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法律人的思維(學術隨筆)

所謂法律人,主要是指律師、法官、檢察官等受過法律專業訓練、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他們具有一定的法律職業技能和法律職業倫理素養。在法治社會中,法律人具有特殊作用。同時,法治對法律人也有一些特殊要求,特別是對法律人思維有與一般民眾不同的要求。

  堅持尊重程序。對於社會上的一些案件,一般人往往習慣於從事實和結果上來進行判斷、從實體上來考慮,而職業法律人考慮問題則強調程序優先。比如,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有時會用「石頭剪刀布」來解決爭議。「石頭剪刀布」就是程序,按照程序進行就會達到意見一致的結果。依照事實提出的主張雖然可能有合理成分,但是程序已經決出了,有道理也會無效,這就是程序的剛性。程序是糾紛各方唯一獲得意見一致的地方。法律人需要從尊重程序的角度思考問題。

  用法律術語來思考。法律職業作為一項專業活動,有一些專門的「法言法語」。法官或者律師在談論某個案件的時候,通常會說權利、義務、責任、違法、自首、犯罪終止等等術語,說明他們是用專業法律術語進行推理和思考的。權利是其中的重要內容,法律人注重考慮權利關係的平衡。

  堅持「向過去看」的思維習慣。法律人考慮問題的時候,習慣於往以前想,考慮以前怎麼樣。因為法律都是過去制定的,事實都是過去發生的,所以要用證據重構過去的情景。今天制定的法律不能追溯以前發生的行為,這叫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重視規則中的邏輯。法律人經常面臨在「情」和「法」兩個要素之間進行抉擇。法治要求法律人在法律範圍內對「情」做權衡。「情」字很複雜,大體來說,中國人講的「情」有四種。一是情理,二是情感,三是情節,第四個「情」很有中國特色,叫做「情面」,其實是一種社會關係。中國古話有涉及法與情的兩種相互矛盾的說法,即「法本原情」和「法不容情」。這是怎麼回事呢?因為這四個「情」在法律上地位不同,情理和情節是法定的,所以叫「法本原情」;而情感和情面是非法定的,所以叫「法不容情」。法律人要以職業化的方法來處理,才能符合法治的要求。這就要求遵循規則中的邏輯,尤其是證據規則。法律人所追求的真相、真實、真理,是程序和證據中的「真」。幾個月以前甚至是幾年以前發生的案件,時過境遷,法官不可能用科學家或偵探的方法和理念去探索真相,所以法律人的思考是建立在程序之上的,用程序中收集到的有限證據來重構真相。

  思考結果要有確定性。法律職業倫理要求法律人在思考問題的時候必須清清楚楚地給出一個結論,不能模稜兩可。對於案件的思考往往是「一刀切」的,即要求說出「黑」或是「白」、「曲」或是「直」、「是」或是「非」,給出最後的明確說法。法律人不能受大眾思維的影響,對案件「和稀泥」。特別是法官必須把判決書寫得說理清楚、邏輯通暢,在判決書中對所依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給予充分的說明。

  (作者為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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