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
作為一項重大政治改革,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是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製之舉,體現著中華優秀歷史文化,是對中國監察制度的繼承和發展,是對新時代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的新探索。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要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從現行國家治理體系看,監督權力分散在多個相關部門和機構,資源力量分散,使得監督作用難以充分發揮。特別是檢察機關在查處職務犯罪過程中自偵、自捕、自審、自訴的工作模式與其定位不符,不但缺乏有效制約,而且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削弱了反腐敗鬥爭的政治和社會效果。因此,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形成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勢在必行。
所謂集中統一,就是集中力量、統一領導。古今中外的歷史和現實無不證明,反腐敗關鍵還是要靠自上而下的集中統一行動。浙江省通過改革試點,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有效破解了原來反腐敗職能分離、機制不暢、資源力量分散的困境,實現了「三個集中統一」。一是實現了反腐敗決策指揮體系的集中統一。各級監委作為專門的反腐敗工作機構,在黨委的集中領導下,統一決策,統一指揮,改變了以往職責交叉重疊、各自為戰的局面,使反腐敗的鐵拳攥得更緊、威力更大。二是實現了反腐敗資源和力量的集中統一。通過整裝重編,走內涵式發展道路,反腐敗的工作力量更加集中,配置更加合理,特別是監督執紀一線力量得到了大幅擴充,實現優勢互補,取得了1+1>2的效果。三是實現了反腐敗手段措施的集中統一。既將行政監察法規定的查詢、複製、凍結、扣留、封存等手段,細化完善為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又將紀檢監察實踐中運用的談話、詢問等措施確定為法定許可權,監察手段更加豐富、多元、集中。
所謂權威高效,就是依法履職、規範運行。國家監察法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明確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賦予必要的調查許可權,形成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解決長期困擾的法治難題,實現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這就是法律權威。監察委員會作為由國家權力機關設立的監督機關,與公安、檢察機關等執法和司法機關性質完全不同。改革試點以來,浙江省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框架內,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主任,人大常委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掛牌成立各級監察委員會,行使對公權力的最直接監督。這就是組織權威。有了法律權威、組織權威,監委的高效運行也就水到渠成了。省監委先後出台《浙江省監察業務運行工作規程》《浙江省監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等系列文件,再造優化監察流程,基本建成一套規範有效的運行機制。同時,制定《關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明確監察措施執行、移送起訴、刑事審判等方面銜接問題,做好與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工作銜接,實現職務犯罪案件優質高效辦理。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必將有力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必將進一步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奪取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治理道路,彰顯我們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斷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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