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烏龍指」索賠案開庭   錢江晚報

投資者要求賠償損失,光大證券稱自己也是受害者光大證券「烏龍指」索賠案開庭

據新華社、新民晚報等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5日上午開庭審理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糾紛索賠案。庭審中,爭議焦點在於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行為人的內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

  庭審中,原告方律師表示,光大證券的行為不僅構成內幕交易,而且還構成虛假陳述和價格操縱。對此,被告方律師表示,光大錯誤下單是市場的固有因素,是市場的正常現象。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行為人的下錯單並不存在因果關係,且光大證券方面不存在主觀故意,投資者損失是因為股民盲目跟風炒作,損失應當自己承擔。同時,鑒於本案相關的楊劍波等行政訴訟案件正在審理,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訴求。

投資者:光大主觀故意明顯,申請追求刑責

  在聽取原被告雙方的意見後,法庭歸納了該案件的四大爭議焦點。分別為:1、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2、內幕交易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3、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行為人的內幕交易存在因果關係;4、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了經濟損失。

  審判長表示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共有109件,但此次合併審理的案件僅為已經進行了證據交換的61件,包括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其餘案件日後再開庭審理。

  此前光大證券2014年中報披露,「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已收到法院受理的涉及8·16事件民事訴訟89起,涉訴標的約1202萬元。」

  因為61起案件提起訴訟所依據的具體事件略有差異,這次61起案件的投資者由4名律師分別代理。

  原告投資者方認為,8月16日,光大證券在進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交易中,導致大盤出現大幅波動,許多投資者在大盤飆漲時買入股票,但因大盤很快大幅回落而損失慘重。之後,中國證監會對光大證券開出巨額罰單,認定光大證券的異常交易構成內幕交易、信息誤導、違反證券公司內控管理規定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光大證券的行為已經構成內幕交易、虛假陳述、價格操縱,應賠償投資者的相關損失。

  此外,另一名投資者代理律師直言,光大利用未公開信息獲利8000餘萬元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申請法庭移交刑事審查。

光大證券:系統異常引發「烏龍指」,光大也是受傷者

  針對投資者的指控,光大證券並不認可。8·16烏龍指事件光大證券並沒有主觀過錯,完全是由系統錯誤引發的,不是光大證券故意為之,也不是有意操縱。事件發生後,光大證券無法確定是否是內幕信息,光大證券並未利用內幕信息。

  此外,光大證券的代理人強調,早在11點32分左右,媒體關於股指波動,光大烏龍指等問題就做出了報道,並被各大網站大肆轉播,這也讓誤下單的信息成為公開的消息,並不存在光大隱瞞的問題。

  在此問題上,雙方展開了拉鋸式辯論。原告代理律師提出,光大代理人混淆視聽,因為媒體報道屬於揭露,而不是光大證券本身的披露。更為嚴重的是,在媒體揭露後的當天中午13時,光大董秘梅鍵曾對媒體否認了烏龍指的存在。這是光大蓄意隱瞞烏龍指信息並做虛假陳述的鐵證。

  光大證券回應,2013年8月16日11點40分,光大方面才召集緊急會議,持續一小時。當時董秘並未參加會議,也不知曉該會議情況。董秘對媒體的回應純屬個人行為,並不是光大的行為。

  原告代理人認為光大這是赤裸裸的推卸責任。光大方卻堅稱,董秘當時並未獲得公司授權發布,因此是個人行為。

  更值得一提的是,光大證券方認為,投資者認為「烏龍指」事件是內幕交易純屬「重大誤解」,它是由於公司系統異常引發的,並非人為因素。這種情況在股市時有發生,法律並沒有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部分投資者之所以造成損失,是因為看到股指大漲盲目跟風造成的,應自己承擔投資失敗的損失。光大證券稱,對於重大誤解事實上交易方即光大是可以要求撤銷合同的,但鑒於實際無法操作,光大只能自行承擔了損失。

  根據庭審公告,此案預計審理時間為8月5日及8月6日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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