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民國】第4章:清末政治形勢

中國的政治體制長期是以封建製為主,經濟制度上以農為本,自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到七大諸侯國各自以自己的形式從奴隸制轉變到封建制,一直到清朝被推翻,中國奉行的都是封建制,期間可能發生倒退,比如元初、清初,但是最終又變成了封建制,一直到鴉片戰爭,中國的社會性質開發生了變化,由一個封建制度國家,變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所謂半殖民地半封建就是有國家體制在表面上還是一個封建制國家,但是當皇帝行使權力時,會受到帝國主義的制約,也就是說話不能全算了,我認為這或許就是英國聰明的地方,他知道中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國家,不可能像其他殖民地一樣完全控制,於是清政府就成了半傀儡政權,從清政府這裡獲得在中國的利益。

鴉片戰爭後,中國的大門再一次打開,中國部分有識之士開始放眼看世界,清帝國國內經濟也開始受到國外影響,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開始破產,中國的資產階級開始登上舞台。他們在獲得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希望能夠有保護自己經濟利益的手段,於是中國的資產階級開始向英國資產階級經歷一樣,開始要政治權利,於是出現了兩大派:立憲派和革命派;立憲派希望能夠通過君主立憲的方式進行改良,使中國走向資本主義社會。而革命派認為清政府已經無藥可救,必須使用暴力打破舊有的制度,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

於是他們各自走上了探索的路線,立憲派發動了戊戌變法,當然當初只是要變法,還沒有這個名字,但僅維持100天就失敗了,因此又稱為百日維新;而革命派則不斷的發動起義,試圖推翻清政府的統治。面臨著革命風暴的威脅,清政府為了維持自己的統治,不得不在政治制度上作重大調整,這便是1905年開始的預備立憲的由來。之所以把這兩個立憲分開來講,是因為兩者意義不同,前者戊戌變法是資產階級改良,而清政府的「預備立憲」是在內外夾擊形勢下被迫宣布的。並不是發自內心的改良,而且你指望既得利益者的封建地主階級能夠把自己的既得利益給改良了?外部的壓力是革命黨人一心要推翻清政府,建立民國,共和國和清封建王朝兩種體制的對立,讓清政府感到恐慌。內部的壓力是統治階級中漢族官員中對滿洲貴族的專制日益不滿。1904年日勝俄敗的日俄戰爭結局,在中國產生強烈震動,一般認為這是立憲制度對封建專制制度的勝利,中國要想改變積貧積弱狀態,亦非立憲不可。於是漢族官員利用這種輿論向清最高統治者施加壓力,主張立憲,企圖藉此從滿洲貴族手中分得部分權力。為了清帝國能夠苟延殘喘,慈禧決定以某種姿態進行欺騙和搪塞,因而有了1905年的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之舉,並專門成立了「考察政治館」的機構(後改稱「憲政編查館」)。五大臣出洋考察對於清決定下詔預備立憲究竟有多大作用,似無本質的意義。因為整個「預備立憲」從一開始便是一場騙局。「走馬觀花」的考察,「不過一次公費旅遊」,回國後「委諸一素不相識亦不同行之外人使之代為報告」。慈禧下令「仿行憲政」,與其說是根據這一報告,毋寧說是根據早先的預謀。事實上,早在考察憲政大員尚未回國時,外國報紙便已看出慈禧的整個計劃,說「清太后之欲立憲,實清太后愚民之術也」。

但是,預備立憲始終真真假假地搞起來了,對於以後的政局產生了不小的影響,清政府主要採取了一下措施:

