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速遞》日刊2014年6月17日
關於大力推進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創新發展的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各交易所,各下屬單位,各協會,會內各部門: 大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加快推動基金管理公司向現代資產管理機構轉型,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的一項重要任務。必須緊緊抓住難得的發展機遇,堅定不移地推進基金行業改革創新,不斷提升核心競爭力,實現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推進基金行業創新發展總的原則是:堅持投資者權益至上,切實履行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的受託義務;堅持市場機構是創新主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財富管理功能,推動養老體系建設;堅持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風險,將合規管理與風險控制貫穿創新發展全過程。現就促進基金行業創新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快建設現代資產管理機構 (一)支持差異化發展。鼓勵綜合性、集團化大型資產管理機構與專業化、特色化中小型資產管理機構並存發展。支持公募業務與非公募業務共同發展。推動基金管理公司業務模式、業務結構多元化。支持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專戶管理、基金銷售、境外資管等專業子公司。鼓勵基金管理公司上市與併購重組,促進形成若干具有國際競爭力、品牌影響力的現代資產管理機構。打造專業、高效的資產管理服務產業鏈,支持中小基金管理公司集約化經營,進一步降低運營成本。 (二)完善治理機制。積極支持基金管理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進一步優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結構。推進基金管理公司組織形式多樣化,支持專業人士設立合夥企業擔任公募基金管理人。支持管理層、投研人員及其他業務骨幹等專業人士持股或實施利潤分享計劃,建立長效激勵機制,促進人才隊伍穩定發展。支持設立管理費率與回報掛鉤的浮動管理費基金,進一步降低發起式基金成立門檻。 (三)穩步推動雙向開放。進一步提高基金行業對內對外開放程度,推動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與其他市場主體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適時放寬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發展。穩妥推進與香港等境外市場的基金產品互認,支持境內外交易所交叉掛牌基金產品。鼓勵機構積极參与上海自貿區等金融改革試驗區建設,利用滬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等渠道,拓展為境內外個人與機構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空間。擴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範圍,提高投資額度。 (四)增強專業投資能力。鼓勵投研模式多樣化,支持團隊投資管理模式的應用,加速投研人才培養。推動建立科學的研究方法與決策流程,促進投研績效提升。鼓勵市場建立基金經理長期評價機制,摒棄短期排名。拓寬公募基金的長期資金來源,為基金長期投資資本市場提供製度基礎。積极參与養老金市場化管理的制度設計,大力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參與養老金管理,鼓勵創設養老型公募基金,推動全國社保基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賬戶增加基金投資。鼓勵基金髮揮專業機構投資者的作用,支持優先參與新股配售,充分運用定價權,積極代表公眾投資者行使權利,鼓勵盈利模式向約束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積極回報投資者轉變。 (五)提升合規風控水平。落實機構合規風控的主體責任,完善內部控制機制與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重大違規風險事件問責機制。強化合規風控隊伍建設及履職保障,充分發揮機構內部合規、風控等部門在業務運營中的監督制衡作用,推動建立合規風險責任與考核獎懲掛鉤機制。建立行業分級風險應急預案,完善重大風險監測、識別、預警與處置機制。督促機構及人員嚴守職業道德底線,履行行業責任、市場責任與社會責任。 二、支持業務產品創新 (六)推進基金產品創新。支持有條件的機構圍繞市場需求自主開發跨境跨市場、覆蓋不同資產類別、多元化投資策略、差異化收費結構與收費水平的公募基金產品。做優做強傳統產品,大力推動股票基金與混合基金髮展,積極支持固定收益類基金,拓展貨幣基金支付功能,推動ETF等交易所場內基金髮展。研究推出商品期貨基金、不動產投資基金、基金的基金(FOF)品種。支持公募基金依法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及衍生品等投資,鼓勵公募基金在投資範圍、投資市場、投資策略與產品結構等方面大膽創新。拓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主動管理業務,支持參與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積極探索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 (七)鼓勵基金業務創新。支持基金管理公司拓展業務範圍,鼓勵探索定製賬戶管理、多元經理管理(MOM)模式創新。進一步放寬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投資範圍。拓展公司融資渠道,支持基金管理公司發行公司債、次級債以及進入銀行間市場發行各類債券。鼓勵基金託管機構提供多樣化增值服務,優化收費模式。支持專業基金銷售機構拓寬業務範圍,為投資者提供理財顧問服務。支持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機構發售以公募基金為投資標的的理財產品。鼓勵基金管理公司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合作,支持公募基金利用移動互聯網等現代技術和新型渠道改進傳統業務,擴展客戶基礎,提升客戶體驗。探索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於互聯網平台的業務創新,為創新創業小微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資服務。 (八)加大基礎設施及平台建設。探索多元化基金交易執行模式。完善產品質押機制,推動基金分類有序納入質押回購標的,支持市場主體為投資者提供基金份額質押融資服務。完善產品交易轉讓制度,為投資者辦理產品轉讓提供便利。拓展開放式基金應對贖回的融資方式,提高抵禦流動性風險能力。不斷完善創新基金產品的估值方法與標準。推進公募基金統一賬戶和產品適度集中登記體系建設。完善行業信息技術標準及數據平台建設,推動多元化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商發展。 (九)優化客戶服務與投資回報機制。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鼓勵機構建立個性化的客戶管理制度,加強風險揭示,確保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建立簡明、有效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優化披露方式,簡化披露內容,降低披露成本,推出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優化投資回報機制,支持開發各類收益風險相匹配、可供中小投資者選擇的基金產品。落實受託人違規賠償機制,完善公募基金風險準備金制度。完善基金持有人大會制度,便利中小投資者參與投票。