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漢華:網路舉報區分公私?公共事務應在陽光下

周漢華:網路舉報區分公私公共事務應在陽光下

2011年09月14日15:38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手機看新聞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周漢華做客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9月14日電(記者楊孟辰)今日下午,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做客本網,深入解讀與網民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典型案例。周漢華認為網路舉報一定要區分公共的和私人的嚴格界限,監督公共事務是公民基本權利。【點擊進入文字直播】【點擊進入視頻直播】  近期有很多網路舉報事件出現在公眾視野,這些網路舉報,有舉報官員的、有舉社會名人的。有人認為這是好事,有利於不光彩事件的曝光和深入調查;有些人認為這些舉報缺乏證據,如果被證明不實,將嚴重侵犯個人隱私。周漢華認為,網路實名舉報應在法律上進行細緻的界限劃分,要區分舉報的對象是誰,是公的主體還是私的主體,是公共領域的事務還是私人領域的事務,如果是公共領域的,比如說是官員、社會知名人士,這樣從憲法角度來講是公民享有的舉報權,可以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提出批評意見;但是如果舉報的是個人事務、私人生活等,就涉嫌侵犯他人隱私,這與公共事務是不一樣的,所以網路舉報首先要區分舉報的對象是誰,公共事務和私人事務適用不同規則,公共事務就要在陽光下。所以,在舉報問題上,首先要區分是公還是私。  據周漢華介紹,網站在整個信息社會裡面是最重要的載體,國際上叫ISP(信息服務提供商,或者叫網路服務提供商)也叫「平台」。在互聯網相關法律當中,總的原則是「平台」享有避風港原則,是優先保護的對象。因為如果對這個平台上的事情,就是動輒就要得咎的話,這個網路時代是沒法發展的。如果發貼人侵犯第三方的權益,第三方通知網站,網站及時把侵權貼刪除就可以免除網站的責任,這就是國際上說的避風港的原則。很多國家的法律和我國的侵權責任法、網路傳播權條例、著作權法,都採用了「平台」享受優先保護原則。  據周漢華分析,如果經查實網路舉報發帖者是誣告陷害,捏造事實,就觸犯了刑法構成誣告罪;如果沒有捏造事實,只是反映情況,也可能會構成民事侵權。是不是發了帖一定構成侵權呢?周漢華認為不完全是,構成民事侵權也要有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報人有過錯、有損害、有違法、還有因果關係、符合適當原則,這樣才構成侵權。  周漢華表示,在網路世界裡和現實世界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網路舉報者和現實世界當中的舉報者沒有太大區別,所以連責是一樣的。網民可以監督國家事務、監督社會事務,但是要尊重個人的隱私權,所以網路舉報一定要區分公共的和私人的嚴格界限,這樣的話,社會的治理結構就逐步地趨向完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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