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車4次碾軋該當何罪
7日上午,在江蘇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區,三歲半男童樂樂(化名)正在小區內玩耍,一輛寶馬X6突然倒車撞倒他,車後輪從樂樂上半身碾過,然後車又往前開再次碾軋樂樂,之後司機下車查看,空車往後倒退,前後輪又分別碾軋樂樂,導致其慘死。…[詳細]
對於這樣的悲劇,絕大多數網友認定司機是想「撞傷不如撞死」,對於肇事者的處理,網友「皆曰可殺」。
而警方僅僅以交通肇事罪刑拘肇事司機。究竟孰是孰非?
「撞傷不如撞死」還是個傳說
理論上,「撞傷不如撞死」僅是一種可能
如果肇事者抱著「撞傷不如撞死」的心態故意加重侵害,那麼如果被公安機關偵破,就是故意殺人罪;即便矇混過關,也可能以交通肇事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如果積極賠償,一般都是緩刑、不會坐牢。而如果是撞傷,一般不會坐牢,但是賠償金有可能多於撞死。
所以,籠統的說「撞傷不如撞死」顯然是極大的誤導,它僅僅是一種可能…[詳細]
有人會為這種可能鋌而走險嗎?一名貨車司機說,「我在駕駛大貨車時,從來不會在出現緊急狀況的情況下主動去踩剎車。因為如果踩了剎車可能會造成對方受傷,那麼賠償的數額恐怕是一筆天文數字。而如果不踩剎車撞死對方的話,其賠償的數額將會比撞傷少得多。」 這種不主動剎車,要認定其故意殺人何其難?所以某種特定情形,會把這種「撞傷不如撞死」的可能放大…[詳細]
然而,多次碾壓又是全然不同的情形。在撞人之後,即便車裡坐的是5個法學專家,大概也不能在短時間內判斷撞傷和繼續碾壓的利益帳,何況普通司機?所以多次碾壓絕對不是利益上的理性選擇。不過不排除司機在慌亂之下做出蠢事,或者被灌了「撞傷不如撞死」的迷魂湯後,以為撞死肯定「划算」。
現實中我們還沒見過確切的案例
不知道是因為「撞傷不如撞死」太難認定,還是沒有人真的會這樣做,反正之前沸沸揚揚的諸多案例,最終沒有一個可以確認司機是出於「撞傷不如撞死」的目的。這裡面有的是一開始說多次碾壓,後來被否定,比如「賓士碾死3歲孩童」;有的是確定多次碾壓,但其實是肇事者為了逃逸導致的,比如「何羽肇事後逃逸再次碾壓受害者案」、「醉酒司機撞人後倒車碾死18歲少女案」、「林肯車拖死女孩案」、「貨車司機撞人後碾壓案」;有的是確定多次碾壓,但最後認定是由於過失,比如「黃岩司機五次碾軋致老太太死亡案」;有的是確認了多次碾壓,也確認是故意,但不能確認肇事者是出於「撞傷不如撞死」的故意,比如「馬英豪二次碾軋案」。總之,我們目力所及,的確沒看到一起被確認的。(點擊本段相應案件標題可查看詳細案情)
本次事件的肇事者該當何罪可能一:故意殺人罪
要判斷肇事司機有沒有故意碾壓,僅憑几張錄像截圖還不行,甚至僅靠錄像也未必能證實,比如「黃岩司機五次碾軋致老太太死亡案」,錄像記錄的清楚,但是公訴人認為:「認定肇事司機已經知道在倒車的時候撞了人,沒有證據,更沒有證據能夠證實司機明知已撞倒了人,而產生撞傷不如撞死的念頭。所以說,儘管有人認為司機的行為太不符合常理,但認定他犯有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詳細]
但是本案中交警大隊領導的說法也很成問題,他說肇事司機伍某和受害人李先生家沒有過節,所以不存在「故意殺人」的動機,只可能是驚慌失措所致。這能成立嗎?在「馬英豪二次碾軋案」中,馬英豪以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按照這位交警大隊領導的說法,馬英豪和這位被碾殺的路人沒有過節,是不是就不可能故意殺人了呢?當然,警方以A罪名刑拘,檢察院以B罪名起訴,法院以C罪名判決也是完全可能的,警方的說法並不能一錘定音。
可能二:過失致人死亡罪很不理解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刑拘,本次事件中的小區道路不屬於「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稱的道路,因而本案不適用交通肇事罪,這本是法律常識。本案如果屬於疏忽大意,則適用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伍某多次碾壓,且案發後不及時急救或報警,反而棄車離開直到被警方找到,屬於情節惡劣,不存在自首,所以應從重。可惜中國現在的司法只要積極賠償就可以減刑(所謂拿錢贖刑),所以判到3年以下緩刑也有可能…[詳細]
千萬別再灌「撞傷不如撞死」的迷魂湯兩種不負責任
第一種,是在談論「撞傷不如撞死」時,避開刑事責任而只談民事責任的比較,形成誤導。第二種,是把一種理論的探討變成實際的規勸,比如有的駕校教練公然講授「一旦發生事故,還是撞死人比撞傷了合適」,法律專家可以判斷一下,這種行為是不是違法。
這兩種不負責任的言論,不僅是不道德的,而且會形成實際的損害,比如我們前面提到的,多次碾壓即便從利益考量也是不明智的,但肇事司機被誤導之後可能做出利益上(更不用說道德和法律上)的錯誤選擇。
如何消解「撞傷不如撞死」的可能首要的是遏制花錢買刑,重樹威懾
制約人的行為,無非是靠道德、法規、實施三項。道德我們不說了。法規,可以提高死亡賠償金或者加重交通肇事致死的刑罰,當然也有人反對,有爭議,我們也不講了…[詳細]
實施,這個是值得一說的,本來交通肇事致死有刑法伺候,即便你故意撞死能逃脫故意殺人指控,也還會遭遇3年以下的交通肇事罪刑罰,但是目前的實施規則就是只要積極賠償,就是緩刑或處罰金,把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混為一談,真正要坐牢的少之又少,司法部門樂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受害人家屬為了拿到賠償也只能積極配合。於是故意撞死本就很難認定,再加上交通肇事罪形同虛設,大家把「撞傷不如撞死」僅僅當成賠多賠少的比較也就不奇怪了。
結語:
呼籲交通肇事罪別再形同虛設,讓那些抱有「撞傷不如撞死」想法的人,也多一份失去自由的恐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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