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公共基礎知識複習資料:刑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且 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 ,並給予犯罪嫌疑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共基礎知識複習資料:刑法,歡迎大家閱讀。

  公共基礎知識複習資料:刑法-破壞交通工具罪

  本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1.客觀方面具有以下特徵:(1)行為破壞的對象是關涉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財產安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刑法理論一般對其中的「汽車」作擴大解釋,即包括大型拖拉機。由於本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只有當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關涉公共安全時,才能成為本罪對象。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是否關涉公共安全,主要從交通工具所處的狀態進行判斷。一般來說,交通工具處於下列狀態時,便成為本罪對象: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駛(飛行)中;第二,交通工具處於已交付隨時使用的狀態;第三,交通工具處於不需再檢修便可使用的狀態,如交付檢修的汽車的剎車系統並無故障,但汽車檢修人員首先破壞剎車系統,然後只檢修其他部件,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2)實施了破壞行為,通常是指對上述交通工具的整體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壞;不影響交通運輸安全的行為不包括在內。劫持航空器、船隻、汽車的行為成為其他獨立犯罪,不成立本罪;但刑法沒有將劫持火車、電車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從實質上看,劫持火車、電車的行為也足以使火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故應將劫持火車、電車的行為視為本罪的破壞行為。(3)破壞行為必須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或者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實際上的傾覆與毀壞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條件;行為人竊取交通工具的部件且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但不可能發生上述危險的,只能認定為盜竊罪。

  2.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行為會發生使其傾覆或者毀壞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出於貪利動機竊取交通工具的關鍵部件,足以發生使其傾覆或毀壞危險的,也成立破壞交通工具罪。

  刑法之主刑篇:

  一、主刑的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它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

  二、主刑的分類

  (一)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

  (二)拘役

  拘役是剝奪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四)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同危害國家安全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作鬥爭的有效手段。

  (五)死刑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主要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三、主刑的刑期

  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有期: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20年。

  四、附加刑的概述

  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其特點是既能獨立適用,也能附加適用。

  五、附加刑的分類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四)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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