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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辯律師的性質和職責

律師是個古老的職業,春秋戰國時期便活躍著訟師的身影,從實用學的角度去評述,訟師事實上在傳統社會中發揮著律師的功能。但那時的訟師參與的主要業務為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且只能是一種法外職業,半公開地存在於民間,因其「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足以欺愚惑眾",歷來不受統治階級待見。鄧析,中國最早的「律師」,就定性為"不法先王,不事禮義,而好治怪說」而最終被制裁。直至民國時期,才從訟師質變為律師,結束了地下隱秘的生活,開始了光明正大的執業。改革開放後,我國的律師業才真正蓬勃發展,無論是律師的數量、律師的素質、業務的領域都突飛猛進,而且還有許多律師積極參政議政,推進國家法治的進程。

律師基本上是民間化、社會化、經營化,不帶有官方性質(公職律師除外),依靠自己的知識、經驗和技能等,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在運載正義的過程中獲取對價。律師在刑事辯護中則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當事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刑辯律師的困境

(一)法律的局限

《律師法》第32條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我認為該規定違反律師的職業倫理和執業道德。因為律師並非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應是正義的化身。收集證據證明待證的犯罪事實是控方的責任,辯護律師最重要的是反駁,通俗的說是雞蛋裡挑骨頭,提出控方的證據有瑕疵,指控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不能排除合理的懷疑即可。也就是說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不影響律師的辯護,辯護律師沒必要把自己當做裁判者,在沒有經過庭審的程序事先揣摩當事人是否說了真話,是否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如果隱瞞了,辯護律師就可以拒絕辯護或者代理。這實質是苛求辯護律師要求其委託人如實陳述。眾所周知,懸壺濟世、救死扶傷的醫生是沒有因為病人撒謊,病人窮凶極惡或渾身腐爛惡臭而拒絕治療的權利,這是最基本的職業倫理。何況,《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亦即該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保持沉默,辯護律師不能藉此拒絕辯護或者代理,只要調整辯護策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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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306條關於律師偽證罪的規定,如同懸在辯護律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使刑事辯護成為律師行業最具風險的職業,已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積極性。自1997年至今,已有幾百名律師因此鋃鐺入獄,特別是李庄案件後,許多律師更是對刑事辯護望而卻步。因此,提高公眾的法律素質,改變執法者的觀念,確實保障辯護律師的執業權利尤為重要。

雖然賦予刑事辯護律師豁免權是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包括聯合國的司法文件所採取的保護辯護律師人身權利的基本措施,如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20條就規定:「律師對於其書面或口頭辯護時發表的有關言論或作為職責任務出現於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當局之前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應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但我國現行的法律並沒有認可辯護律師的豁免權,《律師法》也只是原則性地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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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律師法》,使之真真正正成為擴大和保障辯護律師執業權利的法律。廢除明顯帶有職業歧視的,嚴重製約律師辯護事業發展的《刑法》第306條,加大對人權的保障;同時,賦予刑事辯護律師豁免權:一是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發表的言論,原則上不受法律追究;二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向法院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材料雖然失實,但並非有意偽造的,不受法律追究;三是律師在刑事訴訟進程中人身自由權利受法律保護。

(二)公權力對刑辯律師權利的限制和剝奪。

1、帶有職業歧視的《刑法》第306條關於律師偽證罪的規定,使辯護律師很容易受到公權力的職業報復。在司法實務中,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變原來的供述,公權力往往偏見的認為是受到了辯護律師的誘導、唆使,肆無忌憚的開啟程序,拿起刑法306條無情的戳向辯護律師,使很多辯護律師無辜入獄,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刑事辯護大面積的萎縮。其實,在司法實務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受到了刑訊逼供、有的是記憶錯誤、有的是受到同監舍的誘導等等,辯護律師引誘、唆使當事人翻供的只是個別,辦案機關不能因此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導致辦案受阻的怨氣撒到律師的頭上。

2、刑辯律師會見難、閱卷難和調查取證難的「老三難」問題隨著新刑訴法的實施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會見的問題仍是讓律師們怨聲載道,從目前各地刑辯律師反應的情況來看,只有少數看守所做得較好,大多數會見仍然不如人意,會見室不夠用、案情重大、上級有規定、嫌犯正被提訊……律師申請會見被拒絕的理由可以列出一大堆。有的看守所設置少量的會見室或以「律師會見室還沒有修建」為由,迫使律師簽字同意在有錄音錄像設施的審訊室會見,實際上變相地限制或監聽辯護律師的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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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訴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最高人民檢察院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把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上界定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由於實務中出現職務小、賄賂數額特別巨大的高發態勢,很多案件都大大的突破50萬元的界限,這樣的罪行怎能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相提並論。並且,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但檢察院不符合現狀的規則並沒有隨之進行相應的修訂,也大大的限制了辯護律師的會見。以上「老三難」還沒有解決,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的「新三難」又來了。

