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五分鐘|親親相隱——中國古代的容隱制度
原文:
在《論語·子路第十三》當中,有這麼一個故事。
「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
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注釋:
黨:鄉黨,古代以五百戶為一黨。
直躬者:正直的人。
攘羊:偷羊。攮的意思是有因而盜。
證:告發,檢舉。
翻譯:
葉公告訴孔子說:「我的家鄉有個正直的人,他的父親偷了人家的羊,他告發了父親。」
孔子說:「我家鄉的正直的人和你講的正直人不一樣:父親為兒子隱瞞,兒子為父親隱瞞。正直就在其中了。」
解析
這裡出場了兩個人物,葉公和孔子。
從對話中,我們知道,葉公對於攮羊的態度與孔子是不同的。
葉公認為,在葉公那個地方,父親偷了羊,兒子出來揭發,是一種正直的行為。
而孔子則反駁說,我們那個地方不是這樣。如果我們那地方發生了同樣的事,父親應當為兒子隱瞞,兒子也應當為父親隱瞞。這才是所謂的直。
出自《論語·子路第十三》
中國春秋時期的孔子在《論語·子路》里曾提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中國歷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對這一思想有所繼承。例如漢宣帝時期規定,卑幼首匿尊長不負刑事責任;尊長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
《唐律疏議》
後來的律法多以此為藍本,以《唐律疏議》最為典型。它認為血緣關係是親屬相為隱的基礎,同時在較大範圍內承認人情的合理性。除謀反、謀大逆與謀叛此等重大犯罪外,親屬和同居者可以相隱不告。
歷代立法者多肯定親親相隱的原則,一直到民國《刑法》仍規定,藏匿犯罪的親屬可減輕處罰。
孔子提倡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顯然有問題,即真理正義與親情的關係。
但儒家也提倡「大義滅親」,對於國君或上級也不主張絕對的服從。
在2500前,中國人的生活被框定在家與國中。對於大部分人來講,家族與家庭生活對一個人來講是極端重要的。毫無疑問,沒有家就沒有國,有了家才有國。家庭對於一個人的重要性怎樣強調也不過份。
《論語》認為人生中有「五倫」,即存在著五種基本的關係。夫婦關係,父子關係,兄弟關係,朋友關係,君臣關係。這五種關係中,家庭關係就佔了三種,且是最基本的關係。因此,家庭關係對於一個人來說,在那個時候的重要性比現在要重要得多。家庭既是生產單位,也是消費單位,人的整個生活與家庭無法脫離與無法分開。
在這種情況下,維持家庭的正常運轉,維持家庭的平安、和諧,就成為一種非常重要的事情。
孔子是贊成直道而事人的,孔子是講父親而子孝的,孔子並且強調在處理父子關係時要講究方式,方法。因為只有採用正確的方式方法,才有可能使父子關係處理好。
孔子之所以這樣強調,是因為在孔子那個時代,家庭關係極端重要。如果沒有和諧的家庭關係,生產、消費甚至社會生活都可能陷入混亂。
還有另一種說法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中的「隱」古文文為「櫽」。意思為:糾正。
如果孔子原話中真想表達這個意思,就為:父親替兒子糾正錯誤,兒子替父親糾正錯誤。這也符合我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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