支持自律組織落實投資者教育與服務、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公共平台建設、輿論引導等職能,促進基金行業形象提升。 三、推進監管轉型 (十)轉變監管方式。大幅精簡、整合、清理審批備案報告事項,進一步簡化行政程序,分類別、漸進式探索資產管理業務「負面清單」,建立適應創新發展需要的監管模式。完善事中監管,落實風險導向的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檢查,加強對系統重要性機構及產品的風險監測,探索建立與優化公募基金管理人評價指標體系。強化事後監管,加大執法力度,保持對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完善日常監管機構、稽查執法部門與自律組織之間的聯動機制。 (十一)放寬行業准入。建立適應功能監管需要的牌照管理體系,完善各類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制度安排,鼓勵各類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申請公募基金管理牌照,支持在行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公募業務,建立開放、包容、多元的資產管理行業格局。支持民營資本、專業人士各類主體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推動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由試點轉常規,穩步推進保險公司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外資銀行等申請基金託管資格。推動建立場內與場外、直銷與代銷、網上與網下相結合的多元化基金銷售渠道。支持設立專業基金投資顧問機構。 中國證監會 2014年6月12日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7號——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申請文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32號 為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申請文件的報送行為,我會制定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7號——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申請文件》,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4年6月11日創業板再融資申請文件準則.doc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406/P020140613552519067372.doc創業板再融資信息披露準則的起草說明.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406/P020140613581712650391.doc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7號——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申請文件 第一條 為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發行證券申請文件的報送行為,根據《證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0號)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證券的,應按本準則的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發行人配股、公開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適用本準則附件1;發行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適用本準則附件2。 第三條 本準則規定的申請文件目錄是對發行申請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核需要, 可以要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補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對發行人不適用,可不必提供,但應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條 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換。 第五條 發行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對發行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提供補充材料。有關中介機構應對反饋意見相關問題進行盡職調查或補充出具專業意見。 第六條 保薦機構報送申請文件,初次報送應提交原件一份,複印件兩份;在提交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之前,根據中國證監會要求的份數補報申請文件。 第七條 發行人不能提供有關文件的原件的,應由發行人律師提供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與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單位不再存續,由承繼其職權的單位或作出撤銷決定的單位出文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所有需要簽名處,均應為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發行人律師鑒證的文件,發行人律師應在該文件首頁註明「以下第XX頁至第XXX頁與原件一致」,並簽名和簽署鑒證日期,律師事務所應在該文件首頁加蓋公章,並在第XX頁至第XXX頁側面以公章加蓋騎縫章。 第八條 申請文件應採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於標準A4紙張規格),雙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除外)。 第九條 申請文件的封面和側面應標明「XXX公司配股/公開增發/可轉換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字樣。 發行申請文件的扉頁上應標明發行人董事會秘書及有關中介機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電話、傳真及其他有效的聯繫方式。 第十條 申請文件章與章之間、節與節之間應有明顯的分隔標識。申請文件中的頁碼必須與目錄中的頁碼相符。頁碼標註的舉例,如第四章4-1的頁碼標註為:4-1-1,4-1-2,4-1-3,……4-1-n。 第十一條 在每次報送書面文件的同時,發行人應報兩份相應的電子文件(應為標準.doc或.rtf格式文件)。 發行結束後,發行人應將募集說明書的電子文件及歷次報送的電子文件匯總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二條 未按本準則的要求製作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的,中國證監會可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申請文件目錄(適用於配股、公開增發、可轉換公司債券)2.