1.頒布憲法大綱。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以皇帝名義公布了由憲政編查館起草的《欽定憲法大綱》。「君上大權」是它的正文,「臣民權利義務」則是它的「附」文。即此便可知制定憲法的目的是為確立「君上」之權,並非為給人民以權利。兩個部分共計23條,其中的17條抄自日本憲法,而刪去的恰恰是日本憲法中用以限制天皇權利的條文。因而史家一針見血指出其「只可算為保障君權的憲法,與國民沒有什麼好處」。如規定「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憲法大綱」根本沒有採用「三權分立」制,在其「君上大權」中規定: 「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並寫明「凡立法、行政、司法皆歸總攬」。所謂「兩權分立」也好,三權「總攬」也罷,控制閥均操於「君上」手中。也就說《欽定憲法大綱》只是為了在憲法的層面肯定皇帝的權利,讓皇帝的君上大權看起來更加「合法化,」更為奇特的是,對於尚在預備尚未出現的議會,憲法大綱卻早已作出了種種限制,如「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令批准(值得注意的是「批准」兩字)都不得見諸施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涉」。關於宣戰、媾和、締約等重大國際關係事項,各國憲法均載明權在議會,而憲法大綱卻規定「由君上親裁,不得付議院議決」。如此「立憲」,與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沒有多少兩樣。

2.成立資政院與各省咨議局,分別從名義上作為全國或各省的「民意機關」。根據《資政院院章》的規定,設立資政院的目的是「欽遵諭旨,取決公論,預立上下議院基礎」,為成立正式議院作準備。資政院議員以「欽選」、「互選」兩種方法產生。「欽選」者包括:宗室王公世爵 16人,滿漢世爵12人,外藩王公世爵14人,宗室覺羅6人,各部院衙門官32人,碩學通儒10人,納稅多額者 10 人,以上共 100 人。互選者系由各省咨議局議員中產生,亦為100人。總計200人。資政院設總裁、副總裁各2人,總理全院事務。資政院常年會每年1次,每次3個月,臨時會無定期,每次1個月。議員任期3年。資政院的職權是對下列事項進行議決:國家歲出入預算與決算、稅法及公債、新定法典及其修改(不包括憲法)、其餘奉特旨交議事項。資政院雖然表面上是一個「民意機關」,實際不過是一個諮詢機構,並無實權,除了在《議院法要領》中已載明議院只有建議之權以外,在《資政院院章》中進一步規定當資政院對於國家歲出歲入預算決算稅法公債新定法典及其修改等事項作出議決後,還要由議院會同軍機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奏請皇帝裁奪。在這裡,對於議院決議的生效,設置了兩重障礙,一是奏請裁奪;二是這種「奏請」,必須由議院會同軍機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一起出面,如果後者對議院決議有不同意見而拒不出面「奏請」,議院的決議便得不到皇帝的批准。

這是以行政機關剝奪「民意機關」權力的無理條文。各省咨議局早於資政院一年設立。1909年上半年議員選舉結束,同年9月1日正式成立。按照《咨議局章程》,成立咨議局的宗旨是「為各省採取輿論之地,以指陳通省利病,籌劃地方治安」,後來又補充指出「為資政院儲才之階」,這是因為資政院議員中的一半來自各省咨議局。議員任期3年,期滿後可以連任1屆。省咨議局的性質名義上與西方資產階級國家的地方議會相似;與資政院相比,它的民主性亦似充分一些,例如其議員全由選舉產生,而不象資政院議員一半由皇帝「欽選」。但從其職權看,仍不能與西方國家地方議會相比。咨議局與地方行政長官督撫的關係是上下關係,從「章程」中可以看出,咨議局向督撫行文用「呈」,而督撫對咨議局則用「令」。凡是咨議局決議的事情,呈給督撫,由督撫決定是否公布施行,議員的資格審核,當選議員的公布,甚至咨議局的開會閉會,開會的內容,必須遵照督撫的命令,咨議局雖對地方行政進行某種限度內的監督,而咨議局本身則受督撫的嚴格監督。也是清政府讓雙方互相牽制,防止一方獨大,對中央造成威脅,但咨議局對於督撫侵奪其許可權或違背法律等事,得呈請資政院核辦。正是由於這一條,一些省的咨議局有了與本省督撫奪權的法律依據,例如浙江的築路事件,江西的增加稅收事件,湖南的公債,福建的預算,廣東廣西的禁賭禁煙,均爆發了咨議局與督撫之間的嚴重衝突。在這些衝突中,擔任了議長職務的一些立憲派頭頭,因而大出風頭,提高了自己在社會上的聲望,也在一定意義上表明了立憲派對於封建專制制度的不滿。

