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的結算規定
06-11
1、結算起點上。《支付結算辦法》規定,托收承付結算沒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金額起點為1千元。
2、結算適用範圍上。《支付結算辦法》規定,托收承付的適用範圍是:
(1)使用該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2)辦理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3、結算適用條件上。《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辦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個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購銷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2)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
(3)收付雙方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合同、守信譽。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若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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