4、按現行的訴訟構架,辯護律師應是在法庭上與公訴人展開唇槍舌戰,法官居中裁判,不偏不倚。不可思議的是現今出現了多起辯護律師為了辯護權的問題與法官發生激烈的衝突,而公訴人作壁上觀,有的辯護律師因此還被法院拖出法庭的司法怪相。究其原因,除了個別律師稍有不當,乃是有些法官不尊重律師的辯護權,只重視法檢配合而忽視發揮律師的能動作用,沒有恪守司法中立和公正的原則。

(三)公眾的誤解

在葯家鑫案中,其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為他的當事人作「激情殺人」的量刑辯護,不料竟遭受許多公眾的不滿及鋪天蓋地的暴力性語言的攻擊。在有一些人看來,被告人都是「壞人」,為「壞人」辯護的人也好不到那裡去,至少有些反感,這實質是法律正義與公眾正義的價值取向不同,導致了對辯護律師行為的評價存在偏差,這種偏差衝突使律師處於一種尷尬的地位。特別是個別辯護律師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把法律作為謀求不法利益的工具,招致出現了公眾對辯護律師是唯利是圖的「訟棍」的誤解,極大的傷害了辯護律師的整體形象。

(四)同行的消極及認識誤區

以上種種困境,使部分律師遠離刑事辯護。現行的律師收費制度不合理,刑事案件收費偏低,使部分律師不願意辦理刑事案件,特別是有的律師認為古老傳統的刑事辯護是低端業務,偏執的認為涉外、IT、金融房地產、非訴訟等能收取高額律師費的才是高端業務。其實,法治社會中必須由辯護律師去對抗公權力以保持司法系統生態平衡,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民商訴訟是個人與個人間的較量,非訴訟是自己與自己的較量,刑事訴訟則是個人與國家的較量,無疑更具挑戰性,當然會伴隨著更強的風險,而辯護律師無懼上述種種困境和風險,在法庭上運用辯護智慧、策略、戰術和技巧與代表強大公權力的公訴人角力,為生命而辯,為自由而辯,難道這不是律師業務中的高端業務嗎?

三、刑辯律師的使命

(一)維護人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辯護權並不是律師的權利,而是被告人的刑事訴訟權利的擴展延伸,律師不過是幫助被告人更好的實現自己的辯護權而已。早在古羅馬時期,《十二銅表法》就已銘刻了法庭上辯護人進行辯護的條文。當一個被告人孤零零的站在法庭上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時,有沒有律師為被告人辯護,這已成為衡量一個社會是否民主正義的標誌。對人類懷有深沉的關切,同情窮人、弱者以及那些最需要解除痛楚苦惱的人,為了他們的公平和正義,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他們的生命和自由,隨時準備挺身而出,仗義執言,這是辯護律師應有的品質和情懷,這也是辯護律師的職責和使命。當然,可能有人會譏笑辯護律師不過是為了個人謀私利,為了撈取律師費而已。公檢法人員更是有維護國家利益的自豪感和道德上的優越感,自覺比辯護律師高人一等。其實辯護律師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辯護律師是法律共同體中重要的一員,一個也要食人間煙火的法律工作者,通過在運載正義的過程中收取對價來養家糊口,實現自己的人身價值。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與國家的較量,在辯護過程中的強力展現,能使強大的國家機器有所寬容、剋制和謙卑,使法律得到正確的實施,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實質就是維護人權,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理論上講,維護人權,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是刑辯律師的使命。問題在於,刑辯律師是通過什麼樣的途徑來維護人權,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我認為刑辯律師接受委託後對每一個案件都竭盡全力,在法律的框架內最大限度的為當事人謀取利益便是履行了刑辯律師的使命。刑辯律師也只有通過一個個鮮活的案例,一次次法律底線的堅守,使被告人蒙冤昭雪或者罪當其罰,認罪伏法,讓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了強有力的保護,讓老百姓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與正義,便是維護了人權,維護了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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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構建和諧社會

