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質量考評獎懲制度

一、考評獎懲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的

以實施《行政許可法》為重點,為人民服務為宗旨,根據各崗位工作情況,評估工作人員德、能、勤、績、學、廉,客觀確定其考評等次,全面總結一年以來的工作得失,為今後發揚優良傳統、改進缺點不足提供借鑒依據。

二、考評獎懲工作的組織領導 考評獎懲工作的組織領導為市局政務服務公開小組組成的考評小組。

三、考評內容及檔次 (一)崗位考評 1、內容:崗位人員儀容儀錶、服務態度、工作實績、社會反映、遵規守紀、業務管理情況。 2、檔次:先進崗和文明崗。 (二)個人考評 1、內容:德、勤、能、績、學、廉,重點考評獎懲工作實績。 2、檔次: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社會反映差,紀檢、監察部門檢查有問題的崗位和個人不得評先評優。

四、考評獎懲工作的工作程序及辦法 (一)崗位考評程序:  1、崗位總結;  2、民主測評;  3、外界意見; (二)個人考評程序:  1、個人總結;  2、民主測評;   3、外界意見;

五、獎勵標準及實施  1、每月一星300元/人,共評出一名。

2、服務明星200元/人,共評出六名。

服務質量考評獎懲制度

(正 文)

一、為加強政務中心的規範化建設,增強崗位及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和服務意識,保證政務中心的規範、高效運行,爭創一流政務中心,制定本考評獎懲制度,本制度適用於政務中心。

二、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政務中心考評獎懲工作的領導,由政務中心辦公室負責政務中心考評獎懲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政務中心的考評遵循公平、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遵照《行政許可法》和婁底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四、政務中心考評的標準是:責任明確、考勤完好、服務規範、績效突出、群眾滿意。

五、政務中心考評結果將作為年度實績考評、領導幹部職務晉陞、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考評、實施獎罰的重要依據。

六、政務中心考評採取平時考評與年度考評相結合的辦法。平時考評隨機以及每季度進行,每年不少於一次,年度考評於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進行。

七、年度考評的基本程序是:被考評人就本年度在政務中心的工作進行總結,並形成書面材料上報政務中心考評小組;考評小組採取聽取彙報、民主測評、實地察看等方式進行考評。

八、政務中心每年對崗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質獎勵;對政務中心年度考評不合格的上報局機關。

第一章 基礎分評分規則

第一條 年終考評,在崗位自查的基礎上,由政務中心考評小組根據崗位和個人全年督查考評情況,結合年終考評檢查,量化評分,評出年度崗位和個人績效考評成績。

第二條 崗位和個人的績效考評實行百分制,基礎分為90分。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加分條件的,予以加分;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照章扣分。

第三條 政務中心對崗位和個人的績效考評內容如下:

(一)其崗位與對口科室之間業務銜接、協調情況良好。(18分)

1、崗位人員保持穩定,考評期內無換人現象,工作時間少替崗、缺崗、溜崗。(5分)

2、及時登記和更新台賬。(4分)

3、崗位接件後每日按時交接、標註檔案去向、檔案、票據的臨時管理。(5分)

4、對提出的意見建議即時採納。(4分)

(二)崗位辦理行政審批事項以及執行公開辦事制度、承諾制、首問責任制、一次告知制以及實行承諾服務的情況。(32分)

1、崗位發放辦事指南。(3分)

2、崗位資料清單填寫規範。(3分)

3、崗位台賬完整,業務辦理情況清晰分明、有據可查。(5分)

4、崗位工作人員嚴格執行一次性告知制。(5分)

5、崗位工作人員對服務對象的諮詢熱情、耐心,未使用工作禁語或遭群眾投訴。(4分)

6、無超時辦件。(5分)

7、按要求在當日將業務受辦理事項等數據資料全部錄入電腦,錄入數據準確、無誤。(4分)

8、考評期內無使用文書不規範現象。(3分)

(三)依法收費的情況。(10分)

崗位辦件涉及的收費事項全部由銀行崗位代收或財務崗專收,非財務崗人員無收取現金現象。

(四)崗位工作人員遵守規章、制度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情況。(22分)

1、崗位工作人員遵守中心作息時間,無遲到、早退現象。(5分)

