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校園欺凌,可否讓學校懲罰|毆打|校園欺凌|懲罰

整治校園欺凌,可否給學校一定的懲罰權

  教育部門須賦予學校一定的懲罰權、評價權,建立起包括負面後果模式在內的行為規範,讓學生從小就養成底線意識、規則意識、責任意識,明白哪些行為將產生不利後果,自己需要為這些行為付出什麼樣的代價。

  一 段網傳視頻曝出湖南省懷化市沅陵縣「一男生在校外遭人群毆」,目前,涉事的三名學生均被處以行政拘留,未參與毆打的三人不予處罰,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鑒 於涉事的鳳鳴學校連續發生兩起「學生欺凌」事件,沅陵縣教育局決定對該校校長停職處理,並立案調查;對鳳鳴學校、沅陵職中的領導班子進行誡勉談話,並在全 縣通報批評。

  我國目前的法律,對校園暴力中未成年施暴者的事後處罰是「軟而無力」的。以本起事件為例,雖然三名學生被行政拘留,可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即便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也不予執行。

  在 《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里,有諸多對違法未成年人免除、減輕、從輕處罰的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未成年人認知能力弱、可塑性強。同時,校園暴力問題也 遠非簡單降低法律責任能力年齡或者加重處罰能夠解決。這一方面可能使「不良少年」走向脫離乃至仇恨社會的不歸路;另一方面,若不消除校園欺凌的土壤,「壞 孩子」是抓不盡的,總會「春風吹又生」。

  校園暴力涉及社會、家庭、學校等多重環境因素,而社會因素過於宏觀,社會氛圍難以在一時間得以改善,家庭相對封閉,外力通常難以進入。從可操作性上來講,改變校園欺凌的校園環境,由學校承擔整治校園暴力的主要職責,也就成了眾望所歸。

  就 在今年4月底,教育部首次從國家層面開展中小學校園欺凌專項治理活動,目前,該活動進入第一階段,涉及開展教育、完善制度、加強預防、及時處理等多方面。 可以說,發生在湖南沅陵的校園欺凌是「頂風作案」。或許正因此,與以往不同的是,本次發生校園欺凌事件的鳳鳴學校,其校長被停職處理,相關處罰也向所有老 師和校長發出警示。

  也許該校長確實存在沒有及時開展教育、預防等失職行為,但我們必須意識到,這些年來,校方一直對校園「小霸王」 沒有更多好辦法。某種程度上,我們賦予了校方教書育人、預防校園暴力的責任,卻沒有賦予他們強有力的武器。實際上,相對於專項治理活動,更重要的是建立規 范學生行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長效機制。

  教育部門可以賦予學校一定的懲罰權、評價權,建立起包括負面後果模式在內的行為規範,讓 學生從小就養成底線意識、規則意識、責任意識,明白哪些行為是他人、學校和社會不能接受的,哪些行為將產生不利後果,自己需要為這些行為付出什麼樣的代 價。另一方面,學校也要有所作為,在校園欺凌行為尚不嚴重的時候及時關注並加以制止。    □舒銳

責任編輯:王彥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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