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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劫持他人「超額索債」行為應如何定罪

「超額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在客觀方面都可以表現為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並可能伴有暴力、威脅等方法,主體均為一般主體,客體方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還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利,主觀上以索取財物為目的。二者在犯罪構成方面極為相似,在司法實踐中容易混淆。

文 | 深圳馬成律師

來源 | 深圳馬成律師的法律博客

【案情簡介】

2014年5月15日,被害人單某於2014年4月初拿走被告人虞某價值15000元的單反相機一直未歸還。為此,虞某約單某在深圳市福田區某小區偏僻處見面商談,並將被害人單某強行帶上車押至自己的住房內,虞某與他人對被害人單某實施毆打,要求單某向其親友借錢賠償自己的損失,直至5月25日,被害人單某才得以逃脫。在非法拘禁期間,被告人虞某以找被害人賠償朋友一起吃住開銷大,綜合自己的單反相機價值共收取單某現金50000元。

【意見分歧】

關於本案虞某構成何罪,實踐中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虞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為虞某隻是為追回自己失去的手機,無搶劫或綁架之故意,其行為只是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第二種意見認為,虞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應數罪併罰。理由是,虞某向單某索要的5萬元應分為兩部分,其中1.5萬元為合法債務,其行為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而其索要的超過合法債務的3.5萬元為勒索他人財物,又是以綁架方式進行,構成綁架罪,故應以兩罪數罪併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虞某的一個綁架行為同時觸犯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兩個罪名,屬於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應定為綁架罪。

【律師點評】

馬成律師團刑事辯護團隊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超額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在客觀方面都可以表現為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並可能伴有暴力、威脅等方法,主體均為一般主體,客體方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還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利,主觀上以索取財物為目的。二者在犯罪構成方面極為相似,在司法實踐中容易混淆。對二者進行甄別,應從行為人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即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進行判斷:

一、看行為人是否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超額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行為人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打著「索債」的幌子通過綁架、扣押等方式向他人索取財物,應認定不具索債為目的,行為人的目的應認定為是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行為構成綁架罪。

二、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確定「超額」部分的合理性。若行為人出於報復等心理,利用拘禁被害人索要債務之機,採取要挾、威脅手段,索取的「超額」部分太大,明顯不合理,則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可能發生根本性轉化,從純粹的索債變成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此時觸犯了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應從一重處,認定構成綁架罪。究竟超過合法債權多少才為「明顯」?一般的綁架犯罪屬行為犯,行為人只要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並實際控制他人,即構成犯罪,但由債務引起的勒索型綁架犯罪屬非法拘禁罪向綁架罪的轉化,應有一個準確反映行為人在犯罪主觀故意上從非法拘禁向綁架轉化的最低數額限制。

我國刑法在未專門設立綁架罪之前,司法實踐中對綁架勒索行為一般以搶劫罪論處,而現行刑法規定綁架罪的起刑點為十年有期徒刑,而搶劫犯罪情節嚴重的起刑點也同樣為十年有期徒刑。為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來確定由索債引起的勒索型綁架犯罪的最低數額。

若數額相差不大,行為人只是對債務的數目存在誤解和異議,或行為人因多次索債未果,為實現債權花費過多,要求被害人支付實現債權費用而「超額」索債,說明行為人主觀目的仍是為了索取債務,其主觀惡性並無實質性改變,根據主客觀一致原則,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虞某隻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即非法拘禁單某向其索要錢財。但由於其索要的錢財由兩部分構成,即合法債務1.5萬元與非法索取的3.5萬元。其索要合法債務1.5萬元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特徵;而超過合法債務部分的3.5萬元,虞某稱系追索債務的合理支出,但費用明顯過高,其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明顯,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虞某的一個劫持行為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兩個罪名,應擇一重罪處罰。兩者相比較,綁架罪的法定刑重於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故對虞某應以綁架罪定罪量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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