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適用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附件1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申請文件目錄(適用於配股、公開增發、可轉換公司債券)第一章 本次證券發行的募集文件 1-1募集說明書(申報稿) 1-2發行公告(發審會後按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第二章 發行人關於本次證券發行的申請與授權文件 2-1 發行人關於本次證券發行的申請報告 2-2發行人董事會決議 2-3發行人股東大會決議 2-4關於本次發行涉及/不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說明 2-5公告的其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第三章 保薦機構關於本次證券發行的文件 3-1證券發行保薦書 3-2 發行保薦工作報告第四章 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證券發行的文件 4-1 法律意見書 4-2 律師工作報告第五章 關於本次證券發行募集資金運用的文件 5-1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 5-2發行人擬收購資產(包括權益)有關的財務報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 5-3 發行人擬收購資產(包括權益)的合同或其草案 第六章 其他文件 6-1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6-2會計師事務所關於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的鑒證報告 6-3會計師事務所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6-4經註冊會計師核驗的發行人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 6-5發行人董事會、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關於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補充意見 6-6盈利預測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審核報告 6-7最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資產重組的發行人提供的模擬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和重組進入公司的資產的財務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或審計報告 6-8控股股東(企業法人)最近一年的財務報告、審計報告以及保薦機構出具的關於實際控制人情況的說明 6-9發行人公司章程(限於電子文件) 6-10資信評級機構為本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出具的資信評級報告 6-11本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擔保合同、擔保函、擔保人就提供擔保獲得的授權文件 6-12特定行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書 6-13承銷協議(發行前按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 6-14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附件2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適用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第一章 發行人的申請報告及相關文件 1-1發行人申請報告 1-2本次發行的董事會決議 1-3 股東大會決議,或最近一年年度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發行融資總額不超過最近一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股票的決議 1-4 發行申請如適用簡易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條件的專項說明 1-5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 1-6關於本次發行涉及/不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說明 1-7公告的其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第二章 保薦人和律師出具的文件 2-1保薦人出具的證券發行保薦書(按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且採取自行銷售的除外) 2-2 發行保薦工作報告(按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且採取自行銷售的除外) 2-3 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2-4 發行人律師工作報告第三章 財務信息相關文件 3-1發行人最近二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3-2最近三年一期的比較式財務報表(包括合併報表和母公司報表) 3-3本次收購資產相關的最近一年一期的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 3-4發行人董事會、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關於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補充意見 3-5 會計師事務所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有關部門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 4-2特定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書 4-3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關於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批准文件 4-4 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 4-5附條件生效的資產轉讓合同 4-6 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相關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關於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相關信息披露準則的起草說明 根據《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我會起草了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相關信息披露準則,包括《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5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準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6號——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以下簡稱《預案準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7號——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申請文件》(以下簡稱《申請文件準則》)等三個文件。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原則 主要參照現行主板再融資規則的框架、結構和內容,結合新股發行改革以及投資者權益保護的要求,突出創業板公司的特點和信息披露特色。具體包括: 1、落實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精神,突出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堅持以合規性審核的監管方式,明確發行審核與投資價值判斷的區別和界限,促進市場各方歸位盡責,切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體現信息披露的連續性、有效性、針對性和可讀性,強化投資風險揭示。 