2、考評期內沒出現過上班時間崗位無人值守、無人接件現象。(3分)

3、考評期內崗位工作人員無吃、拿、卡、要等行為發生。(5分)

4、考評期內無一例上班時間上網、串崗、打牌現象。(5分)

5、考評期內崗位工作人員無一例違反中心規範規定。(4分)

(五)崗位工作人員積極配合完成重大事項或疑難雜症案件的受辦理。(8分)

第二章 加分細則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加分,最高加分值不超過20分。

(一)崗位和崗位人員受上級領導、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或服務對象表揚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複獎勵的原則加分:

1、受到市政府表揚的每件(項)加5分;

2、受到市級媒體表揚的每件(項)加5分;

4、服務對象給崗位贈送錦旗或書面表揚的,每件(次)加2分。此項累計加分不超過10分。

(二)崗位或個人發表的凡是涉及政務中心的信息被市級以上媒體採用的,根據採用媒體級別加分2—10分。

(三)崗位人員主動優化受辦理手續,減輕群眾疑慮,縮短等候詢問時間的,加1分。

(四)崗位人員完成工作出色,業務能力突出的,視情節加2—5分。

(五)崗位人員所在區域地面衛生、桌面整潔、接待台乾淨、桌面清潔,各類物品資料擺放有序,視情況加2—5分。

(六)其它認為應加分事宜,而不在上述加分範圍的,由崗位崗位上報認定後,根據情節相應加分。

第三章 減分細則

第五條 崗位工作人員因違規、違紀被有關部門批評或被媒體曝光的,每人次扣5分。

(一)崗位空崗,每次扣10分。

(二)崗位工作人員因服務態度、服務質量被投訴,經查實的,每次扣5分。

(三)崗位工作人員遲到、早退每次扣1分。

(四)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違反規定打牌、上網聊天每次扣1分。

(五)崗位工作人員在受辦理業務過程中,超服務承諾時限辦結的,每超一件扣5分,一個月之內累計出現三件超時辦結的,加扣10分。

(六)已作退回件處理,未向服務對象出具退回件通知書,每件次扣3分。

(七)收退件手續不規範,未能將所辦件完整準確及時錄入中心區域網,每件次扣2分,長期不錄入的,取消當季度參加先進個人評選資格。虛假錄入的,每件次扣10分。

(八)工作人員收退件不負責任出現不良後果的,視情節扣2—10分。

(九)接件、出件在中心外進行的,發現一次扣5分,並取消當季度參加先進個人評選資格,每有一項長期未進廳辦理或接出件長期在中心外進行的,取消參加年終先進評選資格。

(十)沒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辦事人往返多次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2—10扣分。

(十一)崗位地面有紙屑、煙頭、檳榔渣、茶痕、痰跡,桌面擺放雜亂,灰塵較多的,發現1次扣1分,視情節扣2—5分。

(十二)被發現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潔行為,經查屬實的,視情節扣5—20分,並取消當季度先進個人評選資格或年終先進評選資格,構成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六條 財務崗特別規定:

(一)違規收費,每出現一件扣5分,構成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檢察司法機關。

(二)違反規定,增設收費項目或擅自減免收費,每次扣10分。

(三)在政務中心財務崗以外收費,經查實扣15分,並取消當季度先進個人評選資格。收費長期未入中心財務崗的,取消年度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七條 其他相關情況:

(一)擅自允許非中心工作人員進入服務台內辦事,每次扣1分。

(二)不服從中心指揮,協調辦理事項不積極主動,視情節每次扣1—5分。

(三)協調配合不力,影響其他部門(窗口)工作,每次視情節扣2—20分。

(四)政策執行不當,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每次扣1—3分。

(五)文字材料送發不及時,書寫的批文、單據等有錯誤,每起扣2分。

(六)政務中心有權對臨時出現的其它未盡減分事宜,而又有損中心形象的行為給予相應減分。

第四章 考評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與市局考評掛鉤。個人考評分值低於60分的,取消其對口科室和個人的在市局的評優評先資格,建議對口科室次年度調換其他人員任其崗位。

在中心崗位工作期間的工作業績,可作為對口科室對其評先選優、晉陞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政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在年度績效考評全過程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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