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傳銷論防範 以案說法認清傳銷本質—— 「擎天公司」傳銷案
在審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中,需要準確區分「傳銷」與「直銷」的本質不同。從表面上看,「傳銷」與「直銷」都是「銷售人員將企業產品在固定經營場所之外直接銷售給消費者」。但「傳銷」通常打著「銷售產品」的外衣,宣揚「短期暴富」,讓從業人員交納不菲的會費,或是購買高額的產品,從不追求產品質量,有些甚至沒有實際產品,再讓從業人員以各種手段將所謂的產品推銷出去,其所獲得的「利潤」,又被設置的層級機制層層盤剝,從而實現金字塔頂端「吸血鬼式」的暴利斂財。對於傳銷組織的中下層人員而言,他們既是侵害者、獲益者,又是受害者、損益者,因此他們與高層發起者、最終受益者相比,需要在主從犯量刑時予以區別對待。
二、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1日,他人夥同劉某(均在湖北省某法院另案處理)在湖北省咸寧市成立湖北擎天通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3月20日,他人又夥同劉某等人為逃避相關部門追查將此前以他人名義成立的湖北擎天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轉而承繼湖北擎天通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人員及事項等。同年7月16日,湖北擎天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遷至湖北省武漢市。湖北擎天通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擎天電子商務有限公司2個公司以下簡稱擎天公司。劉某擔任擎天公司總裁,負責全面運營。湖北擎天通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擎天電子商務有限公司2個公司以下簡稱擎天公司。擎天公司自2014年8月11日成立以來,為謀取非法利益,不顧其保健品、生活用品、日用品等產品不能進入流通領域且部分產品部分指標不合格等實際情況,以推銷產品為名,以許諾高額紅利為誘餌,大肆宣傳公司實力、狀況及運營模式,大力渲染高於市場價的上述產品,要求參加者以0.06萬元、0.3萬元、0.6萬元、1.2萬元四個檔次套餐購買上述產品並註冊成為擎天公司會員,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以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購買人成為擎天公司會員後,按照直接發展人員、購買進場套餐的多寡和相應比例等標準,以直接或間接提成的方式在下線人員繳納的資金中分配獎金,並通過向新人播放擎天公司宣傳視頻等方式吸收會員。新會員註冊時提供本人的身份信息、銀行卡和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報送至上線中有權進行報單的已註冊會員,由報單人在電腦系統填寫會員資料並提交公司審核,審核通過後公司將會員註冊的費用以電子幣的形式全額打入報單人的會員賬戶,再通過層獎、量獎、領導獎等方式按比例分配非法利益,最終擎天公司、上線會員從中獲利,其中電子幣與人民幣兌換比例為1:1。截至案發,會員賬號達27 635個,相關數據達5萬餘人次。被告人蘇某等三人先後加入擎天公司並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被告人谷某、蔣某、李某等十二人先後以會員身份加入擎天公司並積極發展下線人員。其中,蔣某下線成員人數為1萬餘人、所在層級19級,李某下線成員人數為6000餘人、所在層級12級,谷某下線成員人數為1萬餘人、所在層級20級,劉某下線成員人數為104人、所在層級16級,林某下線成員人數為108人、所在層級18級,劉某下線成員人數為94人、所在層級14級,張海平下線成員人數為92人、所在層級13級,赫某下線成員人數為103人、所在層級15級,屈某下線成員人數為88人、所在層級11級,柳某下線成員人數為82人、所在層級10級,鄭某下線成員人數為36人、所在層級9級,向某下線成員人數為40人、所在層級9級。
三、裁判結果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以(2016)渝0238刑初140號刑事判決書,依法對該案中情節嚴重的從犯蔣某五人予以減輕處罰,對情節嚴重的從犯張某、蘇某予以減輕處罰並宣告緩刑,對一般從犯劉某、張某予以從輕處罰,對一般從犯林某、赫某予以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各自刑期在三年以下至一年不等,對下線成員較少的一般從犯屈某等四人免除處罰。判決後,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內均沒有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沒有上訴,該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四、法官釋法
什麼是傳銷?傳銷,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取得利益的活動。從表面上看,「傳銷」採取了銷售人員將企業產品在固定經營場所之外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類似「直銷」方式,但「傳銷」通常打著「銷售產品」的外衣,宣揚「短期暴富」,讓從業人員交納不菲的會費,或是購買高額的產品,從不追求產品質量,再讓從業人員以各種手段將所謂的產品推銷出去,其所獲得的「利潤」,又被設置的層級機制層層盤剝,從而實現金字塔頂端「吸血鬼式」的暴利斂財。
如何區分主從犯?主犯,指在共同犯罪中居於主導地位、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從犯,指在共同犯罪中居於從屬地位、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傳銷組織的中下層人員而言,他們既是侵害者、獲益者,又是受害者、損益者,與高層發起者、最終受益者相比,需要在主從犯量刑時予以區別對待。在本案中,他人、劉克民均在湖北某法院另案處理,也就是說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居於主導地位、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沒能接受本院一併審理,然而從現有證據來看上述主犯的確是客觀存在的,且本案中的各被告人,或者在共同犯罪中承擔管理、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積極發展下線人員,均對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發展起著重要作用,綜合一個共同點都是居於從屬地位、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本院對本案中到案的各被告人適用從犯條款往下予以量刑的做法是恰當的。
如何防範傳銷?不外乎學、勸、報三種方法。一是學習識別傳銷的相關知識,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理解《禁止傳銷條例》、《直銷管理條例》等規定,樹立傳銷違法、拒絕傳銷的防範意識,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相信勤勞方能致富,勿輕信任何一夜暴富的言論。二是勸說那些陷入不深者懸崖勒馬。如有親戚、朋友被騙往異地從事傳銷,應當積極做好親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勸說其儘快脫離傳銷組織。若勸說無效,應當設法弄清其所在詳細線索,包括上課的具體地點、時間,傳銷頭目、骨幹和參與人員的住宿地點,傳銷活動的公司名稱,其具體運作的方式及書證、物證等,以便執法機關更加及時、準確、有效地打擊傳銷行為。三是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發現傳銷行為,不管是勸說無果的,還是偶然間發現的,都應當將掌握的詳細線索向傳銷行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舉報,萬不能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心態,須知人民群眾才是讓犯罪分子無可遁形的「天羅地網」,社會的和諧安全、百姓的幸福生活,靠的是你我他,靠的是守法護法的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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