2、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落實投資者權益保護的要求。本著有利於投資者決策的原則,強化對投資者決策有用信息和重要信息的披露;充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和決策權,推動投資者權益保護措施的落實。 3、針對創業板企業的特點,增加創業板自身特色信息的披露。為方便投資者深刻理解創業板公司的業務和產品,要求創業板公司突出披露其業務模式的獨特性、創新性、研發能力和核心技術,以及創業板在再融資發行條件方面的特殊性。 4、保持準則的主體框架與內容同主板基本一致,但對於不同證券品種的申請文件要求,則歸併整合為一個準則。針對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和發行情況報告書分別作為兩個不同的準則;但對於公開發行證券、非公開發行股票涉及的申請文件的要求,歸併為同一個《申請文件準則》,包含兩個申請文件目錄附件,有利於發行人、中介機構理解和掌握。 二、主要內容 (一)關於《募集說明書準則》 《募集說明書準則》適用於創業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可轉換公司債券。本準則包括總則、募集說明書、附則3章83條,除不含「募集說明書摘要」一章外,其基本框架、體例與主板準則保持一致。主要特點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類,突出投資者重要決策信息的披露 強調信息披露應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凡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涉及未公開的重大信息應按規定及時履行披露義務。 強化相關變動信息的披露,如增加首發以來或近三年發行人股本變化、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化的披露要求,增加董監高及核心人員近三年股份變動情況的披露要求。 針對創業板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較為頻繁,增加首發以來或近三年發行人重大資產重組情況的披露要求。 風險因素方面,增加因本次發行導致原股東分紅減少、表決權被攤薄的風險披露。 為強化投資者回報,增加對股利分配政策是否重大變化以及近三年分紅情況、分紅政策、未分配利潤的披露要求。 為落實新股發行體制改革要求,增加聲明承諾的披露要求,如未來一年的股權融資計劃,本次發行攤薄即期回報的填補措施,集中披露所有承諾事項及約束措施。 擴展重要承諾履行和股份限售的披露範圍,除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外,增加對發行人董監高的要求。 增加披露發行人與中介機構是否存在相應利害關係。 第二類,強化創業板特有、特色的信息披露 業務方面,增加披露創業板公司的業務模式獨特性、創新性以及持續創新機制等內容。 技術方面,突出披露創業板公司的自主創新和技術研發能力,如核心技術與專利和主業的對應關係及應用情況,研發費用及核心技術人員佔比,研發成果等。 與創業板再融資條件一致,增加對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披露要求,即被出具保留意見或者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應披露審計報告正文及董事會對相關事項的詳細解釋。此項涉及發行條件的要求較主板相對寬鬆。 要求發行人說明前次募集資金是否已基本使用完畢,且使用進度和效果是否與披露情況一致。 第三類,強化對獨立性的持續性信息披露 增加說明上市以來是否發生新的同業競爭或影響發行人獨立性的關聯交易,以及首發招股書中及歷次承諾的履行情況,與持續監管相銜接。 為進一步提高財務信息披露質量,完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認定依據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關於《預案準則》 《預案準則》適用於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包括總則、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發行情況報告書、附則4章27條,基本框架與主板一致。具體如下: 1、增加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要求、投資者分紅回報、權益保護、攤薄填補措施等內容的披露要求。 2、由於創業板非公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與主板不同,更貼近市價,故不再披露發行價格與發行底價的比率,修改為「發行價格與發行期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均價的比率」。 3、對無需保薦承銷的小額快速融資,僅要求由董事會出具「本次發行過程和發行對象合規性的結論意見」,而無需保薦機構出具該文件。 (三)關於《申請文件準則》 將創業板公開發行證券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文件歸併整合為一個準則,包括兩個附件,其中配股、公開增發和可轉債適用附件1,非公發行股票適用附件2。 1、對於適用簡易程序的小額快速融資,增加年度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議的要求,發行人啟動融資時無需再召開股東大會;增加對適用簡易程序的專項說明,以便受理時按相應程序處理;不再要求提供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保薦工作報告,降低融資成本。 2、對於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再融資,須符合重大資產重組的有關規定,因此,申請文件準則增加是否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說明文件。 3、刪除募集說明書摘要以及近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表的文件要求,將「盡職調查報告」修改為「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並增加監事和高管對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性的承諾。 特此說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1號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已經2014年4月2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 2014年6月13日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406/P020140613634445469957.doc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第一條 為了規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滬股通,是指香港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第三條 滬港通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演算法律法規,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髮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對滬港通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並通過監管合作安排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公平、公正、對等的原則,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展滬港通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二)在對方所在地設立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其業務活動進行管理,督促並協助其履行本規定所賦予的職責;(三)制定滬港通相關業務規則並進行自律管理;(四)制定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的技術標準;(五)對滬港通交易進行實時監控,並建立相應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控制度,共同監控跨境的不正當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六)管理和發布滬港通相關的市場信息;(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上海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制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六條 