警察、檢察官、法官和律師都是法律共同體的組成部分,雖然分工不同,有的形式上還是對立的,但共同的使命都是為了維護人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各人做好分內的工作,解決好問題的同時也維護了社會的秩序,維護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試想,一個惡貫滿盈的殺人犯,如果他委託律師,則說明他還相信法律,相信社會,就是對社會秩序的認可。如果他在刑辯律師的幫助下得到了公正的判決,使他認罪伏法,實現了刑罰的目的,無疑有助於構建和諧社會。特別是在刑事和解中,警察、檢察官、法官在某些案件往往不好也不便開展調解工作,在辯護律師的積極斡旋下,通過卓有成效的調處工作,能大大減緩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對立情緒。實務中,通過辯護律師耐心的調解,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的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了彌補,心靈的創傷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撫慰,從而諒解被告人的罪行,願意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最終化解了雙方的矛盾和積怨,有助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維護社會秩序,構建和諧社會也是辯護律師的使命。

四、刑辯律師的前景

(一)刑事新業態帶來的業務新增長

刑事法律風險足以讓一個企業瞬間倒閉,讓企業家身陷囹圄,幫助客戶準確識別、判斷出刑事風險,提出專業的預防、控制、減小、消除方案,幫助客戶建立起隔離刑事風險的「防火牆」尤為重要。特別是當今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公司治理越來規範,國家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朝著現代化方向發展,我們應主動的進行事前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的法律服務,為企業保駕護航,將刑事法律風險防控與合規的工作機制和工作方法有機結合,在刑事訴訟前端服務取得新的較大成果,無疑也將是刑辯律師新的業務增長點。

另外,在針對罰金、沒收財產、涉案財物的處置等方面,刑辯律師以往關注度不夠。但在庭審實質化的背景下律師為當事人進行全方位、專業化、精細化的有效辯護則不能缺位對對罰金、沒收財產、涉案財物的處置活動。儘管上述活動並不屬於傳統刑辯業務的組成部分,但作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這種訴訟活動也應被視為傳統刑辯業務的必要延伸。這被陳瑞華教授稱之為「刑事辯護的第六空間」,或者將其視為「刑事辯護衍生出來的民事代理業務」,這種新型的訴訟業務,也為刑辯律師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契機。

(二)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制度帶來的曙光

刑事案件關係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然而我國的刑事辯護率始終偏低,嚴重影響了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進程。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出台了《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根據該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選取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廣東、四川、陝西等8個省、市開展為期一年的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的試點工作。辦法一出,一石激起千層浪。可以想見,該制度如能普遍實施,將徹底扭轉我國刑事辯護率低的局面,對我國刑事辯護生態的影響不可估量。對刑辯律師來說,律師辯護全覆蓋的推行將使其業務數量出現爆髮式增長,同時也將使更多的青年律師擺脫因案源少被邊緣化、非正規化的困境;對公檢法部門而言,可以改變其意識里排斥刑事辯護的陳舊觀念;對普通民眾而言,律師辯護全覆蓋將使那些沒有能力、沒有意識聘請律師的被告人也能享受到刑辯律師的服務,有利於司法正義的實現,也有利於刑事判決後的服刑改造。

(三)構建法治國家的宏偉藍圖

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要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在一起,提升全民族法治素養與道德素質。而依法治國,就是「要把權力關進籠子」,「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到公平和正義。」從敬畏權力到敬畏法律,不斷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這無疑是法律工作者的福音。辯護律師的話語權將得到擴大,社會地位將得到提高,在辦案過程中不用考慮太多法律之外看不見的因素,辯護律師只要籍著自己的辯護智慧、辯護經驗和技巧便能成為法庭之王,實現辯護律師的價值和使命。相信,越來越多的年輕律師將以火一般的熱情投身到刑事辯護的領域,刑事辯護的春天即將到來。

結語

隨著庭審實質化的推進,辯護律師的真才實學將在法庭上得到極大的體現,辯護律師的作用日益凸顯。刑辯律師為生命辯護、為自由辯護,在心力交瘁的辯護過程中雖然遭受了痛苦,但最終的勝利讓辯護律師體會到了快樂和尊嚴,並實現了自己的人生價值。

律師,你戴著荊棘的皇冠而來,你握著正義的寶劍而來。也許,這是目前對刑辯律師最好的詮釋,也是刑辯律師的榮光。

路漫漫其修遠兮!不管前路如何「道阻且長」,吾將堅守刑事辯護,無怨無悔!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舌戰大師丹諾辯護實錄,陳蒼多、陳衛平譯,1996年版;

2、法治的使命,陳興良主編,2001年版;

3、刑辯才是律師的高端業務,田文昌,2013年;

4、中國訟師文化,黨江舟著,2005年版;

5、刑事辯護的第六空間-刑事辯護衍生出來的新型代理業務,陳瑞華,中國律師,2018年。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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