3.成立「責任內閣」。各省咨議局與全國資政院先後成立後,立憲派有了合法講壇,活動更為活躍,大量發表函電,多次發起請願,主張迅速召開正式國會和成立責任內閣。一些省的督撫,因不滿於清政府正謀削減他們的職權,「也希望中央有一個正當的責任內閣出現」①。1911 年 3月,攝政王載灃便以宣統名義下令設立「責任內閣」。清政府設立的第一個「責任內閣」,在13個國務大臣中滿族貴族8人,蒙古貴族1人,漢族官僚4人。而在滿族貴族8人中,皇族又佔6人,因此,當時都稱它為「皇族內閣」。綜觀以上清政府標榜預備立憲所作出的三個動作,無一不是借著西方民主的外殼,抽出它原先的內核,偷換為維護封建皇權的政治工具。讓封建皇權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因此,史家評論說:「這就是皇族集權的大暴露,從此大家都明了載灃是懷著什麼一種精神來立憲了。」清政府的這種政治把戲不但欺騙不了資產階級激進派,就連立憲派也大失所望,反清革命乃更加風起雲湧。

1911 年 10 月,爆發了震驚中外的武昌起義,緊接著駐河北灤州的陸軍第 20 鎮(清政府的新軍),在革命黨人影響下,向清廷提出12項立憲條件,如政府不予採納,即擬進兵北京。清政府驚慌失措,立即表示接受,下令解散皇族內閣,起用袁世凱重組內閣,並將資政院所擬憲法重要信條19條,立即「刊刻謄黃宣布」。這是清政府公布的第二份憲法類型的法令。它的內容與《欽定憲法大綱》相比,除了繼續堅持「皇統萬世不易」,「皇帝神聖不可侵犯」以外,對皇權作了較多限制。如規定「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定者為限」,「皇帝繼承之順序,於憲法規定之」,皇帝對內使用軍隊時「依國會議決之特別條件」,「國際條約非經國會之議決不得締結」等,均是對皇權的削弱。這是在全國革命力量打擊下封建統治者為苟延殘喘而作出的退卻,但它的退卻是有限度的。

在當時的世界各國,君主立憲制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議會的君主立憲制」,君主只具有虛尊地位,不直接支配國家權力,最高立法權在議會,內閣對議會負責而不受君主指揮,例如英國;另一種是「二元的君主立憲制」,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權,內閣對君主負責,立法權雖歸議會但君主對議會的決議有否決權,如當時的德意志帝國。清政府在五大臣出洋考察歸來後,曾經再次派出使臣專程考察君主立憲制各國,對上述情形有所了解。在發布《欽定憲法大綱》時,清政府是企圖採取一種比「二元的君主立憲制」更攬權的制度。在受到革命嚴重衝擊,眼看帝國大廈即將傾覆時,又退而企圖以「議會的君主立憲制」來自保,這便是清政府匆忙公布《十九信條》的原因,但為時已晚。此時共和國觀念已經深入人心,就連一直支持清政府的立憲派也對清政府失望,他們中的許多頭面人物撤回了對君主立憲制的支持,轉而想在新政權中謀求一席之地。清政府就在這種反覆「變法、立憲」中,走向了親手埋葬自己的道路,當立憲派都不支持清政府時,意味著清政府的壽命走向了盡頭。

本文多數資料參考自:《中華民國政治制度史》,有些精彩之處直接摘抄,為的是讓更多人能夠了解當時的政治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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