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或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安排履行下列職責:(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港股通相關服務;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滬股通相關服務;(二)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技術服務;(三)履行滬股通或港股通額度管理相關職責;(四)制定滬股通或港股通業務的操作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五)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內地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的技術標準,並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香港經紀商開展滬股通業務的技術標準,並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六)為證券公司或經紀商提供技術服務,並對其接入滬股通或港股通的技術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控;(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二)為滬港通業務提供登記、存管、結算服務;(三)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四)依法提供名義持有人服務;(五)對開展滬港通業務的登記結算參與機構的相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內地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定、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及相關業務規則的要求,加強內部控制,防範和控制風險,並根據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切實維護客戶權益。第九條 因交易異常情況嚴重影響滬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正常進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和合同約定,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滬港通相關業務活動並予以公告。第十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展滬港通業務,限於向投資者提供規定範圍內的股票交易服務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服務。第十一條 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證券公司或經紀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的訂單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對通過滬港通買賣的股票提供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 境外投資者的境內股票投資,應當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一)單個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0%;(二)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境外投資者依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監管規則對持股比例的最高限額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 投資者依法享有通過滬港通買入的股票的權益。內地投資者通過港股通買入的股票應當記錄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以自己的名義,通過香港中央結算公司行使對該股票發行人的權利。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行使對該股票發行人的權利,應當通過內地證券公司事先徵求內地投資者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持有記錄,是港股通投資者享有該股票權益的合法證明。內地投資者不能要求提取紙面股票,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香港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入的股票應當登記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名下。香港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賣股票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第十四條 對於通過港股通達成的交易,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承擔股票和資金的清算交收責任。對於通過滬股通達成的交易,由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承擔股票和資金的清算交收責任。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及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應當按照兩地市場結算風險相對隔離、互不傳遞的原則,互不參加對方市場互保性質的風險基金安排;其他相關風險管理安排應當遵守交易結算髮生地的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有關規定。第十五條 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應當以人民幣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進行交收。第十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監督管理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依法查處滬港通業務相關跨境違法違規活動。第十七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制定滬港通的業務規則,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第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履行本規定所規定的職責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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