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優化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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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必要在刑事訴訟法和相關規範性文件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範圍和認定標準,完善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序。同時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實施制度,有效遏制非法取證,確保辦理刑事案件質量。 一、明確非法證據的範圍和認定標準 (一)區分非法證據的類型以及相應的排除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實行強制排除。為確保供述自願性,有必要增加規定:對於採用非法的威脅、引誘、欺騙方法收集的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對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有必要區分情形處理:對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實物證據,實行裁量排除(刑事訴訟法對此已有具體規定);對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言詞證據(包括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實行強制排除,有人對此有不同意見,但立足目前司法實踐,對此類「嚴重且實質性地」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二)明確非法言詞證據的認定標準。實踐中,爭議較多的當屬非法言詞證據,尤其是被告人供述。我國有關供述證據的排除規則仍有需要完善之處:1.對疲勞審訊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將疲勞審訊界定為非法取證方法,需要進一步明確疲勞審訊的含義,有必要從單次訊問時長、必要的休息時間等方面作出限定。2.對重複性供述的處理。有必要明確重複性供述的排除標準。如果初次供述被認定為非法證據,人民檢察院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初次訊問對被告人造成的影響在此後各次訊問中已經消除,否則就將影響到重複性供述的可采性。3.對「毒樹之果」是否排除。有必要採取更加務實的態度,即使排除也有必要參照刑事訴訟法對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規則,即實行裁量排除。 二、規範審判階段對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序 我國雖不實行陪審團審判,但證據合法性屬證據資格問題,仍然有必要通過專門程序處理: 第一,庭前會議對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審查及處理。庭前會議環節,控辯雙方可以對證據合法性問題交換意見。法院對證據合法性存在疑問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收集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證據。人民檢察院認為排除非法證據後在案證據達不到法定證明標準的,可以申請撤訴。 第二,庭審中對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處理方式和效力。法庭經審查對取證合法性沒有疑問,可以駁回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申請。如無新線索或者材料,再次提出排除申請的,法庭可駁回申請。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在上訴程序中提出異議。 第三,庭審中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的時間和要求。《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對證據合法性問題先行調查,司法解釋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前一併調查。鑒於證據合法性涉及證據的資格問題,有必要限定法庭調查結束前一併調查的情形。需要強調的是,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證據申請,如果法庭經審查對取證合法性沒有疑問,決定不啟動調查程序,可以對該證據進行宣讀、質證。如果法庭決定啟動專門調查程序,那麼,無論是先行調查還是法庭調查結束前一併調查,都必須首先解決證據的合法性問題,不能先對證據進行宣讀、質證。 第四,人民檢察院對證據合法性的舉證要求。為減少法庭排除非法證據的裁判壓力,需要進一步明確人民檢察院舉證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要求。同時,在司法解釋規定基礎上,有必要明確偵查人員應當出庭的情形、出庭的要求以及不履行相關職責的法律後果。 第五,法庭對證據合法性調查結果的處理方式。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後,應當將調查結論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必要明確法庭對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處理方式、告知調查結論的時間和方式等。 第六,二審法院對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處理方式。司法解釋規定,二審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處理。有必要明確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能否單獨以證據合法性爭議提出抗訴、上訴,以及控辯雙方二審期間提出之前掌握的證據材料能否採納等。 三、規範偵查取證的程序和證據要求 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起訴、審判階段都應當依法排除非法證據,但現階段偵查取證程序尤其是訊問程序仍然有待規範,類似國外將犯罪嫌疑人與警察有效隔離的程序機制尚未建立。 第一,進一步規範偵查訊問程序。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明確要求:「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外,應當在規定的辦案場所進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偵查機關不得以起贓、辨認等為由將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進行訊問。」上述規定有必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同時,有必要進一步規範訊問時間方面的要求,禁止疲勞審訊;進一步落實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探索建立重大刑事案件訊問時值班律師在場制度。 第二,加強培訓,提高偵查取證人員職業化水平。有必要實行偵查人員專業等級制度,要求命案等重大刑事案件由適格的偵查人員負責開展偵查、訊問、現場勘查等工作。同時要加強對取證程序和出庭作證等方面的培訓,確保偵查人員勝任出庭的要求。 第三,明確偵查階段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指出,在偵查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依法予以排除。該規定並未明確具體的排除程序。雖無相關統計,但僅憑公安機關自查自排非法證據,難度較大。有必要規定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對偵查機關處理結果不服的,有權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說明,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書面說明。 四、增強人民檢察院對證據合法性的把關職責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了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環節人民檢察院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和處理程序。但實踐表明,人民檢察院未能充分發揮證據合法性和案件質量的把關職責,與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第一,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不能將非法證據作為起訴的依據。排除非法證據後在案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標準的,依法不能起訴。 第二,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對被告人辯稱遭到刑訊逼供,提出無罪辯解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就羈押必要性進行嚴格審查,製作書面審查意見。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後應當全面移送與證據合法性有關的證據材料。實踐中一些人民檢察院有選擇性地移送證據材料,有必要對此作出進一步明確的規範。 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 2012年刑事訴訟法強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但律師行業普遍反映,目前刑事辯護仍然面臨諸多難題。同時,實踐中也存在辯護質量不高甚至無效辯護問題。為確保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有必要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同時,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調查取證權、申請調取證據權、提出異議權等權利。對於命案等重大刑事案件,無論是當事人委託的律師還是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都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辯護職責。對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怠於履行職責的情形,應當給予必要懲戒。 (作者系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博士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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