制度,開始於戰國時期,確立於漢代。東漢時曾一度把每年元旦朝賀皇帝的「元會儀」,搬到陵寢來而成為「上陵禮」,並建築了舉行儀式的大殿,使得陵寢在祭禮中的地位大大提高。魏晉南北朝時期,由於政局動亂,戰爭頻繁,陵寢難以保存,處於衰落階段。唐宋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國家財政收入增加,陵寢制度又有進一步擴大和發展。明代擴大了祭殿的建築,取消了寢宮的設施,廢止了留宿宮人、日常供奉的形式,更加突出了朝拜祭祀的隆重禮儀。這種講究朝拜祭獻排場的風氣,一直延續到清朝末年。 還須提及,在古代帝王、貴族官僚的墓地上,十分明顯地代表著墓主等級地位的,是墓前大道(稱「神道」)兩旁陳列的石像雕刻群。這些石刻不僅有高低大小和數量的差別,而且類形品種也不同。例如明代,明孝陵前的石獸有獅、獨角獸、駱駝、象、麒麟、馬六種,共12對;石人有文臣、武臣二種,共四對。明長陵沿用孝陵石刻群的組合,只是增加勛臣一對,並成為明代皇帝陵的定製。至於官僚墓前的石刻群,《明會典》明確規定:公侯和一、二品官,是石望柱、石虎、石羊、石馬、石人各一對;三品官減去石人一對;四品是石望柱、石馬、石虎各一對;五品是石望柱、石馬、石羊各一對;而六品以下不準設置石刻。清代大體沿用明制,其他各代也都有類似的等級規定。另外,古代受到推崇的特殊人物,墓前神道也有石刻,如曲阜孔林神道即有石人、石豹、石角端(傳說神獸)、石望柱各一對。 喪葬並不以出殯為完結,此後還有居喪的禮俗。居喪期間,仍然要像喪葬時那樣穿喪服,而喪服的區別是由生者與死者親屬關係的遠近而決定的。喪服共分五等,俗稱「五服」,根據《儀禮·喪服》的記載,其名稱為斬衰〔cui催〕、齊〔zi資〕衰、大功、小功、緦〔si私〕麻。居喪期也分為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五等。 斬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種。其衣用粗麻布製成,麻布不縫邊、斬斷處外露,另還截一段粗麻布像圍裙那樣圍住下身。諸侯為天子、臣為君、子為父、父為長子都服斬衰。子為父服斬衰還要系粗麻腰帶,表示哀傷過度,身形削瘦不堪;執孝杖(俗稱「哭喪棒」),表示哀傷不食,毀骨難立,須持杖而行。妻妾為夫、未嫁女子為父服斬衰還要用麻系在髮髻上,稱為「髽〔zhua抓〕衰」。斬衰居喪期按規定為三年,實際是25個月或27個月。 齊衰服也用粗麻布,但縫邊較整齊。齊衰居喪期又分為四種。其中齊衰三年,是父卒為母、母為長子的喪服。齊衰一年,又因在喪禮中是否執杖分為「杖期」和「不杖期」。杖期是父在為母、夫為妻的喪服;不杖期是男子為伯叔父母、兄弟、其他兒子,女子為娘家父母、媳婦為公婆,以及孫子孫女為祖父母的喪服。齊衰五月,是為曾祖父母的喪服。齊衰三月,是為高祖父母的喪服。 大功次於齊衰。功指織布及製做喪服工作。其服用熟麻布製成,較為精細。大功喪期為九個月,是男子為姊妹和姑母、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女子為娘家兄弟、丈夫的祖父母、伯叔父母,以及公婆為嫡子之妻的喪服。 小功也是熟麻布,但喪服較大功更為精細。小功喪期五個月,是男子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堂姐妹、外祖父母,女子為丈夫的姑母姐妹及兄弟媳婦的喪服。 緦麻是五服中最輕的喪服,用細麻布製成。緦麻服喪期三個月,凡較疏遠的親屬、親戚,如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岳父母、婿、外甥、外孫等都服緦麻。 上述喪服制度,雖然在當時未必全部實行,歷代喪服喪期也有所變動,但其通過喪服表現血統親疏和等級差別的實質是一樣的。 按照禮制,在服喪期間還有許多居喪的規定要遵守,稱為「守制」。其具體內容有幾個方面。一是庶民要謝絕應酬事務,做官的則要解除職務,在家守孝至居喪期滿。品官因父母喪棄官離職亦稱「丁憂」。丁憂制度大約始於西漢後期。《漢書·哀帝紀》載:「詔曰: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寧三年。」顏師古註:「寧,歸家持喪服。」至王莽當國,規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喪三年」(《漢書·王莽傳》)。之後丁憂制度一直延續到清代。對於父母死不奔喪、離職者,被認為是「大不孝」,還有懲處的規定,有時甚至處以極刑。如後唐明宗天成三年(公元928年)閏八月,滑州掌書記孟升因隱匿母喪被大理寺斷為流刑,而明宗認為「將復投荒,無如去世」,於是賜其自盡。不過,國家如因軍事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官員守制沒有期滿,朝廷也可強令其出仕,這叫作「奪情」或「起複」。但在入署辦公時應穿素服,而且不能參加朝會、祭祀等禮儀活動。第二,居喪期間禁止婚娶、飲宴等喜慶之事,如果違反,就會受到處罰。《唐律》規定,居父母喪如果「身自嫁娶」,或者脫掉孝服遊戲作樂,均為「不孝」,屬十惡罪之一;若居喪「生子,徒一年」。第三,居喪期間禁止參加科舉考試。起初限制很嚴,即使是服緦麻者也不準赴考。清初顧炎武《日知錄·緦喪不得赴舉》載,宋代舉人郭稹昌緦喪赴考,為同輩告發,就被交付御史台劾問。到明代限制放寬,除了服三年之喪者不得赴考外,其餘不再限制。當然,封建政府為維護喪服禮制,對於守制的官員也給予一定待遇。如明代曾經規定,官員在居喪期間,凡已任職五年以上且沒有大的過失,就發給一半的俸祿;「在職三年者,給三月全祿」(《日知錄·奔喪守制》)。另外,對於守制在家的官員,朝廷一般都要派遣官吏前往慰問,並賜給錢、米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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